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所见古代湖南婚姻家庭制度

2016-04-26 05:59李俊强段玉珍湘潭大学法学院湘潭大学图书馆湖南湘潭405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婚姻制度

李俊强段玉珍(.湘潭大学 法学院;.湘潭大学 图书馆;湖南 湘潭 405)

刘 瑞 李爱宁 赵菁如(广西师范学院 师园学院 中文系,广西 南宁 530001)



地方志所见古代湖南婚姻家庭制度

李俊强1《国语‧楚语上》载楚庄王问申叔时如何教导太子,申回答说应该教之《春秋》、《诗》、《礼》等。这与中原各国几乎无别。段玉珍2《后汉书‧栾巴传》:“遣桂阳太守,以郡处南垂,不闲典训,为吏人定婚姻丧纪之礼,兴立学校,以奖进之。”
(1.湘潭大学 法学院;2.湘潭大学 图书馆;湖南 湘潭 411105)

摘 要:古代的湖南,汉族与少数民族同生共存,汉族的婚姻制度主要受儒家礼教的影响,婚姻关系强调由礼来调节;而少数民族聚集区则不同,更多地保留了本民族原生态的婚姻习俗。两者并驾齐驱,相映成趣。但随着汉族在政治与文化上统治的加强,少数民族婚姻习俗也在趋于汉化。 三海岩为北宋陶弼于治平二年开辟,经其命名赋诗后,历代文人墨客相继有作,至今已形成了颇为可观的摩崖石刻群。三海岩位于今钦州市灵山县,自2013年1月起,作者等人多次前往三海岩开展田野考察,考察范围包括宋至民国时期大部分现存的摩崖石刻。三海岩主洞口的23幅摩崖石刻相对集中,作者对其进行了详尽的考察,每幅石刻的年代、作者、主题、尺寸、书体、行数、保存程度和内容作有详细的文字著录,并对石刻的位置绘有示意图作标记。

关键词:婚姻制度;婚姻习俗;家法族规 三海岩;摩崖石刻;陶弼;田野考察

引 言

古代的湖南,汉族与少数民族同生共存,汉族的婚姻制 度主要受儒家礼教的影响,婚姻关系强调由礼来调节;而少数民族聚集区则不同,更多地保留了本民族原生态的婚姻习俗。两者并驾齐驱,相映成趣。先秦时,随着楚国与中原地区文化交流的加深1《国语‧楚语上》载楚庄王问申叔时如何教导太子,申回答说应该教之《春秋》、《诗》、《礼》等。这与中原各国几乎无别。,其士大夫阶层的婚姻情况与中原地区应已接近。楚国士人的婚礼日渐注重“六礼”程序。这应该是贵族与中原诸国通婚时学来的;上行下效,最终推广至整个士大夫阶层。秦汉以后的湖南成为统一王朝的郡、国,汉族聚集区的婚姻关系依礼而行,各级官员把在辖区内推行符合礼制的婚姻规范作为重要职责2《后汉书‧栾巴传》:“遣桂阳太守,以郡处南垂,不闲典训,为吏人定婚姻丧纪之礼,兴立学校,以奖进之。”。南来汉人对自身文化的优越感使之自动屏蔽了“夷狄”习俗的影响。但儒家文化并非湖南核心区域内唯一的占统治地位的文明形态,地处南方的楚国可能更信服老子的理论甚至原生态的习俗。儒家在思想领域的一统有赖于封建王朝在政治上的大一统,思想的大一统则是利刃之后的软刀子。而湖南地区的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自成体系,跟汉族差别较大;但随着汉族在政治与文化上统治的加强,少数民族婚姻习俗也在趋于汉化。

一 汉族区域的婚姻制度

汉以后,儒家礼教逐渐成了湖南区域在婚姻制度领域的官方观念,表征如下:

(一)婚姻意识上儒家化3有的记载反映,湖南的婚姻习俗与中原地区有别。如宋代范致明《岳阳风土记》说:“湖湘之民生男往往多作赘,生女反招婿舍居,然男子为其妇家承门户,不惮劳苦,无复怨悔。俗之移人有如此者!”又说:“鄂岳之民生子计产授口,有余则杀之。大抵类闽俗。”

1.男女贞节观的儒家化。一般认为贞节观乃女子所独持的操守,其实古人对男子也有贞节方面的要求或引导。早在秦代就有“夫为寄豭,杀之无罪”(《史记·秦始皇本纪》)的法令。《唐律》规定:“诸有妻而更娶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唐律疏议·户婚律》)明清律典亦有类似规定。清《宝庆府志》卷四四《士女表一·士民》也说:“士厉忠义,女多苦节。”“义”当然包括要重视夫妻情分在内。同书卷一三一《国朝耆旧传六·孝友下》又载:邵阳人唐邦发“尝薄暮遇私奔妇,力拒之”。卷一三七《国朝耆旧传十二·善行上》也载:新化人杨可需“两拒奔女”。表彰的正是男人的守节。同书

