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连芬
?眼摘 要?演当前,金融业综合经营已经逐渐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主流方向。全球金融业综合经营主要包括两种模式,即全能银行模式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我国必须准确把握全球金融业发展趋势,正确认识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必要性。金融业综合经营是一把双刃剑,在提高金融业核心竞争力的同时,也会导致增加监管难度甚至导致监管真空、金融业务之间利益冲突等负面影响。为保障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有效实施,需要在选择合适的综合经营模式的基础上,采取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等措施。
?眼关键词?演金融业综合经营;全能银行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6)05-0077-06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进程不断加快,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层出不穷,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交叉渗透,打破了各金融业务之间的边界,金融机构经营业务走向多样化、综合化经营方向发展。英国于1986年完成金融“大爆炸”改革,日本于1998年实施“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允许金融机构多元化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综合实力和国际影响力迅速提升。为了防止国内市场被国外综合经营的金融机构挤占,美国于1999年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随后,越来越多的国家放弃金融业分业经营政策,全球金融业逐渐从分业经营模式向综合经营模式回归。[1]
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深化,我国金融市场与全球金融市场的联系日益密切,我国金融机构与国外大型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不再局限于单一业务之间的竞争,而是突出表现在以综合服务能力为基础的集团竞争。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逐步放松对金融业综合经营的限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要“完善金融机构规范运作的基本制度,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 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深化金融机构改革,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 ②在此基础上,《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强调,要“引导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在明确综合经营战略、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综合经营试点,提高综合金融服务能力与水平。引导试点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和比较优势选择金融业综合经营模式。” ③《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健全商业性金融、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分工合理、相互补充的金融机构体系。” ④这进一步为我国金融业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同时也要求我国金融业必须顺势而为,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综合经营模式,进一步提高我国金融业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一、全球金融业综合经营的主要模式
综合经营作为特定金融体系和金融制度的组成部分,基本职能是以特定的渠道和方式整合分散在银行、保险、证券等领域的金融资源,通过发挥规模经济、范围经济、金融深化、风险分散等效应,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高金融交易效率。从全球金融业综合经营情况来看,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法律法规等方面存在差异,综合经营模式不尽相同。纵观全球金融业发展,综合经营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全能银行模式;二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一)全能银行模式
在全能银行模式下,以传统的银行业务为核心,兼营证券、保险等其他金融业务,业务范围可涵盖整个金融领域,甚至在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商业资本的结合不受限制情况下,还可以涉足非金融领域,具有产融一体化的集团经营特征,表现形式为“一个法人、多块牌照、多种业务”。其主要以德国、奥地利等国家为代表。
1.全能银行制度:以德国为例
德国是全能银行制度的典型代表,是世界上一直坚持金融业混业制度的少数国家之一。某种意义上而言,德国金融业务之间没有严格的界限,银行不仅可以经营银行业务,而且还可以经营证券、保险等其他金融业务以及新兴金融业务,甚至可以持有非金融企业的股权。每家银行可根据自身优势、客观条件、发展目标等方面因素自由选择经营业务,政府不作过多干预。
在经营模式方面,德国《银行业务法》明确规定,在德国,银行可以提供银行业务、证券、信托、保险、投资、金融租赁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享有以机构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的独占权。
在金融监管方面,2002年以前,德国是综合经营、分业监管,其中联邦银行监管局、联邦证券监管局、联邦保险监管局分别负责监管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2002年,德国打破了分业监管模式,成立了联邦金融监管局,统一行使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的监管职责。
2.全能银行:以德意志银行为例
德意志银行成立于1870年,是德国最大的银行和全球知名金融机构之一。德意志银行刚成立时,就把提供全能金融服务作为发展目标。进入20世纪90年代,为进一步顺应全球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大趋势,德意志银行积极实施经营转型和业务结构调整,业务体系进一步完善,迅速发展成为德国金融机构“巨型化”的典范。
第一,在战略发展上,德意志银行根据内外环境变化,积极调整发展战略及经营目标。21世纪以来,受欧美主要国家的经济衰退及自身经营绩效下降等因素影响,德意志银行在“以客户为中心”、“统筹协作”、“创新”、“业绩”、“诚信”等企业价值观和发展理念的指引下,相继实施了“打造扁平化集团,专注核心业务”、“硬化成本、资本和风险约束”等发展战略,更加专注于当期损益和核心业务,不断提升资本和资产负债平衡管理水平,努力实现零售客户及资产管理部的最佳协同。
第二,在组织结构上,德意志银行根据战略变化进行了相应调整,形成了事业部和区域制相结合的矩阵式组织结构。德意志银行总部设有三个事业部,分别为:公司与投资银行部、公司投资部、私人客户与资产管理部。此外,德意志银行服务部和银行管理中心行使审计、公共管理、风险管理等管理职能,与三个事业部构成矩阵,形成德意志银行矩阵型组织架构。该组织构架便于职能部门内部专业人员更好地协调各事业部之间的关系,同时还可以强化业务能力,如技术支持保证了三大事业部业务网络的正常运转,风险管理加强了三大事业部业务的风险控制,使整个银行内部的经营管理更专业、更有效。此外,德意志银行总行强化业务控制,由分行负责协调实施,确保资源集中在核心业务部门,体现了纵向业务线的重要作用,提高了利润水平,增强了银行自身的竞争力。
