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忠亮
摘要: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现代金融相结合的产物,也是未来金融业发展的模式之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传统的法律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依赖于有效的法法律规制,安全与效益并重、国家监管与自治相结合,开放、兼容的原则,逐步完善和丰富金融法律体系。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P2P平台;法律规制
当前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大数据技术为支撑的,网络理财、网络支付、网络信贷等模式在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影响逐渐显现。与此同时,因互联网金融风险给企业和个人造成的各类损失将影响到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截至2015年11月底,P2P平台共3464家(仅含有线上业务的平台),其中正常运营的仅占54.16%。 一半都出现了问题,且问题中“跑路”、无法提现、诈骗为主要问题,由此可见,对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的识别、监测、控制和监管势在必行。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概述
P2P是英文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Peer英文解释为同等者,P2P的意思就是个人对个人,或者伙伴对伙伴,P2P借贷就是个人与个人的借贷,而这种以借款方和贷款方,通过互联网,达成合同的相关条款,并依照平台流程完成对双方的认证、记账的、结算等程序,进而完成借贷融资的方式,成为P2P网络借贷。从事相关服务流程的中介公司,称之为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型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近几年来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快速发展,在小微企业融资和个体经营消费贷款以及个人投资理财等领域开始发挥作用。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相对比较完善,出借人通过出借资金,实现了资产增值;借款人通过便捷的互联网平台获取满足自己急需的资金要求,身处网络时代的人们已逐渐接受这种新型的投资理财模式。全球第一家P2P 网络借贷平台“Zopa”(全称为英国Zopa网上互助借贷公司)于2005年3月在伦敦成立,目前已拥有超过24万注册会员。“Zopa”的操作流程非常简单,用户只要在其平台完成注册,获得审核通过后,进入平台借款及贷款页面,便可以进行相关借贷操作。平台通过信用调查、风险评估等方式对借款者信用进行分级,贷款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喜好程度,与借款人达成借贷利率。Zopa 平台开创了民间小额借贷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先河,而后各国纷纷效仿,这种在网络上完成借贷的模式在全球迅速发展。
在我国,随着2007年8月上海“拍拍贷”在上海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诞生。在之后的几年里,国内P2P进入疯狂生长期,宜信P2P 信贷服务平台、“人人贷”、招财宝陆续被推出。截至2015年11月底,国内P2P平台共3464家,但目前并无明确的立法。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现状
作为一种民间服务领域的借贷活动,P2P借贷平台本身凭借收益率较高,操作较便捷,贷款门槛低,信息交流快的优势对于传统金融的补充发挥出积极的作用。
自2015年10月24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3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1.5%。以中国建设银行为例,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为1.75%,而以人人贷、招财宝等为代表的P2P平台年利率均在13%以上,有的甚至达到20%。以人人贷网站为例,如果一个投资者投入以1万元资金作为理财资金,在零坏账的情况下,以人人贷网站13%的平均年利率计算,一年即可获得1300的利息收益。这远超过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对于投资者产生巨大的诱惑。
凭借互联网的巨大优势,从发布信息、审核资料再到转账借款、利率计算、制定还款期限等都是由专门平台进行服务的。客户只需要进行注册,把自己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平台后台,便可发布信息,达成协议,十分方便。但也暴露了巨大的隐患,没有十分严格的准入机制,在我国没有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仅在2015年,大量P2P平台纷纷“跑路”,一半左右都出现了问题,正常运营的仅占54.16%。 且问题中“跑路”、无法提现、诈骗为主要问题,由此可见,对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的识别、监测、控制和监管势在必行。
三、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信用风险暴露平台危机
自互联网诞生之日起,网络就有较强的虚拟性,这种性质导致在互联网资金借贷中很容易出现诈骗行为。尽管一些P2P平台设置了相对严格的审查机制,但是借款方的信息通过网站来审核还是远远不够的,并且也不十分可靠。比如,一些黑客可以运用技术获取审核,或是制作非法链接,从而进行诈骗。另外,若借款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供虚假证明,或者借款后潜逃,这些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使出借人遭受损失。
(二)资金的流转缺乏监管
在P2P网络借款中,资金并不是由借款人直接打入借款人的账户中,而是通过网络平台实现资金转移,或者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资金流转,大量资金在中途转移过程中缺乏严格的监管,很容易出现利用平台洗钱、挪用投资者资金等行为,这为利用平台洗钱的犯罪分子提供了空间,也会给投资人造成了损失。一些P2P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借款人,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或者平台的经营者,发布虚假信息高利借款的信息,由于难抵高收益的诱惑,会吸引大量资金,而平台采取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模式,将短期募集的资金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甚至“跑路”,这些都构成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行为。
