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传发
摘 要:加强对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是世界各国刑诉法发展的一大趋势,是实现国家法制化、民主化建设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保护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但由于社会大环境及立法技术等方面的不足和限制,我国现行刑诉法对被害人的保护存在着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
在刑事诉讼中,很多人都十分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要求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要求注重实体正义,也要注重程序正义,最高人民法院从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这无疑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很多支持。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却没有得到如此多的关注,当然并不是说不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每个公民的权利都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保护他们的权利是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为在犯罪中受到人身损害或者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却没有受到如此多的关注,本文就对于被害人的问题上进行了简要分析,被害人也应当享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系列权利,并且还应当不断完善对其的保护,并且在物质上给予一定的帮助。
一、保护被害人权利,提高被害人法律地位的意义
(一)保护被害人诉讼权利有利于刑事诉讼架构的均衡
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护和诉讼地位问题,不仅关系刑事诉讼公正的实现,同时影响刑事诉讼具体制度的完善,也关系到被害人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刑事诉讼结构是否均衡等一系列的问题。从历史上的立法看,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是将被害人视为证人,使被害人单纯的行为了国家惩罚犯罪的手段和工具。但实际上,作为犯罪行为的受害者,被害人有与被告人同等的法律尊严,应该给予同情并尊重他们的尊严。
(二)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是刑事司法公正的要求
现代刑事司法公正除了体现在准确定性裁处被告人,还应该体现在有效地抚慰被害人上。保护被害人的权益,需要对被告给予合法合理的处罚。如果一味考虑被告人应当和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不顾及被害人家属受到的精神伤害,过度地减轻对被告人处罚,将不能够有效地抚慰被害人及家属,形成对被害人权益的侵犯,将会是违背司法公正的宗旨的。
(三)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是保护公民人权的必然要求
现代人权运动的发展使刑事诉讼越来越重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同时也要求对被害人的人权给予应有的重视。因此,从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不能过分强调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需要重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要在法律上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障
要从法律层面上对于刑事被害人给予保障。这种保障首先要表现在我国宪法和法律层面上对于其的权利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在我国具有很高的地位,没有法律权威就没有秩序,把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写在宪法和法律中,对于被害人的权利来说,无疑是一个在法律上的保障。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权利保障上来说要做到有法可依,没有宪法和法律的保障来说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无疑是苍白的。只有把其纳入到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这才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写入了宪法和法律就有法可依,接下来才可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被害人也有相关的保护,如在起诉程序中,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了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但是在一定层面上来说这种保护是不够的,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也就是说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的主体是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也说是说在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并没有上诉的权利,只有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权利。对于被告人来说,不管其是否具备充足的理由,都可以提出上诉,但是人民检察院只有在认为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三、关于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与完善
(一)完善和修改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与其法律地位相当的诉讼权利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诉讼主体。对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失犯罪案件、发生在家庭和亲友之间的案件中危害不大、量刑较轻的,在达成谅解的情况下,允许被害人自行决定是否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等,从而赋予被害人与其诉讼主体地位相应,也与其他当事人对等的诉讼权利,以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公平正义。
(二)对被告人人权的保护要合法适度,以不损害被害人合法权益为基本前提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既是犯罪行为最直接的侵害对象,也是危害后果的直接承受者,其所遭受的往往是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打击。因此,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期望和目的,就是对被告人的惩处、物质损失的赔偿和精神的抚慰,使其所受的伤害通过对被告人适当、公正的判决得到弥补。在刑事诉讼中,保护被告人人权应合法有度,过分强调既不利于打击犯罪,也容易侵害被害人的利益。所以适度把握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尺度,是保护被害人权益的要求,也是现代刑事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三)建立国家公益诉讼制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私有财产遭受损失的,由被害人自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从司法实践看,有些被害人受法律观念、行为能力、被告人赔偿能力以及其他因素的限制,不得不放弃这一权利。尤其是未成年被害人,自己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监护人再不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其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几乎为零。鉴于被害人的弱势地位和遭受的实际侵害,有必要建立国家公益诉讼制度。对确实不能自主行使请求赔偿权的被害人,应当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或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全面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李奋飞.《失灵―中国刑事程序的当代命运》[M].上海三舸书店,2009-3.
[2]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