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鹏
摘要:作为中国法学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重要探索,模拟法庭在法学教育单位中逐渐推开,并且获得了参与其中的教师和学生的高度认可。模拟法庭教育意味着对于法学教育基本理念的重构,也就是从教义法学的确定性走向实践法学的不确定,从而大幅度提升了法律职业人能力的重要性。模拟法庭培养着学生的多元能力,现代的法学教育应当积极应对职业教育和模拟法庭所带来的挑战,并在教师和学生评价体系中体现出对于模拟法庭的重视。
关键词:模拟法庭;法学教学;实践转型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法学教育方法与内容改革与发展的探索,一直在进行之中。无论是在法学教育已经积累了相当丰富经验的英、美、德国,还是在法学教育不断现代化的日本和韩国,都在反思着其曾经的法学教育道路,考量着未来法学教育的模式。
改革开放之后的中国,在法律和法治方面的观念不断完善,对于依法治国的重要性认识不断提升,社会公众对于法学教育的期待显然也不断增加。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是:经济全球化、法律服务跨国化、中介服务品牌化、法律与其他学科交叉化。因而,要“提高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国际主流律师业务的职业训练的比例”。随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在中国一系列高校的推开,如何提供更好的法学教育模式,以有效回应社会的期待和需求,如何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能力,以应对全球法律人才的竞争挑战,成了一个日益重要的问题。高质量的法学教育、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培养,不仅需要教学设施与环境、优秀的教师、基础扎实积极进取的学生,更需要设计出高水平的教育内容与教学进程。根据笔者的实践和观察,模拟法庭是与课堂教育、诊所教育(实习)并立的、重要的法学教育方式之一,对于培养和整合学生的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就这一方式的意义、面临的问题和完善的建议进行探讨,既期待能够使模拟法庭的方式获得更多的关注和重视,也期待有机会对这一模式在未来更加健康的发展有所借鉴。
在当前的国内法教育中,进行实习的位置和机会相对较多,而国际法的实习位置和机会则相对较少。国际法学的教育模式、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等方面需要进行更新以应对来自各方面的挑战,法学教育又面临着国际化的竞争挑战,所以其深刻意义尤其明显。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在中国法学教育中国际法的模拟法庭相对较多,而国内法的模拟法庭则相对较少。当前,在中国高校间举办的国际法模拟法庭包括杰赛普国际法模拟法庭、国际人道法模拟法庭、模拟国际刑事法院、国际航空法模拟法庭、模拟WTO争端解决、贸仲杯模拟仲裁比赛。近年来,能否在著名的国际模拟法庭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已经成为衡量当今世界各国高等法律院系教育质量优劣和评判其综合竞争力高下的一项重要指标。国际模拟法庭参赛队伍的建设,不仅是培养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和塑造高质量师资队伍的一条有效途径,而且是推动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改革发展的重要动力。所以,国际法的模拟法庭对于学生认知国际法的功能、理解国际法的地位和局限、应用国际法处理现实问题均有很大的帮助,因而在国际法的教学中应当予以大力推广和完善。
二、从确定性走向不确定性
