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嘉欣 李 平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辽宁大连116052)
“营改增”对辽宁省经济发展的影响及对策建议
曹嘉欣 李 平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辽宁大连116052)
摘 要:辽宁省是中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之一,是新中国工业崛起的摇篮。我国目前推进的“营改增”政策是继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对辽宁省经济产生了重要影响,不仅促进了产业分工的细化和二、三产业的融合,而且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在总体上减轻企业税负。基于分析营业税改增值税对辽宁省经济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影响,并提出以下对策建议:挖掘潜在税源;强化征收管理;扩大“营改增”行业范围;提高政府税收分成;运用“互联网+税收计划”,建立规范税收流程;积极培育规范市场。
关键词:营改增;辽宁省;经济发展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截至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2014年6月1日,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辽宁省于2013年8月1日起实施“营改增”政策。其涉及具体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其中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和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这七类。从税率上看,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了交通运输业11%和部分现代服务业6%两档低税率。
“营改增”是一项结构性减税措施,其重点是使企业税收负担降低,促进经济发展。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而营业税的征税对象主要集中在第三产业,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该模式存在的缺陷和不合理性已对经济运行造成不利影响,必须通过改革来打破。如表1调查项目显示,截至2014年6月,辽宁省交通运输业纳税人户数达到4.3万,现代服务业纳税人户数达到5.1万,邮政业和电信业分别为66户和494户,共实现增值税32亿元。“营改增”的实施能够进一步发挥增值税的链条效应,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营改增”的政策实施将会促进辽宁省经济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表1 截至2014年6月辽宁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户数统计
(一)有利影响
1.化解现行税收征管矛盾
“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前,应税营业税劳务和应税增值税劳务的界定、主体税种为营业税纳税人和主体税种为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权划分等均出现征管矛盾,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工作效率。“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对全部征税对象都征收增值税,从根本上解决了行业界定、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管理权划分等给税收征管带来的矛盾,有效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打通二、三产业的抵扣链条,消除了产业分工的隐性税负,转变了传统的征税模式,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实施分税制管理。
2.细化分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随着现代服务业的不断发展,同时也扩大了制造业的市场需求和发展空间,使服务业和制造业相互促进发展,形成了良性循环。“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完善了辽宁省制造业企业的主辅分离模式,促进了现代服务业专业化进一步细化分工,有利于企业摆脱“大而全”的业务模式,促进了产业转型升级,对实现辽宁省经济增长起到重要作用。
(二)不利影响
1.税源选择不全面,导致部分税种疏于管理
目前实施的“营改增”只是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为征税对象,因此税源选择具有不全面性。增值税所影响的不仅仅是目前改革的两个行业,而是要涉及更多的“营改增”行业,行业扩大的越多,各个行业间的税负就越公平,否则部分负税不降反升的这种现象则难以控制。如金融、通讯、建筑、餐饮等行业仍在营业税税目内,并未全方面实施“营改增”政策,然而未来这些领域的改革力度对整个辽宁省经济发展会产生更大的影响。
2.地方政府支配权缩小,财政收入缺口增大
“营改增”全面改革后,地方税收失去了主体税种,最明显的问题是地方财政收入将会大幅减少。“营改增”政策实施前主要由地方财政来收取营业税,而增值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征收的税种,“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就意味着营业税不再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由于原属于地方政府的营业税被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增值税所代替,致使地税部门职能被弱化,地方对自主财源的支配权缩小,地方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例将大幅下降。如表2数据所示,2014年7月末,辽宁省财政收支缺口为694.3亿元,比“营改增”初期净增了294.7亿元,降幅达到42.4%之多。可见“营改增”后必将对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政体制产生影响,如果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缺口大增的趋势继续进行,则不利于辽宁省经济长远发展。
表2 2013年8月及2014年7月辽宁省财政收支缺口数额统计
长期以来,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来征收管理,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来征收管理,“营改增”全面推行之后,增值税归国家税务局征管管理,这对于国税局来说也是一次全新挑战。此次的征税部门变动,使国税部门的纳税人数量增加,工作任务加重,这些对于“营改增”的纳税人而言,从以前的由地方税务局征管到现在的国税局征管,对国税征管流程会比较陌生甚至无法对接,国税部门为了熟悉业务要不断进行培训,这对国税的征收管理是一次严峻挑战。目前实施的“营改增”由国税部门征收,附征的城建税等税种有可能最终也会划归国税部门统一征收,这无疑加大了征管难度和风险。然而从地方税务局长远来看,税收收入不可避免会出现明显下滑的趋势,这样将最终导致地方税收系统的征管职能弱化和地方税收增长乏力的情况。这些都给辽宁省税收管理带来很大的工作压力,提高了税收成本,加大了管理难度。
