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自才
中共七大党章的历史地位再审视∗
陈自才
摘要:中共七大党章是以毛泽东为核心的成熟的领导集体,深刻总结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经过充分准备,集中全党智慧,独立自主制定的,因此它具有鲜明的特点和优点。一是首次在组织章程之前增加党的纲领,二是首次将毛泽东思想确定为党的一切工作的指针,三是首次以党章修改报告的形式对修改的党章做了系统详细的权威解释,四是首次集中明确规定了党员的义务和权利,五是首次也是唯一一次作出了有关奖励方面的规定,六是首次设立了“党的地下组织”一章。虽说中共七大党章是民主革命时期最完备的党章,但也难免存在一些不足。
关键词:中共七大党章;继承发展;创新借鉴;联共(布)党章;科学评价
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改并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中共七大党章)既是民主革命时期最完备的党章,也是中共党章发展史上极其重要的里程碑。近些年来,学界在中共七大党章研究方面取得了一些新的成果。然而,囿于成说、视野和理念,现有成果对中共七大党章的特点和优点的阐释存在言过其实、语焉不详的情况,对中共七大党章的不足和影响也没有实事求是地指出来。①因此,对于中共七大党章的历史地位有重新审视之必要。
第一,将党的纲领加在组织章程之前,首次制定复合型党章(章程前面加上纲领,且纲领高于章程一个层次的党章)。中共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以下简称一大党纲)则是融合型党章(将纲领和章程合并在一起,且二者属于同一层次)。中共二大至六大党章均为分立型党章(纯粹的组织章程)。分立型党章前面虽然不见党纲,但并不意味着没有党纲,因为党章不能离开党纲而制定出来,实际上,中共二大至六大的党纲一直以宣言、决议等方式存在。中共七大党章前面增加党纲,实现了对一大纲领的回归和超越。一大纲领和中共七大党章将党纲置于党章之前,不仅揭示了党纲和党章之间的密切关系(党纲是党章的前提、总则和根本,党章是党纲的展开、延伸和保证);而且表明党已经认识到必须把党的思想建设置于党的建设的首位,必须围绕党的纲领来加强党的建设。
第二,首次确定以毛泽东思想作为党的一切工作指针,把努力领会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党员的义务,是中共七大党章“一个最大的历史特点”②。中共七大以前的历部党章虽然没有载明党的指导思想,但是从纲领(或宣言、决议)和组织章程的内容可以看出,党的指导思想无疑就是马克思主义。当然,马克思主义是发展变化的理论。大体说来,一大纲领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主要是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中共二大至六大党章是以列宁主义和斯大林主义(后期主要是斯大林主义)为指导思想,中共七大党章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主要是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思想。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中国共产党人在实践中逐渐总结和概括出来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包括党的性质宗旨、奋斗目标、路线方针政策,包括革命的性质、对象、动力、前途,包括党的群众路线、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集中制,包括武装斗争、统一战线、党的建设的理论和政策,等等。毛泽东思想作为中共七大上“被修改了的党章及其总纲的基础”③,在中共一大至七大以前党章的纲领、宣言、决议的基础上,实现了党章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
第三,首次以党章修改报告的形式对修改的党章做了系统详细的权威解释。党章解释与党章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原本是党章结构体系中不可或缺的要素。但是,中共一大至三大没有党章解释。中共四大通过的《对于组织问题之议决案》,是对党章修改的直接指导、明确解释以及对党章内容的补充,④因而是党的历史上第一个书面的党章解释。因情势紧迫,中共五大没有修改党章,但会议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和《对于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作决议案》,对党章为什么修改、遵循什么原则修改、修改的重点是什么、怎样修改都做出了简明扼要的解释说明。⑤这两个文件实际上就是后来五届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党章的正式说明。中共六大党章解释并非是周恩来所作的组织报告,而是《瓦西里耶夫给中共中央的信》。这是因为,在这封信里,瓦西里耶夫对寄给中国共产党的示范章程草案⑥的制定原则、修改建议、执行要求进行简要说明之后,着重对党章草案中党组织的形式、地方党组织的建立和加强、中央对地方组织的领导、各级党委会报告制度、接纳新党员、反对设立监察委员会等问题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解释和补充。⑦而中共六大党章就是以这个党章草案为基础修改而成。中共七大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开始有了系统的详细的正式的权威的党章解释。刘少奇在中共七大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详尽地阐明了党章的性质、党章修改的实质、修改的原因和依据,阐释了党章总纲的内容、条文部分的重要内容、党章未载入而必须加以补充的内容,以及贯彻执行党章必须坚持的原则。