清《宝庆府志》卷一四一《列女传一·明》载:邵阳胡氏“值大水,一夕中夜水骤涨……氏必衣而后行。衣讫,水已滔漫不可复出。其夫弟忽忆嫂未出,赤身立水际大呼,氏合目摇手曰:‘羞死与溺死等,汝未衣勿近我。’水势愈急,遂赴水死”。清《衡阳县志》卷八《人物·列妇传》:“遇寇、逼嫁、羞愤时,或投水、被杀、赴水、自刎、坠崖,或殉夫自经、赴水、不食、服毒、自刭。”自杀的原因与方法都多。此种境况的出现,表征了主流理念地根植人心;越到封建社会后期,对贞节的恪守越成为妇女的行为自觉。清《衡阳县志》卷八《人物·列妇传》载:明嘉靖时,宁代伯妻伍氏说:“妇人结缡,义不再醮。”而嘉庆时,杨大由妻萧氏言:“无礼而生,不若有礼而死也。”清《长沙县续志》卷八《列女》载:杨龙安妻钟氏“父母逼之嫁,氏不许……泣曰:‘吾守夫志,非守夫产也;吾全吾节,兼全夫宗也。’”甚至长沙地方的习俗,女子命名多以贞为字,曰某贞。(清《长沙县志》卷十六《风土·妇女》)把妇女应随时准备做贞节烈女的意识嵌入骨髓。这种扭曲化的贞节观,不单单葬送了妇女的幸福,其实也葬送了男人的幸福。因为妇女要从一而终,所以休妻往往行不通;士大夫又爱惜虚名,忌惮清议,往往也不敢随意休妻,纳妾了,却带来了家庭成员的增加与随之而来的家庭内关系的紧张。这样的家庭生活很难有幸福可言,而只是为了维系妇女的贞节和男人的传宗接代的使命及家族表面的和睦而存在的。寡女恪守贞节可以得到社会的认可甚至国家的褒奖;男人随意纳妾又不受限制。儒家在婚姻观上所秉持的逻辑早被篡改得面目全非。

2.家族观念日益增强。史学家陈寅恪先生《王观堂先生挽词并序》曾说:“吾中国文化之定义,具于《白虎通》‘三纲六纪’之说,其意义为抽象理想最高之境。”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首先提出三纲之说,即君臣、父子、夫妇。也曾提出五纪之论,但其所指并不明确。后世学者在此基础上发挥引申,到东汉班固整理《白虎通义》时明确提出“三纲六纪”之说,“三纲者,何谓也?谓君臣、父子、夫妇也。六纪者,谓诸父、兄弟、族人、诸舅、师长、朋友也。故《含文嘉》曰:‘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何谓纲纪?纲者,张也。纪者,理也。大者为纲,小者为纪。所以张理上下,整齐人道也。”随着“三纲六纪”等儒家核心理念地提出、完善,儒家的价值观逐渐深入人心,进而浸润到社会的各个角落,以重“亲亲、尊尊”为原则的礼法观念使家族观念日益增强。在这一变化过程中,湖南的一些地方官吏儒家化的理政方式,也影响到百姓的道德情操。《后汉书·循吏传·卫飒》载:“飒(为桂阳太守时)理恤民事,居官如家,其所施政,莫不合于物宜。视事十年,郡内清理。”把居官理政当作家事来处理,讲究礼仪忠恕,正是儒家信徒的特点。《后汉书·循吏传·许荆》载:“和帝时,稍迁桂阳太守。郡滨南州,风俗脆薄,不识学义。荆为设丧纪婚姻制度,使知礼禁。尝行春到耒阳县,人有蒋均者,兄弟争财,互相言讼。”许荆因此自责,上疏朝廷法办自己;两兄弟很内疚,转而请求处罚自己。于是,许荆“在事十二年,父老称歌”。

随着六朝时南来的汉人日多,儒学的影响力也日益加强,湖南核心区的风俗与中原地区已无差别。《晋书·殷仲堪传》载:“桂阳人黄钦生父没已久,诈服衰麻,言迎父丧。府曹先依律诈取父母卒弃市,仲堪乃曰:‘律诈取父母宁依殴詈法弃市。原此之旨,当以二亲生存而横言死没,情事悖逆,忍所不当,故同之殴詈之科,正以大辟之刑。今钦生父实终没,墓在旧邦,积年久远,方诈服迎丧,以此为大妄耳。比之于父存言亡,相殊远矣。’遂活之。”《南齐书·孝义传》载:“(齐高帝萧道成)建元三年,大使巡行天下……武陵郡邵荣兴、文献叔八世同居……武陵范安祖、李圣伯、范道根五世同居。零陵谭弘宝、衡阳何弘……四世同居,并共衣食。诏表门闾,蠲租税。”清《衡山县志》卷四《人物》载:文源赋“子姓三百余,同居一村,家法严明,无乖争者。”《宝庆府志》卷一二三《耆旧传·孝友》载邵阳人曾璿“四世合爨,称于乡里”。范约“以五世同居,一门雍穆称”。还有七世同爨者。4《宝庆府志》卷一二九《国朝耆旧传四‧孝友上》所载邵阳人胡之远事;《衡阳县志》卷七《人物‧孝义传》所载明万历中江朝翰事。政府对此多加褒奖。《长沙县志》卷三六《拾遗》载:“宋时潭州瞿景鸿五世同居,赐诏旌表门闾。又,(宋真宗)咸平中潭州李耕聚居至七百口,数十百年,诏加旌表。”5《长沙县志》卷二三《人物一》记载与此无别,还说宋真宗因此而蠲去了李耕的课调。宋朝开始兴起的“义庄”6最早的“义庄”,应是北宋范仲淹在苏州家乡而设。北宋钱公辅有《义田记》一文,专述范仲淹设立义田之事:“方贵显时,置负郭常稔之田千亩,号曰义田,以养济群族之人。日有食,岁有衣,嫁娶凶葬皆有赡。择族之长而贤者主其计,而时共出纳焉。”后来,此制度被朝廷在民间推广。制度,提倡家族聚钱来祭祀、赈贫、助学,也是家族观念趋强的重要原因之一。

