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唐代——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唐律》是中华法系法典化的楷模,其中的婚姻制度亦有很大的研究价值。本文探讨了唐代婚姻制度及其属性,婚姻观念以及唐之婚姻法的意义。着重分析了婚姻解除制度,以及“七出”、“义绝”、“和离”三种离婚形式。研究唐代婚姻制度对于现今婚姻制度易出现的问题,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 唐代 婚姻制度 “七出” “义绝” “和离”
作者简介:黎翠,兰州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制史。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285
关于婚姻,汉人有一句非常著名的话,即“婚姻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这是古代世人的婚姻观。基于这种观点,笔者对唐代的婚姻制度进行研究。研究的内容包括唐代的婚姻制度,婚姻解除制度,“七出”、“义绝”、“和离”三种婚姻解除方式,以及贯穿其中的婚姻观念、离婚观念的转变等。研究唐之婚姻制度,于今日婚姻法领域出现的问题,有一定的借鉴作用。笔者在中国知网上检索到有关唐代婚姻制度研究的文章50余篇,选择了与本文主旨相关的40余篇。本文分为唐代婚姻制度与唐代婚姻解除制度两大部分,其中婚姻制度部分包括婚姻制度总论、婚姻属性、婚姻观念、宗法制度与法律文化、婚姻法的意义等;婚姻解除制度部分包含婚姻解除制度总论以及具体对“七出”、“义绝”、“和离”的论述。
一、唐代婚姻制度
(一)婚姻制度
劉冰的《试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认为婚姻从原始状态起便是世界上最生动的生活内容之一,婚姻制度是阶级社会中统治者对婚姻合法化确认。在我国悠长的人类历史文明中不乏各种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婚姻制度,有的随着历史的发展已经消亡,而有的直到今天仍影响着我们。 直至今日仍发挥影响的制度有一夫一妻制等积极制度,也有男尊女卑等消极制度。
(二)婚姻属性
方亚光的《从<唐律·户婚>看唐代婚姻的双重性》,通过从唐代律文对婚姻规定及婚姻种类的划分,认为《唐律·户婚》中的许多条文既有封建专制的、落后的、保守的成分,如:包办婚姻;又有倡导民主的、先进的、科学的某些因素,如限制近亲结婚。这种划分方法可以清晰看到唐代婚姻的双重属性,但较为简单,不能更好地了解唐代婚姻制度。张文胜的《唐代婚姻法律制度评析》,也用两分法的角度看唐代的婚姻制度,认为其一方面传承前代的封建性,如:严格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和家族利益;另一方面又有一定的开放性,如:设立和离制度,淡化贞洁观念等。关于这种开放性,作者认为主要是受民族融合和五胡文化及婚俗的影响。
(三)婚姻观念
金眉《唐、清两代关于异族通婚的法律比较》,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不禁止异族通婚,除因国家安全外,有一定的开放性。清处于封建社会的晚期,禁止异族通婚达到空前的规模,表现为严重的封闭性。笔者认为开放的异族通婚,反过来会促进唐代婚姻观念的开放性。金滢坤《论唐五代科举对婚姻观念的影响》一文从科举制度的日渐发展、完善的过程入手,写到科举发展的同时,婚姻观念随之变化。唐代前期,科举制度还处在发展阶段,科举对婚姻的影响还不是很明显,世人选婿较为注重门第。开元天宝以后,科举制度的发展促进了晚唐五代婚姻观念的转变,世人选婿从注重门第转向门第、科名并重。受此观念的影响,现代社会,世人在选婿时,“科举”现代或许可称为学历,亦是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笔者认为,一朝一代婚姻观念的变化并不是某个单一因素的影响,而是经济、政治制度、政策、其他民族等因素的综合影响,笔者至今尚未找到详细分析唐代婚姻观念的文章,甚是遗憾。
(四)唐律·户婚
叶英萍的《唐之婚姻家庭法探析》,作者认为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楷模,作为其内容之一的婚姻家庭法亦是古代法律的典范,它的立法指导思想、内容不仅有时代特色,而且深刻影响了后世。唐律中的“三不去”,禁止男子在女性年老色衰时出妻,仅这一点对现代婚姻法就有很大的启示。
(五)宗族制度与法律文化