第四,首次集中明确规定了党员的义务和权利。严格地说,中共七大以前的党章虽然都有关于党员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规定,但没有突出强调并加以集中概括。比如,一大纲领第四条就包涵了党员要对党忠实、同反对本党纲领的党派和集团作斗争的义务,第五条赋予了党员对于候补党员接受入党之事具有参与权和表决权;中共二大党章第五条意味着党员有参加政治生活和革命运动之义务,第二十条则体现了党员有抗议的权利;中共六大党章第六条赋予党员上诉权,第七条事实上规定党员有选举权、知情权、讨论权等,而党的纪律的规定更是表明党员有遵守党纪的义务。中共七大党章以条文形式明确规定了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并把义务置于权利之前,反映了党关于党员的义务优先于党员的权利的思想,这在中国共产党党章发展史上则是头一回。不仅如此,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的规定,也是破天荒的第一次,是党总结历史教训得出的深刻认识。党员义务的规定使得党员究竟怎样才合格这个问题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党员权利的规定则有助于保障党员责任心和积极性的发扬。这是第一次非常明确地贯彻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⑧的辩证思想。
第五,不仅有处分方面的规定,而且有奖励方面的规定,这也是中共七大党章的特点之一。⑨党章关于纪律的规定,自一大纲领起一直存在,但是违背纪律必然受到处分的规定却是自二大党章起才有,而关于对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的处分的规定,中共七大党章更是第一次载入。至于奖励的内容,此前的党章都不曾有过,此后的党章再也没有了,因此中共七大党章可称得上是“空前绝后”。
第六,首设“党的地下组织”一章。这一章虽然只有两条内容,但“通过特别的决议规定之”“均得变通办理之”“只履行在秘密环境下所能允许的手续”⑩等寥寥数语,为日后党的地下组织的建设、工作和活动留足了创造空间。它们和根据党章的规定及其载入党章的事实一起,体现了严肃性的原则之下行动和工作的灵活性。在由两个政党、两个政权决定三个可能的前途的情况下,党的公开组织与秘密组织的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存在天壤之别。中共七大党章作出这样的规定,适合当时的实际。而七大以前的党章却从来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这确实是中共七大党章的亮点。
其一,关于“第一次在党章前面增写了总纲部分”。这是受“一大纲领不是(正式)党章”的成说影响的似是而非的定位。一大纲领就是带有纲领的党章,拙文《中共二大至六党章前没有纲领的原因再探讨》从一大纲领的内容、其他章程的先例、一大纲领的实际作用、一大与会者和领导人的回忆、一大召开时的历史背景、共产国际和联共(布)的态度和影响、关于一大的俄文档案原文等七个方面进行了论证,并对“纲领说”的三个依据一一进行了辩驳。拙文《中共一大纲领若干问题再研究》补充的新材料,让人更加确定一大纲领的文本属性是党章。不过,一大纲领中的纲领比较简单,且以条文形式列在章程前面,是纲领和章程属于同一层次的融合型党章(后来的九大、十大党章也是如此)。中共七大党章则是第一次将纲领以总纲的名义,以详细的论述置于章程的前面,构成纲领比章程高一个层次的复合型党章。中共七大党章的这种结构安排,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可以看作是对一大纲领结构的继承和超越。但我们不能就此认为中共七大党章是“第一次”在章程前面增写了总纲。如果这样,就是忽视一大纲领作为党的第一个带有纲领的党章的存在。
而且,从横向的比较视野来看,更有理由认为中共七大党章的这种超越是学习了联共(布)的做法。与中共二大至六大的党章一样,很长一段时间,联共(布)、俄共(布)或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党章都是纯粹的组织章程。但是,联共(布)从十七大(1934年)和十八大(1939年)开始在党章前面增写了几段关于党的性质、地位、目标任务、自身建设要求的内容。显而易见,这部分内容就是联共(布)党章的总纲。
由于苏共十九大党章是在1952年通过的,从时间来看,中共七大党章学习借鉴的不应是联共(布)十九大党章,而是联共(布)十七大和十八大党章。当然,学习借鉴不等于照抄照搬。中共七大党章的总纲与联共(布)党章的总纲相比,二者在内容上大相径庭,而且前者比后者详细得多。
其二,关于“第一次有了详细的党章修改报告”。1939年联共(布)十八大上日丹诺夫作了《修改联共(布)党章》的报告。这是联共(布)第一个详细的党章修改报告。它有洋洋洒洒几万言。引言部分,从党胜利的原因及其与党章的关系,修改党章的原则,党的状况等方面集中阐释了修改党章的原因和要求;正文部分,详细说明了“联共(布)党章的基本修正和补充”。
刘少奇在七大上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同样由引言和正文两大部分组成。其中,引言部分论述了党“获得伟大的成就”的原因,党章修改的原则,党章要“作许多重要的修改和补充”的原因,党的状况和任务;正文部分解释了党章的总纲、党员、党内的民主集中制、干部问题、党的基础组织、奖励和处分、党的严肃性和灵活性等。
为了更好地说明中共七大党章修改报告借鉴了联共(布)十八大党章修改报告,我们不妨把这两个报告的引言部分的开头抄录于此,以供比对。
联共(布)党章修改报告的引言开头是:“同志们!斯大林同志在第十八次党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中,对我们党在第二个五年计划中所达到的社会主义的伟大胜利,作了一个总结。斯大林同志对我们胜利的条件给了一个极其深刻和英明的分析,并制定了与苏联逐渐由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去的任务相关联的伟大工作纲领。”