4.部分行业税负不降反增
“营改增”政策消除了服务业重复征税的问题,其初衷是为了减轻税收负担,然而在实行该政策后发现辽宁省部分行业税负不降反增。税负上升的纳税行业主要在于交通运输业。首先,辽宁省交通运输企业营改增后负税增加,税率由3%调整为11%,而且进项抵扣不足,人工成本、路桥费以及保险费等所占比重较大且无法抵扣。其次是物流行业,税率由营业额的3%变为抵扣后的11%,由于物流行业最终工作完成者都是个体户并没有发票,那么对于没有发票可以抵扣的物流公司,税率就由3%升至11%,这相比原来的税率就会高出许多。第三是会计服务行业,过去主要是交营业税,其适用税率为5%,“营改增”后适用6%的增值税率,也就是说,假定收入是10万元,过去要交的营业税是5000元,而现在同样的收入,就需要交纳增值税6000元。而会计服务行业主要是以人工费用为主,极少可抵扣的项目致使税负不降反增。
5.部分企业增加了新负担
总体而言,“营改增”政策减轻了企业税负,但也有部分企业增加了负担。如IT行业,主要以人力支出为主要形式,能够进行抵扣的物质成本极少,这部分企业不仅未享受到“营改增”改革带来的福利,甚至可以说对此类企业非常不利。由表3可见,2014年上半年IT企业利润为82.9亿元,2015年为70.6亿元,同比下降14.8%,同时所得税预缴同比下降了9.6%。“营改增”的总体目标是减税,但对于一些无法在日常业务中取得进项税发票的企业来说实际是雪上加霜。由于进项税额不能够抵减销项税额,因此无论是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其税基都未改变,而增值税的税率明显高于营业税税率,导致辽宁省部分企业产生了新的负担(见表3)。
表3 2014年、2015上半年辽宁省IT行业企业所缴纳地方税收额
6.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减少
“营改增”政策的目的是减少税收,因此此次调动而引起的行业税负的变化一定会影响商品产品的价格,而投入品价格的变化与行业税负的变化则会通过影响利润而对投资产生影响。由图1可见,“营改增”前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额呈上升趋势,改革后投资额呈下降趋势,“营改增”政策占据了很大一部分原因。如建筑业部分企业购置原材料、固定资产时,在“营改增”政策实施过程中,对于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不相同,在账务处理上要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将进项税额从原价扣除,而这些都是建筑企业的重要资产部分,这会引起相关财务指标的变化,从而导致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比实施营业税时企业总资产产生相当幅度的下降。
图1 2010—2014年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额
(一)挖掘潜在税源,强化征收管理
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财税体制改革对于经济发展起到最主要的作用,而“营改增”则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点。为了完善税收体制,应全面开展税源调查,挖掘潜在税源,对“营改增”后的资源税、房产税等地方税源做好加入“营改增”行列的积极准备,找准组织收入工作的切入点,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科学的收入计划,落实收入目标责任制,同时对新增税源进行规范化管理,坚持税费同征同管的工作思路,密切与人社、财政等部门的工作配合,规范收入不定的小税种,聚拢合并分散的税源,努力壮大税收规模,强化税收征管监督管理。
(二)扩大“营改增”行业范围,提高政府税收分成
“营改增”政策从制度管理上提供了从根本上优化税制结构、调整税收收入的重要契机。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推进,应适时将企业自建不动产列入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完善增值税抵扣制度,建立健全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因此,扩大“营改增”的行业范围,才能体现“营改增”政策的公平性,充分体现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对金融业、建筑业等重点行业,在加入“营改增”行列之前要强化征管,重点项目逐个销号,并尽快完善地方税制,从而提高地方政府的税收分成比例,使地方政府的财力不断壮大。
(三)运用“互联网+税收计划”,建立规范税收流程
“营改增”政策全面实施之后,增值税则归国家税务局管理,这一形式对于国税局来说也是一次全新的挑战。随着“互联网+”概念的提出,可以建议利用结合“互联网+”为“营改增”政策提出信息化的解决方案,帮助企业减少负税,加快转型升级。就此可以针对“营改增”的实施政策建立起一套规范化的流程,围绕企业的预算、合同、有效供应商管理,实现从预算编制、合同签订到结算付款一系列链接式管理,编制电子系统程序进行统一预算,后续的合同结算则通过银企互联网进行付款,供应商的选择只能选择电子系统里有效的供应商,发票可以和国税系统相结合,在线验证真伪,实现三流合一的简便税收流程,实现信息化监管。一是可以解决纳税造假的问题,二是方便了企业大数据的计算。由此看来,利用“互联网+”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长效机制,确保纳税人在税务登记、税款核定以及涉税违章方面的信息共享,从而做到真正的专业化管理。
(四)积极培育规范市场
市场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对辽宁省经济发展起决定性作用。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与协作对市场的规范公平要求远远高于传统工业发展对市场的要求。辽宁省是一个重工业较为发达的省份,积累了丰富的产业资源,形成了鲜明的产业特征,与第二产业的经济发展相比,第三产业相对滞后。营业税的征收主要是针对服务业这一行业,所以“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于辽宁省来说是个机遇,对于第三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可减轻多数服务企业的税收负担。辽宁省应借“营改增”政策实施的机会,努力培育规范市场,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实现制造业和服务业的融合,形成工业优势、资本优势和市场优势并驾齐驱。
[参考文献]
[1]韩晓琴,王一民.“营改增”对财税体制的影响及对策[J].税收经济研究,2013(10).
[2]周瑞,马广奇.基于企业角度的“营改增”效应分析[J].河北企业,2014(9).
(责任编辑:董博雯)
[基金项目]辽宁对外经贸学院校级科研项目课题“‘营改增’实施对大连地区财政税收影响研究”(项目编号:2015XJLXYB003)
[作者简介]曹嘉欣(1994-),女,汉族,黑龙江大庆人,本科生,研究方向:财务会计;李平(1978-),女,汉族,辽宁东港人,副教授,中级会计师,研究方向:财务会计、成本会计。
中图分类号:F06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6)01-015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