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一带一路”战略再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加快经济全球化的同时,也给我国的税收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虽然已经针对国际税收的新格局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取得初步成效,但仍有许多值得改进的地方,本文结合国外的经验与我国实际情况,为我国涉外税制改革提出建议。
关键词 “一带一路” 战略 税收制度 改革
作者简介:黄书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318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税收环境
占全球经济总量29%,汇聚着全球总人口63%的“一带一路”,是世界上最长、最具发展潜力的经济大走廊。“一带一路”的建设,必将推进沿线各国经济与文化的交流,推动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活动,但其中也存在不可忽略的现实问题。事实上“一带一路”经济带上大部分都是发展中国家,缺乏足够的国际税收治理的经验,双重征税等问题仍然存在,给”走出去“企业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而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加深,我国所要面临的税收环境也越来越复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国际税收已经进入税基转移与利润侵蚀时代
在经济全球化和数字化的双重背景之下,国际税收实然已进入“税基转移与利润侵蚀(BEPS)”时代,跨国企业的增多,使得税基在国家与地区之间流动的倾向明显加强,它们利用目前国际税收规则的不足以及各国家内部税收制度的漏洞,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全球总体税负,造成对各国税基的侵蚀。传统的国际税收体系越来越难以维持税收秩序,各国和组织都在致力于建立新的国际税收秩序。双重征税问题还没解决,双重不征税的难题已不容忽视,各国的税制差异和监管漏洞是BEPS的基础,然而这是国际税收上的一个长期问題,需要各国立法进一步改革和各主权国家之间进一步沟通协调。
(二)国际税收主权之争加剧
受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许多国家感受到了财政压力,开始积极采取措施来力求本国税源税收份额最大化,扩大国家的税收主权。如美国的《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就是对现行国际税收加强的典范。
二、对我国税收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税收协定的签谈、修订和宣传工作
1.加强对税收协定的宣传,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更多的涉税信息服务
事实上,我国已与“一带一路”上80%的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协定对跨国企业企业所得税双重征税等问题达成了一致的解决方案,甚至协定中规定的某些税率比国内的税率还要低,但是中国企业大部分都缺少对国际税收政策的了解,这成为企业享受税收协定优惠政策的最大阻碍。
据调查显示,2014年北京市税务局对281户积极向税务机关申报了境外所得的企业进行了调查,2011年-2013年,这些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共计2079亿元,其中近90%来自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的国家或地区,但曾享受过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只有26家企业,不了解税收协定是这些企业未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主要原因。中国税务机关应当基于现实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为中国企业提供更多的业务咨询和税收帮扶,与境外税务机关建立稳定有效的信息交换方式,同时加大对已签订的税收协定的宣传力度,为中国企业提供更全面的税收信息,摆脱企业对境外纳税信息的“碎片化”时代。
2.出台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的相关备案规定
与我国“走出去”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低比例形成对比的是,我国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比例较高,在我国已经取消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程序后,后续的一些规定没有及时出台,这就形成了一段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真空通道,尽管有各地规定的暂行条例,但税收毕竟关系到的利益重大,应当谨慎对待,国家应尽快出台统一的备案规定,指导各地税收,以防造成利益损失,很难追回。
(二)出台《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共约》配套的国内立法
《公约》规定了五种情报互换方式,包括应请求进行的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主动情报交换、同期税务检查和境外税务调查。除第五种境外税务调查缔约方可声明不提供协助外,其余四种方式缔约方均应履行。《规程》虽然也明确了情报交换包括了上述五种方式,但仅规定了前三种方式的管理程序,后两种方式应如何进行并无具体规定。同期税务检查、境外税务检查对我国税收执法来说是一个新的挑战,需要出台与《公约》标准一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来具体这两种方式的操作规程。我国《规程》与《公约》在情报互换适用的范围上有不同规定的,也需要国内法做相应的调整。
1.完善国内税收制度
