赵梅生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执法管理处
专利保护与市场经济
赵梅生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执法管理处
从发明受到法律保护之日起,直到现在,授予发明人以专有权的保护制度就面临着这样一种观念的挑战:这种保护发明的专有权是和公众利益相抵触的。这种观念各国都有,尤其在专利立法和修法过程中更会遇到。持这种观点者认为,企业享有的专利独占权有碍以竞争为特征的市场经济。他们强调的是专利保护与市场竞争之间的矛盾。表面上看,这个道理显而易见,但当我们深入探索一下事物的内在联系,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专利保护与市场竞争关系的争论,可追溯到专利制度的早期。在中世纪晚期的欧洲,授予发明人特权多是一种经济政策上的手段。授予发明人使用其新工艺的特权,不仅仅是限制意义上的专有权,而且同时是鼓励意义上的新的制造权,这能使发明人跨越过因行会或政府利益而设下的障碍。这种发明专有权的双重性质显示了发明的创意、使用和推广有利于市场竞争。
保护发明,作为促进技术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手段,从授予特权制发展到现代成文法规定的专利保护制度,其作用日益显著。
英国1624年的独占权法第一章规定了禁止一切对公众有损的独占权和贸易壁垒,它的第六章还规定了一个例外,即真正的发明人对其发明在一定期限内可用“任何方法加以制造”——这个例外恰恰是现代专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也使我们更加明白了第一次工业革命为何没有在别的国家起源。
很明显,英国议会当时就认识到专利保护不仅能提供一个对发明人有价值的法律框架,而且提供了一种有益于贸易与市场竞争的手段,也就是说,没有长期的原则性冲突存在于专利保护与市场竞争之间,尽管有人持相反的看法。客观地说,当代各国,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专利法与反垄断法是和平共处的,它们都是为了尽可能好地促进经济增长,都是工商业发展的必要法律条件和推动因素。
追溯过去,我们会发现一种法律上的平行现象,即不仅仅在英国,而且在美国、法国,再晚是德国和日本,在加强反垄断与取消其他贸易壁垒的同时,关于专利保护的成文法应运而生了。
美国从成立之日起就反对垄断权,尽管如此,美国政府还是于1789年支持国会授予新的和有用的发明以专利权,这包含在宪法第一条中关于保护版权与发明的条款中,而且自1790年起,美国就开始实施其第一部专利法,这比它的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正好早了一个世纪。
在法国,作为法国大革命的第一批措施之一,在政府宣布取消一切特权与行会不久,专利法的起草工作即开始了,并且于1791年初获得通过。
在19世纪中叶前的德国,专利保护与贸易自由的推行困难重重,在19世纪中叶专利大辩论的高潮中,来自专利保护反对者的声音仍占上风,自由贸易法典颁布后,德意志及时停止了激烈争论,颁布实施了第一部专利法。德国1877年专利法,正像此前欧美的一切成文专利法典一样,是工业革命的产物,它的助产士不仅有蒸汽机的发明人瓦特,还有其他著名同代人,如亚当·史密斯,后者在其巨作《国家财富》中,提到了一种市场经济学说,这种学说的原则是以贸易与竞争自由为前提条件,由市场中“看不见的手”即经济力量的自由角逐做为商品经济行为的自然的和最有效的法则。德国专利制度,根据自身特点,吸收了别国的长处,且更加严密、更加严格,为德国迅速成长为制造业大国与创新强国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专利保护与市场竞争关系的争论在发展中国家同样存在。在韩国与新加坡,对这一关系的争论较少,反之,几十年来,即使处于发展中国家阶段, 他们也致力于不断加强专利保护,以发展市场经济,激励市场竞争,增强创新能力。十年前,两国已迈入发达经济体的门栏,且市场竞争力居于世界前列。
当前,作为各国促进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手段,各国专利法在一国之内对申请人采用统一的专利标准。各国知识产权局受理、审查、公布专利申请,并对符合条件者授予专利权,其核心是排他实施权。
(一)法定的排他实施权
一件专利赋予它的所有人,即发明人或其受让人,一种法定的排他使用该专利的权利。至于专利权人能否从其发明中得到预期的经济回报,这不取决于政府知识产权局或任何国家行政机关,而只有靠市场来定夺。
确实,专利给予其所有人的只是开发其发明的“机会”,不管该发明是发明人本人或其受让人实施,这种机会只有在市场中通过与其他技术方案的竞争来实现。
无论如何,技术与经济的进步不能单靠发明本身来实现,更多地靠对它的公开与开发。专利能够自由的转让与许可,这使技术知识有效而广泛的传播成为可能,从而使专利权,即排他实施权成为促进技术转移扩散的最有效的法律工具。
当代专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技术、经济与社会的进步,排他实施权对实现此目的至关重要。可以说,在国家拨款给研究开发项目的情况下,这些得到拨款的企业或研究院所如果能同时取得专利保护,才会从事冒险性的研究开发。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出资开发的一些研究成果不能转化为新产品和新工艺,原因在于没有真正保障企业的排他地位,而这种地位能保证企业去冒将其专利开发为市场化产品的高风险。
当前的现实是,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和知识产权信息自由、迅速扩散的条件下,哪一个市场能将专利的排他实施权执行到位,即公权力机关的执法越有效、越充分,它就会激发出或吸引来更多更好更高的发明,相应的投资与消费及研发资源也会紧随而至,这个市场的整体竞争力也会更快增强。
(二)企业的研究开发竞争
总的说来,专利保护的排他性激发了各个企业投资于研究开发的竞争。排他性专利保护迫使同一领域的各个企业去寻求新的和更好的技术方案。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消费、生产、创新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市场上,如果以创新为手段的竞争得到发展,而仿造假冒的竞争得到抑制,这时国家的市场经济政策才得到良好的体现,这样的生产才会得到消费者的支持,消费者不断改进生活的需求就会得到满足,国家经济就会良性增长,经济结构就会持续优化。
(三)专利权人的选择
市场经济条件下,专利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专利权人有自由选择,或同意或拒绝第三者制造和使用他的发明。专利权人具有禁止第三者制造或扩散其受到保护的产品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排他权的核心。也就是说,强制许可不应由于某专利的不实施或新专利依赖于老专利为缘由来授予,只有当这种强制许可是基于公众利益的考虑,才可被授予第三者或政府,不合适的授予强制许可等于邀请自由搭乘专利快车,却起不到鼓励竞争者去开发更新更好产品的功效,但如果专利权人拒绝合理条件下向公众传播对国家和社会特别重要的发明,如一种确实有效的治癌方法,这种情况下强制许可权应被授予。在这里,搭乘的是公众利益,这是对排他实施权的必要限制,正如任何私人权利一样,工业产权也受到社会因素的制约。
从各国的实践看,专利保护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是巨大的。尤其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企业界已充分认识到,经济上的竞争,从主要依靠价格等手段转向主要依靠包括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专利保护为发展市场经济提供了一种基础性的法律支持。年轻的中国专利制度近三十年的成功运行,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它必将成为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制度。
保护发明,作为促进技术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手段,从授予特权制发展到现代成文法规定的专利保护制度,其作用日益明显。一件专利赋予它的所有人,即发明人或其受让人,一种法定的排他使用该专利的权力。专利保护的排他性激发了各个企业投资于研究开发的竞争,促使同一领域的各个企业去寻找新的和更好的技术方案,从而实现了消费、生产、创新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从各国的实践来看,专利保护为发展市场经济提供了一种基础性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