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芳
摘要:马克思立足社会实践,面向“人本身”,在不同时期分别从哲学、政治学、唯物史观及政治经济学等不同角度揭示了“人本身”受到宰制的种种因素,确立了自己的批判自由观。考察马克思批判自由观的逻辑演进,可以帮助我们从“人本身”去认识自由问题,对我们从生产力发展与生产关系改善两个向度争取真正自由的生活及推进当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人本身”;批判自由观;自由王国
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921(2016)04-0062-05
作者简介:方 芳(1971-),女,安徽安庆人,安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理论研究。 痛心于人的存在与其本质日渐背离;“人本身”遭到包括宗教神学,不合理的政治、经济制度及异化劳动等束缚,成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1](P10),马克思指出,“任何解放都是使人的世界即各种关系回归于人自身”[2](P46)。马克思在不同时期,立足于现实的社会实践,面向“人本身”,围绕着什么是自由、自由何以可能、自由发展有何规律等问题,从自由与必然、自由与劳动、自由与平等、自由与政治解放、自由与经济制度、个体自由与社会自由等诸多方面关系展开了深入持久的研究。马克思以其固有的批判精神考察了同时代及之前的思想家的自由观,揭示了人的自由缺失的根源并确立了批判自由观:宗教批判揭示了宗教神学对“人本身”的自我意识的压制,从而确立了理性自由观;政治学批判揭示了资产阶级政治解放的不彻底性及不合理的政治制度对“人本身”的统治,确立政治自由观;异化劳动理论和唯物史观批判揭示了异化劳动、旧式分工、虚假共同体等对“人本身”的束缚,确立了劳动自由观;政治经济学批判揭示了“人本身”沦为工人阶级及其遭受剥削的经济制度根源,从而确立了经济自由观等等。因此,马克思开辟了通过生产力发展与生产关系改善两个相互推进的向度来考察人的自由的正确路径。
现代社会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然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水平与道德状况并没有相应地提高。由于科技的迅猛发展、竞争的日趋激烈等原因,人们的幸福感、自由感、道德水平等却在下降。随着现代科技革命的不断发生,科技理性日益占据统治地位,交通、通信、医疗、社会保障、娱乐休闲等方面的高科技给人们带来更大程度的便捷以及精神、物质的满足,但人们并没有感到自己享有多少真正的自由,反而感到受到的控制更严了,必须遵守的规范更多了。如同水涨船高一般,自由与反自由也在竞长争高。到底什么是人的自由、个体如何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成为生活在现代及后现代条件下大多数人仍感到困惑的问题。而这些问题都与到底什么是“人本身”的问题息息相关。因此,有必要通过梳理马克思以回到“人本身”为根本宗旨、在批判继承前人的基础上对自由问题的探索过程,把握马克思批判自由思想的特征及其意义,以帮助我们揭示阻碍人成为“人本身”的主客观因素,从而掀开自由女神的神秘面纱,争取过真正自由的生活。
一、《博士论文》时期(理性自由观):批判宗教神学对“人本身”的束缚
这一时期,马克思虽然没有提出“人本身”这一概念,但他借助“自我意识”“理性”等概念来考察宗教神学对自由的压制。马克思通过批判地考察伊壁鸠鲁和德谟克利特哲学思想的差异,表达了自己要突破黑格尔思辨哲学思想影响的诉求。人的自我意识具有最高的神性是《博士论文》所要确立的根本观点。所谓自我意识,即主体摆脱外在一切神秘意志的干扰和制约,从主体自身出发,独立地思考,并采取行动解决问题的能力。人只有具备了自我意识,才能真正用自己的头脑去思考,自主地决定自己的行为,真切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一旦失去自我意识,人便成了行尸走肉,成为受别人任意摆布的木偶,毫无独立性可言。马克思强调在必然性中生活并不具有必然性,因此要打破命运的束缚,反对一切天上之神和地上之神以确立自我意识的最高地位。马克思说:“普罗米修斯的自白‘总而言之,我痛恨所有的神就是哲学自己的自白,是哲学自己的格言,表示它反对不承认人的自我意识是最高神性的一切天上的和地上的神。不应该有任何神同人的自我意识相并列。”[3](P12)