目前,虽说税收主权仍是一项基本原则,但国际税收与国内税收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相互影响越来越突出,对境外税收的规定应当更加完备,但长期以来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都是比较零散的,没有一个统一、完整的体系,对海外投资的保护力度也没有上升到法律高度,缺乏稳定性。当前中国正在进行财税制度改革,无论上是实体上对税种的设计还是税收征管的程序性规定都面临变革,且国际税收秩序也在调整的阶段,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应当抓紧机会,尽力科学合理的税收制度,才能为中国参与《公约》机制下的国际税收合作提供基本的内部保障,同时在国际税收秩序的定制上争取话语权。
2.明确税收情报制度适用范围,完善纳税人合法权益保护制度
《公约》中虽然有对纳税人权益如税收情报制度的适用范围、保密制度以及当事人诉讼等方面进行保护的条款,但从其内容看来,还停留在个别条款宣示阶段,没有具体落实的程序性规定,即给了纳税人权利却没有给明确的实现权利的途径。也即目前纳税人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要还只能依靠国内法,但我国国内立法在这方面也是不足的,因此,一方面我国必须在有关税收征管协作程序性立法中明确规定税收情报的用途、司法鉴定作用以及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原则范围,另一方面要建立起保护纳税人的必要程序,即赋予纳税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中的知情权,若纳税人认为情报交换的内容涉及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可以与税务机关协商或请求司法救济。
3.建立涉外税务检查制度和机制
《公约》建立了境外税务检查制度,但是对于该制度落实的具体操作程序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国内法也没有补充这方面的控奶。对此,税务部门应当具体分析我国的实际情况,参考借鉴国外其他已有的立法经验,对涉外税务检查制度的落实,比如说发起或者接受境外税务检查的程序,建立科学合理的机制,与《公约》衔接起来,这是我国行使《公约》中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必要前提。
三、国外税收制度改革的先例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0年,美国颁布《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FATCA),美国政府要求外国机构,包括外国金融机构和外国非金融机构,向美国联邦税务局报告美国人的账户信息和可缴纳预提税的款项,否则,将征收30%的预提税。FATCA开辟出一种明确、直接、有效的单边域外管辖模式,虽然不乏带着美国霸权色彩,但客观上促进了税收监管协作的发展,逐步为多国所接受。
在BEPS条件下,税收监管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获取及时、有效、完整的情报。在这种单边域外管辖模式提出以前,国际上常见的是通过双边或者多边协议来实现税收信息交换,也即各国通过谈判,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条件,理论上这种协议的执行很高,但现实情况是,由于不同国家国内的现状千差万别,各国对跨国税收监管的实际需求差异较大,往往为了签订双边协定所要花费的时间越来越长,而达成的共识程度却越来越小,而且双边协定也不利于一国涉外税收制度形成体系。在多边协定方面也存在双边协定同样的问题,但是其优点是相比双边协定,其在内容具有更清晰的模板,而且多边协定可以设定一些强制措施,但这种约束力在实际中有赖于缔约国主动的承认,往往通过声誉机制实现劝导或督促,否则易陷入干涉内政的指责,因此这种约束力也是有限的。
在这种困境之下,单边域外管理模式应运而生。FATCA的特点在于突破了传统的双边或多边协定的模式,绕开主权国家之间复杂的政治问题,将目标直接对准金融机构,在纳税人居住地税收监管机关与税收来源国金融机关之间构建直接通道,并以一国的主权赋予该机制强制性,这种获取税收信息的途径解决了双边协定与多边协定的难题,更加直接迅速有效,虽然这种制度不乏“美国霸权”的色彩,但在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背景下,国际税收信息交换必然需要新的突破,只要其不违反既有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就值得一试。
我国已对外改革开放多年,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其全球化的程度也在不断加深,加上大幅擴张的海外投资使得我国面临的海外账户监管压力并不比美国小,2014年6月我国与美国草签了《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我国应当加快步伐尽快颁布我国自己的“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
四、结语
在“一带一路”战略下,我国进一步加大了对外开放程度,加强了我国与国际的经济交流,也给我国的税收制度提出了更高的挑战。我国应当积极参加国际税收合作,努力推动国际税收合作发展,提升参与国际税收治理的能力。在这国际税收制度调整之际,把握住话语权,维护切身利益,进一步完善国内税收立法,出台与参与国际协议配套的国内法,同时加强对已签税收协定的宣传,让税收协定待遇落到实处,切实保护“走出去”企业的利益,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有湘、董强.构建“一带一路”战略下的国际税收风险应对机制.税收经济研究.2015(6).
[2]冯辉.国际税收监管协作的新发展:以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的推行为中心.环球法律评论.2014(3).
[3]李茜.《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共约》与国内税法的关系.国际税收.2014(2).
[4]杨志勇.国际税收秩序变革之难.国际税收.2016(3).
[5]张泽平.融入多边合作平台开创国际税收新格局——简评中国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国际税收.2013(4).
[6]赵书博、胡江云.服务“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税收对策.国际经济合作.20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