第三,在业务经营上,德意志银行在调整组织架构的同时,全力发展投资银行、资本市场、个人理财、资产管理、清算交易等新兴金融业务,逐步压缩或清理信贷、保险等非核心业务,稳步实现资产、收益、业务结构的调整转变。目前,德意志银行已由一家以商业信贷业务为主要支撑、兼营保险等多类业务、广泛介入实业投资的传统银行,转变为以投资银行、资本市场、个人理财、资产管理、清算交易等新兴金融业务为主的现代化一站式全能银行机构。
(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商业银行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都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并行子公司,商业银行不得直接经营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只能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框架内,通过相互独立的子公司从事其他金融业务,表现形式为“多个法人、多个执照、多种业务”。其主要以美国、日本等国家为代表。
1.金融控股公司制度:以美国为例
1999年以前,受《格拉斯-斯蒂格勒法》影响,美国金融机构只能以银行控股公司的模式实现多元化经营,业务范围远小于德国等国家的全能银行。1999年,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极大地扩展了美国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
在经营模式方面,《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确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作为母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是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允许通过收购等方式设立所属子公司,经营其他金融业务;允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不同的金融机构拥有共同的董事长、管理层及雇员,从而使各金融业务之间的交叉融合成为可能。与此同时,《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规定,银行作为母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中,非金融业务营业收入不得超过其总收入的5%;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作为母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中,非金融业务营业收入不得超过其总收入的15%。
在金融监管方面,《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确立了新监管体制,即“伞型监管”: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负责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并协调各种监管机构,是“伞型监管”的“伞尖”;银行、证券、保险等分别设立不同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其中,联邦储备银行、货币监理署和各州银行监督厅等银行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州保险监督厅分别负责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
2.金融控股公司:以花旗集团为例
花旗集团的历史以花旗银行的成立为起点。1955年,纽约花旗银行与纽约第一国民银行合并成为纽约第一花旗银行,1962年更名为第一花旗银行,1976年再次更名为花旗银行。由于美国法律对银行与证券业务实行严格的分业管理,商业银行不能购买股票和经营非银行业务。为了规避法律限制,1968年,花旗银行做出重要战略调整,在美国特拉华州成立了单一银行控股公司花旗公司,并以其作为花旗银行的母公司。花旗银行把自己的股票换成其控股公司花旗公司的股票,花旗银行拥有花旗公司99%的资产。20世纪70年代,花旗银行的资产一直占花旗公司资产的95%以上,20世纪80年代以后有所下降,但基本维持着在85%左右。1998年,拥有花旗银行子公司的花旗公司与拥有所罗门美邦证券公司和旅行者保险公司的旅行者集团合并组成新公司——花旗集团,成为美国第一家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保险、共同基金、租赁等全方位金融服务业务于一身的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全能金融集团。
从业务经营来看,花旗集团为一百多个国家逾二亿消费者、企业、政府和机构提供品种丰富的金融产品及服务,包括消费者银行和信贷、企业和投资银行、保险、证券经纪及资产管理服务。但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冲击,花旗集团在2009年进行了业务调整,拆分为两大经营单位——花旗公司和花旗控股。其中,花旗公司专门负责花旗具有传统优势的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下设地区零售银行和机构客户集团两大板块;花旗控股负责经济和资产管理、地区消费信贷、特别资产池等业务。
从组织结构看,通过有效的“整合”和“兼并”,花旗集团从单一的银行业务发展成为综合性金融集团。2002年6月,花旗集团开始采用新的“矩阵式结构”进行重组。花旗集团的矩阵式结构主要由“横轴”产品线和“纵轴”地域线组成。其中,以产品为核心构建事业部,承担产品经营的职能,是主要的利润中心;以地域为核心构建区域总部,主要承担着协调和管理的职能,包括制定各区域差别化战略和市场开拓策略、统筹区域内资源、协调同东道国之间的关系等。
二、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必要性
金融资源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资源。高效率的金融体系和金融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种金融资源,促进经济金融平衡、稳健、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提高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各国金融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促进金融机构经营业务从专业化向综合化转变,发展方式从单一业务的规模扩张向集团内各业务协同发展转变,竞争格局从单一业务之间的竞争向集团公司之间的竞争转变。我国必须准确把握全球金融业发展趋势,正确认识综合经营具有的独特优势,积极推动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转变。
(一)综合经营有利于适应全球金融业发展趋势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进程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国家的金融业逐渐从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模式回归,综合经营模式逐步成为全球金融业的主流发展方向。2006年底,我国加入WTO的过渡期结束,金融业正式全面对外开放,大型跨国金融机构相继进入我国市场,直接与我国金融机构展开激烈竞争,对我国从事单一金融业务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造成巨大冲击。在全球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大趋势下,我国需要顺势而为,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综合经营模式,加快推动我国金融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高我国金融业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综合经营有利于降低金融业非系统性风险