中共党章修改报告的引言开头是:“同志们:毛泽东同志在党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对于目前国际、国内形势,作了一个深刻的英明的分析,对于八年来中国民族的抗日战争以及我们党在抗战中所坚持奋斗的路线,作了一个全面的总结,对于如何动员与统一中国人民的一切力量,最后战胜日本侵略者,以及在战胜日本侵略者以后,如何建设一个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和富强的新中国,制订了全国人民和一切民主党派共同奋斗的伟大的纲领。”
可见,中共七大党章虽然就修改党章第一次有了大篇幅的全面的权威的解释说明,但并不代表没有学习借鉴别的政党的章程,并不代表这是中国共产党自己的原创。何况,前文已述,中共七大以前的六大党章事实上已经有详细的书面的正式的解释说明了。因此,中共七大党章可以说是继承中有发展,借鉴中有创新。
其三,关于“第一次规定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中共七大党章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而在中共六大党章以后、中共七大党章以前问世的联共(布)十七大党章第一次规定了党员的义务,联共(布)十八大党章在规定党员义务的同时,第一次规定了党员的权利。尤其是,中共七大党章关于党员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与联共(布)十八大党章的规定,除了某些顺序稍有变化外,其具体内容大致一样(见表1)。
表1 联共(布)十八大党章与中共七大党章关于党员义务和权利的规定
因此,中共七大党章“第一次规定了党员的义务和权利”,严格地说,是在中共党内,更确切地说,是第一次以条文形式集中地明确地规定了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因为中共七大以前党章一直就有关于党员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规定,只不过没有像中共七大党章这样明确强调和集中概括而已。
其四,关于“第一次规定了奖励与处分的内容”。联共(布)十八大党章首次把“党内民主和党的纪律”改为“破坏党纪的处罚办法”,中共七大党章首次把“党的纪律”改为“奖励与处分”;而联共(布)十六大及以前的几部党章与中共五大及其以前的几部党章,一直都有“(党的)纪律”一章,此时却都“不约而同”更名了。这不能说是巧合。
更能说明问题的是,对于严重违纪的中央委员或候补中央委员,中共七大党章第一次明确规定:“中央委员会有权开除其中央委员或候补中央委员直至开除其党籍,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中央委员的赞成,方能认为有效”。同样,联共(布)十七大之前的党章,关于党的纪律一章中也一直未见有这方面的内容,联共(布)十七大党章首次有了这方面的规定。联共(布)十八大基本上保留了这个规定:对于破坏党和国家纪律、恢复或进行两面派活动和派别活动的联共(布)中央委员,“联共(布)中央委员会有权将他们开除出联共(布)中央委员会和给以开除党籍的最高的处分”,“对联共(布)中央委员和联共(布)候补中央委员采用这种最高处分时,必须召开联共(布)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邀请联共(布)全体候补中央委员出席”;“如果这种党内最高负责领导人员的全体会议有三分之二赞成将某个联共(布)中央委员开除出联共(布)中央委员会或开除党籍,那末(么)这种处分就应立即执行”。
综上可见,中共七大党章在很多方面是借鉴吸收了同一时期的联共(布)党章的经验。当然,不能因为有了借鉴就否认中共七大党章的创新。但是,也不能言过其实,无限拔高。创新有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三个层次,中共七大党章的创新应属于最后一个层次创新。
虽说中共七大党章是民主革命时期最完备的党章,但也存在不足之处。这些不足之处反映了当时党的认识方面存在的局限性。
首先,中共七大党章把党的最终目的规定为“是在中国实现共产主义制度”,这是对党的奋斗目标在认识上的反复。列宁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革命意义上的“同时胜利论”和政治革命意义上的“一国首先胜利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一国可以首先建成社会主义社会的基础,但终究不能建成共产主义社会;若要实现共产主义,“必须有几个先进国家的工人的共同努力”。也就是说,共产主义作为“世界历史性而不是地域性的存在”,不可能在一国单独首先胜利。中国早期共产主义者受此影响,1920年的《中国共产党宣言》已经明确指出:“当着各国的无产阶级还在和资本主义争斗,还没有得到胜利的时候,我们设想俄罗斯在她领土之内,单独可以造成一个共产主义的国家,这是大错而特错的。”但是,斯大林背离了列宁的这个思想,在1936年苏联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后,很快就提出了向共产主义过渡的设想。1939年联共(布)十八大党章将联共(布)十七大党章的“争取社会主义胜利”“保证顺利地建成社会主义社会”分别修改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争取共产主义胜利”“保证顺利地建成共产主义社会”。苏联的这个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思想,对中国共产党产生了影响。这种影响不仅在七大前后,在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进入社会主义阶段以后,仍然存在。这也是中共八大党章坚持把党的最终目的规定为“在中国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以及“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提出“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了”口号的根源所在。