作为法学教育的一种方式,模拟法庭是对真实法律生活的模仿,让学生设身处地地通过角色扮演来应用法律,很可能给法学教育带来一种重要的变革,甚至可以说是范式转换。具体地说,就是从对“法律的确定性”理解到对于“法律生活的不确定”认识,并从而体会到法律中技能和技术的关键地位。
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整个教育中的一个难以回避的内在矛盾是现有知识的稳定性和局限性与社会活动的变动性和无限性之间的冲突。以往,大部分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培养目标仅强调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掌握,忽视创新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因而形成了学生综合素质不高,认识问题、判断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差,遇到实际法律问题茫然无措的情况。在传统的法学教育课堂上,学生学到的知识大多是确定性的,什么是法律、什么是犯罪、什么是违法行政行为、什么是公司、什么是要约、什么是外交特权与豁免、什么构成共同海损,教科书上写得清清楚楚,并且分门别类、条分缕析,仿佛整个的法律已经构成了严密清楚的一张网。很多教师在授课的时候,也愿意从概念、特征、分类的角度入手去交代法律知识。这种以真理代言人的身份进行叙述的教材和教师对于学生牢固地掌握相关的知识当然是有意义的,不过这非常容易给学生造成一种误解,即法律生活充满着确定性,只要有了相关的行为,就可以套入法律规范之中,而法律适用与发展中重要能力的就是记忆,只要记好了相关的规范,自然就可以得到法律结论。然而,显然这仅仅是表象而己。如果真的是这样,一台机器也可以作为律师和法官,杰出的法官和普通的法官、优秀的律师和一般的律师应当区别意义很小。真实的状况却是:生活的高度复杂,使得法律规则所设想的那些“典型环境”“标准情况”“样本行为”很难真正呈现,而是有这样那样的变形,甚至出现似是而非、似此又类彼的状况,此时,事实的定性与归类就出现了很多疑问。
与国内法作为一个基本统一的体系有所不同,并且因而使得实践显得尤为复杂的情形是,国际法是碎片化的,无论是环境问题,还是人权问题,都有着区域和全球的体系,相互重叠,同时也存在诸多空白;无论是武力适用,还是海域划界,都有着要求不同而又都具有效力的原则;无论是条约关系,还是外交关系,都可能有着对于规则和实践的不同解释。在这种条件下,相关规则是否在本案中具有法律效力、某项规则究竟是什么含义、是否可以适用某一项法律规则、某项规则究竟应当如何适用,均存在着诸多可以争论的方面,如果案件的每一个争点都有两种可能,而一个案件的数个环节、数个侧面组合到一起,就可能有数十种组合。如果再考虑到相对方的立场和态度,以及其他外来因素的影响,则相关的情况就可能极其复杂。事实、规则、行为体之间的互动,共同造就了现实生活中法律问题尤其是国际法问题的不确定性。实践中法律的不确定性与传统教学模式、传统法律认知的确定性形成鲜明对比,使得对于学生动态思维、应对能力的要求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一点尤其对于自小习惯于教师给出标准答案、记诵这些标准答案的中国学生和中国教育而言,是一个重大的、关键性的转变,同时也是一个高要求的挑战。
三、法学教育的职业能力培育
由前面的讨论已经可以看出,模拟法庭是非常类似真实案件辩护进程的。在模拟法庭中,运用了任务驱动的教学模式,适应教育模式转变的要求,达到提升学生综合实践能力的目标。所以对于学生的职业能力要求更高,从另一个方向看,也就是对学生有着更为全面的促进,因而,面对模拟法庭的训练也就形成了一种综合的能力培养模式。有研究已经提出,模拟法庭教学有助于培养学生运用实体法分析案件的能力、程序意识和程序操作能力、证据意识和证据运用能力、庭审语言表达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法律职业伦理。笔者认为,还可以从以下的视角分析模拟法庭对于法学教育的拓展和更新,对于学生能力的培育。
1.提升学生对于案件事实的认知能力