此外,南方地区家族观念增强的另一重要标志是家谱、族谱的修订与不断更新,而在北方地区反没有南方这么特出。此方式使本已涣散的族姓成员得以联系起来,认同感、归宿感日强。历代统治者也极认可这种做法。充分说明了儒家“家国一体”的核心理念,历代王朝是深信不疑并极力宣扬的。

(二)婚姻程序上遵礼而行

清《宝庆府志·武冈志》载:城步“婚礼自问名以至纳采、请期、亲迎,概遵古制。”清《湘阴县志》卷十四《风俗·婚》载:“古有六礼,今所存者纳采、请期、亲迎而已。初议婚,彼此具书,谓之回庚。男家自定昏期,告于女家,谓之报日。遣使具衣服、首饰赍送女家,谓之过礼。至期用鼓乐彩舆,男亲迎于女家,谓之接亲。”这是西周婚姻“六礼”的延续。儒家不齿的卑贱之人也渴望依礼成婚,“明媒正娶”、“名正言顺”的观念已深入人心。清《长沙县续志》卷十二《志遗》载:“谭意歌乃妓人,与潭茶使张某相得,有子,张后如长沙,意曰:‘汝已有室。’拒之,张曰:‘吾妻亡矣。’意曰:‘通媒妁,行六礼,乃敢闻命。’张如其请,挈归京师。”

婚姻成立注重门当户对;强调良贱不婚,同姓不婚。《宝庆府志》末卷载:“婚娶必择阀阅相当者,求婚则请媒,祈字、许字则有纳采、问名之礼,逾年则有行聘之礼,及婚则有亲迎之礼。”该书卷九六《刑书》又载:“夏良俊丧父母而养于叔父文炳,文炳以婢罗氏妻之……(颜尧揆)数其不应以婢妻兄子也。”《宝庆府志·武冈志》载:“僻远之乡,有同姓为婚者,诘者则曰同姓不同宗也。”《宣统湘潭白沙陈氏支谱·家训》规定:“夫妇合二姓之好,嗣续所系,私奔固属蔑礼,而同姓尤为渎伦。”7李交发主编《中国法制史》第十章《家族法》,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35页。如同姓为婚者,则“六房协同,禀公惩戒”。8《民国义门陈氏大同宗谱‧训诫》。转引自李交发主编《中国法制史》第十章《家族法》,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35页。

另外,“夷”夏一般也不通婚,清《衡阳县志》卷七《人物·列传·范汤刘彭萧马列传》载马游龙说“回俗不与内民结昏。”即回民不与汉人通婚。

(三)妇女地位日趋低下

家族观念的增强致使男性权力被绝对化、权威化,妇女的地位势必逐步下降。很多女人还没出生就注定了悲惨的命运,湖南地区严重的溺杀女婴现象就能证明这一趋向。出于劳动力、兵源、养老送终等方面的考虑,春秋战国时期重男轻女之风已经很盛,《韩非子·六反》载:“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出父母之怀衽,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历代统治者对此采取的放任态度,使这种恶俗难以根绝。加之,儒家理念的介入,重视男性的权威,反对女性的强势,进一步促使这种恶俗泛滥发展。湖南溺女婴的现象很严重,越偏远的地方此风越盛。《宝庆府志》卷一三一《国朝耆旧传六·孝友传》载,邵阳尹道枢“闻有生女不举者,每解囊救之”。同书《国朝耆旧传十三·善行下》载邵阳王代恕“其地多溺女……代恕遂捐赀拯之”。《长沙县志》卷二十《政绩二》载同知赵宁《请禁溺女详》言:“此邦风俗,向有溺女陋习,至今相沿,牢不可破。”至清朝中期此风仍烈,《湖南省例成案》第三卷《户役·田宅》“酌议建育婴堂收养婴孩”一文载:“因访闻楚俗生女类多淹溺,而生儿亦不无遗弃,甫出母胎即向盆中毙命。”在湖南各地的地方志中,类似这样的描述很多,清政府曾令地方多建育婴堂收养婴孩,主要即是女婴。

古代湖南养童养媳9与强嫁寡妇之风很盛。这种做法是有悖于礼经的。《湖南省例成案·婚姻卷九》“严禁童养媳妇、强嫁孀妇、卖产回赎、惩治讼师各条”载:“湖南小民非必有饥寒之迫,‘七出’之犯,而辄休卖其妻。其妇人亦随波逐流,恬不知耻……以致前后两夫面同质讯,断合断离毫无系念……皆由湖南风俗非系血抱即属童养。”又说:“湖南恶俗:夫死未及数月,其夫父母之伯叔兄弟,或妇人之父母伯叔兄弟视为奇货,沟通无赖媒棍出庚议嫁。且有彼此隐瞒或因需索阻,当即便集众强抢致相讦讼。甚至有志在守节之妇而族党希吞家财,亲邻图分财礼,强行夺志者。”民间父母多以女儿多谋财礼为求,男家多有不得已而在妇女幼小时低价买为童养媳者,政府对此也放任自流。有官员发感慨道:“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古礼于斯但宜于古而不能行于今者……故有三朝聘定血盆抱养之陋举……(靖州)苗

9 有学者从“走马楼吴简”中发现吴国时即存在妻大夫少的现象,认为可能在那时湖南就有童养媳之风。参见高凯《从吴简看孙吴初期长沙郡吏民的生活习俗》,《许昌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风颇重财礼,贫不能及笄而娶,故各算婚少小不费多金,更有养女之家,甘听抱养,亦权宜减口之计。故古礼只可行于诗礼之家,不可必于穷寒之户。”10《湖南省例成案‧户律‧婚姻卷九》“婚姻聘定迟早应听民便,典卖田产毋庸定年限……”条。

