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元芳
摘要: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开展依法治教工作对于推进高校教育法治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在我国高校依法治教的过程中暴露出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为此,应当从以下三方面加以改进和优化:重视教育立法工作,健全教育法律法规;完善教育普法机制,提高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素养;完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健全教育法律救济机制。
关键词:高校;依法治教;优化;思考
党的十八大再次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是依法治国的深化和具体化。所谓依法治教,是“所有教育活动都应当符合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所有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从事各类教育活动时都应当遵守教育法律的规定和精神”。高校实行依法治教,是完成新时期教育工作使命的重要保证,也是推动教育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
一、依法治教的重要性
依法治教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教育发展的方向和必然趋势,它对于保障教育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具有现实和深远的意义。
(一)依法治教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现实要求
当人类社会站在21世纪门槛之上时,知识经济就悄悄地向我们走来,并成为21世纪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与此同时,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在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教育成为了国家综合国力竞争的决定性因素。全世界很多国家都在大力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实行依法治教,我国的高等教育也必须顺应世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潮流,加强教育改革力度,重视教育法制建设,迎合世界教育发展的趋势。通过全面推行依法治教,保证我国的高等教育健康稳定有序的发展。
(二)依法治教是保障公民享受受教育权利的重要途径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宪法》有如此明确的规定,但现实中,在高等教育实施过程中受教育者往往处于被教育、被管理的弱势地位,其法定权利常常遭遇到各种侵犯。因此,需要在法律法规中对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需要通过法律进一步规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参与教育的行为,需要大力推行和深化依法治教工作,以保障受教育者真正享受到接受教育的权利。
(三)依法治教是维护高校安全稳定的有效手段
当今的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由于社会思潮的多元化,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均受到猛烈冲击,作为社会特殊群体的大学生也不例外,尤其是随着西方腐朽意识形态侵入大学校园,造成部分大学生的思想混乱,甚至使一些人误入歧途。加之我国高等教育逐年扩招,教育规模越来越大,教育活动日渐复杂,要有效协调处理各种教育关系,解决教育纠纷,必须实现依法治校和依法治教,唯有如此,才能维护好高校和谐稳定发展的大局。
二、目前高校依法治教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起步较晚、起点较低,因此,在高校依法治教的过程中,也就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育立法工作明显滞后,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当前,高等教育已经步入大众化阶段,办学规模迅速扩大,办学形式更加丰富,尤其是近十余年中,民间资本逐渐进入高等教育系统,导致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公办高校开办二级学院的数量猛增。随着高等教育逐步走向市场化,随之引发的教育法律问题也更多更复杂。虽然我国已经建构了以《教育法》为主干的教育法律法规框架体系,但从实际需求来看,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还远未达到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数量要求和质量高度,教育立法工作明显滞后高等教育的发展实际,解决具体教育法律问题时,常常发现一些规范文辞含糊,难以操作,某些领域还依然是法律空白。因此,急需补充配套的法律法规,出台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文,避免含糊不清和“法律空子”出现。
(二)教育普法工作流于形式,缺少实质内涵和实效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我国先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普法教育活动。大学生是我国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的宝贵人才资源,高校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基地,相应的与教育相关的普法工作必当大力开展。然而,我们发现,尽管接受过专门系统的普法教育,但很多高校领导、高校教师、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法治精神依旧处于比较低的水平,某些人的实际状况甚至令人担忧。倘若教师尚且如此,试问学生更何以堪?如此的教育普法工作只是流于表面形式,缺少实质的知识内涵,教育效果自然不佳。
(三)教育主体的守法意识不强,自觉性尚未养成
尽管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已发展了二十多年的历程,高校法治宣传工作也是并驾齐驱,但大部分教育主体依旧法律意识淡薄、自觉守法的习惯还未能养成。从总体上讲,高校教育主体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不知法、不懂法甚至漠视教育法律的情况屡见不鲜。教育主体自觉守法的思想境界不高,加之受市场经济负面因素的影响,逐渐滋生出以权代法,以钱代法的现象,教育腐败问题愈演愈烈。教育主体的维权意识也不强,某些人由于存在人为的思想障碍导致其缺少依法维权的勇气。
三、关于高校优化依法治教的几点思考
(一)重视教育立法工作,健全教育法律法规
英国著名学者哈耶克认为:“法治意味着政府的全部活动应受预先确定并加以宣布的规则的制约——这些规则能够使人们明确地预见到在特定情况下当局将如何行使强制力,以便根据这种认知规划个人的事务。”可见,建立一套权威的、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教育法律体系是高校治教合法性的重要基础,是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实现高校动态稳定的重要保证。当前,国家要高度重视教育立法工作,加强教育立法的规划,增加立法投入。要特别重视对教育新生事物尤其是教育问题事件的立法调研,破除因立法供给不足或一些规章制度不统一而引发的矛盾问题,加快建立一部高层次、高水平的专门法律,确保依法治教有法可依,尽量减少法律上的漏洞。要加强对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发展规律的前瞻性预测工作,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教育立法经验,通过引进、利用以克服我国教育立法滞后的现象。要系统全面地看待教育法律问题,在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条件下,适当扩大地方人大和政府的立法权限,做到集权和分权的有效融合,促使教育法律问题的解决过程始终做到有法可依。
(二)完善教育普法机制,提高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素养
邓小平明确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因此,要增强高校依法治教的效果,首先要提高思想认识,要从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校的高度,重视对高校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普法教育工作,以提升其遵守和执行教育法律法规的能力和水平。其次,要增加对教育普法活动的经费投入,要全面系统的进行经费规划,统筹安排,有计划、分步骤地在全国各大高校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普法教育活动,尤其是对民办高校的普法经费要加大投入和监管,以确保其真实落到实处。再次,要有效运用各种普法媒介和载体,既形式多样又内涵丰富,营造良好的普法教育学习氛围,扎实有效的推进教育普法工作,要防止形式主义,要使教育法律法规的内容真正深入人心,并融入高校的学习、生活和工作之中。
(三)完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健全教育法律救济机制
“权利与救济是唇齿相依,没有救济,权利就只是一纸空文。”因此,我们在构建完善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还必须健全相应的救济制度和救济机制,这对于维护事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真正让高校实现依法治教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而言,首先应该扩大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诉的事项范围。大学生是高校教育教学的重点对象,在学校管理过程中引发的与学生相关的争议比较常见,既有在学校行使教育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发生的侵害学生权利的争议,也有与教育活动相关的一些诸如侵犯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的民事争议,这些争议都应该纳入高校申诉机构的受案范围,让当事人的矛盾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其次,高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做到公平、公正、合法,严格履行回避制。以高校大学生的申诉为例,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0条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的参与度必须落到实处,切忌只是形式“点缀”,在受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被处理部门的负责人要进行严格回避,不能参与最终表决,否则有失公平正义。最后,还要建立申诉与诉讼有效衔接的救济机制。当事人权益遭受侵害之后,可以选择向高校内部的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对申诉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机关机构再申诉,教育行政部分的申诉结果要具有终极性。此外,当事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上诉。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对于高校系统而言,依法治教更是当务之急,倘若不正视和及时施行依法治教,势必会在高校改革发展中衍生出许多棘手的问题,从而成为制约高校和谐健康发展的瓶颈,最终影响到我们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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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四川工商学院思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