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钰坤
【摘要】:抢劫罪在日常生活中是一种高发疑难性犯罪,抢劫行为导致社会生活中的矛盾凸显,在司法实践中也愈发不好调和。随着社会运转的速度加快,财富的飞聚,行为人的犯罪手段以及犯罪方法也在不断的更新和变化,在实践中一些特殊的犯罪对象比如不动产、无体物、违禁品、欠条等的出现,对于正确认定抢劫罪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由于我国刑法对抢劫罪行为对象的规定过于简明,很多问题没有作细致的说明,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的变化,弥补法律的滞后性,在抢劫罪行为对象的认定上,应当借鉴一些国内外的立法例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不动产、无体物、违禁品、欠条等能够成为抢劫罪的活动对象的情况加以剖析。
【关键词】:不动产;无体物;违禁品
一、抢劫罪的行为对象的概念
一般来说,想要去了解一个事物,首先就要明确该事物的具体概念,即该事物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所以,要研究抢劫罪的行为对象,就要先弄清抢劫罪的具体概念和抢劫罪行为对象的具体含义。
抢劫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勒迫或威逼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不敢反抗的状态,取得被害人所占有的财物或者其他财产上不法利益的行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即抢劫罪的活动目标,是指行为人对他人所使用的暴力、勒迫等危害手段所意图指向的事物,具体体现在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事物。
二、抢劫罪的行为对象辨析
上面已阐述到,抢劫罪不同于一般的财产犯罪,它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所以,抢劫罪的行为对象就一定跟人和物有关。在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是持刀抢劫、抢钱、抢手提包等行为,这些危害行为可以一致被认为是抢劫罪也是较易判断和处理的。
(一)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
现今司法实践和传统观点理解的抢劫罪有两个核心要素,一是行为人对受害人当场使用暴力,实施的必须是强制性行为;二是必须当场获得财物。既然是当场获得财物,那当场获得的财物就只能是动产,这是由动产的自然属性决定的,便于携带、转移、获得。对行为主体以违背他人意愿之手段取得不动产,被害人可以通过相关的法律手段请求国家公權力的介入,从而恢复自己对财产权利的行使。这种情况下,人们不可能就地把不动产完全掌握在自己的领域内并进行随便处置。因而,不动产作为抢劫罪的活动目标是不太合理的。这是否定说的观点。而肯定说的观点则是,不动产理应成为抢劫罪的活动目标。理由在于:(1)不动产作为抢劫罪的活动目标,在其它国家的立法中有相关的规定。抢劫罪一直以来在世界刑法界都是备受关注的对象。在抢劫罪的行为对象问题上,我们可以借鉴国内外较为成熟的司法经验和立法例。西班牙刑法规定只要使用暴力或恐吓方式,占有别人财物使用或篡夺所有权属于他人不动产的行为就是篡夺罪。所以,在不动产上实施盗窃,如果使用暴力,胁迫,构成抢劫罪。因而可知,在巴西刑法和加拿大刑法中,抢劫罪的活动目标都包括不动产。我国的特别行政区澳门有这样一项法律规定,行为人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霸占或者侵入不受法律保护和政府行政行为保护的不动产的行为,是构成侵犯不动产罪的。(2)不动产作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是符合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的。首先,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要求的是当场“劫取”,可是,并不能仅局促的认为是“拿走”。抢劫罪的客体应该是财产所有权,因为抢劫罪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取得财产的所有权,物的所有权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项基本权能,因此,不能仅是因为行为人对不动产进行就地劫取而不能立刻带走,就不认为是抢劫罪,这是有失偏颇的。
(二)违禁品能否成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违禁品的概念。违禁品,从字面上来看,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禁止在社会上流通的产品,比如海洛因、摇头丸、冰毒、枪支、刀具等。违禁品可否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我国刑法学理论界存在着两种意见,即肯定意见和否定意见。否定看法认为,抢劫罪的活动对象不应包括违禁品,由于违禁品不是正常的物不具备所有权,而抢劫罪是财产罪,违禁品不能反映所有权也就不能成为财产罪的犯罪对象。肯定看法认为,当枪支、毒品、管制刀具等违禁品显现的时候,它们是有所有权人的,属于所有物,因此是能够成为抢劫罪的活动对象的。
赞同肯定的观点,但也有一点不同于肯定看法,并非一切违禁品都能够成为抢劫罪的活动对象的。首先,抢劫罪针对的是财物。违禁品虽然是国家明文禁止不准私人所持有的物品,但违禁品也是属于物品,具有物的属性,违禁品只是在一种非正常的状态下才会出现,一旦出现,必然收归国家,属于国家所有。其次,违禁品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无论行为人抢劫的最终目的是什么,抢劫违禁品无疑是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的稳定。再次,违禁品比如军用火枪、弹药等,自身也具有财产的属性,亦然是人们经过脑力劳动或者体力劳动获得或生产出来的东西,是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资。从这一点来说,违禁品也可以成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但是,我国刑法对抢劫枪支弹药、危险物质、爆炸物作出特别规定时,则不以抢劫罪定罪,而以抢劫枪支弹药、危险物质、爆炸罪定罪处罚。由此可见,抢劫枪支弹药、危险物质、爆炸物,这些违禁品是国家作出了特别法律规定,不能成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只可成为抢劫枪支弹药、危险物质、爆炸罪的活动对象。
(三)欠条等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
欠条能否作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先了解欠条的性质。欠条在日常生活中是指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出具的或者借款人自己出具的具备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凭据。欠条在公私财物上作为一种债权凭证,在生活中会经常出现。刑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害,行为人如果通过暴力手段胁迫被害人或者其它致使被害人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手段来免除债务或者设定债权,都务必会使权利人的合法财产受到损害。(1)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性手段抢回欠条的主要意图是使自己的债权义务归于消灭。(2)行为人通过勒迫、挟制或其他强制性手段威逼被害人为己方设定债权。
由此可见,在现实生活中,在特定的条件下欠据是具备某种财物属性的。所以,欠条是可以作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的。在抢劫公私财物的时候,行为人虽没有就地获得被害人的财物,但是行为人将被害人的欠条抢走或者销毁欠条的行为都无疑对被害人造成了损失,跟当场劫取被害人钱财并无区别。所以,无论行为人抢劫欠条是为了设定债权还是为了消灭债务,只要是为被害人减少财产或是为行为人增加财产的行为,都应成立抢劫罪。
结语:近年来,经济以惊人的速度发展,在侵犯财产型犯罪中,抢劫罪在日常生活中以一种多发高难度的犯罪类型的出现,对社会生活的影响特别严重。通过以上文字,对抢劫罪的一些特殊的行为对象进行了研究。概言之,首先是分别对抢劫罪和抢劫罪的行为对象的概念进行了说明,通过概念对抢劫罪本质问题作了理解和阐述。随后对抢劫罪特殊的活动目标不动产、欠条等逐一进行了有关探讨,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解决生活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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