此外,湖南还遗留有抢亲的风俗,《湖南省例成案·户律·婚姻卷九》“告戒抢亲恶习各条”载:“人情即易变更,而立有婚书确然可据……闻湖南抢亲之弊多缘婚书不立。”又说:“妇女难得,户多旷夫。谋娶谋抢之风因之以起。”甚至有将妻妾作姊妹卖给别人为妻以谋财者。11《湖南省例成案‧户律‧婚姻卷九》“将妻妾作姊妹卖于人照律问拟……照例分别定罪”条载:“(假嫁妻于人),骗财之后,复串通主嫁之人潜行藏匿,架控拐略,领妻归家,致令娶妇之人人财两空。”这反映的应是少数民族或汉族与少数民族接壤处的民风。

二 少数民族聚集区的婚姻习俗12

汉朝时,湖南少数民族势力仍很强大,据《汉书·西南夷两粤朝鲜传》载:“南方卑湿,蛮夷中西有西瓯,其众半羸,南面称王;东有闽粤,其众数千人,亦称王;西北有长沙,其半蛮夷,亦称王。”可知当时不少南方的族群都被冠以“蛮夷”之号。汉人习惯称南方少数族群为“蛮”;其实当时的不少族群在当地并不比汉人少,他们给邻近的汉族政权造成了很大的威胁。《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载:“秦昭王使白起伐楚,略取蛮夷,始置黔中郡。汉兴,改为武陵。岁令大人输布一匹,小口二丈,是谓賨布。”《宋书·夷蛮列传》载:“居武陵者有雄谿、樠谿、辰谿、酉谿、舞谿,谓之五谿蛮。而宜都、天门、巴东、建平、江北诸郡蛮,所居皆深山重阻,人迹罕至焉。”聚集在现今湖南与周边诸省的交界地带的少数族群,因有天然地理屏障的保护,便于和汉族政权分庭抗礼。在湖南的“蛮”族相当一部分成了后来的苗族;而土家族据学界的研究并非湖南原居民,而是外来少数族群发展而来。

(一)苗族的婚姻习俗

清康熙年间,湖南布政使阿琳主持绘制了《红苗归流图》,在描述湖南、湖北、贵州东部方言区苗族婚礼时说:“苗族无婚嫁礼,凡男女婚定之后,及笄,约日过门。女着花领袖、短衣裙,错以彩线,蔽膝,挽髻跣足,手执长柄雨伞,路远者缚鞋柄上。”清段汝霖《永绥厅志》载:“苗人婚嫁亦犹买物,不识问名纳采之理。惟讲牛马数目,遣牙郎传说。牙郎者,即苗中媒人也。必用牛马五六只始易一妻。说成,择危日迎娶,新妇衣月白衣,擎伞步行,半撑半揜,名曰遮羞伞。父母兄弟戚属相随送至夫家。陪嫁之物,自牛羊以及犁耙等无不备具。不由大门,穴壁以入,登火床,男女杂坐。新妇不许左右视,视则夫不喜,以为妇有异心也。各食饭一盂,鱼肉一片,糟酒一瓯,次赴同寨伯叔家,各如数饮食者,返室即成夫妇,但不同宿耳。”又说:“苗民无同姓不婚之嫌,然属亲族亦不相配。完婚日,新妇与母同宿,必婿馈妇母银始去,名曰娘银……富厚之家见他苗有女美者,令其子牵女背,名曰抢亲。女家亦利其有,不更许人。亦通媒妁,议财礼。其处女与人通者,父母知而不禁,反以为人爱其美。若犯其妻妾,则举刀相向,必得钱折赎而后已。夫妇不相得,则夫弃妻而另娶,妻弃夫而另适。至上下奸淫,旧亦仅见,近渐知重伦纪矣。”从这些记载可知,在自以为开化的统治者眼中,苗民的婚姻习俗比较落后,虽说也有一些民族仪式,但既不遵礼又没既定模式,婚姻等同于卖物购物,未婚男女对性不甚禁忌,已婚男女并不强求婚姻的维持,和则一起生活,不和则可各自另找他人。如此婚姻习俗,难怪汉族统治者们目之为“蛮夷”了;若能把他们改造过来,那就是“归流”了。

至现代学者凌纯声、芮逸夫于20世纪30年代到湘西等地调查时,苗族的婚礼很多方面与汉族已无太大差别了。13详见凌纯声、芮逸夫《湘西苗族调查报告》,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95-98页。

(二)土家族的婚姻习俗

学界一般认为,土家族是历史上巴人的后代,公元前316宋仕平《土家族传统制度与文化研究》,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第115页。年,秦灭巴,设立郡县,秦开始了对巴族的统治。14《华阳国志》卷一《巴志》载:“周慎王五年(即公元前316年),蜀王伐苴,苴侯奔巴。巴为求救于秦。秦惠文王遣张仪、司马错救苴、巴。遂伐蜀,灭之。仪贪巴、苴之富,因取巴,执王以归。置巴、蜀、及汉中郡。分其地为四十一县。”后世一般对土家族等少数民族聚集区采取“羁縻”政策,再后来又在其内部有实力的人中选出土司,实行土司统治。