同时,针对伊壁鸠鲁把自由理解为脱离现实世界的自我意识的心灵宁静的看法,马克思又指出,自我意识并不是脱离现实、脱离定在的抽象个别性,而是“定在中的自由”。局限于主体内部的自我意识只能孤芳自赏。真正的自由存在于人与人的全面交往之中。“如果抽象的、个别的自我意识被设定为绝对的原则,那么,由于在事物本身的本性中占统治地位的不是个别性,一切真正的和现实的科学当然就被取消了。”[3](P63)“一个人,只有当他与之发生关系的他物不是一个不同于他的存在,相反,这个他物本身即使还不是精神,也是一个个别的人时,这个人才不再是自然的产物。但是,要使作为人的人成为他自己的唯一现实的客体,他就必须在他自身中打破他的相对的定在,即欲望的力量和纯粹自然的力量”[3](P37)。由于个别性、特殊性不能脱离一般性、普遍性而独立存在,因此主体必须使自己融入到社会中去,使自我意识与现实发生联系。因此,真正的个体自由是以自己的理性为指导对各种“定在”的认识和把握。不仅如此,主体还必须将精神的力量用以指导变革现实,使现实朝着有利于主体自身的方向发展,“在自身中变得自由的理论精神成为实践力量,作为意志走出阿门塞斯冥国,面向那存在于理论精神之外的尘世的现实,——这是一条心理学规律。”[3](P75)可见,在《博士论文》时期,马克思是从理性批判的角度,揭示了盲目必然性与非理性等对自由的压制,指出作为哲学精神体现的理性的自我意识的确立是自由的根本保证。理性的哲學精神总是会批判任何对神的意志的屈从、对自身幸福的放弃,推动人从主体的自我意识出发,以理性为指导,反对盲目必然性和非理性对人的压迫,在打破束缚自我发展的各种自然、社会及宗教限制的同时实现从“定在”向“自在”的转变,即恢复“人本身”的规定性。在此过程中,人的理性的、自由的自我意识也日臻成熟。虽然此时马克思没有并揭示出宗教问题的本质,但他已开始从主体与客体、理论与实践等相结合的角度来探索“人本身”的理性自由及其实现问题。
二、《莱茵报》和《德法年鉴》时期(政治自由观):批判不合理的政治制度对“人本身”的统治
在这一时期,马克思直接从事现实斗争,接触到有关国家机构、新闻出版、法律规范、宗教信仰、政治解放等问题。马克思通过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把国家看成天然合理的存在的思想,揭示了不合理的政治制度、法律法规及宗教信仰对“人本身”的压制以及资产阶级政治解放的不彻底性,指出要使资产阶级的政治解放发展到人类解放,为人的自由的实现奠定政治基础。
首先,普鲁士政府沦为维护私有财产的工具,压制了“人本身”的政治自由。马克思此时受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影响,认为真正符合人性的国家应为人的自由提供法律保护。“不实现理性自由的国家就是坏的国家。”[2](P127)符合人性的国家“不应该把国家建立在宗教的基础上,而应建立在自由理性的基础上。”[2](P127)因此,个人服从国家并不是无条件的,只有真正体现了自由理性的国家,也即真正符合人性的国家才是值得服从的。国家应通过制定符合人民意志的法律,来保证人民的政治自由,“最新哲学持有更加理想和更加深刻的观点,它是根据整体的思想而构成自己对国家的看法。它认为国家是一个庞大的机构,在这个机构里,必须实现法律的、伦理的、政治的自由,同时,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自己本身理性的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2](P129)然而,普鲁士政府只是少数人维护自身特殊利益的工具,它所颁布的法律是少数人意志的体现,因此它无法保障大多数人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压制了大多数人作为其本身所应有的政治自由。
其次,普鲁士政府的书报检查制度扼杀了“人本身”的精神自由。马克思指出,自由是人类的精神特权,自由的出版物代表人民的精神。只有实现了言论出版自由,才能实现其他方面的自由。“难道自由不是全部精神存在的类的本质,因而也就是新闻出版的类的本质吗?”[3](P171)“受检查的报刊即使生产出好的产品,也仍然是坏的,因为这些产品之所以好,只是由于它们在受检查的报刊内部表现了自由报刊,只是由于按它们的特点来讲它们并不是受检查的报刊的产物。自由的报刊即使生产出坏的产品,也仍然是好的,因为这些产品正是违反自由报刊本性的现象。”[3](P170-171)因此,书报检查制度已经成为强加在人们身上的精神锁链,摧毁了“人本身”的思想自由,只有废除书报检查制度,才能保证“人本身”的新闻、言论及出版自由。
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揭示了“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市民社会造成“人本身”分裂为“公人”与“私人”的社会现实,指出建立在市民社会基础上的资产阶级政治解放和自由是不彻底、不全面的。马克思认为,黑格尔只是从抽象国家概念出发,因此没能揭示出资产阶级国家的私有性。由于市民社会的存在,即使在普遍实现了宗教信仰的政治国家里,人也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因为政治解放后所建立的资产阶级国家只完成了宗教从国家向市民社会的转移,并没有也不想去消灭人的实际的宗教观念。马克思分析了资产阶级法律规定的所谓一般人权的实质:“首先,我们表明这样一个事实,所谓的人权,不同于droits du citoyen[公民权]的人权[droits de lhomme],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就是说,无非是利己的人的权利、同其他人并同共同体分离开来的人的权利。”