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 坤 张吉国
(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山东泰安271018)
中韩农产品产业内贸易水平实证分析
薛 坤 张吉国
(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山东泰安271018)
摘 要:韩国是我国重要的农产品贸易伙伴,中韩两国之间的贸易关系日益紧密。利用G-L指数、MIIT指数、VIIT指数和HIIT指数,考察1996—2014年中韩两国农产品产业内贸易水平。结果表明,中韩两国农产品贸易主要是产业间贸易,边际农产品产业内贸易以垂直型为主。为提高中韩两国农产品产业内贸易水平,提出以下建议:加强两国产业内贸易,提高两国农产品水平型产业内贸易的比重,深化双方沟通合作,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积极构建农产品进出口贸易促进体系。
关键词:农产品;产业内贸易;评价指标
2001年以前,中韩农产品贸易发展缓慢,贸易额变化不大,总量保持在10亿美元左右。中国加入WTO以后,面对更加自由的贸易环境,中韩农产品贸易额不断攀升,除个别年份受金融危机等因素影响有所下降,其余年份增长显著。2002—2014年中韩农产品进出口总额年均增长率为17.63%,其中,出口额年均增长16.01%,从韩国进口农产品年均增长率高达37.20%(见图1)。随着我国经济的平稳发展以及产业结构的逐步优化,农产品市场进一步开放,两国的农产品贸易也将持续快速发展。
图1 1992—2014年中韩农产品贸易额
产业间贸易是指同一产业产品单向流动,即只有进口或只有出口;产业内贸易则是双向流动,既出口又进口。与产业间贸易相比,产业内贸易有其优点:产业内贸易摩擦少,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贸易保护行为的发生;产业内贸易调整代价低;可以促进新兴产业、主导产业的发展等。产业内贸易又细分为水平型和垂直型产业内贸易。水平型产业内贸易是由于产品的一致性,贸易参与国同时进口和出口同一产业相同质量的产品,产品显著差异在于产品的品牌、设计、性能和售后服务等其他综合因素。垂直产业内贸易是指参与国进出口同一产业不同质量的产品,这类产品主要在附加值和技术水平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垂直型产业内贸易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参与国的专业化水平,提高发展中国家的贸易额,但以发展的眼光来看,由于出口的是低附加值产品,使发展中国家难以转变既存的相对劣势,不利于提高竞争优势和改善贸易结构。
在此背景下,对中韩两国农产品产业内贸易进行实证分析,有助于了解中韩两国农产品贸易发展的特点,进而对我国农产品出口提出相关建议,对促进我国农产品出口以及农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对产业内贸易水平和类型的测度主要使用静态指标、动态指标和分类指标等。
(一)静态指标
静态指标主要采用格鲁贝尔和劳埃德1975年提出的G-L指数,是指在特定的产业中,相对于该产业的贸易总量,描述出口被进口所抵消的程度,公式如下:
其中,GLi为i产业的产业内贸易指数,Xi和Mi分别为i产业产品当年的出口额和进口额。0≤GLi≤1,值越大产业内贸易水平越高。
(二)动态指标
G-L指数不能反映产业内贸易水平的变化,如果一国产业进出口同比例增长,G-L指数就会失效,因此仅运用G-L指数来衡量产业内贸易水平是片面的,一般还要引入另外的一个测算产业内贸易的指标:边际产业内贸易指数(MIIT)。具体公式如下:
其中MIIT为边际产业内贸易指数,ΔXi和ΔMi分别为i产业产品的出口额和进口额的一阶差分。0≤GLi≤1,值越大产业内贸易水平越高。
(三)分类指标
为了方便分析一个产业是以水平型产业内贸易为主还是垂直型产业内贸易为主,本文引进三个分类指标:边际总产业内贸易指数、水平型产业内贸易指数和垂直型产业内贸易指数。具体公式如下:
边际总产业内贸易指数:
水平型产业内贸易指数:
垂直型产业内贸易指数:VIIT=A-HIIT
其中,Xi和Mi分别为i类农产品当年的出口额和进口额,ΔXi和ΔMi分别为i产业产品的出口额和进口额的一阶差分。若VIIT大于HIIT,则说明偏向于水平型产业内贸易,反之则偏向于垂直型产业内贸易。
在WTO农产品协议中,定义农产品为HS体系分类中的前24章产品,本文按照HS体系的分类方法对中韩农产品产业内贸易进行实证分析,产品用HS章节表示,并对2014年中韩进出口前十章农产品进行重点分析,这十章农产品进出口额占当年农产品进出口总额的87.13%,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中韩两国农产品产业内贸易水平。
(一)静态指标
1996年以来两国农产品G-L指数一直处于0.3以下,说明中韩农产品产业内贸易水平较低,产业间贸易水平较高,中韩两国农产品贸易具有极强的互补性;但在中国加入WTO以后农产品产业内贸易水平呈逐年上升的趋势,G-L指数由2002年的0.11上升到2014年的0.27(见表1)。除了第17章(糖及糖食)和第19章(谷物等粮食制品)以外,其他各章G-L指数二十年间一直低于0.5,大多数的农产品都处于较低的产业内贸易水平。第7章(蔬菜)和第10章(谷物)G-L指数几乎为0,说明产业内贸易所占比重极小,几乎全部为产业间贸易。第17章产品在中国加入WTO以前主要是产业间贸易,之后主要为产业内贸易;第19章产品在2010年以前主要是产业间贸易,之后则转变为产业内贸易,2014年GL指数高达0.99,一定程度上要归功于我国农产品出口结构的优化。第21章(混杂的可食用原料)G-L指数在2001年以前一直处于下降趋势,2001年之后G-L指数不断上升,可能是由于中国加入WTO对于中韩两国混杂的可使用原料贸易产生了刺激作用,加强了两国间的此类农产品的产业内贸易。