土家族的婚姻形式经历了兄妹婚时代、同姓婚时代及一夫一妻制时代。流传至今的《摆手歌》,就表现了土家族祖先“补所”和“雍尼”克服血亲禁忌而成婚的过程。15详见宋仕平《土家族传统制度与文化研究》,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第100-102页。关于同姓为婚,清《永顺府志》卷四就记载了“同姓为婚,嫁娶背负”的风俗。清《保靖县志》卷二也记载了“同姓为婚,婚嫁不用轿,背负新人,男女混杂”的婚姻习俗。

土家族的婚姻习俗中还流行骨种婚、抢婚、二婚亲或转房婚等。所谓“骨种婚”就是姑表婚,如清乾隆时修纂的湖北《鹤峰州志》载知州毛峻德《文告》言:“本州土俗……娶妻不论同姓,又异姓姑舅姊妹,罔顾服制,否则指云让亲。”而清《永顺县志》卷六载毛峻德颁布的《条约》中第五条言:“土司旧例,凡姑氏之女必嫁舅氏之子,名曰‘骨种’。无论年之大小,竟有姑家之女年长十余岁,必待舅氏之子成立婚配。”又言“古俗生女先尽舅家定亲,有‘舅家要,隔山叫’之语。女若另嫁,未归舅家,舅家要得赔偿金。”至于“抢婚”的习俗,在古时可能时常发生,而在后世一般成了一种象征性的仪式,陆游在《老学庵笔记》中曾记载:“辰、沅、靖州蛮……男未娶者,以金鸡羽插髻,女未嫁者,以海螺为数珠挂颈上。嫁娶先密约,乃伺女于路,劫缚以归。亦岔争叫号求救,其实皆伪也。”而“二婚亲”是指男子再娶与女子再嫁,说明了土家族在婚姻上的自然性,不像汉族拘泥于礼教而忽略人的幸福。“转房”婚也称“接房”婚,是指兄亡,其妻嫁弟;或弟亡,其妻随兄。但在湖北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转房婚仅限弟媳嫁夫兄,而兄死其妻不得改嫁其弟。因为民间普遍认为,兄嫂比母,弟娶之则有乱伦之嫌。16宋仕平《土家族传统制度与文化研究》,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第115页。从这些记载可以看出,土家族婚姻成立自有一套自己的礼俗。

结 语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讲,在中国的民间社会里,百姓对习俗与观念的遵从更自觉主动;而对国家的法律规定,一则由于素养的关系难以遍晓,再则由于惧怕的关系不欲知晓:法律规定常常被巧妙地规避了。习俗各地有别,法律却统一划一。因此习俗是合理而易遵行的,法律是冷硬而被迫遵守的;加之,家法族规的约束更具体与直接,法律被规避就成为经常之事。只有在发生了民间社会难以解决的恶性事件以后,法律才得以介入,依法办事。若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来考量,民间社会中相当数量的“婚姻”是非法的。国家法律对民间婚姻习俗的影响常常是微弱的17如婚姻“六礼”被简易化,首倡者应非达官贵人,而应是一般民众;后来,民间的做法被达官贵人提炼升华。又如,汉族很重视血脉纯正,故力主“同姓不婚”,也反对姑表成亲。对这些礼制的漠视,也应该是“小人”才敢做的。但陈习破除之后,受惠更多的往往是“君子”。;若不想被民间社会动辄规避,国家的婚姻制度就必须做出调适18如《大清律例》“尊卑为婚”条规定:“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但在民间此类婚姻却普遍流行,是谓“亲上加亲”,法律禁而不止,百姓恋栈不返。雍正八年不得不再定例:“外姻亲属为婚,除尊卑相犯者,仍照例临时斟酌拟奏外,其姑舅两姨姊妹,听从民便。”这正体现了民情对法律的影响。到乾隆五年修律时,这一规定就被修入了大清律中。。历代史志里面记载的贞节烈妇代不乏人,宋朝以后尤其如此。19清人方苞曾在《望溪集·岩镇曹氏女贞烈传序》中说:“尝考正史郡县志,妇人守节死义者,周秦以前,可指计。自汉及唐亦寥寥。北宋以后,则悉数之不可更仆矣。”但乡间社会中应并不多见,正史之记载、道学家之鼓呼与现实相差应有天壤之别。个别人对礼制的畸形恪守被有意地放大为一般人的态度。正因其特出,才被史家大书特书,而常态的生活是难以编撰的。

我们反观苗族、土家族的婚姻习俗,许多都是从古至今一直如此的,很真实、很具体。不知汉族原初的婚姻习俗是否也与之相类,只是后来被日益政治化、儒家化,婚姻的真实意义被日渐扭曲;最终,民间婚姻宁愿信从习俗,也不听从法律、说教。这种体制化的婚姻观如今仍需反思。

(责任编校:张京华)

三海岩洞口摩崖石刻的田野考察

刘 瑞 李爱宁 赵菁如
(广西师范学院 师园学院 中文系,广西 南宁 530001)

一 说 明

三海岩在今广西钦州市灵山县,宋代治平二年陶弼开辟 并命名,取“三为沧海,三为桑田”之义。

陶弼(1015-1078),字商翁,湖南永州祁阳人。其人多有军功,却工于诗文,历任广西、湖南九郡知府,《宋史》有传。治平二年,陶弼时任钦州知州,在休假还乡的途中,发掘了这一胜处,并为之命名。宋王象之《舆地纪胜》卷一百十九载:“三海岩:在灵山县西二里,一钱岩、一月岩、一龟岩,治平二年陶弼始访得之,总名曰三海岩。”[1]640明林希元《嘉靖钦州志》卷一载:“三海岩,在石六峰之下,其岩纯石而内虚,高广如堂室。其顶石乳森森,下垂如滴,文如缨络之状。一曰龟岩,一曰月岩,一曰钱岩。宋州守陶商翁过此,见螺蚌之异,疑古沧海之变,故名。赋诗以纪其胜,自后文人相继有作。”[2]19下引陶弼《题三海岩》诗及序。

