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朝晖
最近十余年,对家庭教育立法的呼声又起。随着一些与家庭教育相关的恶性事件发生,这种呼声越来越高。但在实践上,家庭教育立法依然有几道坎。
首先是整个社会的法治环境不够成熟。当下社会,依然是使用行政指令多于法律执行。有些法律条文写得与行政文件差不多,只有原则性缺乏操作性,责权主体不明,遇到问题时弃之可惜用之无效。
其次,现有诸多法律条文的执法主体不明,以致违法事件发生后无人执法。假如颁布了《家庭教育法》,是否会有足够的执法人力来保障它实施,谁又能保证它的有效实行呢?
还有,中国家庭的经济条件差别巨大,城乡之间家庭教育的问题各不相同,对孩子教育到什么程度才符合法律规范,在实践中需要大量调查作基础才能做出界定。
比如,现在的大量留守儿童,显然他们的父母未尽到教育责任,而这些父母又是在自身生存难以保障的情况下离家远行的,城市入学的高门槛也在一定程度上隔开了务工人员和他们子女的亲近机会,对留守儿童的家庭造成困难,这个板子又该打到谁的身上?
家庭教育中更深层次的专业和观念问题,也较难以法律手段解决。只有改变了环境,父母的专业素养和行为方式改善了,孩子家庭教育的问题才能获得润物细无声的解决。
也就是说,家庭教育立法需要适当的社会条件作支持,需要政府的法治意识和能力提高作基础,需要家长素养和经济条件作根基,也需要立法者自身的专业积累作铺垫。
尽管有这么多的坎,积极推进家庭教育立法依然时不我待。要看到它是整个社会法治进程的一部分,必须在推动整个社会法治进程的过程中解决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