学生的认知能力具体表现在学生阅读一份案件事实并从中理出关键信息的能力。模拟法庭课程是一种有别于传统理论教学的实践性教学,其通过模拟庭审程序和诉讼角色扮演的形式,为法科学生提供一种逼真的运用所学知识的教学场景。认知作为教育需要培养的基本能力,在接触模拟法庭的第一个环节就体现出来。而国际法的模拟法庭一般是英文的(中文模拟国际刑事法庭比赛材料和书状、庭上陈述都是中文的),更增加了阅读和认知的难度。在事实查明方面,模拟法庭当然是存在局限的。模拟法庭以给出的材料为基础,不能有任何的增益和编造,而在现实的法律生活中,人们是可能对于案件的事实进行调查、提出一系列新的事实或者与事实相关的证据的。这一点是模拟法庭不如法律诊所和实习的。即使如此,模拟法庭还是要求学生对事实有着清晰和明确的把握,对于事件的来龙去脉形成一个妥当的时间表,并且按照立场的需要重新梳理事件的因果、相关等逻辑关系,要从中剥离出重要的事实,并把这些事实按照时间顺序整理出一个发展进程,按照事件的因果关系分析出一个逻辑体系,并进而结合法律形成一系列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在一般传统的法学教育中,这种拆分和重建事实的机会很少。这种从不同的视角对于事实的解构和再建构,特别是在梳理和认知、解释事实方面的要求,模拟法庭的作用显然高于一般的课堂讲授。在法律实践中,这种对案件事实的清楚认知又是非常重要的。因而,通过模拟法庭培养学生重新建构事实关系的能力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训练,也是法律人才所具有的重要功能。
2.养成学生对于法律规范的理解能力
社会越向前发展越需要具有广博知识的人,这就要求我国的法律职业者既要有广博的知识,又要术业有专攻。法律的视野看待事件,有与其他学科相似的地方,也有与其他学科视野不同的地方。具体而言,法律视野须将现实生活中的客观事实转换成一系列的法律事实,也就是用权力、服从、权利、义务、特权、豁免、责任等一系列范畴支撑起来的社会关系,并用法律的术语予以表达。例如,通过意思表示、契约、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举证责任、指挥责任、反措施等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突出其法律方面的特征,并进而将其装入一系列的法律规则框架之中,阐述其行为的合法性、违法性,分析出应当产生的法律后果。这个分析过程不仅需要对实施有着清晰的认知,而且要求对法律有着明确的认识。只有明确地了解法律的体系和基本格局,才会理解相关的事实,可以归入何种法律范畴,以及争点何在,可以进行的辩论基点应当如何确立。这要求学生必须打好基础,也就是对于相关领域的问题有着充分的准备。只有对于这些知识有了必要的准备,在看到案情的时候才能够形成法律认知的思维,才能够与相关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联系起来,并逐渐形成论辩的思路和说理链条。如果基础不牢,则不论其他方面的能力多强,对于一个案件也很难抓住核心和关键的问题,找不到应当检索的文献资料的方向,难于进行有效的“事实一法律一说理”建构。
认清事实、明细相关法律,并且将二者有机、有系统地融合起来,需要严谨而富于联想的思维能力,不严谨则易失去法律论证的扎实性,缺乏想象力则难于找到处理案件的突破口。所以,思维能力也非常重要。
3.强化学生对于法律规范的检索能力
在对于事实问题进行法律化的过程中,还需要深厚的法律文献资料检索能力。进行法律规范的检索,对于国内法而言可能相对容易,但是对于国际法就可能比较困难。如果说国内法的问题一般可以通过法典的基本结构而寻找到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和框架的话,国际社会的绝大多数问题领域并没有被有效的法典化,国际法的多数规则都需要认真寻索。因为国际法的来源本身就是多样化,而规则本身的约束力、位阶都是可以研讨和追问的。因而,寻找到适当的规则,并进行有效的排列,用于论证观点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优秀的法律人,不仅应当博学多识,针对一个法律问题迅速地反映出一些重要的规范及其来源;更应当善于检索,找到相关规则的出处,了解应当到何处去寻找相关的规则和证据。