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 敏
( 1.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庭,云南曲靖655000; 2.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交换型腐败:现象、成因、趋势和防控
丁敏1,2
( 1.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庭,云南曲靖655000; 2.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要]交换型腐败在商业、司法、教育和医疗等社会领域中都大量存在。究其原因,在于资源的稀缺性制约社会成员向上流动,从而形成资源分配者与资源需求者之间的不正当利益交易。交换型腐败的发展既受生产力条件的制约,也与特定历史时期的文化观念密切相关,其价值的泛化甚至可能改变现行的正统价值观。防控交换型腐败需要各方主体合作和相关制度的密切配合才能实现。
[关键词]交换型腐败;正统价值观;信息公开;主体合作
(一)交换型腐败的界定
根据联合国和区域性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法律文件中对腐败概念的界定,腐败总是以权力及其影响力为核心,是具有公共权力的人通过违规地行使公共权力直接取得不正当利益,或者享有公共权力的人和他人进行权钱交易。据此,腐败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利用权力直接为自己谋取利益,即直接牟利型腐败——侵占、挪用财物等;另一种是交换型腐败,即间接牟利型腐败——行贿与受贿,通过社会交换利用他人的权力为自己谋取利益或者以权力为交易物取得非法利益。本文讨论的是交换型腐败。
(二)交换型腐败的现象观察
2013年7月透明国际发布《2013年全球腐败舆情表》,报告了对107个国家的11万余名受访者的访问调查。数据显示,全球27%受访者承认,在过去12个月中,他们为得到公共服务或在求助公共机构时必须付出贿赂[1]。在中国,近年来被曝光的各领域的交换型腐败事件也层出不穷。
第一,商业领域的交换型腐败。商业领域腐败的行贿人多是经营者,他们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财物或其它好处。商业领域的受贿人包括交易相对方的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如享有公共权力的人员。葛兰素史克行贿门是2013年7月在中国爆出的一个药品行业的重大行贿受贿事件。与此类似,为提高农机具的销售量,农机购置领域的交换型腐败案件也频频发生。凡此种种,商业领域的交换型腐败案件并不罕见。
第二,司法领域的交换型腐败。司法领域的交换型腐败多由当事人或律师与法官之间进行。民事案件裁判结果利益攸关,刑事案件决定被告人铁窗内外甚至人头落地与否,执行案件直接剥夺利益,纷争发生时,司法权往往能一锤定音,司法领域也成为了交换型腐败的高发区。2000年后,司法领域相继爆出阜阳、武汉、深圳等地中级法院的系列窝案、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案等就是一个明证。
第三,教育领域的交换型腐败。“后工业社会的问题一般需要通过高技术的途径来解决。因而社会对知识和技术给予高度重视,而且几乎所有重要的社会职位都要求有长期的教育准备。”[2]个体之间受教育程度差异成为决定个人社会地位升迁的最重要因素。在教育领域,择校和分班是最容易滋生腐败的场域,以行贿学校负责人员、教育部门人员获得进入名校、重点班的机会成为家长们背后较量的主要动因和不二选择。而网络近期也屡屡传出教授“索性”等新闻。从幼儿园至初高中、大学甚至博士阶段,交换型腐败的事例常有发生。
第四,医疗领域的交换型腐败。在我国,医疗资源与需求仍然处于不平衡的状态,公共医疗机构一般存在就诊人员多、医疗人员少、硬件设施不足等情况。当两个或多个病人治疗的作为义务同时出现时,医疗人员对其中一个或多个病人进行治疗就必然要排除对其他病人的治疗,此时,对被放弃或被拒绝治疗的人来说,其丧失的可能是生命或重大身体健康的代价。医疗腐败在局部地区逐渐成为一种流行的“行业病”,许多人对患者的红包见怪不怪,甚至认为是理所当然。2013年7月23日,央视新闻报道了漳州市纪委查处的医生腐败案件。
财富和收入、权力和声望决定社会分层,向社会上层的流动成为人们的必然选择,当先赋地位无法改变,改变自致地位成为奋斗的方向。然而,各种资源毕竟有限,并非所有人都可以通过社会认可的途径去实现目标。“每个社会必须调和人的欲望和利益之间的冲突,必须调整匮乏的资源与人们需求之间的冲突。人们总是需要有办法来决定谁得到什么,何时得到以及如何得到。这就是政治系统,或者说政治活动的功能。正是在政治活动的过程中,某些人和团体因此而获得权力和运用权力。”[2]
在商业领域,市场占有率扩大是所有供方的向往;在司法领域,胜诉是各方当事人角逐的对象;在教育领域,让自己的后代接受最好的教育是家长们的共同心声;在医疗领域,让自己关系亲密的人得到最好的医疗服务是每个人的相同目标。当文明社会摒弃暴力夺取的手段后,交换成为取得稀缺资源的唯一有效方式。享有权力的人主导或者参与社会资源的分配,在群体中获得了较高的交换地位,成为为数不多的资源提供者而拥有众多的回报来源。对资源需求者来说,如何获得与占有资源的人群进行交换成为首要问题;而对拥有资源分配权的人来说,以资源的交换资格进行“拍卖”成为权力寻租的方式。交换型腐败满足了资源需求者和资源分配权人两方的需求,以权力为中心的社会交换契合各方利益,资源分配权人以权力寻租,资源需求者的付出成为其利用他人权力取得好处的对价。如此,交换型腐败大行其道。