2013年1月至今,笔者等先后多次赶赴灵山三海岩开展田野考察。摩崖石刻是金石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第一手资料,对其考察研究,一来留存资料,方便后续研究;其次开展对其学术价值、文物价值的探讨,有助于广西地域文化及摩崖石刻的研究。为便于研究,笔者将三海岩内的摩崖石刻分为数个区域,依照实景分别绘制了摩崖石刻分布图,在此基础上进行研究。并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已正式发表《三海岩之月岩东壁摩崖石刻的田野考察》、《吴兴祚三海岩诗刻小考》、《清施世骥三海岩诗刻校理与考辨》等文。本文详细考察的区域为三海岩洞口,再结合拓片与相关地方志等资料,笔者较为详细全面地把握了洞口现存摩崖石刻的状况,并依照实景绘制了《三海岩洞口摩崖石刻分布示意图》,可以清楚的认出石刻与石刻之间的相对位置及大小。所收石刻自明至民国时期,共计23幅,从上到下、从右至左标记出连续的序号,文字著录中的序号与示意图相对应,每条详细标明每幅石刻的年代、作者、主题、书体、行数、尺寸(长×高,单位:厘米)、保存程度和内容。为便于阅读,石刻内容予以新式标点。

二 著 录

1.佚名石刻,年代、作者不详,26×60,磨蚀严重。

2.明林锦题记①清张孝诗、梁炅《嘉庆灵山县志》“弗”作“不”、“因”作“用”,《六峰山风景名胜区崖刻选》 “董其役者”作“董其后者”误,当以石刻为正。,楷书,十一行,46×60,完整。内容为:“灵山新城,昔余尹是邑时所创,继牧廉郡,每欲甃砌,顾力弗赡。兹叨奉敕巡镇边疆,爰命兵民并力包砌。经始于成化庚寅十年丙午,毕工于次年阳月庚申,董其役者,把总指挥周瑄也。兹用告成,忻赏是岩,以劳士卒。因书以记岁月云,时龙集辛卯季冬朔旦吉,三山连江林锦彦章志。”[3]715

3.清康熙辛卯年李铨《辛卯腊偕韩明府鹤汀游三海岩》、韩锦和诗诗刻二首,行书,十二行,68×87,完整。内容为“混沌钟灵异,舍弘破一元。岩开真面目,洞辟别乾坤。草木千年秀,诗人几辈②《六峰山风景名胜区崖刻选》 “几辈”作“几辇”,误,当以石刻为正。存。浪游成信宿,恰喜接平原。尤阳剌史、铁岭李铨。万里无飞雁,人犹到此间。探奇心旷达,缅古意幽闲。屐蚀苍崖破,诗皴藓薛斑。风流来剌史,胜迹纪乌蛮。灵阳令韩锦。”[4]234

4.宋陶弼撰《题三海岩》、明嘉靖癸卯年翁溥书题记一幅①清张孝诗、梁炅《嘉庆灵山县志》“朝告”作“朝命”、“岚嫩”作“风嫩”,后有批注:“又按,盖志采录此记亦间有异,殆所谓人之患在好为人改也。”。,行书,二十行,240×110,完整。内容为:“宋治平二年春,诏徙灵山,治于石六山下以便民。夏五月,余得朝告还湖湘,道由兹山,爱其林交水回,岚嫩石瘦,谓其下必有胜处。遂命邑官除道刊木,徒步而进,果得三岩于榛莽间。其一呀然云际,天光内通,如半月破;一若巨龟壳,侧倚崖下;又中洼上隆,前后卑昂,状如覆鼎,盖如曲突灶,上端有阴壑,刀布藏焉。樵人百方,力不能到,下有磐石,螺蚌负之。余疑上古之时海变于此,《诗》云:‘高岸为谷,深谷为陵。’岂空言哉!乃名之曰‘三海岩’,复为诗一章,以附新邑图经云。崇仪使、广西铃辖兼安抚都监、知邕州陶弼撰,明按察佥事、前进士吏科给事中翁溥书,知县陶桓刻石。嘉靖癸卯岁立夏日。”[3]715

5.明嘉靖四十四年刘公望无题诗刻一首,行草书,七行,57×52,基本完整。内容为:“岩中景象最幽玄,人昭由来不□□。造物似曾用□□,奇观应自有泻天。泉从石窍涓涓落,风在松梢习习生。不识仙翁今何所?蓬莱长在六峰前。丙寅岁仲夏吉旦,莆涓川刘公望题。”

6.明刘之柱无题诗刻一首,行书,十二行,90×73,完整。内容为:“岭表岧峣屹此山,皇华历遍一跻攀。丹岩翠巘开仙仗,海市蜃楼涌洞间。天半声来松有籁,竹边影动月临湾。嶙峋景胜浮三岛,安得巾车数往还。巡历灵山,潘别驾邀游三海岩,十洲、三岛未易夸也,漫赋以志胜游。洛源刘之柱。”

7.明叶本真无题诗刻一首,行草书,十一行,90×60,略有磨蚀。内容为:“洞内□□□□□,洞外无锁白云封。洞中气脉通三海,洞口山形拥六峰。洞上三春桃烂漫,洞前四季草朦胧。洞空仙子在何处,洞里金丹老卧钟。万历一十九年三月吉,钦差采珠、原奏官、浙江龙游叶本真书。”