表1 1996—2014年中韩主要进出口农产品G-L指数
(二)动态指标
总体来看,农产品的产业内贸易对中韩农产品进出口的带动作用较弱,MIIT指数在2010年之前大多数年份为0,2010年之后,产业内贸易对中韩农产品进出口贸易的带动作用逐渐增强(见表2)。第03章水产品MIIT指数波动较为剧烈,MIIT指数最小的年份为0,产业内贸易不具有带动作用,2012年达0.99,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剧烈变动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水产品受气候等各种不确定因素影响较大,使得两国水产品贸易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农产品贸易增额在某些年份出现不平衡的现象,贸易额的增加单方面由一国的进口或出口的增加引起。第07章食用蔬菜、根及块茎和第10章谷物年度间MIIT指数变动不大,处于0.1的水平之下,说明对贸易额的增加对产业内贸易的带动作用不明显。第21章在2001年之后边际产业内贸易指数相对之前较高,表明第21章农产品在中韩贸易中的变化量主要是由产业内贸易贡献的,这可能是由农产品的质量、规格或档次等方面的提高引起的,进一步表明加入WTO有利于提高我国进出口农产品的质量水平。
表2 1996—2014年中韩主要进出口农产品边际产业内贸易指数
(三)分类指标
中韩农产品垂直型产业内贸易指数值在大多数年份都显著高于水平型产业内贸易指数值,说明产业内贸易主要由垂直差异引起的,中韩农产品贸易中,中国主要进口高附加值农产品,出口劳动密集型农产品。长期来看,水平型产业内贸易指数呈现上升趋势,在2012年水平型产业内贸易超过了垂直型的产业内贸易,很大程度上说明了中国对韩国农产品贸易结构正在不断改善(见表3)。
表3 1996—2014年中韩农产品产业内贸易分类指标值
(一)结论
中韩两国农产品贸易主要以产业间贸易为主,各章农产品产业内贸易水平发展极不均衡,整个农产品产业内贸易在较低的水平逐年增长;中韩农产品贸易的增长主要是以产业间贸易方式为主,从农产品、分章农产品两个层次计算得出的边际产业内贸易指数均表明,中韩农产品贸易增长主要依靠产业间贸易;中韩农产品产业内贸易以边际垂直型产业内贸易为主,说明了我国出口农产品附加值较低,这与中等发达国家韩国还有一定的差距。
(二)对策建议
1.加强两国产业内贸易。依据产业内贸易的相关理论,从长远来看,产业内贸易要比产业间贸易具有更多的优势。因此应当实施出口农产品多样化和差异化的战略,促进农产品产业内贸易发展。在当前市场需求多元化的背景下,出口企业以及处于其上游供应链企业应大力实施出口农产品多样化,提高农产品异质化水平,并制定一系列的出口品牌发展路线,要在质量、包装以及宣传力度上多下功夫,增加出口农产品的附加值;同时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知名度,获得进口国消费者的认可。
2.提高两国农产品水平型产业内贸易比重。对于我国来说,水平型的产业内贸易要比垂直型产业内贸易所带来的收益更大,但中韩两国的农产品产业内贸易以垂直型为主,水平型产业内贸易较少,因此应加大农产品出口企业以及其上游企业的技术创新,提高我国出口农产品质量水平,优化我国农产品出口结构,从而提高两国水平型农产品产业内贸易的比重,为我国带来更多的贸易收益。
3.深化双方沟通合作,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中国与韩国在地理位置上比较接近,加强沟通合作可以极大地降低农产品的运输费用、节省企业成本,因此双方海关可以在通关便利方面进行沟通。一方面可以简化进出关手续,使农产品尤其是鲜活农产品能迅速进入对方市场,提高产品质量;另一方面要加大走私打击力度,使农产品通过正规渠道进入双方市场,提供良好的贸易环境。
4.积极构建农产品进出口贸易促进体系。政府应持续改善我国农产品进出口物流与供应链的软环境,不断健全农产品贸易管理体制,积极关注国际农产品贸易的新标准与新规则,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实现国内相关法规国际化,力求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我国农产品走出国门的障碍。同时,应加大对出口企业的支持力度,制定有利于出口企业的税收、财政、金融、保险等方面支持政策,促进我国农产品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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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彤彤)
[通讯作者]张吉国(1972-),男,山东五莲人,教授,研究方向:农产品市场与贸易。
[作者简介]薛坤(1988-),男,山东泰安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6)01-00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