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买卖买卖”有卖必有买,有买就必有卖,这二者本就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相辅相成的。打击人口贩卖也得双管齐下,这不是单单的降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入刑门槛就能解决的。想要有效的打击收买行为,就要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去分析。
关键词:现状;问题
一、国内拐卖妇女儿童情形分类及分析
“奴隶制”这个名字似乎是一个古代制度,离我们的发达的、全球化的社会十分遥远然而,现在人口拐卖却真实地存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的数据显示,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拐卖妇女儿童案件13519起,其中拐卖妇女案件6109起,拐卖儿童案件 4262起,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案件 1260起;打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团伙 2398个,刑事拘留15673人,行政处罚1581人。人口拐卖带来的巨额利润,驱使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并且人口拐卖犯罪日益呈现职业化、组织化的趋势。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为了谋取更大的利润,就会衍生更多的犯罪,例如:非法拘禁,性侵,暴力伤害,强迫劳动等等。当然也有为了生活,繁衍,生存,情感等情况。可以这么说,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时代变迁,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目的日趋多样化,随之案件情形也更加复杂。本人大致分了三种情况,并对这三种情形做了分析。
(一)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与之和善生活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与之和善的共同生活,听起来好像天方夜谭,但事实上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这样案件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往往不会进入诉讼程序,也不会被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来说在收买的人家中生活往往比以前的生活好很多,自然会产生不愿离开的情形。其实在僻远的山区结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花钱买媳妇就变成了常事。
例如:一家三兄弟,老大,老二为了节省开支不结婚,照顾最小的一个,存钱给老三买媳妇,媳妇买回来之后,一家人会十分珍视这个媳妇(当然也会有使用暴力强迫,之后的第二种情形会有介绍),这个媳妇生活如意自然也就心甘情愿的生活在这里,甚至有的还会介绍自己姐妹过来生活。同样的对于小孩来说,由于依赖性较强,思维能力较弱,在一个陌生家庭环境中,只要对其体贴关怀,小孩在原本家庭中享受不到快乐,在新的环境中体会到了就会产生依赖感,很容易融入新家庭。对于收买儿童而言,这个儿童其实就变成了“命根子”自然宝贝有加。
对于大多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自己本身的生活也并不太好,甚至有些为了生存,愿意卖掉自己,还有一些父母专门生小孩来买从而改善生活,对于这些父母来说,孩子有了更好的出路,自己的生活又有了改善,何乐而不为呢。当然从伦理道德上大家都知道这是错的,但不可否认的这就是人性黑暗的面。实际情况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愿意返回其原居住地反而愿意留在当地生活的可以继续留在当地生活。令人可悲的是在认领儿童名单中儿童,大多数都不愿意认领回去。这就是我们要面对的事实,我们不紧要听到失去孩子的父母们的痛哭声,同时也要看到残酷的现实。
所以处理这种情况时,要从综合方面去考虑,预防犯罪,惩罚罪犯,聆听失去亲人的被害人的控诉,同时更应该考虑到这些妇女,孩子未来的生活。事情依然发生,妥善的处理尤为重要。
(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使用暴力手段强迫其与之共同生活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使用暴力手段强迫使其成为自己的妻子,儿女,甚至是性奴隶。但由于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思念家乡,思念亲人,往往并不愿意就范。那么收买之人就采一些惨无人道的手段来迫使其听话。当然这些强迫手段往往会构成,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等。说起来甚是简单,但事实呢,却令人毛骨悚然!不要觉得危言耸听,有些人为了有个妻子,有个孩子,心灵已经被欲望扭曲,在欲望的驱使下很容易做出丧心病狂的事情。这里就有个典型案例:睢宁性奴案。
江苏徐州睢宁岚山镇黄山村40多岁的村民王某和第一任妻子生有一女,但女儿不幸早年夭折,前妻因此精神失常离家出走。王一心想要个属于自己的孩子,于是辗转找到了安徽籍男子张某,托他帮忙找个能生育的女子。人贩子几经转手最终将当年17岁的杨某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杨某从此成为王的“生育工具”。为阻止其逃离,王竟残忍地在她的脚上拴缚粗重的铁链,还将其全身衣物扒光,拴在喂养鸡鸭和猪的牲畜棚内。21年后,已经38岁的杨某终于被公安机关解救出来,但此时的她因为精神上深受刺激,患上了精神分裂症。而在这21年中,杨某的父亲因为悲伤过度已经去世,母亲也换上了严重的糖尿病。判决结果:王某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个月;以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以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行为分别侵犯了妇女独立人格尊严和不受非法买卖的权利,以及被害人的性自主权和社会良好风尚,已经构成数罪,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性文件对此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对其所犯数罪予以并罚。依法对被告人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实行并罚,并综合从重处罚情节,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定罪正确,量刑适当。
(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从而谋取暴利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从而谋取暴利,主要是组织、诱骗、强迫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乞讨、苦役,或者盗窃、传销、卖淫。随着社会的一些歪风邪气的滋长,甚至出现了一些更具危害性上的情况。但其中强迫收买被拐卖的成年或者未成年少女从事卖淫活动居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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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宪权,李振林:论刑法中法律拟制的设置规则.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问题》杂志社
[3]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下)》(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44页
[4]苏彩霞:刑法拟制的功能评价与运用规则.《法学家》,2011年第6期
作者简介:
陈远康(1992—),男,汉族,上海市人,上海政法学院2015级刑法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