郑定、马建兴在《论宗族制度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一文中将宗族制度与法律文化的关系描述为相互表里、相辅相成、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具体而言:一方面,宗族制度是中国封建专制统治的牢固基础之一,是整个封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宗族制度作为维护封建族权和封建宗法伦理秩序的一种工具,与国家法典一样,深深打上了时代的烙印。笔者认为宗族制度与封建国法其实同为统治者的统制手段而已。
(六)婚姻法的意义
金眉的《论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的精神与意义》,文章指出古代中国的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具有宗法性、世俗性和礼仪性,男女被分别赋予阴与阳的属性,由阴阳主从而达致和谐的法则成为婚姻家庭制度的内在特质。 在中国,儒家将人们追求生命不朽的努力纳入礼教的轨道,通过婚姻来实现传宗接代的目标,实现生的永恒。与佛教放弃家庭,脱离尘世修行和基督教对婚姻的消极、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不同,古代中国人是将婚姻作为人世的起点而加以肯定和规范。源自中国的国家统治理念和法律思维模式为古代东亚社会不同的民族和国家接受,它使得东亚诸国在法律精神上开始摆脱原始宗教性和习俗的影响而融入了儒家人文伦理的精神,由此推动了东亚社会的伦理化和人文礼仪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东亚民族共同的个性和气质。
以上诸位学者对唐代婚姻制度及其属性,异族通婚及科举制度对婚姻观念的影响,《唐律·户婚》的评价,宗族制度与法律文化,唐之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意义进行描述分析。关于唐代婚姻制度及其属性,笔者赞同张文胜学者关于唐代婚姻制度属性的划分,一分为二地看,唐之婚姻制度既有落后的一面又有先进的一面。关于婚姻观念的形成及演变,是社会诸多因素作用的结果,笔者在文中只列出异族通婚、科举制度对唐代婚姻观念的影响。本想列出更多因素,奈何找不到相关材料。在中国古代社会,不仅包括唐代,宗族制度与法律文化间的关系,笔者赞同郑定、马建兴学者的观点,两者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中国封建社会制度的基础,共同维护封建社会的稳定,同是封建统治者的统制手段。唐代的婚姻家庭法的意义正如金眉学者所描述,不仅对于我国唐及之后的封建社会产生深入的影响,更是对古代东亚社会的不同的民族和国家接受,使得东亚诸国在宗教精神上摆脱原始宗教性和习俗的影响,融入儒家人文伦理的精神。
二、唐代婚姻解除制度
(一)婚姻解除制度总论
1.离婚观念的转变。柴英《从“有义则合,无义则去”到“非有大故,不得出妻”——论唐宋时期离婚观念的转变》中指出在中国古代社会,人们的离婚观念经历了从离婚随意到耻于离婚的变化,变化的关节点就在唐宋时期,唐宋之前夫妻之间是“有义则合,无义则去”,从唐宋开始逐渐演变为“非有大故,不得出妻”。发生的这一转变的原因:国家加强对社会的控制;结婚——离婚——再结婚的经济成本增加;佛教社会化的影响。
2.离婚原因及种类。前人关于此方面的研究颇多,笔者仅选取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著作。向淑云《唐代婚姻法与婚姻实态》(台湾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将唐代离婚分为“七出”、“义绝”、“和离”、“任意弃妻”四种。姚平《唐代妇女的生命历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专设一节,利用唐代墓志资料对义绝与和离作了探讨。张国刚《中国家庭史》第二卷(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举例说明了官员离婚与民间和离两种离婚方式。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1990年版)将历代离婚按原因分为“违律为婚”、“义绝”、“七出”、“法定原因”、“政治原因”、“其他原因”、“协议离婚”等,但对唐人离婚的论述嫌少。陶毅、明欣《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史》(东方出版社1994年版)专列离婚制度一节。董家遵《中国古代婚姻史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下篇《中国婚姻史丛稿》对汉唐时代的“离婚”与“七出”进行研究,将汉唐间因政治原因而致离婚者分为因避免政治上的嫌疑而离婚、迫于掌有政权者的命令而离婚、因欲高攀贵族富戚而离婚三种。