其次,中共七大党章存在着将毛泽东思想等同于毛泽东同志的个人思想的倾向。这一点从刘少奇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可以看得出来。这篇报告指出:毛泽东思想,“就是毛泽东同志关于中国历史、社会与中国革命的理论与政策”;“毛泽东思想,从他的宇宙观以至他的工作作风,乃是发展着与完善着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乃是中国人民完整的革命建国理论”;“不是别人,正是我们的毛泽东同志,出色地成功地进行了这件特殊困难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事业”。把毛泽东思想等同于毛泽东个人的思想,没有充分反映陈独秀、李大钊、李达、瞿秋白、蔡和森、刘少奇、恽代英、周恩来、朱德、张闻天等人对毛泽东思想的贡献。视毛泽东思想为毛泽东同志的个人思想的倾向,一直到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才得以纠正。该决议强调:毛泽东思想,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
最后,中共七大党章存在着过分突出个人作用的情况。在刘少奇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中国革命的道路被称为“毛泽东道路”,党的领袖这个本来用作领导集体的称谓只用于“毛泽东同志”。据刘少奇夫人王光美回忆,之所以在党的七大上突出毛泽东和毛泽东思想,是因为当时的党和中国革命事业需要有一位领袖,需要有一个指导思想,也为了和国民党的一个主义、一个政党、一个领袖的主张相抗衡。尽管“相抗衡”在当时有合理性,但一旦时空发生变化,合理性就成为历史了。
重新审视中共七大党章的历史地位,可以得出以下两点启示。
一是研究党章的历史地位,既要有深邃的历史视角,又要有开阔的眼界。研究中共七大党章的历史地位,立足点是中共七大党章,但同时要探讨中共七大以前的历部党章,兼顾中共七大以后的历部党章,将中共七大党章置于整个党章发展史的链条上来考察。而且,由于中国共产党与其他政党尤其是联共(布)有着诸多的联系,党章与党的纲领、党的事业等其他方面联系紧密,所以研究中共七大党章的历史地位时,眼界要开阔,既不能只盯着中国共产党自己的党章,也不能局限于党章文本。
二是研究党章的历史地位还需要有科学的理念。虽然中共七大党章是民主革命时期最完备的党章,但它毕竟作为党章发展史的过程而存在,难免存在不足。而且,与中国革命历程一样,中共党章的发展过程并非一条直线,而是在曲折中前行。因此,在充分肯定中共七大党章的历史地位的同时,我们不应忽视其缺点和不足,更不能言过其实或绝对化。因为“我们共产党人是彻底的唯物主义者,只能实事求是地肯定应当肯定的东西,否定应当否定的东西”。当然,中共七大党章存在的一些不足和问题都是由当时的特殊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何况瑕不掩瑜,我们不能苛求前人。
注释
①关于中共七大党章的研究成果中不乏言过其实的论断。如有的研究者视中共七大把纲领写进党章的做法为中共党章的第一次或首创(参见王仁琴、凌传茂:《党章学研究》,党建读物出版社,2000年,第203页;肖芳林:《中国共产党党章历史发展研究》,湖南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6页;范平、姚桓:《中国共产党党章教程》(修订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13年,第31页;王永华:《中国共产党章程演进述略》,《党的文献》2011年第4期)。其他类似的观点还有:中共七大党章第一次规定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一次对党章作了书面解释,第一次规定了奖励和处分的内容,等等。关于七大党章的不足,迄今为止只有两例:王仁琴、凌传茂在《党章学研究》(党建读物出版社,2000年)第200页指出:“七大党章把党的最高权力集中于主席一人,突出领袖个人的作用,这在当时特殊的战争环境下是必要的。但作为党内生活的一项制度,是不利于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的,并对以后党内生活产生了消极影响。”二是李君如在《七大党章对中国革命和党的建设的创造性贡献》(《中共党史研究》2015年第6期)一文中指出:七大党章“对监察委员会的规定存在缺陷,尽管七大党章恢复了监察委员会并做了较详细的规定,但没有像《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那样规定党的监察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是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在其指导下工作。这不利于监察委员对同级党委的监督。”②③⑨⑩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2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389、393、451、546、373、548、390—392、377—392页。④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258—261页。⑤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207—211页。⑥这个示范章程草案是由瓦西里耶夫、诺林、沃尔克,贝尔曼、苏兆征、向忠发、米夫共同参加起草的,除了寄送给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修改外,还分送给斯大林、布哈林、皮亚特尼茨基、伏罗希洛夫和加拉罕征求意见。参见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译:共产国际、联共(布)和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7卷:《联共(布)、共产国际与中国苏维埃运动(1927—1931)》,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496—497页。