一方面,生产力的发展必然从结构上减少甚至消灭腐败。第一,腐败高发具有规律性。首先,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腐败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有较大的差异。腐败的扩展蔓延,大多发生在社会制度更替期和体制转型期,如19世纪20年代至80年代的美国。在当今世界,处于前工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期的广大第三世界国家也大多有腐败扩展蔓延之势。其次,腐败的严重程度也和占有社会资源多寡的领域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城市化进程中,交通、能源、通讯等战略性部门和公共采购、城建等公共事业机构的腐败现象较为严重;第二,腐败现象具有历史性。腐败并非是一个永恒的范畴,它有一个产生、发展、势弱甚至消亡的过程。自人类社会出现公共权力后,也随之产生了违规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当这种不规范行为超出一定界限对社会有机体造成破坏时,腐败问题便出现了。在社会生产力全面提升、社会财富不断增加、社会力量充分发展并实现社会与政府由二元到一元的转变时,腐败就会逐渐减少甚至消失。当人类无需利用不合规范的方式去保障基本生存和发展,而是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获得资源时,人们会倾向于采取正统的方式行为。
另一方面,在特定历史时期,腐败基于中介性价值观和制度化,可能会有泛化的趋势,甚至可能改变现行的正统价值观。就个体的自我形成而言,从孩提时代起,人就具有一种扮演他人的角色并从他人的角度来观察自身行为的能力,这种能力处于不断的发展过程之中,而人的意识和自我就产生于此过程[3]。越轨的广泛流传可能弱化人们遵从的动机。如果越轨和遵从得到的回报一致,人们可能会更倾向于只需付出较小努力的越轨;而当越轨得到的回报更多时,越轨行为似乎就不可避免。一旦腐败行为作为一种潜规则大行其事,整个社会可能形成一种各方共同接受的腐败价值观——即权力为中心的社会交换为内容,为社会结构及其个体成员之间复杂的间接交换链的传输提供一套共同的标准。此时,腐败价值观仍然处在制度的反面,是一种反制度的价值观。但是,当腐败价值观不断被实行、检验,渐渐破坏基本的社会价值观的信任时,就可能最终制度化,即形成一套涉及各个具体交换关系的稳定的、普遍的腐败规范来取代原来的正统价值观。
综上,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必然会从结构上减少腐败的发生,但是这也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另一方面,腐败在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大量存在,具有严重的危害,可能使正统价值观向其对立面转化。西方反腐败的经验告诉我们,最严重的腐败时期并不是自行消失的,而是通过各种社会改革力量所付出的巨大努力来终结[4]。
交换型腐败在商业、司法、教育、医疗等领域已大量存在,防控交换型腐败必将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防控交换型腐败首先必须是人们在观念上有正确认识,即腐败是恶害,必须坚定不移地预防和惩治腐败。其次,防控交换型腐败必须有一系列的制度支持和一整套的保障工具。
(一)完善反腐败的发现和监督机制——信息公开制度
对腐败行为的惩治是关键,而如何预防及发现腐败行为则是根本。信息公开制度、财产申报制度等是发现、监督和预防腐败行为的重要制度保障。我国在2008年5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从条例实施的情况看,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可以明显看出法院的尴尬、乏力和沉默。例如,自2004年5月1日开始试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到2008年年底,上海市高院行政庭共发生400多起信息公开诉讼,除1起政府败诉、13起和解撤诉外,其余均遭驳回或不予受理[5]。信息公开立法实现有法可依,仅仅是法治的第一步,而如何保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仍然任重道远。
(二)高配反腐败的主体——执行机构
我国目前反腐败机构体系的三大支柱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政府部门的行政监察机构和人民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机关。同时,国家各级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质检、警察等部门也从本职工作出发,给予反腐败工作以协助和支持[6]。同处亚洲的新加坡在透明国际的清廉指数排行榜上位居第五。其做法是:“为保障反腐败刑事法律的有效实施,新加坡成立贪污调查局和商事调查局,并加强文官管理局的职能。贪污调查局是新加坡政府1952年设立的反贪污腐败的专门机构,直属内阁总理,局长由总统任命,对总理负责,不受其他任何人的指挥和管辖。商事调查局设于财政部之下,依据公司法和票据法的授权从事商业犯罪的调查工作。贿赂调查局享有身份特权、调查权、调查保障权、逮捕权、跟踪监视权、获取财产情报权、不明财产检察权等特殊权力,以强化反贪机构的侦查权限和侦查措施,增大执法的权威性。”[6]
在反腐败活动中,由于各执行机构与地方财政的依附性、与政府的天然联系,使得他们更倾向于采取一种合作的方式。在腐败现象没有被披露并不断发酵的情况下,他们更容易展示的是一种对腐败的沉默,而这种执行机构的沉默是反腐败大任中最不可承受的痛。因此,建立独立于地方的反腐败执行机构,并赋予反腐败执行机构特殊的调查处置权也许是反腐败策略中不可忽视的一环。
(三)发挥反腐败民间力量的作用——个人、媒体和社会组织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媒体和信息成为越来越重要的反腐败工具。新闻媒体尤其是网络,通过传播信息,提高透明度,让公众知晓腐败行为,使民众借助媒体对腐败进行监督,在引导舆论、决定议题等方面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近期腐败现象的暴露也多与媒体有关,如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案、房叔蔡彬受贿案等。这些案例都是以民间个人力量通过媒体为介质进行公布,通过由个体组成的“网络部队”进行传播,最后以反腐败的司法力量介入实现的。但是,在反腐败的过程中,个人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其成本、时间的付出、获取信息手段的缺乏都使得民间个人力量反腐受到了局限。