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分“七出”、“义绝”、“协离”三类对历代离婚有简介,只较少涉及唐人离婚。陈大为《从社会法律层面看唐宋女子再嫁问题》(原载《青海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2期)将唐律所载离婚形式分为包括“七出”、“义绝”的法定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未展开。牛致功《唐人的“离婚”刍议》(载于《学术界》1994年第2期)将唐人离婚原因大致分为两大类:因政治原因离婚,因背弃人伦或夫妻不和而离婚。么振华《唐人离婚探析》将唐人离婚分为“义绝”、“七出”、“和离”,此外还有女子向官府请求仲裁离婚和男子无故弃妻的。
3.离婚程序及效力。岳纯之在《论唐代离婚的程序及效力》中写到“和离”和“七出”需要經过双方同意、制作手书、上报官府;官员离婚必须经过朝廷的批准;离婚纠纷的程序则是官方裁决。杨际平学者《敦煌出土的放妻书琐议》(《厦门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认为和离需要经过双方及其家属的同意,而“七出”则不需要经过双方同意。离婚后,夫妻间的人身关系消灭及夫妻与对方亲属的姻亲关系也归于消灭,女方回到娘家,双方都重新恢复结婚以前的权利和义务。岳纯之《论唐代离婚的程序与效力》及金眉《论唐代婚姻终止的法律制度》均赞成这一观点。夫妻财产关系消灭,妻子可以将出家时的嫁妆重新带走。李白《去妇词》描写了一位女性被丈夫离弃的故事,其中有“空持旧物还”诗句,由此可见妻子与丈夫离婚时,可带走出嫁带来的嫁妆;在敦煌出土的《放妻书》有“三年依(衣)粮,便献柔仪”,这说明妇女离婚在某些情况下还有所补贴。
(二)“七出”
1.“七出”的性质。杨廷福学者在《唐律初探》一书中,牛志平学者在《唐代婚丧》一书中均将“七出”界定为仲裁离婚;刘玉堂学者在《唐代“和离”制度的法律透视》一文中认为“七出”有很强的强制性,非仲裁离婚,丈夫单方享有将妻子休掉的意志,而妻子却不享有这种权利。
2.《唐律疏议》中的“七出”和《礼记》的表述顺序不一样,学者对此极为关注。瞿同祖先生认为:“法律上七出的秩序与礼书所载略异,秩序的先后或表示社会着重点的不同无子跃居第一,妒嫉及恶疾退处最后,其变动应与社会的意识形态有关,不可不注意。” 金眉亦认为:在唐代,无子、淫佚、口舌、盗窃的位次有所上升,而妒忌、恶疾的位次相对后置。这实际表明法律对继嗣、财产和家庭伦常的重视较礼制有所上升,位次的前置与后置,本身就是唐代社会根本特征在法律上的反映。同时也表明唐代立法技术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引礼入律在唐代已经成熟,这一时期多的是对礼制的合理吸收,少的是对礼制的盲从;同时,立法者注意到了礼制与法律不同的适用范围和不同的功能,这种合理的区分有助于法律趋向合理化和世俗化,更能反映和适应社会的本质特征和需要。” 刘玉堂等认为无子跃居首位,是由于唐太宗时需要根本解决劳动力缺乏的深层次的社会经济造成的。 崔兰琴学者则认为:“以上这些研究关注到唐代‘七出的细微变化,见微知著,不乏高见,但却忽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情况:即唐代‘七出虽然不同于《礼记》的表述,但和何休注《公羊传》中的顺序和用语几乎完全一样,唐代只是用‘七出一词,代替了何休的‘七弃一语而已,并非唐代立法者自己在顺序上的创新,更非唐代本身有多少变化、唐律自身有多么独到。因此,后世学者对唐律‘七出顺序和用词变化的过分强调。往往会给人一种牵强甚或溢美之嫌。”
根据以上文献可得知,“七出”是夫所独有的离婚权。笔者认为“七出”既不是仲裁离婚,也不是强制离婚;虽有一定的强制性,其强制性主要来自夫家的家属。唐之“七出”顺序的变化,与唐初遭受连年战乱,社会百废待兴,需要大量人口;以及古代统治者评价一个朝代是否繁荣的标志之一就是人口的数量,所以《唐律疏议》才会将“无子”列在“七出”的第一位。
(三)“义绝”
关于唐代的“义绝”制度(义绝指夫妻之间出现了法定的伤害行为而导致的恩断义绝、必须离婚,否则处以刑罚),多位学者有所论及。如陈顾远的《中国古代婚姻史》和《中国婚姻史》、赵凤嘈的《中国妇女在法律上之地位》以及史凤仪《中国古代的家族与身份》,都涉及义绝制度;陶毅、明欣合著的《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史》“离婚”一节中,也有专题论述了义绝;另如张晋藩先生主编的《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亦有多处介绍义绝制度。但这些论著对义绝问题多是点到为止,未作系统的研究。