⑦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译:共产国际、联共(布)和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7卷:《联共(布)、共产国际与中国苏维埃运动(1927—1931)》,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409—417页。⑧《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27页。参见陈自才:《中共二大至六大党章前没有纲领的原因再探讨》,《中共党史研究》2013年第7期。参见陈自才:《中共一大纲领若干问题再研究》,《党史研究与教学》2015年第1期。中共中央党校党建教研室编:《苏联共产党章程汇编》,求实出版社,1982年,第82、153、103、101、64、82页。《列宁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450页。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488页。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9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269页。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388页。王光美、刘源等:《你所不知道的刘少奇》,河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78页。《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33—334页。
责任编辑:南 武
【文学研究】
Reconsideration of the Historical Status of the Constitution by the Seven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PC
Chen Zicai
Abstract:The Party Constitution by the Seventh National Congress was independently enacted by the mature collective leadership with Mao Zedong at the core,profoundly summarizing positive and negative historical experiences,well-preparing,and focusing on the wisdom of the whole Party,so it has distinctive features and advantages.One,it increased the Party′s outline before the organizing stip⁃ulations for the first time;two,it confirmed the Mao Zedong Thought as the guide for all the Party′s work for the first time;three,it did the systematic and detailed authoritative explanation for the revised constitution in the form of Party constitution revision report for the first time;four,it stipulated Party members′duty and rights intensively and clearly for the first time;five,it made the stipulation for rewarding for the first and only time;six,it set up the chapter of "Party′s underground organization" for the first time.Although it is the most complete constitution during the democratic revolution,it had some shortcomings.
Key words:the Party Constitution by the seventh National Congress;inheritance and development;innovation and learning;the Constitution of the Soviet Communist Party(Bolshevik);scientific assessments
作者简介:陈自才,男,鲁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共党史党建研究所所长,教授,硕士生导师(烟台 264025)。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共产党章程》研究”(10BDJ032);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科学化研究”(13BDJ027);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从严治党重要思想研究”(15ZDA004)。
收稿日期:2015-11-11
中图分类号:K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6)02-013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