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生态文明与我国环境法律责任立法的完善

2016-05-14 15:41傅广丽
关键词:完善措施生态文明建设必要性

傅广丽

摘 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生态环境建设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我国已经明确提出了建设生态性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同时为了提高生态文明保护力度,必须加强这方面的环境立法工作,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律支持。基于此本文从生态文明环境立法的重要性出发,分析环境立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了一些看法,旨在更好地践行生态文明建设。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环境立法;必要性;问题;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 D920.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4-72-2

0 引言

目前,生态问题已经成为各国发展的最大障碍,也是威胁人类生存发展的主要问题,引起了各国的广泛关注。各国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已经充分认识到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并且希望通过完善的生态法律体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完善的环境立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监管力度,使其管理更加规范化、严谨化。但是目前,在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中还存在较多的缺陷,在环境立法过程中并没有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立法理念,导致环境立法与生态文明建设没有充分地融合,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环境保护力度。因此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强环境立法工作。

1 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的必要性

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采用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虽然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都取得了重大的发展,但是这是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致使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紧张,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同时生态文明建设也是践行我国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也是科学发展观建设的重要目标,因此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重要的战略地位,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生态文明建设表面上是通过自然学科先进的技术解决生态环境中的各项问题,进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建设目标,但是其本质上是处理好经济发展与自然的关系,生态文明建设从根本上讲还是属于社会问题,而法治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关键措施。因此从社会科学研究,必须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体制管理建设,这也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础,也是提高生态文明管理水平的具体表现。

目前,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个体、社会与自然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致使生态环境破坏、经济发展缓慢以及人们生活环境恶化等。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个体为了满足自身经济利益的需求,放弃了生态环境,这也是生态环境污染的根本原因。因此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必须首先解决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其次在解决个体、社会以及自然三者之间的关系,这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而处理生态文明建设各种内在和外在的复杂关系其根本途径就是建立全面的生态管理制度,将生态理念以及要求转化为法律制度。因此依靠法律制度提高对社会个体的约束力,缓解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必须加强生态文文明法治建设,为生态文明建设以及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2 我国生态文明环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2.1 环境立法指导思想严重滞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立法应该紧随社会发展的需要,将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实现生态文明建设。但是我国已经建立的一些环境法律法规,其效能并没有有效发挥出来,究其根本原因就是这些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较为落后,没有树立生态文明建设理念,使环境法规与社会需要存在较大的差距,影响其立法体系作用的发挥。并且我国的一些环境立法体系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进行的,致使立法原则和内容都具有明显的行政色彩,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

2.2 没有专门的生态保护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主要是针对环境污染防治和保护环境的内容,并且在立法的过程中并没有明确生态文明理念,没有建立生态环境相关的具体内容。在近些年,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有了一定的加强,但是还没有形成全面、科学、完整的体系。

2.3 我国环境立法的可操作性较低

环境法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法律,与其他部门法律相比,处于较为明显的弱势地位,迄今为止都还不属于国家的基本法律,国家对环境法重视对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我国环境立法工作的完善,也减缓了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工作的开展。

此外,法律、法规性能的发挥究其根本还在于法律的权威性,给违法犯罪分子进行强有力的处罚。环境法是保护环境、规范个人行为的立法,在实行的过程中也应该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环境法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较小,没有到达警醒的目的,在很程度上阻碍了环境法效能的发挥。同时,一些环境法律法规只是进行口头教育和宣传,缺乏可行性,致使许多法律管理条例的可行性较差,无法有效规范环境违法分子。

2.4 环境法律责任追究形式单一

从理论上讲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对破坏环境的违法者进行监督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是我国并没有建立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法的法律责任追究形式较为单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从本质上而言就是赋予每个社会个体或组织面对环境遭受破坏时以法律作为武器,与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权利。但是在实际的诉讼法中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是组织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对公民开放诉讼权,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削弱了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无法及时、有效地制止环境破坏行为,阻碍了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开展。

3 基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立法完善措施分析

3.1 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理念,确立环境立法指导思想

上文中已经明确地提出,我国的环境立法指导思想具有严重的滞后性,已经无法适应当期社会的发展需要。并且近些年来,我国明确指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环境保护的首要位置,促进社会经济、资源以及环境的和谐发展,实现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因此必须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环境立法的根本理念,坚持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分析社会发展的根本需求,进一步提升我国环境立法的内涵和层次。

3.2 加快生态文明立法

生态文明建设是践行可持续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并且生态文明建设也是社会发展的新要求。目前,人类生存发展与生态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已经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加强生态文明立法,加强生态文明规范极为重要。我国要结合具体的国情,逐渐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立专门生态文明法规,提高我国的生态文明管理水平。

3.3 增强环境法的可操作性

环境法作为我国的一个部门法,在社会主义司法体系中整体地位较低,得不到广大民众和执法机关的关注和重视,因而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当前最紧要的任务是把环境法上升为国家基本法,提升环境法的整体地位,这样才能更加体现环境法的重要性,引起公民最广泛的关注和重视,提高环境认法的效率和实践效力。同时还要维护环境法治权威。法律的权威性是不言而喻的。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们生活、学习和工作所必不可少的条件,环境法是这一目标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因此,正确、适当地运用法律武器同危害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做斗争,进而维护环境法治权威是保护环境的有力保障。

4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上文中已经明确地指出我国的环境诉讼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阻碍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严重阻碍了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因此必须对我国的环境诉讼制度进行完善,建立公益诉讼制度,首先,应该在我国的宪法中对我国的诉讼制度进行完善,并且赋予个人以及机关这一权利;其次,在相关的环境法律中对环境诉讼公益制度进行明确的规定,全面落实环境保护诉讼公益制度;最后,应当对享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机关和组织作出明确规定,便于适用和执行。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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