具有代表性的有刘玉堂的《论唐代的义绝制度及其法律后果》,刘玉堂学者认为“义绝”即官府强制离婚;设立义绝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家庭内部伦理和防范亲属相犯。金眉的《论唐代婚姻终止的法律制度》,作者认为无论是古东方法制文明的代表《汉谟拉比法典》、《摩奴法典》还是西方的古希腊罗马的婚姻制度都没有与中国的义绝制度相似的离婚制度。同样,金眉学者亦认为义绝制度是中国古代的强制离婚制度。
综合以上文献可知,中国古代社会认为婚姻是“义”的结合,所以在唐宋之前关于离婚观念才会有“有义则和,无义则离”。而中国古代的“义”则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但再抽象的概念也会有具体的表现,如在婚姻中,夫伤害了妻或妻的家属,则就是不义,同理,妻若伤害夫或是对夫的家属不恭敬,亦是“不义”。基于此,便产生了中国古代所特有的“义绝”。
(四)“ 和离”
1.“和离”的性质。目前有关和离的相关研究主要散见于婚姻家庭史的研究成果中,遗憾的是至今未见有对和离的专题性研究。学界关于和离性质的认识不一,代表性的观点主要由三种:第一,积极说。把和离类同于今天的“协议离婚”,或“两愿离婚”,认为“协议离婚,古已有其事”。第二,消极说。把和离称做“协议弃妻”,反对前种称呼,认为在男尊女卑的社会里,法律不会承认妇女的离婚请求权。 第三,折中说。认为即便和离时有父母有妻家协议,但“在两愿离婚,父母居于道义上监护的地位,仅有一时的制衡权而已”。笔者较为赞同折中说。处于封建社会的唐代,妇女被“男尊女卑”束缚,不会享有和男子一样的离婚权;但唐代又是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对妇女利益的保护处于空前的高度,允许妇女有一定的离婚请求权。
2.“和离”的程序。张艳云在《从敦煌<放妻书>看唐代婚姻中的和离制度》一文中,认为:唐代的和离,除当事人夫妻同意外,还需要夫妻雙方家属的同意。此外男方必须书写离婚书(从敦煌出土的《放妻书》可知,唐称离婚书为《放妻书》或《夫妻相别书》),且双方的亲属需在离婚书上签字或是画押。杨际平先生也认为唐代和离必须书写离婚书,还需双方亲属的同意。刘玉堂在《唐代“和离”制度的法律透视》一文中认为:唐代的《放妻书》或《夫妻相别书》还要经过官府的认定。笔者认为在唐代一个如此重视户籍管理的朝代,书写《放妻书》并到官府登记是必须要进行的步骤。
3.和离的法律地位。李宜琛先生在《婚姻法与婚姻问题》一书中,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很早就承认了“两愿离婚制度”。金眉在《唐代婚姻家庭继承法研究》一文,岳纯之在《唐代民事法律制度论稿》一文,均认为我国古代存在三种离婚方式:“七出”、“义绝”、“和离”。关于“和离”是不是没有限制的完全自由的两愿离婚,以上学者没有进一步探讨。
范依畴在《中国古代的“和离”不是完全自由的两愿离婚》一文中则认为:古代的“两愿离婚”与今日之“两愿离婚”是不一样的;作者在文中写到古代中国在宗法制与家族主义的影响下,是不可能出现夫妻个人自主协商、自由合意的两愿离婚。
崔兰琴在《独立抑或附属:再论和离的法律地位——兼与范依畴商榷》一文中,“和离”是一项独立的离婚形式。并且作者认为学者们并没有把和离视为完全无条件的、完全自由的两愿离婚。
综合以上文献,笔者认为“和离”不是完全自由的、不受限制的两愿离婚,毕竟在封建社会的大环境下,男女平等地享有离婚请求权,是不现实的。至此可得知,在男女双方进行协商离婚时,双方家属的意见占比很重。唐代,是一个很重视户籍管理的朝代,重视户籍管理是为了赋税。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离婚之后,必须到官府进行登记,至此,双方的婚姻关系才算终止。笔者想到现代离婚须到政府婚姻管理机关申领离婚证,是不是有唐之制度留下来的影子?
三、结语
通过对唐代婚姻制度的研究,尤其是对关于婚姻解除制度的研究。唐代婚姻制度里有许多制度是糟粕,是不值得被现代社会所继承的;但唐律中与许多保护妇女的措施是现代社会都不曾有的,值得当今的制度设计者、制定者借鉴。
注释:
刘冰.试析中国古代特色的婚姻制度.河北法学.2006(6).
金眉.论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的精神与意义.政法论坛.2009(4).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古社会.中华书局.1981.125.
金眉.论唐代婚姻终止的法律制度.南京社会科学.2001(11).
刘玉堂、陈绍辉.论唐代的离婚立法——以“七出”之制为中心.江汉论坛.2004(2).
史凤仪.中国古代的家族与身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