通过综合经营,金融机构能够获得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多元化投资渠道,增强业务经营的稳定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有效降低非系统性风险。一方面,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多元化业务组合建立一种损益互补机制,有效分散各项业务的经营风险。例如,金融机构兼营贷款和证券投资业务,当利率下降时,尽管贷款收益减少,但证券投资收益增加;反之,当利率上升时,尽管证券投资收益减少,但贷款收益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金融机构盈利的稳定性。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业务多元化运作扩大经营规模,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本充足率,从而提升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增强金融资产的流动性。
(三)综合经营有利于提高金融资源的利用效率
作为金融市场的核心组成部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两者均衡发展是金融市场体系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相对而言,分业经营便于监管,能够一定程度上降低金融市场风险,但割断了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联系,一方面导致大量银行存差和保险公司保费收入配置在收益率较低的业务领域甚至闲置,压缩了金融机构的利润空间;另一方面导致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企业和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战略性新兴企业无法及时足额筹措资金,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实行综合经营,将加快金融市场化和一体化进程,推动金融资源在不同市场合理流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效提高金融资源利用效率。
(四)综合经营有利于提高金融业综合服务能力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客户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对金融产品的多元化和金融服务的便利化提出更高的要求。金融机构必须改变传统的单一业务经营理念,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力度,努力为客户提供存款、贷款、结算及保险、基金、债券、股票等全程金融服务。针对居民需求,综合经营可以提供更丰富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更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以满足不同职业、不同阶层居民的多元化和多层次需求,为居民提供“一站式”全程金融服务。针对企业需求,综合经营可以将金融服务的重点聚焦于最大限度提升企业价值,在创新融资工具、改进信贷方式和打造企业个性化信贷产品的同时,综合运用开户、结算、结售汇、理财投资、信息资讯等手段提供“一体化”服务,更好地满足企业全方位金融需求。[2]
(五)综合经营有利于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近年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突出,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不断完善,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资金通过非传统银行贷款渠道流向实体经济。为了适应直接融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的业务拓展空间日益从表内转向表外,致使影子银行迅速兴起,贷款替代性金融产品不断发展壮大。然而,信贷资金从储户到资金需求方企业,中间经过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一系列中介金融服务机构,导致大量通道业务滋生,资金传导到实体经济的链条环节过长,社会融资成本居高不下。综合经营一方面可以缩短资金传导链条,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另一方面可以促进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的相互融合,推动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创新,找准靶心,精准发力,更好地满足不同企业需求。
三、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面临的挑战
金融业综合经营是一把双刃剑,在提高金融业核心竞争力的同时,也会导致一系列负面影响。
(一)综合经营增加监管难度甚至导致监管真空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监管部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打破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资金壁垒,为金融业综合经营创造了有利条件。然而,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模式,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监管,多元化监管主体之间缺乏充分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协调,对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交叉业务存在监管漏洞,无法及时把握信用总量的规模、结构和动态变化,弱化了监管有效性。与此同时,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在各地派驻主体力量不平衡,银监会在各地的派驻机构相对较多,监管网络相对完善,而证监会、保监会的派出机构相对较少,监管网络相对薄弱,各监管主体力量配备不平衡导致综合监管的实施难度较大。
(二)综合经营影响金融业服务质量和市场公平
与分业经营相比,综合性金融机构一般规模庞大,涉及行业领域广泛,不利于金融机构改善服务质量,还可能损害市场公平。一方面,与专业化经营机构相比,限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约束,综合性金融机构往往缺乏专业化优势,难以在其所涉及的领域全方位地提供专业化的产品和服务,影响服务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随着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张和业务范围的不断拓展,综合性金融机构将会形成一定的控制力,并可能凭借其强大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可能损害客户利益。例如,投资银行的主要功能之一是推销证券,而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公正咨询,如果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为同一个集团的子公司,尽管存在更为有利的投资项目,但商业银行可能会通过推销关联投资银行承销的证券来实现集团利益最大化,从而损害客户利益。
