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海洲
摘 要:出租车和专车之争的本质是道路资源的产权界定。政府通过发放牌照的方式设置准入门槛,以界定道路产权,实现“谁使用谁缴费,谁多用谁多付费”。专车的兴起打破了现有道路产权界定方式,增加了交易成本,对此可以通过废除出租车的牌照管制,改为大幅度地提高燃油税的方式来重新界定道路资源产权。
关键词:专车;行政垄断;产权界定
一、出租车的运营模式
从全国看,很多地区采用交管部门——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司机模式进行管理,其优势在于交管部门管理少数出租车公司比管理众多单个出租车司机要简单得多,而且出租车公司在风险和赔偿的承担能力上高于出租车司机个人,在发生事故的情况下更有利于对乘客赔偿。但是采用出租车公司的管理模式,在实践中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出租车公司凭借获得的牌照“坐收渔利”收取“份子钱”,将本该属于政府收益的特许经营权收益直接转化为公司或内部人的收益,有制度不公或暴利之嫌。凭借牌照,出租车公司对出租车司机课加诸多不合理的管理规定,引发司机对公司管理制度的抱怨。司机为缴纳较高的“份子钱”而超负荷劳动,容易形成安全隐患,并且常伴有拒载、宰客等不规范经营行为。因此,改变城市出租车管理体制中的公司管理模式,将牌照经营许可收益收归财政, 减轻出租车司机经济压力等建议,成为历次出租车管理改革中反复出现的声音。
二、出租車的牌照管制
说份子钱过高只是触及到了出租车行业的表明问题,如果真的是出租车公司收取的份子钱过高,那么按照理性经济人的做法,出租车司机肯定会选取份子钱较低的公司,而且不可能发生出租车公司统一份子钱的价格的做法,因为还存在交管部门的监管。因此很多司机抱怨份子钱高的问题实际上是出租车牌照管制所造成,其原理和当前的房价过高问题相通。购房者抱怨开发商为赚取暴利,抬高房价,而问题的实质不在房子本身而是房子所依附的土地。国家垄断了土地市场造成土地价格过高,同样政府垄断出租车市场实行牌照管制造成了出租车市场准入的高成本。
也就是说,如果成立出租车公司本身有进入门槛,则出租车公司市场就会存在着垄断性,那么经营出租车就有准入限制,即必须获取经营许可证(牌照)才可经营出租车业务。政府通过发放牌照可以获得高额的垄断利润,而利润的来源是出租车公司获取牌照的费用,其最终转化到司机承担。政府垄断出租车牌照,进行准入管制的原因一般有二:第一,故意制造行政垄断来获取高额垄断理论,该原理也同样可以参照国家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第二,出租车行业是高危行业,关系这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已经涉及公共利益,因此不可能运行所有的人都从事运营,需要政府出面进行管理。
三、出租车牌照管制的本质:城市道路的产权界定
实际上,政府实行牌照管制并非是人为制造垄断利润那么简单。众所周知,公共道路资源具有有限性,如果道路资源是无限的话,那么城市堵车现象就不会发生。而且我们知道,道路具有一定的使用年限,需要时时维护和保养,到了使用寿命还需要重新铺设、修建。这些都需要一定的费用,而费用的来源只能是使用人,因为让无车的人缴纳养路费是没有道理的,只能遵循“谁使用谁缴费”原理。但问题是有的人用车多,有的人用车少,而缴纳的费用却完全一样,这相当于“劫贫济富”,因为富人往往比穷人要用车多得多。而如果是全部免费呢?那道路的管理和维护费用只能从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来支付,这就会造成没有车辆的人要为有车的人买单的现象。因此,谁使用谁交钱,谁多用谁多交的做法更合理,而关键是找出谁是过多使用道理资源的那部分人即可。从整体看,出租车行业无疑是使用道理最多和最频繁,因为出租车作为巡游车需要每天24时不停的在路上跑,这样才能保证乘客能够方便的在各个地方各个时段比较方便的打到车。他们是多用道理资源的那部分人,应该多缴费。这也是为了防止“公地悲剧”的出现,如果人人都可以上街开车揽客,将导致城市道理拥堵不堪,道路的使用寿命缩减,造成道路使用的低效率。因此,政府通过发放牌照,控制出租车的数量来提高运营效率。专车的出现打破了这种运营模式,造成了道理资源产权界定的高成本。在这种人人都可以从事出租车运营的情况下,政府通过发放牌照界定城市道路资源的模式完全被打破,因为我们会发现专车出现后城市拥堵现象明显增加。当然专车出现后,道路产权的界定并非无法实现而是费用大大增加,这也是专车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到政府排挤的重要原因,虽然短时间看,民众对专车追捧之至。
在发放牌照的产权界定方式已经失灵的情况下,需要创新产权的界定方式,有学者提出废除出租车的牌照管制,改为大幅度地提高燃油税。因为燃油的使用量与道路的使用量有很强的正相关性,燃油用得多就意味着使用道路的频率高,所以这燃油税的本质其实不是对使用燃油征税,而是对使用道路收费。这几乎就能完全吻合“谁使用谁付费,谁多用就多付费”的原则。
[参考文献]
[1]李俊慧.从经济学角度看出租车与专车之争的本质[J].社会科学家,2015,8.
[2]刘经靖.对抗主义物权变动的模式原理与规则配置[J].法学论坛,2013,1.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