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静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诉前禁令案评析
杨静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写信人独立构思并创作完成的私人书信可能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均不得侵害手稿著作权。未经许可公开拍卖私人书信手稿侵害著作权,将导致作品状态发生“由私密到公开”这一不可逆转的变化,严重影响权利人对作品的控制能力和人格权利,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法院可依法发布诉前禁令。
钱钟书 杨绛 私人书信手稿 诉前禁令
【当事人】
申请人:杨季康
被申请人: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贸圣佳公司)
被申请人:李国强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杨季康称:钱钟书(已故)与杨季康(笔名杨绛)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女钱瑗(已故)。钱钟书、杨季康及钱瑗与李国强系朋友关系,三人曾先后致李国强私人书信百余封,该信件本由李国强收存,但是2013年5月间,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公告表示其将于2013年6月21日下午13:00举行“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公开拍卖活动,公开拍卖上述私人信件。为进行该拍卖活动,中贸圣佳公司还将于2013年6月8日举行相关研讨会、于2013年6月18日至20日举行预展活动。杨季康认为,钱钟书、杨季康、钱瑗分别对各自创作的书信作品享有著作权。钱瑗、钱钟书先后于1997年3月4日、1998年12月19日病故,钱钟书去世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杨季康继承,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杨季康保护,发表权由杨季康行使;钱瑗去世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杨季康与其配偶杨伟成共同继承,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杨季康与杨伟成保护,发表权由杨季康与杨伟成共同行使;鉴于杨伟成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不主张权利,故杨季康依法有权主张相关权利。杨季康主张,中贸圣佳公司及李国强即将实施的私人信件公开拍卖活动,以及其正在实施的公开展览、宣传等活动,将侵害杨季康所享有和继承的著作权,如不及时制止上述行为,将会使杨季康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责令中贸圣佳公司及李国强立即停止公开拍卖、公开展览、公开宣传杨季康享有著作权的私人信件。
杨季康为其上述请求向法院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担保。
被申请人中贸圣佳公司称:中贸圣佳公司确实计划举办“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公开拍卖及相关研讨会、预展等活动,计划拍卖的拍品中包括钱钟书、杨季康及钱瑗所撰写的书信手稿,中贸圣佳公司事先未对拍品的著作权权属情况进行审查,亦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法院经审理后裁定中贸圣佳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以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季康、钱瑗写给李国强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裁定送达后,被申请人中贸圣佳公司随即发表声明,主动停止了涉案拍卖活动。
【评析】
书信是人类传情达意、互通信息的重要载体。古往今来,名人书信手稿的交易和拍卖屡见不鲜,但未经许可公开拍卖私人书信手稿可能涉及到对写信人及其继承人著作权的侵害。实体方面,本案对于私人书信可能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经许可以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私人书信手稿可能构成侵害著作权的法律问题作出了明确认定。程序方面,本案积极审慎的作出了诉前禁令,有效制止了侵权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书信作为人类沟通感情、交流思想、洽谈事项的工具,通常是写信人独立构思并创作而成的文字作品,其内容及表现形式通常不是或不完全是对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的引用、抄录,即不是单纯摹仿、抄袭、篡改他人的作品,而是围绕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思所感而创作形成的作品。
经查,涉案书信均为写信人独立创作,内容包含个人感情及观点表达、个人生活及工作事务等,是以文字、符号等形式表达出来的文学、艺术领域内的智力成果,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钱钟书、杨季康、钱瑗分别对各自创作的书信作品享有著作权,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钱钟书、杨季康、钱瑗分别对各自创作的书信作品享有著作权。钱钟书去世后,杨季康作为其唯一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保护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依法行使其著作权中的发表权。钱瑗去世后,杨季康、杨伟成作为其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保护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依法行使其著作权中的发表权。鉴于杨伟成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不主张权利,故杨季康依法有权主张相关权利。
收信人基于与发信人之间的信赖与契约,似乎可以取得对书信手稿(原件)的所有权。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复杂化,收信人出于追求经济利益、披露信息、向社会捐献历史文化资料等各种目的,转让、拍卖私人书信手稿,进而使私人书信手稿这种“物”作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已经司空见惯。在其流转过程中,写信人的著作权与收信人的物权会产生某种程度的冲突,这种冲突会影响到商品的自由流通、物的充分利用、社会公众的获取利益及作者的著作权及隐私权保护。
法律及司法的功能就是要在著作权人与物权人的利益之间、个人隐私与社会公众知情权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这个平衡点并非固有或是一成不变的,也不是一个案件可以划分清楚的。而本案的意义就在于表明司法的态度:任何人包括收信人及其他合法取得书信手稿的人,对于合法取得的书信手稿进行处分时均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发表权属于著作人身权之一,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以及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涉案钱氏一家的书信手稿均为写给李国强的私人书信,从私人书信本身的功能可以看出,写信人的本意在于向友人传递信息,交流感情,而非将所写内容公之于众,为世人所品评。除非作者明示,否则从寄信行为本身无法得出作者同意将手稿作品予以发表的意思表示。在得知书信手稿即将被公开拍卖后,杨季康已经公开表示强烈反对将书信手稿公开发表。基于此,包括收信人及其他合法取得书信手稿的人在内的所有人,均不得违背著作权人及其继承人意志,公开发表他人书信手稿。
判断作品是否已经发表的标准在于确定作品是否被公之于众,即将作品置于为不特定人所知的状态。本案中,中贸圣佳公司即将公开预展、公开拍卖涉案书信手稿,及为拍卖而正在或即将通过报刊、光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