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回族婚姻习惯法的浅析

2017-11-04 21:07马晶晶
魅力中国 2017年41期
关键词:婚姻制度回族

马晶晶

摘要:回族婚姻习惯法是阿拉伯伊斯兰婚姻制度与中国传统婚姻制度相互适应、借鉴、吸收和交融的产物。回族婚姻习惯法是伊斯兰宗教法关于婚姻问题的规制积淀、深深的融合在穆斯林民众的心里后在具体婚姻生活中的一种客观体现。长期以来,回族婚姻习惯法早已被回族民众所普遍接受并成为其婚姻方面的重要基础和生活的准则的重要部分。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告诉发展的今天,如何了解和正确看待回族婚姻习惯法,如何保持和推动文化多样性的发展,如何利用和汲取民族文化中的精华,对促进地区和国家整体发展意义重大。

关键词:回族;婚姻习惯法;婚姻制度

一、回族习惯法概述

谈到回族习惯法的概念,学术界对此有很多不尽相同的理解。多数学者认为,回族习惯法是伊斯兰教法的一部分。在笔者看来,回族婚姻习惯法的存在,丰富和弥补了国家法的不足,成为一种除国家法之外长期有效的习惯法。回族习惯法以伊斯兰文化为根本精神核心,其在历史长期发展的过程中,接受了伊斯兰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并在两种文化相互影响的情形下,从而形成了一整套内控性的生活秩序和规范体系。它独立于国家法之外,规范着回族群众的行为,对回族穆斯林在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也予以和协和调整。

二、回族婚姻习惯法的内容

(一)婚姻的缔结

1.结婚年龄。关于婚姻年龄的问题,回族习惯法对结婚年龄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古兰经》认为男性十二岁、女性九岁就已经发育成熟,可以婚配。但后来伊斯兰教法认为凡智力健全、无疾病的成年穆斯林男女15岁即可结婚。因此,在回族群众中早婚现象一直比较严重,虽然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地区的早婚现象有所减少,但是部分农村地区,很多早婚现象依然严重。

2.宗教信仰。坚持信仰一致,是穆斯林结婚的首要标准,也是伊斯兰婚配观念的另一个特色。受伊斯兰教的影响,回族坚持婚姻关系双方必须宗教信仰一致的基本原则。古兰经中就规定了穆斯林宁可嫁(娶)家中的奴婢,也不能同异教者通婚,在现代社会发展看来,回族与外族通婚在城市里也并不是不常见,很多年轻人都会为了自己的爱情去打破这种传统,显而易见的是大多数青年男女结婚,非穆斯林那一方要自愿选择“进教”成为穆斯林,当然也有极少数非穆斯林不选择“进教”,而在有些农村地区,依旧保持着传统的风俗。

3.婚姻自由。伊斯兰教明确承认结婚双方自愿承诺是婚姻成立的根本因素。伊斯兰教法充分尊重人们的婚姻自主权,承认男女有择偶权。这与当时社会传统的婚姻习俗有很大的差别,不仅打破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包办、买卖等传统观念和恶习,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稳定,从而也减少了离婚现象的发生,最不可忽视的是它也提高了妇女的地位,为妇女的婚姻生活提供了一份更好的保障。

4.婚姻的仪式。回族对婚礼及其重视,并且婚礼过程也是受中国传统文化“六礼”的影响,一般都按照“六礼”行事,但在某些程序的内容上却又有回族自己的特色。

(二)婚姻的禁忌

1. 反对近亲结婚

受到伊斯兰婚姻禁忌的影响,回族在婚姻缔结中也禁止血亲、近亲之间的结婚。先知穆罕默德也说:“你们不要与亲近的子女结婚,因为生出来的孩子使瘦弱的。”从遗传角度来说,近亲结婚生育出的子女,出现弱智(显性基因),体现缺陷的几率明显大于非近亲结婚的人。

2.反对一妻多夫制

《古兰经》规定“即使你们贪爱公平,你们也决不能公平的待遇众妻”,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因此鼓励一夫一妻制。现在在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回族穆斯林们,都是与我们当前的婚姻法相统一,一夫一妻制成了各民族共同遵守的法律法規。

3.“守期制”制度

回族婚姻习惯法不禁止结婚,但是反对轻率离异。夫妻之间若出现不和谐现象,双方的亲属必须进行劝导使其重归于好。回族习惯法规定,男女双方都有离婚的权利。决定离婚的女子要遵守回族习惯法规定的“守期制”。所谓“守期制”,是指改嫁再婚前的待婚姻。回族习惯法规定:主张离婚的妻子应该期待四个月零十日,“待婚期满后,可自行决定是否再婚”,且不会受到舆论的指责。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很多回族年轻人因为早婚,离婚率也不断提高,有些回族青年甚至没有领结婚证,在婚后不久因为各种原因就自作主张离婚了。

三回族婚姻法的社会功能

1.行为规范的作用。回族穆斯林把《古兰经》以及“圣训”作为回族的一个内在规范,严格遵守伊斯兰教教义,这种伊斯兰教法对回民的行为起着规范作用。《古兰经》中很多经文对回族婚姻家庭具有普遍性规范的意义,其规定了回民婚姻的程序以及权力义务和惩罚手段。因此,回族婚姻习惯法对穆斯林的生活和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有着不可忽视的约束的作用。

2.增强民族凝聚力的作用。回族婚姻习惯法和回族习惯法一样,不尽规范着穆斯林们的行为,同时也培养了回民的包括民族意识、民族性格在内的民族认同感。而这些民族认同感体现在穆斯林的日常生活中的很多地方,在无形中无疑增加了民族自尊心和民族凝聚力,使得回族在当今社会更好地发展和不断壮大。

3.文化传承的作用。回族婚姻习惯法是回族传统文化的体现,是我国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伊斯兰教和中国传统文化相互交融的产物。回族婚姻习惯法本身是一种制度化、宗教化的回族文化,它以《古兰经》以及圣训为载体,传承着回族的思想和行为规范,而在这其中,回族婚姻法一脉相承,永世延续,这不仅维系着整个民族的延续和发展,也在传承和发展的过程中,使得回族的文民族文化在历史进程中保持着良好的稳定性。

四、结语

总而言之,回族婚姻习惯法既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例如主张婚姻神圣和自由、、男女平等;当然也有消极的一面,比如早婚不登记等等。我们应该以正确公正合理的眼光去看待它。回族婚姻习惯法与我国的《婚姻法》互相影响、互相制约。所以,想要回族婚姻法更好的生产和发展就应该互相学习,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得民族发展更稳定,社会更和谐。

参考文献:

[1] 魏彦芳,论回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冲突及调适——以甘肃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为例[J].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 2012年第5期

[2] 石春燕,浅析回族婚姻习惯法[J]. 法制与社会,2010年1月(上)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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