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霖
摘 要:近十年,全球的恐怖事件不断出现,引起世界的恐慌,部分事件严重妨碍了我国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加强反恐措施迫在眉睫。本文从我国境内的恐怖暴力事件入手,分析了恐怖事件对人民的主要伤害,并总结反恐行为既要维护国家社会的安全,也要维护公民的权利,还将反恐行为中的权利保护涉及对象分为三类:受害人、普通公民和犯罪分子,并针对性地分析探讨了具体保护方式。
关键词:暴力恐怖事件;反恐行动;三类人群;权利保护
从2009年新疆“7·5”事件到2014年昆明“3·1”事件,多次国内恐怖袭击事件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极其恶劣地侵凌损害人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以及财产权,也严重妨碍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造成的危害性和社会影响远超普通刑事犯罪。反恐的目标是尽可能地保障人的权利,打击东突恐怖势力的目标在于尽可能地保障中国公民的权利。
一、 基本人权与境内恶性事件
我国认为,首要的基本人权是生存权和发展权,这也是享有其他人权的根基;没有生存权和发展权,其余的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①生存权,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要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发展权,是个人、民族和国家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并公平享有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发展权利宣言》第1条第1项规定:"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充分获得实现。”
据新华网统计,在2013-2014年里,中国境内共发生了12起暴力恐怖事件,新疆地区10起,昆明市1起以及北京市1起,其中伤亡最严重、影响最恶劣的当属昆明“3·01”事件。该暴力恐怖事件造成警民伤亡情况为29人遇难143人受伤\+②,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遭到了严重的践踏 。“生存权最根本的是人的生命,生计和继续存在的权利得到保障”\+③,暴徒在昆明火车站的袭击目标是不特定的平民,他们从昆明站售票厅一路持刀见人狂砍,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损害了他人的健康。
“人权保护是衡量反恐措施的标尺”\+④,打击恐怖势力和人权保护是相辅相成的,二者概念不同,但是是存在联系的。“东突”恐怖主义犯罪的暴力性规模性的特质,让一次暴力袭击事件所带来的后果远超社会的承受力。恐怖暴力事件肆意地践踏人权,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所以打击恐怖主义势力是进行人权保护的必要手段。然而要根治恐怖问题,尊重人权是前提,要不断加强和保障人权,恐怖主义的根基才能被铲除。另外,无论如何去打击“东突”势力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中,遵守法治是不可违背的原则,更不能因不当的反恐措施对人权进行二次伤害。因此,在“东突”反恐过程中,要注重公民最基本的人权,要遵守法治原则,要注重人权保护的每个细节和方面,要兼顾不同人群的权利都能被保障。
二、 反恐中的三类人群的权利保护
(一) 受害者人权的保护
作为被直接侵犯了人权的弱势群体,受害者的人权是最应当得到保护的,在恐怖主义犯罪实施的过程中,直接受害者往往成为了牺牲品。另外,当处境困难时,间接受害者更容易被恐怖分子蛊惑然后加以利用。因而,直接受害者和兼职受害者的人权都亟待被保护。
不当的反恐措施会让受害者身心受到严重影响,特别是心理健康,其受伤害程度不亚于恐怖袭击带来的危害,在这里必须提及的是难民人权保障问题,难民不仅有直接受害者,还有受到恐怖事件波及的间接受害者。俄罗斯对叙利亚境内"伊斯兰国”武装分子发动空袭,多次的轰炸让境内的ISIS组织多处窝点被摧毁,但也造成了不少的平民伤亡。如在2015年12月13日,俄罗斯和叙利亚政府军在靠近叙利亚大马士革的杜马地区(为叙利亚反对派实际控制区)进行战略轰炸,导致31名平民遇难。
平民在反恐行动中最无辜的群体,无端的被牵连进对恐怖分子的袭击中,成受伤甚至死亡的直接受害者,他们的家庭也会因此而破碎,更多的间接受害者出现。在恐怖气氛蔓延的大环境下,那些痛失亲人的间接受害者很容易对袭击发起方产生仇视的心理,从而就成为恐怖组织乐意吸收培养的新对象。越多没有限制的空隙出现,就会有越多带有仇视心理的受害者,恶性循环就此出现。
因此,在“东突”反恐中,要做到尊重和保障受害者人权一方面要制定将牵涉平民的人数降到最低甚至为零的反恐实战计划,另一方面就是要及时提供针对直接受害者和间接受害者的身体和心理治疗的服务,避免因媒体的过度曝光而造成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二次受伤,国内主流媒体要把握好社会舆论的发展方向,做好对“东突”恐怖主义犯罪的预防工作。
(二) 普通公民的人权保护
相较于少数的受害者,普通公民才是占社会绝大多数的人群,但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一定的社会恐慌难以避免,势必对普通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侵害。在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过程中,对普通公民的权利侵害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生命健康权、自由权和隐私权等\+⑤。
侵害普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类似上文提到的反恐空袭造成的无辜百姓的伤亡,反恐打击的目的是破坏恐怖组织窝点,但是在行动中,对平民造成了大量的伤亡;侵害普通公民的自由权,例如在昆明“3·01”事件后,有人在网站上发出的相关文章遭到了该网站的删除,某些网页的内容也不予显示;侵害普通公民的隐私权,美国安全部门的“全民线人计划”的关键是让居民互相监视,向联邦政府举报可疑行为。这一计划全面实施后,在每3个美国人中,便有1个将成为联邦政府的线人\+⑥。这表示一旦安全部门有需要,普通公民的生活就会受其线人的监听。线人的过量存在必将侵害人权。
