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饼隔年卖”还是“盒子隔年卖”?

2016-04-29 00:29张君雅
公民导刊 2016年9期
关键词:生产日期安全法月饼

张君雅

中秋节临近,各商场超市月饼销售火爆。但有北京市民发现在永辉、乐天玛特超市买回的北京二商集团宫颐府月饼包装盒上有两个生产日期,印迹清楚的日期是今年8月,模糊的则显示为去年8月。

对此,商家给出的解释为:“问题出在盒子上,月饼本身没有问题。”这让消费者如何信服?

去年中秋节前就有媒体报道,杭州富阳的方先生家里有盒“古董月饼”,生产日期是2005年,到2015年依然看上去完好无损。这样的月饼,谁敢吃?

对于商家给出的“问题出在盒子上,月饼本身没有问题”的说法,首先,新产品用旧包装,然后篡改生产日期,是相关法律规定明文禁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其次,依据以往的经验判断,一些商家能够把过期的月饼拉往农村偏远地区销售,就难保其不会将隔年的月饼再次销售。毕竟,商家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而为了这个目标,不惜冒着“绞首的风险”,这也是商家的本性。

当然,“月饼隔年卖”是否真的只是盒子问题,还需要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之后方能做出结论。但如果真是卖隔年的月饼,则已严重违法,食品安全、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尽快介入调查,然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商家进行相应的处罚,让其付出应有的违法代价,不敢逾越法规的“雷池”。

作为消费者,可以依据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进行索赔。最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这些类似的现象反复出现,其实是在警醒监管部门加大食品市场的检查力度,将监管关口前移,不要总让消费者自己去发现问题,去捍卫“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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