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以合同约定方式支付工程款

2016-04-29 00:29张永
公民导刊 2016年9期
关键词:工程款计价依法

张永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解决争议的主要依据是当事人在合同中合理合法的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行政机关和其他民事主体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对结算工程款的约定,依法受到保护。

审计是国家对行政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审计机关通过审计监督,发现监督对象违法或违反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或提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处罚,以保证财政领域的行政法治。

政府投资工程结算审计结论能否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取决于是否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其审计结果对施工单位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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