借鉴之前的例子,在“东突”反恐中,政府可以采取兼顾保护公民自由及隐私和有效监控恐怖行为的机制,例如,天眼工程和社区管理网格化。另外,由于国际社会对于国内人权事业过多关注,因此政府在行为中可以联系“国际人权宪章”的三大公约的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全面保护原则、弱势群体特殊保护原则等,充分维护好普通公民的人身权,是为了更好地充分发挥相关法律的作用,也为是了健全我国法律制度,填补反恐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漏洞,从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三) 犯罪分子的人权保护
恐怖分子通常利用残暴的手段来实施恐怖主义犯罪,过于残忍的手段让人们对于犯罪分子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产生质疑,甚至认为他们不具有享有合法权利的条件。这是一种错误的看法。社会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态度和恐怖分子模糊的界定让反恐立法无视犯罪分子的一些合法权利,如正当程序权和免受酷刑的权利等,无论犯下的罪行多么恶劣,都应遵从司法原则,做到司法公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即犯罪行为者和普通公民都有享有基本人权的保障。
在2012年,“尊重和保障人权”被正式写入我国的刑事讼诉法的总则,这是继“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后,我国刑事司法遵循宪法,保障人权的一次实质性飞跃。在案件调查中,证据的收集强调证据属实,收集程序要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逼、引诱等非法方式来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公诉人在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材料中要有相关侦查人员的签字盖章。在司法诉讼程序中,审判人员可以调查排除以非法形式收集的证据,同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要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这些是从制度程序的角度上来保护犯罪人的权利,确保定罪明晰,量刑公正,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即使在明知该行为人有罪的情况下,也要根据法定程序调查审判,区分此罪与彼罪。如果是共同犯罪,根据具体的实施行为,要区分好主犯和从犯。
在被管制、拘役和服刑期间,囚犯也是人权保护的对象,因为他们首先是一个自然人的存在,其次才是作为犯人的存在,就算有些权利被剥夺,如政治权利,但作为自然最基本的人身权和生存权还是应当被保护的。狱警失职渎职、虐囚致残致死的情况是对人权保护的侵害,例如,美国关塔那摩监狱的虐囚事件,被关押在美军关塔那摩基地的恐怖组织被俘人员,不享受美国宪法对囚犯的规章章程,享受不到与关押在美国本土监狱囚犯所享有的同等待遇\+⑦,同时美国拒绝给予这些囚犯《日内瓦公约》规定的战俘权利,在监狱中时常发生虐囚事件,这是对他们基本人权的侵害。巴黎暴恐事件发生后,警方全力搜捕嫌疑人,但无论情况多紧急,抓捕审讯过程依旧按照程序按照法律进行。虽然,他们被法律判定为犯罪行为者,但他们本质还是人,还是具有人身权、生存权和发展权。因此在反恐过程中,在强调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的同时,还要依照法律保障他们的人权,避免殴打囚犯、刑讯逼供、量刑不合理等不合法行为的出现。
三、 结语
与国际反恐形势相比,我国的反恐事业还处于初级阶段,对于恐怖组织及其人员的信息尚未完全掌握,没有形成网络状化的反恐系统。世界上反恐怖职责相对艰巨的国家,都通过立法确立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出台标志我国的反恐工作正式上到了法律层面,其中多项条文涉及到反恐和人权保障要如何平衡的问题,非常注意如何防止权力滥用和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我国反恐事业的重点,“东突”恐怖主义牵涉多方面问题,如民族问题、主权问题、国际恐怖主义等,为了平息国际舆论和获得更多的国际组织和力量的支持,我国必须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框架内,遵循司法原则,兼顾和保障“东突”恐怖主义所涉及的所有人员的基本人权,这样才能对“东突”问题发出漂亮的有力一击。
[注释]
①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N].人民日报,2005-12-10.
②盘点近年来中国境内12起暴力恐怖事件[J].新华网,2015-05-23.
③范明强.社会学视野中的恐怖主义[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05:78.
④靳陈星.人权保护视角下恐怖主义犯罪问题研究[D].河北:河北师范大学,2013:24
⑤靳陈星.人权保护视角下恐怖主义犯罪问题研究[D].河北:河北师范大学,2013:41-42.
⑥邓德雄.美国推行“全民线人计划”[J].党员文摘,2005(02).
⑦吴双.论恐怖分子的人权保障[J].法制博览,2015-02:59.
[参考文献]
[1] 程智强. “东突”恐怖主义及其对策探究[D]. 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04.
[2] 邓德雄. 美国推行“全民线人计划”[J].党员文摘,2005(02).
[3] 范明强. 社会学视野中的恐怖主义[M]. 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05.
[4] 富学哲. 从国际法看人权[M]. 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
[5] 郭理蓉. 反恐与人权保障[J]. 人民检察,2006,02(上):11-13.
[6] 靳陈星.人权保护视角下恐怖主义犯罪问题研究[D].河北:河北师范大学,2013:41-42.
[7] 钱雪梅. 反恐怖主义与人权保障的关系:基于国际政治视角的分析[J]. 人权,2015,01.
[8] 谭洁. 人权框架内的反对恐怖主义[J]. 法制与社会,2007,11.
[9] 孙永胜. 国际反恐形势下的公民个人自由权利保障[D].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5.
[10] 王强. 恐怖主义与反恐中的人权问题[D]. 北京:外交学院,2005.
[11] 王茜.“东突”问题发展演变与中东恐怖主义相关性透视[J]. 阿拉伯世界研究,2008(06).
(作者单位:湖北大学国际教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