(三)借贷信息安全问题突出
目前,多数P2P网络借贷交易平台对交易双方进行信用评级时,需要对客户(即交易双方)提供详实的身份财产信息,有的甚至涉及家庭成员,这些基础信息在平台中都是以万条为计量单位,一旦网站被黑客入侵,这些基础信息、财产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借款人,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或者平台的经营者,发布虚假信息高利借款的信息,由于难抵高收益的诱惑,会吸引大量资金,而平台采取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模式,将短期募集的资金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甚至“跑路”,这些都构成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行为。
(四)借贷信息安全问题突出
目前,多数P2P网络借贷交易平台对交易双方进行信用评级时,需要对客户(即交易双方)提供详实的身份财产信息,有的甚至涉及家庭成员,这些基础信息在平台中都是以万条为计量单位,一旦网站被黑客入侵,这些基础信息、财产信息等个人隐私就会被曝光,这会对注册的用户在成不良的影响,甚至也会为一些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另一方面,如果平台自身疏于管理,内部管控不力,或者被人利用,编造虚假信息通过审核,而达到违法目的,也会给借款人造成损失。
四、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建议
(一)发挥不同部门协调监管效应
国家应制定针对网络借贷中介平台活动的规范政策和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网络借贷业务的平台公司的定义即经营范围,规定网络借贷平台的行业基本要求等,也可以参考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明确规范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主体、监管方式、监管范围和监管职责,如涉及网络安全、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金融活动等内容应明确职责,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实施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落实各方职责,以确保P2P借贷平台规范有序经营运行。对于P2P平台的所有参与者进行严格法律保护,当违法问题发生时,对于过错方进行严格的处理和查办。
(二)P2P平台应有一定的准入门槛
从保护投资者权益角度出发,P2P平台应有一定的准入门槛。P2P网络借贷平台,属于从事中介服务性质的机构,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与金融相关,除向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外,还应到银监会或者其他授权机构进行备案登记。由主管部门审核其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金状况、信用情况等,甚至也可以考虑设置一定的注册资金门槛。由于P2P平台其主要操作依靠网络来开展,还应向电信主管部门申报,履行备案手续。
(三)P2P平台应加强公司治理,规范业务规则
P2P网络经营的特殊性,条件设置一定的标准。平台依照合同条约为借款双方提供信息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解决在线争议等服务,并要求注册的用户进行实名注册,对借款双方的信息真实性、合法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平台还应有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反洗钱和非法融资的义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无论对出借方和借款方的资料和交易信息,都应保留,不得随意删除、篡改,更不能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建立相关预案与措施防止欺诈行为,对于发现存在涉嫌欺诈行为或者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况,及时通报并终止交易活动。此外作为中介机构更不能故意夸大或者虚构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风险,对投资人误导,欺骗投资人。从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角度出发,按照国家互联网安全的规定,建立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数据灾难恢复等信息安全体系与管理制度,保证信息安全。此外平台还应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模块,聘请专业人员定期定期向公众披露资金存管机构、实收资本运用等情况。
(四)平台应该有完善的风控体系
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维护金融稳定角度出发,对P2P风控体系也应有一定的要求。例如:客户资金和平台资金要有完善的隔离措施;有P2P平台破产清算时投融资者资金清退(追缴)的机制安排;网络借贷平台应向出借人以醒目的方式 提示网络借款风险和禁止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借贷金额应以小额贷款为主,平台应根据其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平台的借款上线,防范信贷集中风险。建立重大风险情况报告制度,当网络借贷平台出现如经营不善导致重大风险时,采取紧急措施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酌情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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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辽宁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