8.明嘉靖二十二年徐九皋无题诗刻一首,行草书,十一行,115×65,基本完整。内容为:“靡靡独行迈,契契心烦纡。兹岩表灵异,杖策暂②《六峰山风景名胜区崖刻选》“暂”作“凿”,误,当以石刻为正。踌躇。青冥结崖崿,桂树扶路衢。丹溜莹心魄,石髓慰饥劬。登峰眺倒景,嗒然百虑祛。徘徊白日晚,凉飚袭我裾。俛仰观古今,羁绁复何如。嘉靖癸卯季冬四日,会稽徐九皋书。”[4]130

9.明嘉靖二十七年佚名诗刻一首,草书,八行,75×130,文末被刬数字。内容为:“行途望灵山不登,怅然有作,寄此山中,当予至耳。诸峰环绕白云间,奇者人称石六山。石庵门乘潮相对,那知遏尔竟难攀。通天微雨肩舆游,出洞遥看双鹤闲。更外识语桥断处,流泉草深声潺潺。嘉靖戊十一月十九日[后缺]。”[4]139

10.明李榆无题诗刻一首,草书,十行,160×90,基本完整。内容为:“洞里玲珑号最奇,六峰耸处白云飞。驰观图画天然妙,伫立空亭振缁衣。石外孤鸿声应寡,溪前只鸟关德机。游人不尽登临兴,一啸岩路带月归。虹宇李榆题。”

11.明朝嘉靖戊午李悬《灵山春望》诗刻一首,草书,十二行,168×68,基本完整。内容为:“望入此山际,风寰如有神。通天岩带雨,野寺树连云。岳降泉生角,歧鸾本为文。如何擅形胜,王天独嶙峋。嘉靖戊午春,广西李悬书。”

12.明隆庆戊辰徐栋诗刻二首,楷书,十二行,74×80,完整。《赴灵山任》内容为:“出宰灵山路八千,海天担子我分肩。应酬今日承来龙,敢负当年坐破氊?独乐岂如百姓乐,要钱那直一文钱?古时多少循良吏,留得声名世世传。此予志也,被论改任,勒石纪之。”又《游三海岩》内容为:“混沌谁将此室开?虚明宏敞净无埃。好夸石柱擎天盖,渐翫泉珠点地苔。钟乳精美成画壁,巉岩气象锁蓬莱。休嗟云鹤乘仙去,还有清风洞口来。隆庆戊辰孟春月,知县、南陵吉轩徐栋书。”

13.清韩锦无题诗刻一首③黄元基《乾隆灵山县志》“凭”作“空”,“净”作“静”,“晤”作“悟”,且题为“庚寅岁杪同沈子景范游三海岩”,误,当以石刻为正。,行书,十行,50×55,完整。内容为:“斧凿何年自,凭山一洞悬。龙蟠千岁窟,凤穴几重天。壁敛蛮烟净,门当海日圆。石幢风不动,吾已晤三禅。同区定山、姜伯隐、方晋侯、胡圣颐游三海岩洞,灵阳令、玉溪韩锦题。”[5]552

14.明嘉靖壬寅张岳诗刻一首④清林长存、王启辅《康熙灵山县志》“北户”作“户北”、“排银牓”作“挂银榜”、“溜石”作“潘中”、“渐喜”作“渐意”、“壶觞”作“飞觞”、“献酬”作“献酹”、“灵响”作“微响”,误,当以石刻为正。黄元基《乾隆灵山县志》“弘敞”作“宏敞”、“北户”作“户北” 、“灵响”作“微响”、“森萧”作“森潇”。 ,误,当以石刻为正。明张孝诗、梁炅《嘉庆灵山县志》“弘敞”作“宏敞”、“北户”作“户北” 、“灵响”作“微响”、“森萧”作“森潇”、“天末”作“天未”,误,当以石刻为正。,行书,十二行,85×54,完整。内容为:“夙爱山水游,兹山屡延赏。披云入青冥,岩屋岈弘敞。玲珑开北户,峭壁排银牓。初骇溜石悬,渐喜琼芽长。幽泉时一滴,毛骨森萧爽。壶觞屡献酬,清言激灵响。天末多风波,陈迹成俯仰。徒闻海上洲,中宵勤梦想。聊兹永日留,真性非外奖。暝色望征途,何由释尘鞅。嘉靖

壬寅秋七月惠安张岳书。”[3]719、[5]547、[6]290

15.明黄学元诗刻一首⑤清林长存、王启辅《康熙灵山县志》“通崆峒”作“遍崆峒”、“幽界”作“香界”、“缆法钟”作“鑑法钟”、“春雾”作“漾雾”、“皓轮”作“皎轮”。黄元基《乾隆灵山县志》同此,误,当以石刻为正。,行书,九行,65×67,完整。内容为:“尽道飞来石骨璁,那如是地通崆峒。人从雪窦披幽界,天削云根缆法钟。迸下琼浆春雾湿,长悬金镜皓轮空。临风频作山灵恨,不置中州负鬼工。乙丑进士知灵山县事惠安黄学元题。”

16.明刘世懋《敷诸武弁射偶步灵山洞》诗刻一首,楷书,十二行,90×50,完整。内容为:“郊原耀武拭军容,兴入灵山看古松。三海洞虚晴雨滴,六峰岩邃白云封。探奇拂翠垂萝薛,濑玉流泉击鼓钟。日暮衔杯归从使,满城灯火紫烟浓。太师文成公嫡孙、清田刘世懋书。”