(三)综合经营容易导致各金融业务间风险传染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是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金融行业面临着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在分业经营模式下,同一金融集团不同金融业务的风险基本能控制在本业务范围领域内;在综合经营模式下,金融集团各子公司之间是一个有机整体,当某一子公司、某一部门或某一分支机构出现经营困难或财务危机时,风险将迅速传递扩散,甚至是相对隔离的业务单位也会由于公众的信心效应受到影响,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个别子公司的危机转化为整个金融集团的危机,甚至威胁整个金融系统安全。[3] 英国巴林银行的倒闭就是例证。
(四)综合经营容易导致金融集团内部关联交易风险
在综合经营模式下,银行、证券、保险等作为综合金融集团的子公司,可能会利用掌握的金融集团内部相关信息资源的优势,将正常的市场化交易转化为错综复杂的关联交易。合法的关联交易有利于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但是,由于控股股东和管理者存在道德风险,就可能产生违背市场公平原则的关联交易、暗箱操作等行为,特别是逃避监管的不良内部交易,损害其他中小股东者等金融主体利益,甚至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
四、有关政策建议
金融业综合经营是推动金融市场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金融产品创新、丰富产品种类、优化产品结构的有力抓手。在实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过程中,需要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扬长避短,促进金融资源在业务领域有序流动,让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更好地为实体经济发展服务。
(一)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我国综合经营的优选模式
在综合经营模式的选择上,全能银行模式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公司治理结构、资源整合程度、风险防控水平等方面各有优劣。相对全能银行模式,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框架下,各子公司所从事的金融业务是单一的,各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有各自的财务报表,监管部门可以更好地对各个子公司进行监管,不会对我国现有金融监管模式造成重大挑战。鉴于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现实环境、全能银行模式下各个金融部门之间的财务风险和关联交易难以得到较好控制等因素,当前国内金融机构在探索综合经营方面基本都选择了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已经在我国占据一席之地,光大集团和中信集团是其典型代表。中国光大集团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窗口,经过30多年的努力,现已发展成为以经营银行、证券、保险、资产管理、信托、投行、基金、期货、金融租赁、环保新兴产业及其他实业领域为主的特大型综合性金融控股企业集团,在一个金融控股公司领导下,各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又在同一利益主体下优势互补、互相协作。因此,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我国综合经营的优选模式。[4]
(二)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体系改革滞后于金融机构实践,无法从根本上满足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本质要求,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持续发展和效率提升。为了满足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需要,建议进一步完善金融业监管体系,逐步从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和目标监管,减少监管职能冲突、监管重叠,弥补监管真空。与此同时,建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提升监管协调工作规划法和制度化水平,形成监管合力,共同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
(三)加强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建设
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是金融业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也是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行政的基本遵循。为适应国际综合经营的潮流,英国、日本、美国等世界发达国家相继制定了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为本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例如,日本为发展本国的金融控股公司,于1997年分别通过了《金融公司解禁准备法》、《银行控股公司创设特例法》,明确了国内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我国目前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立法仍然滞后于实践的发展,建议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使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和监管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四)加强金融风险的风范
构建金融风险预警体系。随着国际金融综合经营的兴起和发展,美国、日本等世界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和金融风险防火墙制度。[5]为了系统地监测和预警金融控股公司的各种风险,我国有必要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建立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系统,真正发挥金融监管机构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金融风险防火墙制度,监管部门要对各种金融创新、违规经营等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形成风险管制防火墙,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通过设立内部的资金、业务、信息、人事等自律防火墙,降低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间的风险传导。
(五)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信、光大、平安、安邦等大型金融集团迅速崛起,我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力越来越强。随着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金融市场风险将跨国界传递,势必影响其他国家甚至全球金融市场稳定。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各国监管部门之间缺乏强有力的国际合作。为了防范和抵御金融市场风险的跨国界转移,需要加强中国金融监管部门与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部门、国际金融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努力建立防范、化解全球金融风险的新机制,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与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