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雅芸
摘 要:本文从音乐美学的角度思考,作为音乐教师,在通过引导学生发现、体会和感悟音乐美的基础上,探讨了如何将音乐的美“立”于学生的心灵之中,从而不断提升学生的审美能力。
关键词:音乐教育;音乐美学;以美立教;美育
中图分类号:J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6)18-0247-01
从音乐美学的角度看,作为音乐教师,我们在教学中,试图通过引导令学生可以挖掘出音乐的美,继而树立学生的正确的审美观念,而音乐美的展现,往往不能脱离于教学,因此,音乐的美如何“立”呢?
这里所说的音乐之美,如何“立”的“立”有着双重意义。第一层是指赵宋光先生所提出的“立美”概念,而第二层含义则指在美育中,在音乐教师的引导下,音乐之美树立在学生的心灵之中。
在回答音乐之美怎样“立”这个问题上,我们不可避免的需要考虑一个问题,那就是音乐的美需不需要“立”的问题,这不仅仅只是一个学术论题,更是美育实践中需要思考的问题。邢维凯在《小议“立美、审美”——兼谈音乐美学理论中的概念运用问题》说提到,审美中包含美的创造,美的创造是审美意识的结果,“立美”概念的创立多此一举。①而学界认同“立美”概念的学者,其观点用马克思“美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的话来说,是着眼于主体的创造行为规定美,即“立美”是实践过程,“审美”是认识过程,二者并不能等同。
从美育的角度看, “立美”和“审美”是不完全等同的概念。如果用音乐作为手段或是形式来培养和提升人的审美能力,那么需不需要首先建立和塑造音乐的美呢?音乐美学家王宁一先生曾将人类的音乐活动划分为“立美”和“审美”两个部分,其中“立美”包括音乐创作和表演两个部分,而“审美”指向音乐欣赏和批评。对于音乐创作和表演而言,无论是一度创作还是二度创作,无论以什么样的方式表现出来,用教育的方式让学生学会感受,是需要借助一定的手段和形式的,而这种手段和形式往往被称作为“教学”,是传统意义上的老师“教”与学生“学”。教师无论是主观意识下还是客观条件下将音乐创作和表演展现在学生面前,暂且不评论结果如何,但我们都知道,一个音乐作品,经不同的乐器演奏,或是不同的改编创造,所表现出来的音乐形象和信息都不是完全相同的,每一位音乐教师都有其自身的审美经验和偏好,那么教学所“立”的美也会跟随着教师的选择而有所不同。好比欣赏一首音乐作品,教师选择的多个不同的版本,而这些版本带来的不同的音乐感受自然会影响到学生对音乐美的评价。这一方面说明了“立美”与“审美”的不同,另一方面也表明,用课堂中所学的知识来说,“立美”与“审美”的关系,从形式逻辑着眼,二者即可视为历时性的并列概念,从辩证逻辑着眼,二者又是一对相互转化、相互渗透的共时性的对立统一概念。尽管我们意识到教师选择的音乐作品会对学生的审美产生影响,但我们也不能不考虑音乐作品就因人的主观意识而改变它的特性,毕竟音乐作品是独立并且客观存在的客体,任何学生都有自己独有的音乐感受和见解,而这时,教师选择用教学的方式“立美”,但仍然也要尊重学生自己的独立看法和感受。
若从第二层含义看,即通过音乐教师的引导,将音乐之美树立在学生的心灵之种,那么究竟该如何引导呢?众所周知,美育是美感的教育,是寓乐于情的感性教育,而音乐正是一门情感的艺术,充沛着丰富的情感。我们因此不得不思考,通过音乐让人们的心灵更加灵动和富有情感,那音乐是如何“表情达意”的?
第一,音乐在“表情”,即表达感情方面,从音乐美学角度看,音乐本身是与感情之间的关联是紧密且相似的。就如同音乐实践中我们会产生的“联觉”效应,积极的情绪往往是通过“高—轻—亮”的音乐元素展现出来,相反,“低—重—暗”的音乐元素就会带给人一种消极之感。这也就表明,音乐的进行与感情的运动是不能脱离时间过程而展开的,音乐的起伏、强弱、快慢和感情的产生与变化都是在时间展开的过程一并进行的,音乐运动与感情的运动相类似。肖邦《革命练习曲》以及陈钢、何占豪《梁祝》展开部音乐等等。所以,我们在树立音乐之美时,理应表达出音乐之中的情感,让学生能够充分体会到其中的情思。
第二,音乐在“达意”,即表达思想观念等较为抽象的概念时,从音乐美学的角度看,往往采用的手法是象征及引用,用“音乐成语”或是“贴标签”的形式表达音乐的思想观念。而我们在引导学生感受音乐时,也常常从中挖掘出具有象征、引用的那些“达意”的标记。比如钢琴协奏曲《黄河》中对《东方红》的引用,或是用一种特性音调象征某一个事物出现在乐曲中,往往见于“动机”之中,这些都可以感受到音乐特有的“达意”。
注释:
①邢维凯.小议“立美、审美”兼谈音乐美学理论中的概念运用问题[J].中央音乐学院学报,1991(03):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