[2](P40)因此,政治解放后的现实的人是在市民社会中被国家夺去了人的类本质、夺去了共同性和普遍性的利己主义的人。那么,从政治解放到人类解放就表现为市民社会中人的自我异化的克服,即“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2](P46)这就是“个人”和“类”的矛盾的解决,但马克思在这里更多的是强调人的类存在或类本质,他对什么是“人本身”和如何解决“个人”与“类”之间的矛盾等问题的探索还在进行之中。这也是为什么马克思接下来要从唯物史观及政治经济学角度揭示自由问题的原因。总之,“政治解放只是无产阶级解放的一个驿站,从政治解放到人类解放,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史上的一个支柱性命题。”[4](P147)
三、《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德意志意識形态》和《共产党宣言》时期(劳动自由观):揭示异化劳动、旧式分工、虚假共同体等对“人本身”的制约
马克思批判继承了德国古典哲学关于劳动、异化、对象化、类本质等相关思想,揭示了由私有制所造成的异化劳动对“人本身”的颠倒,“异化……也表现为每个事物本身都是不同于它本身的另一个东西,而最后,——这也适用于资本家,——则表现为一种非人的力量统治一切。” [5](P130)马克思批判国民经济学只会从维护资本家的利益出发,对“人本身”作了错误理解,它表面上承认人,“毋宁说,不过是彻底实现对人的否定而已,因为人本身已不再同私有财产的外在本质处于外部的紧张关系中,而是人本身成了私有财产的这种紧张的本质。”[5](P74)马克思考察了异化劳动四个方面的规定性,认为正是私有制与异化劳动造成了人的存在与本质、能动与受动、活动与享受及个体与类等的冲突、对立。因此,必须扬弃私有财产,消除异化劳动,使劳动真正成为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以恢复作为“人本身”的人与社会相统一的规定性,即“对私有财产的积极的扬弃,作为对人的生命的占有,是对一切异化的积极的扬弃,从而是人从宗教、家庭、国家等等向自己的人的存在即社会的存在的复归。”[5](P82)这里的社会是自然主义与人道主义相统一的、消除了由于异化劳动所带来的人与自然、人与自身的各种矛盾,使人能以全面的方式实现自己的本质的规定性。
接着,马克思恩格斯批判了青年黑格尔派只注重从观念出发、忽视揭示观念产生的社会现实及费尔巴哈忽视社会实践、看不到实践在社会发展中的推动作用的缺陷,认为应从分工、物质生产、生活方式、交往方式等出发来探讨自由受限制的原因,揭示自由实现的条件。为了使个体由“偶然的个人”转化为“有个性的个人”,即成为主宰自身命运的“人本身”,首先必须打破旧的、不利于个体个性自由发展的交往方式的束缚,代之以新的交往形式以适应生产力发展,为个体的有个性的发展提供条件。马克思指出,由于城市与农村、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不同行业等之间不合理的分工的存在,个体只能使自己某一方面的能力得以发展,无法使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同时得到发展,“只要分工还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自然形成的,那么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就成为一种异己的、同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压迫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1](P85)。因此,必须通过促进生产力极大发展,消灭旧式分工,打破阻碍“人本身”能力自由发展的一切束缚,这样人就可以依照自己的兴趣和爱好选择适合自己个性的活动。
马克思认为,狭隘的民族、国家、地域限制了“人本身”的发展。马克思指出,随着社会主义世界历史性的实现,个体将突破资本主义世界历史性的束缚,推翻虚假共同体,建立真正的自由人联合体,在此条件下将成为“世界历史性个人”。在推进全球一体化进程中,“世界历史性个人”利用全球市场配置各种资源,通过世界分工与合作进行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自由自觉的对象化劳动,使自己的本质力量对象化,使自然界与社会交往关系发生合乎自身需要的变化,以更加适合人的生存和发展。在这一过程中,旧的、压制个体自由发展的、阻碍社会主义世界历史性进程的各种束缚被打破,个体就能获得自由发展的各种条件。