当笔者向一些优秀的律师请教一个具体的国内法律问题的时候,律师总是在对基本事实问题有明确认识之后,首先说明可能适用的法律有哪些,会细致到哪一部法律的第几条第几款、哪一个法律解释的第几条第几款,最高法院的相关文件的指导性规范,某些具有示范性的案例的具体裁判方向;而后又提出,还应当继续查找哪些资料,对于立场和论据予以完善。这除了说明丰富的经验、广博的知识以外,也说明法律检索的重要意义。而对于参加模拟法庭的学生,法律检索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他们很难像资深律师那样对于相关的规则了如指掌、如数家珍,而必须自己去查找和确认;就国际法而言,鉴于法律规则及其证据自身的复杂性,以及法律规范的不成体系性,在资料检索方面的能力要求就更高。
4.铸成学生对于法律观点的表达能力
在寻找到了足够的规则依据、形成了基本思路之后,还需要将思想体现出来,也就是通过书状写作将基本思路表达在纸面上,通过法庭辩论的方式将自身的观点呈现在模拟法庭的法官面前。在书状的写作上,我们会推荐学生采用“IRAC”的模式,也就是“问题、规则、分析、结论”的格局。而从正确的术语到适当的语言,特别是英文写作的书状如何正确地使用语言,细致到标点符号、空格,都是需要训练的,也都是重要的能力。很多学生在书状写作的时候对于注释的字体、字号、应当包括的信息和基本格式还不能够把握,也就难于做到统一,而这些都是法律职业的必备素质。到上场的时候,如何形成良好的成熟风格,从语音语调到突出重点,乃至于法庭的礼仪,如何充分尊重法官和对方,都代表着一个职业法律人的能力高低。概言之,书状的写作、上场的举止、语言的使用、反应的速度和适合程度都是学生基本素养的展现。这既需要长期的积累,也需要重点的培训。而对于学生日后的工作和学习而言,无疑是有着长期的积极效果的。
5.练就学生对于团队合作的协调能力
对于一个优秀的法律人而言,不仅自身要有很强的能力,而且也必须能够与他人协调合作。在这一点上,模拟法庭的作用要远远高于进行学术课题的研究。很多课题研究都是可以单枪匹马完成的,从确立主题、查找资料,到分析整理资料、形成观点、酝酿文字、完成报告,均可以独立进行。但模拟法庭就很难做到。每一个案件都涉及很多方面,不仅前面提到的那些工作很难由一个人完成,而且比赛的程序也一定要求一方以一个团队的面貌出现。这种方式就更有助于学生练就团队精神,培养团队能力。团队的领导要有全局观念,善于整体设计和指挥,团队成员都必须能够与他人合作、协调观点,在立场上进行妥协,特别要能够遵守团队的时间安排,而这一切不仅仅需要智慧和能力,这对于日后的学习生活也极其重要。
逻辑和经验是法学教育的精髓,也是法律人才孜孜以求的目标。上述的能力背后都有着在大学教育中特别强调的独立学习的能力和思维能力的影子,只有具备了上述的能力,学生才能够认真参与培训和比赛,才能够形成说理逻辑,才能进行良好的表达。法学要求将职业知识体系与职业能力充分结合,其实践意义在于:第一,规范分析能为法律适用提供科学严谨的概念体系与专业语言。第二,规范分析是法律适用的方法之一。法律适用中的解释方法、推理方法大都属于规范法学的方法。第三,代表了法律适用的某种规范科学的思维方式,可据此改变普通人基于生活逻辑而形成的思维定势。因而,模拟法庭教学能够在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增强对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提高分析、查找和研究能力,强化法律思维和专业文书的写作,掌握庭审技巧和法庭礼仪等方面弥补传统法学教育的不足,是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现有法学教育对于模拟法庭教育的可能回应