国外在反腐败的过程中,民间社会组织一向很活跃。透明国际哥伦比亚分部成功与当地政府进行谈判,引进了一个旨在减少或消除腐败的采购系统;在英国,2008年“拐角木屋”通过法庭与“反对军火贸易运动”一起合作,差点让英国严重欺诈办公室重新调查“亚玛玛军火协定”;在西西里,公民社会团体如“再见暴徒”和“自由”曾在持续反黑手党方面取得成就[7]。相比之下,我国类似的民间组织较为缺失,在反腐败方面的作用比较有限。
(四)加强反腐败的国际合作
上世纪80年代开始,各国对腐败的危害性有了更清晰和深刻的认识,各个领域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正在加强。然而,在短时期内腐败的地域性和利益局部性可能会制约一些国家的反腐败热情。如腐败资金的外逃往往使流出国资源受到侵占并使该国的经济发展受到破坏,但是对于腐败资金的流入国,则可能是促进该国经济在短暂时间内发展。于是,在国际反腐败合作的情况下,可能存在某些资金流入国对资金流出国的引渡申请、资产追回行为等缺乏热情的现象。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没有哪一个国家,无论多么强大,能够单单依靠本身的力量保护自己免受当今各种威胁的伤害。每一个国家都需要其他国家的合作才能使自己获得安全。”[8]腐败问题和全球气候变化、环境污染是一样的,它所造成的伤害已经没有国界的限制,足以威胁人类能否在地球上以一种健康的状态存活下去,已成为与世界各国都有切身利害关系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各国协调一致的行动。在国际公约提供框架和技术支持的情况下,各个国家和地区应摒弃各自短期、狭隘的利益保护,清醒认识到腐败的危害,加强国际合作,使那些眼前的威胁不要真正地变成毁灭性威胁。
参考文献:
[1]财新网.中国多次缺席全球腐败舆情表[EB/OL].( 2013 -07 -12 )[2013 -10 -05].http: / /china.caixin.com/2013 -07 -12/100555204.html.
[2]戴维·波普诺著.社会学[M].李强,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3]谢立中.西方社会学名著提要[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11.
[4]周琪,袁征.美国的政治腐败与反腐败——对美国反腐败机制的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5]中国新闻网.法院沉默解释尴尬政府信息公开诉讼陷入困局[EB/OL].( 2009 -05 -18)[2013 -10 -07].http: / /www.chinanews.com/gn/news/2009/05 - 18/ 1695786.shtml.
[6]田禾,吕艳滨.亚洲反腐败法律机制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7]劳伦斯·科克罗夫特.全球腐败——现代社会中的金钱、权力和道德[M].黄国富,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
[8]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的共同责任[R].纽约:联合国,2004.
(责任编辑:练秀明)
Exchanging Corruption: Phenomenon,Cause,Trend and Prevention
DING Min
(Tribunal of Environment Protection, Qujing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of Yunnan Province, Qujing 655000, China; School of Criminal Justice,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8, China)
Abstract:Exchanging corruption exists in fields of business, justice, education, health care, etc.Due to scarcity of resource, it restricts social members' upward flow and emerges illegal interests transaction between resource distributor and resource demanders.The development of exchanging corruption is not only restricted by the conditions of the productive forces, but also closely related to the cultural ideas in a specific historical period.The generalization of exchanging corruption may even change the existing orthodox values.Prevention of exchanging corruption requires cooperation of the main parties and the relevant system.
Key words:exchanging corruption; orthodox values; information disclosure; main body cooperation
作者简介:丁敏( 1985 - ),女,湖南湘潭人,博士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收稿日期:2015 -10 -22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 -4940 ( 2016)01 -0089 -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