马克思明确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P294)由于真正联合体消灭了异化劳动与剥削制度,个体自愿在这种联合体中生活并自觉维护联合体使其得到全面发展。这时,个体的自由直接表现为人对自然必然性和社会必然性的把握,表现为人将成为真正社会化和自然化的人,即全面发展的人。因此,唯物史观批判视域中的个体自由是以通过改变现实的社会实践推动生产力高度发展并促进交往关系的不断变革及人与自然的深度和谐相处所形成的人道主义、共产主义与自然主义相统一,即建立真正的自由人联合体为根本保证的。
四、《资本论》及其手稿时期(经济自由观):揭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对“人本身”的统治
马克思通过批判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思想,创立剩余劳动学说,揭示了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剥削工人的秘密,发现资产阶级自由观的抽象性与虚假性,为争取无产阶级及人类个体的自由解放提供方法论指导,同时确立了经济自由观。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把人类社会划分为三大形态:人的依赖关系,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其中第二阶段为第三阶段作准备。而“自由个性”是指“个人重新占有异化的或物化的社会性与普遍性”,将公共性与个性有机结合的“公共的个人”所具有的特性。[6](P33)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首先指出资本主义社会雇佣劳动的存在是无产阶级受剥削、不自由的根本原因。由于资本家占用生产资料,不劳而获,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就同时表现为资本家对工人个人的活力、自由和独立的有组织的压制。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工人只有劳动时间,无法拥有属于自己的生活时间。在利润、利息、地租等等特殊形态上结晶起来的剩余价值实质上都是无酬劳动时间的化身。不仅如此,马克思更深刻指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资本拜物教和商品拜物教的存在,导致各种妨碍自由实现的现象产生。如,本来作为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商品与货币,反而成了统治人的力量,以致于人们唯金钱是尊;满足人们需要的使用价值成了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以致于人们宁愿把所谓相对过剩的产品销毁掉都不愿送给别人等等。人们把对外在东西的追求看做是人的本性,把对物的追求与占有看做人生的最高目标和衡量自由的唯一尺度,其结果是物质财富增加了,但人的本真的、自由自觉的活动被遗忘了。由于忽視了“人本身”的内在规定性,人也就无法获得真正的自由。
同时,马克思从自由与必然、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辩证关系角度准确阐述了自由王国与必然王国之间的关系:“自由王国只是在由必需和外在目的规定要做的劳动终止的地方才开始;因而按照事物的本性来说,它存在于真正物质生产领域的彼岸。”[7](P926)也就是说,只要个体还没有真正进行体现“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精神劳动,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自由。只有当“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7](P926-927),这时,随着各种阻碍人的自由的政治、经济及思想方面等束缚的消失,个体获得最大程度的自由,这是通向共产主义的必经之途,但“这个领域始终是一个必然王国。在这个必然王国的彼岸,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展,真正的自由王国,就开始了。”[7](P927)所谓“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是指建立在物质生产基础上的、体现个体自由自觉本性的精神劳动。现代社会中虽然物质财富在不断增长,但诸如“反自由”“逃避自由”等现象的出现正说明了自由对个体自身思想状况与精神活动的依赖性。当然,自由王国的实现并不意味着完全抛弃必然王国和物质劳动,而是要在自由与必然、物质劳动与精神劳动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因为“自由王国只有建立在必然王国的基础上,才能繁荣起来。工作日的缩短是根本条件。”[7](P927)
