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生从游之义

2016-05-14 10:11丁冬
上海人大月刊 2016年7期
关键词:帕尔默导师制高校教师

丁冬

近段时间,华东理工大学的一名硕士研究生因在导师开设的工厂里从事危险化学品实验被炸身亡的消息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和争论。这种极端的个案虽然较为少见,但是此前媒体曝出过多起某些高校的导师以学生需要继续深化科研成果之名一再拖延学生毕业时间,将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为自己谋取利益或者向学生提出非分要求的事件,老师变老板,学生能否毕业、什么时候毕业的权力全系于导师一人之手。当下高校师生关系的异化现象值得深思。

华理研究生死亡事件发生后,有媒体评论文章以国家出台了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教师开办企业的相关政策为由,认为高校教师开办或参股企业,推动了科技成果的转换。确实,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鼓励高校科研成果向应用转化,方向没错,初衷是好的。但这并不构成本次事件中可以为当事教师辩护的理由。须知,国家鼓励的高校科研成果转化,首先是依法合规的转化,它不能建立在以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将他人的生命安全置于危险境地的基础上。西方法哲学史上有个著名的案例,就是里格斯诉帕尔默案。1882年,帕尔默在纽约毒死了自己的祖父,而他的祖父在此前的遗嘱中给他留下了一大笔遗产,当时纽约州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继承人杀死了被继承人就当然丧失继承权。在这个案子中,法官从法理出发,得出了著名的裁判法则——“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过错中受益”,最终剥夺了帕尔默的继承权。同理,国家对高校教师开办或参股企业的鼓励政策,并不代表教师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地去从事商业行为,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而获取不当利益。他的首要身份是教师而不是商人,他的首要职责不是追逐商业利益而是应该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长期以来,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已经扭曲了高校师生关系的格局,让某些教师忘记了自己的身份,长期漠视或故意侵害自己的学生的正当利益。

当下,高校研究生的培养机制是导师制的,学生的课业传授、论文指导全系于导师一身。与大学阶段的通识教育不同的是,研究生阶段更加强调学生专业能力的培养,导师制设计的初衷是让学生可以接受导师更加有针对性的、专业化的指导。这个制度如果运作得好,会形成良性循环。客观上讲,大多数导师都是认真负责的。但是任何一个制度都会漏洞,所谓“法律防君子不防小人”就是这个道理。换个角度看,导师制背后所隐含的更深层次的运作逻辑就是导师在很大程度上享有学生能否毕业的权力。某些教师也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才会罔顾学生的合法权益,让学生变成廉价劳动力,抑或向学生提出各种非法非分的要求。整个过程中,过于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导致学生始终是权利的弱势群体,因此给予学生一定的权利救济渠道是必要的。可以作出的改变有许多,比如可以考虑探索建立研究生指导的导师组机制,由几名导师以导师组的名义共同指导多名学生的课业和科研,防止独任导师制可能出现的“权力垄断”。还可以考虑的是在学校层面建立学生权益保障委员会,专门受理和调查核实学生反映的教师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问题,同时建立学生延期毕业说明制度,导师如果决定要学生延期毕业,必须向学校说明理由,对于决定对同一名学生连续两次以上延期毕业的,需要更加严格的审核程序。而对于学生协助导师进行科学实验等活动的,学校在学生的人身防护、合理的补贴津贴标准及统一发放等方面建立有关制度,以保障学生的基本权益。此外,解决高校教师本职工作和兼职工作二八倒挂现象也是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重要保障。很多教师不愿授课、或者开设课程后,不用心上课的情况也比较常见,因此保证基本的教学用时是必要的。

“古者学子从师受业,谓之从游……学校犹水也,师生犹鱼也,其行动犹游泳也,大鱼前导,小鱼尾随,是从游也,从游既久,其濡染观摩之效,自不求而至,不为而成”,这是清华大学校长梅贻琦先生在《大学一解》中关于师生关系的精彩论述。师生关系乃从游之义,老师作为传道授业解惑者的职责不能偏废。而要确保这一点,作为管理者的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在高校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制度完善上的责任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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