17.佚名石刻,年代、作者不详,行书,168×110,磨蚀,仅有部分字迹可辨。

18.佚名石刻,年代、作者不详,行书,65×68,磨蚀严重。

19.明嘉靖四年张庆《游岩诗》诗刻一首,楷书,九行,52×56,完整。内容为:“壁立丹崖耸汉参,传闻仙境占江南。抠衣直上高峰处,望见蓬莱屋两三。时嘉靖乙酉岁孟夏吉日,守备灵山地方雷州卫指挥张庆识。”

20.明嘉靖丁亥年蓝渠《三海岩赋》崖刻一篇,楷书,二十三行,190×75,完整。内容为:“维此阴阳之融液兮,灿搏攫于兴松。渺荒厘而骇见兮,肆赑屭而离披。攒风雨以何年兮,探星历于不知。忽呼号于透隙兮,瞰日月于颠危。欂栌绰楔伊诓之为兮,委天匠之炉锤。泻三山而远系兮,有蛎蝀之在兹。纵诞说谓仙栖兮,自擘翠而捥奇。纪钱峰而联龟月兮,摘形似之如斯。吾欲遣青州之从事兮,相剧惬于所思。拉有君以杜浮夸兮,舍陶谢其奚之?聆丁当而嗅华藙兮,携胎仙以相随。蹑飞鞚而临天外兮,拄九节以驱驰。埼崖斗入宣觱篥以顺调兮,叩帝阍以为期。冀一卜以就吾老兮,尚鹪鹩于一枝。得少憩以自娱乐兮,抑不知再此于何时?嗣珠玉而不兑于候虫兮,为蜩笑夫奚疑?嘉靖丁亥秋八月中,莆田惧斋蓝渠题。”[4]94

21.民国众人题记一款,前半部分楷书“久坐忘署”,四行;后半部分行书,十五行书题记、题名及年款,275×65,完整。内容为:“久坐忘暑。言之无文,不足以驶远;文之无味,不足以深长。思及颜面,字有欠雅,不敢言,然颇耐人回环玩索。等宦游西灵,恒踵斯岩,无可纪实,寄下鸿爪,爰跋数语用志纪念云尔。知事:李廷藻 彭寿春 林配澄。总务:徐文波 杨启瑜 雷大安。承审:李炳元 雷大汉 李蔚中 李廷豪 李炳垚 黄黼廷 蒙普济 范锡禧 钟昌业 李炳堃 钟彬业 曾恒甫 蒙涓清 施歧山 谢焕章张得标 鲁克昌 李隼廷 梁昌明 李蔚嵩 谢福瑞。民国丁巳六年重阳后题。”

22.明嘉靖七年胡松《游三海岩》诗刻一首,楷书,十三行,90×75,基本完整。内容为:“游丝飏晴空,暖翠浮林麓。往客春起早,走傍海岩屋。石根一窍开,天际群峰矗。谽谺危欲堕,径曲往而复。六月无暑来,四时有云宿。斜光映疏雨,苔色如膏沐。振衣蹑丹霞,残碑摩且读。野猿会闲心,山鸟怪儒服。新诗出肺腑,醉扫兔豪秃。尽日不逢人,薰风暗相逐。嘉靖七年春仲望日,新安胡松识。”[3]718

23.明吕调和七律《同游三海岩》诗刻一首,楷书,九行,约60×40,完整。内容为:“游遍六峰世所稀,再游三海更称奇。清风明月开仙洞,流水行云迷酒卮。岩阿内□都是景,眼前应接□胜地。时逢乐处须同乐,莫放春光空自移。白石山人、桂庵吕调和书。”

三 三海岩洞口摩崖石刻分布示意图

参考文献:

[1][宋]王象之.舆地纪胜[M].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清咸丰五年刻本,1962.

[2][明]林希元.嘉靖钦州志[M].上海:上海古籍书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影印明嘉靖刻本,1962.

[3][清]张孝诗,梁炅.嘉庆灵山县志[A].中国地方志集成[Z].南京:凤凰出版社,影印清嘉庆二十五年刻本,2014.

[4]灵山县政协.六峰山风景名胜区崖刻选[M].南宁:广西美术出版社,2014.

[5][清]黄元基.乾隆灵山县志[M].中国地方志集成.南京:凤凰出版社,影印清乾隆二十九年刻本,2014.

[6][清]林长存,王启辅.康熙灵山县志[A].中国地方志集成[Z].南京:凤凰出版社,影印清康熙十一年抄本,2014.

(责任编校:张京华)

作者简介:李俊强(1979-),男,山西长治人,法学博士,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律史。段玉珍(1965-),女,安徽桐城人,湘潭大学图书馆馆员。 刘瑞(1987-),女,江苏泗阳人,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中文系讲师,古代文学专业硕士。李爱宁(1980-),女,陕西西安人,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外语系讲师。赵菁如(1993-),女,广西灵山人,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中文系学生。

基金项目: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魏晋南北朝法律形式研究”(项目编号11JD71)阶段性成果。 2014年度广西高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三海岩摩崖石刻群研究”(项目编号YB2014618)。

收稿日期:2015-11-10 2015-10-08

中图分类号:D923有的记载反映,湖南的婚姻习俗与中原地区有别。如宋代范致明《岳阳风土记》说:“湖湘之民生男往往多作赘,生女反招婿舍居,然男子为其妇家承门户,不惮劳苦,无复怨悔。俗之移人有如此者!”又说:“鄂岳之民生子计产授口,有余则杀之。大抵类闽俗。”.9 K877.4

文献标识码:A A

文章编号:1673-2219(2016)03-0042-04 1673-2219(2016)03-00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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