就业要求的提升对于教育的深刻变革提出了挑战和要求。模拟法庭对于现有法学教育模式带来了职业化、实践化的挑战,也就是对于法学教育的制度刺激,而现有的法学教育制度还没有完全准备好。现在的绝大多数模拟法庭还存在着师资力量薄弱、学生参与度不高等问题。我国传统法学教育存在着重理论、轻能力,重法条注释,轻批判思维,重学历教育,缺司法研修等缺陷,而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是既有距离、又相互促动的,这就需要法学教育走向世界、走向职业的过程中不断改进。迄今为止,中国大规模、大范围的法学教育,特别是国际法教育,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课堂讲授的状态;中国的各项模拟法庭仍然是以各个大学、法学院为主、某些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参与协调或促动而形成和发展的“民间行为”,而没有得到教育主管部门的官方认可,也没有被各个“大学评价体系”所充分关注。这种“非官方”的身份既有其优势,也存在着不足。从优势的角度看,民间行为能够持续推进,并且在发展壮大。比如,2016年进行的杰赛普国际法模拟法庭中国赛区比赛,有43个参赛队,成为除了美国本土之外最大的国家赛区。同样,中国高校间国际人道法模拟法庭也是规模不断扩大、参赛队伍持续增多、比赛水平不断提升。这些都充分说明了此类模拟法庭比赛自身的内在合理性和难以掩盖的魅力。正是由于其自身对于法学教育和学生成长的重要意义,才使得一些具有远见卓识的大学、法学院鼓励参与和主办一个又一个的模拟法庭,也正是由于这些模拟法庭自身对于学生发展的重要意义,才会有一批又一批的优秀学子积极参与到这些模拟法庭中来,特别是有些学生,会要求参与多个模拟法庭,或者反复参加允许学生重复参与的模拟法庭。也正是由于这些模拟法庭对于学生成长的突出意义,才会有一批教师孜孜不倦、任劳任怨地为模拟法庭这一仍然未被纳入教师业绩与成就评价体系之中的工作踏实地付出。这一点充分证明了基于个人理性选择的自生秩序的可能性。
但是这种非官方地位同时也可能造成一些潜在的风险和令人忧虑的情况:模拟法庭训练和举办的开支一般处于非常态地位,在很多单位都难于开列。因为没有正式的课程,所以对于教学单位而言,需要挤出来资金、时间、教师、教室来安排模拟法庭的一系列活动。因而如何既给予适当的地位,又避免过高、过急的认可和评价所带来的投机取巧行为及其他负面影响,是大学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考虑并解决的问题。在不偏废传统的课堂讲授、课堂讨论这些确实具有一定效果的教育模式的同时,提升模拟法庭的地位和影响力,是改善中国大学教育,特别是国际法教育的重要门径。
1.学生的投入与成绩如何被认可
一般来说,学生是参与模拟法庭活动的最大受益者。他们参加模拟法庭培训和比赛的过程,就是一个获取和提升各方面能力的过程。这个过程对于他们本人而言是有裨益的。很多学生参加过这个比赛之后都会在逻辑思维能力、书面和口头表达能力、协调与合作能力方面有很大的提升,从而在后续的学习和工作中有着更为突出的表现。特别是在竞争工作职位的时候,参加过模拟法庭的经历以及在参加的过程中所获得的经验、能力会增加学生的竞争力,对其发展有很大的帮助。此时,可能出现的一种观点是,参加模拟法庭的学生一般不需要学院或者学校的认可和肯定即可以达到收益与成本相对应。也就是说,既然模拟法庭会带来学生的个人能力收益,可以不在教育体系之内予以认可。
然而,这一思路与高等教育自身的认可和奖励体系所依据的思路是不同的。古今中外的教育体系,实际上都是肯定和奖励具有相当优越能力的出色学生。如果说学生在准备比赛的过程中确实有很大的付出,而大学的逐项鼓励措施(如优秀学生评比、奖学金、免试推荐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资格)就是要对于学生的努力和由此而获得的能力、取得的成绩予以正面评价,那么,参加模拟法庭无疑应当作为与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参与学生组织、参与学术研究活动特别是发表学术论文一样的因素在学生评价系统里被关注和计量。只有这样,学生才会愿意在实践导向、问题导向、能力导向的教育模式中更多的投入,才会有可能更加有效地提升其操作能力,从而拓展此种教学模式的影响,改革和发展现有的法学人才培养架构,将模拟法庭的火种播撒到更为广阔的群体之中,整体提升法学教育的质量。在具体如何使学生在模拟法庭中的努力得到认可这一问题上,教育机构可以采取的方式包括考评加分、作为重要的学术活动参与经历在评奖评优中考虑,包括在具有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单位的招录和运行中纳入学生在模拟法庭中的表现。