从以上马克思批判自由思想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的逻辑演进中可以看出,“人本身”及其自由始终是马克思关注的主题。还可以看出马克思批判自由观是形而上精神信仰层面和形而下经济物质层面的统一,是包括思想自由、政治自由及经济自由等在内的系统整体自由观。概括地说,马克思批判自由观具有如下特点。其一,批判性。在不同时期的理论探索过程中,马克思通过揭示当时流行的自由思想的弊端来确立自己的批判自由观。马克思认为,从来都没有超越一切社会条件的抽象的自由。因此,人们要根据社会实践发展的现实揭示自由受限制的根源,并随着实践的发展在批判继承前人自由观的基础上推动对自由认识的发展,并不断实现自由观问题的创新。其二,个体性。马克思毕生追求的真正自由是个体摆脱限制从事自己所感兴趣的、有利于社会及个体发展的一切活动的权利的社会强加的、不合理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制度,即作为“人本身”的自由。个体自由是马克思批判自由观的核心。马克思认为,随着世界生产力的发展,个体将不断突破狭隘的民族、种族、地域、阶级等束缚,充分利用世界历史性的经济、政治及文化等各类资源,形成世界性交往,同时发展自己的自由个性,从而成为“世界历史性个人”。其三,科学性。马克思坚持从生产力发展与生产关系的改善两个相互作用、相互推进的向度来考察人的自由。马克思指出人的自由分为三个发展阶段:在人类史前时期,通过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从各种“人的依赖性”的状态中解脱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个体;在资本主义社会,通过在促进现代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推进生产关系的变革,推翻资本主义制度,消除异化劳动,人从虚假共同体与雇佣劳动中获得解放,从“偶然的个人”转变为把握自身命运的“有个性的个人”;而在社会主义社会和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即真正的自由人联合体中,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极大提高与生产关系的极大改善,人的物质劳动与体现“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的能力”的精神劳动得以相互统一,既实现了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人的精神境界也得以日益提升,这样就使人本身各方面能力的全面发展成为现实。
对马克思批判自由观的逻辑演进考察表明,在当代,推进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需要以保障和实现“人本身”的自由发展为核心、从国家、政府及个体等各个层面围绕着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及精神等方面共同努力。在国家层面,通过积极推行对外交往,加强同其他国家的联系,为个体充分利用全球性资源促进自身发展创造条件。在政府层面,通过加快经济建设步伐,不断提高居民收入,使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同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个体的包括新闻出版、言论等在内的各种自由,发挥新闻媒体、网络等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防止贪腐、以权谋私等现象的发生。同时,还要通过完善税收制度、健全社会保障等措施减小贫富差距,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等。这些措施都有利于消除加在个体身上的种种不合理的束缚,为人的自由发展创造良好的客观条件。而对个体来说,重要的是通过不断丰富自身的科学文化知识以掌握客观必然性,不断提高自身的精神文化和思想道德水平,培养符合真正共同体发展要求的公民意识,增强进行文化传承和变革的个体意识,“通过发展自己的兴趣等方式来探索自由的与有个性的生活方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那种单纯依靠占有‘物的拜金主义等意识形态”[8] (P87),在此过程中个体的自由程度会随之提升。
总之,马克思的批判自由观倡导的是面向“人本身”的、批判的、个体的、开放的自由观,认为自由并不是自然而然的或等待救助和施舍的过程,而是人通过在实践活动中推动世界性联系的加深,不断打破与解构强加于“人本身”之上的种种不合理的主客体限制,不断实现变革和超越的过程。人只有从现有的前提出发,投入到消灭现存的各种不合理状况的运动中去,才能解决“应有”与“现有”、存在与本质、自由与“反自由”等的矛盾,从而促进自身的自由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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