2.教师的工作与付出如何被评价
就一项模拟法庭赛事而言,指导教师的作用至关重要,而且一个好的指导教师在相关准备和辅导上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往往大于普通的课堂准备和进行过程。笔者对于很多采取课堂讲授方式同时又参与模拟法庭训练的教师进行访谈,得到的反馈普遍是:模拟法庭指导的成本远远大于课程讲授。这一点与笔者自身的经验是一致的。如果是一门相对成熟的课程,则教师的课程准备会更加容易,也就是边际成本递减。即使是非常认真的老师,针对成熟的课程也不断关注理论与实践的新进展、纳入新的材料和观点,其时间与精力消耗还是小于指导模拟法庭赛事。因为每一次模拟法庭都会呈现出新的事实、新的法律问题,作为指导教师,不仅要在基本功训练的方向和方法上给予指导,而且需要与队员充分合作,针对随着层层深入而层出不穷的新问题,辅导他们分析案情,找到进行法律论辩的重点,帮助他们找到规范上的依据,并建立起正确的逻辑链条。应对案件的挑战需要调动大量的知识和能力,一般来说这种要求不会因为时间的推移、经验的增加而降低。如果再考虑对方可能提出的论点和法官可能提出的问题,不断深入、动态考量,其复杂和不可控的挑战和压力显然远远大于课堂讲授、课堂讨论。由此可知,虽然法学基础、法律检索、法律写作、场上表达这些知识是可以在进入具体的案例之前由教师相对静态地进行传授的,但针对具体案件的分析和研讨任务非常繁重。这两项加到一起,相当于至少一门课程加上一次难度较大的实践。此时,如何为教师在指导模拟法庭方面的付出予以考虑,作为教师的劳动如何在学校的评价体系中予以反应,是我们在倡导和推进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教师对于学校的贡献,不仅体现在科研上,更要体现在教学上;不仅体现在发表论文、获得项目、授课时数上,同时也可能体现在一些非量化的方面,而模拟法庭培训就是重要的方面。笔者建议从课时计算的方面体现出对于模拟法庭培训的正面评价,也就是将参与模拟法庭培训的工作作为有效工时,给予适当的报酬,并且在职称评定以及贡献奖励的考量中予以更多的肯定。
法学教育界可以形成共识的是,在法学教学中应该进行模拟法庭教学,在传授知识的同时进行适当的行业训练,从而锻炼学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于案件的实践能力,以及培养他们在处理案件时的综合分析能力、独立工作能力,检查自身的专业水平、法律思维能力、应变能力、辩论能力,这些能力正是法律人才所要具备的。问题在于,如何使这些目标变成制度和行动。现行高等法学教育目标的传统定位和课程设置、重视程度和资本投入相对不足,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匮乏导致理论指导的缺失,都限制了模拟法庭参赛队伍的建设。徐显明教授提出,我们需要在精英教育和职业教育并重的基础上,综合理论修养、专业技能、职业伦理等多重评估标准,方可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体现法学特色的评估制度,从教育评价的角度促动教学单位对于模拟法庭的重视,大概是学生实践能力、职业能力制度化的重要制度化举措。
五、结论
有研究指出,中国的法学教育存在多方面的严重问题,需要进行深刻的改革。应当借鉴德国经验,将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在法官能力之培养,即培养学生掌握我国主要实体法、程序法的基本知识,并具备法律解释与适用的能力。这种对于中国法学教育存在问题的描述可能有所夸大,然而法律人才培养急需在职业能力上提升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模拟法庭就是应对现存法律人才培养中的问题、提升法学能力的重要方向,而相应的观念提升、制度变革则是总体提升法学教育水平、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路径。
[责任编辑:周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