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文
内容摘要:检察教育培训是以检察人员为对象、以岗位素能为基准的大规模体系性培训,不仅单次培训要根据具体的需求调查设计培训计划,并且具体计划要以基于全局性持续需求调查的中长期培训规划为先导。检察教育培训规划究其实质仍属于需求研究的范畴,应当根据规划的限定条件,运用适当的调查研究方法科学制定。
关键词:岗位素能 需求分析 问卷调查
检察教育培训属于成人职业培训,具有大规模、连贯性、体系性的特点。连贯性职业培训在培训模式选择上通常采用便于组织实施和管理的系统型培训模式,即由需求分析、培训计划与设计、培训实施、培训结果评估几个环节构成。系统培训模式是在对个人或组织的培训需要和培训过程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具有两个典型的特征:一是培训被看作是一系列连贯的步骤;二是培训不仅是一个阶段性的过程,也是一个培训循环,即上一次培训的评估结果作为下一次培训需求之要素。[1]大规模体系性培训则要求不仅单次培训要根据具体的需求调查设计培训计划,并且具体计划要以基于全局性持续需求调查的中长期培训规划为先导。没有中长期规划,具体的单次培训计划难以形成科学合理的体系。因而获取并准确分析全局性的培训需求,成为决定培训计划针对性的条件之一。检察教育培训规划研究的课题即由此而产生。
检察教育培训规划究其实质仍属于需求研究的范畴,故此以研究路径而言,首先应当确定规划的限定条件。检察教育培训规划限定条件有三个方面:首先,检察教育培训规划受检察职能的限定,主旨是通过培训保证检察官个人职位的胜任力,从而保障检察机关履行法定职能的整体能力。其次,检察教育培训规划受检察官岗位素能条件的限定,即检察教育培训的内容、方式等均由检察官履职条件要求决定,具体的培训需求以岗位素能为基准。培训效果也要由岗位素能是否得到提升加以检验。第三,检察教育培训规划受限于培训资源,即师资、场所、经费、时间等保障条件,不能脱离实际情况进行规划。根据培训规划之限定条件界定需求研究主题,而后进行调查设计,最后给出需求调查结果分析及运用之方法,即如何通过需求调查的结果得出一段时期内的培训规划。
一、检察教育培训规划之准备:需求调查
(一)调查目的界定及目标细分
调查之目的是了解检察教育培训全局性需求。检察教育培训需求具有大致确定的范围,这一需求首先是一种组织需求,即为保证检察官有足够的素养和能力做好检察工作,需要他们在知识技能上有哪些储备和提高;其次是岗位需求,即每一个检察岗位要求什么样的素能标准;第三是个人需求,即基于个人知识结构、业务需要、学习偏好而产生的培训需求。
为制订检察教育培训规划而进行的调查,主要是基于组织需求和岗位需求,获取现有状况与应然要求之间的差距。检察教育培训规划需求调查的目的由是可界定为:首要目的是在全国范围内了解检察官目前具备的知识技能是否满足一个时期检察工作的需要,如不能满足,欠缺之处是什么,检察官需要进行哪些科目内容的培训才能符合组织和岗位要求;其次是了解特定地域和层级的检察官的知识技能,与组织和岗位要求对比是否在某些方面存在需要特别补足的差距;第三是了解检察官的学习偏好、知识结构特点,为培训方式的选择提供依据。
检察教育培训规划需求调查之目标可依层次逐级分解如下:第一层次为组织需求与岗位需求、个人需求之区分。第二层次之中,组织需求和岗位需求依照检察工作对检察官素养的基本要求,分解为政治素养、业务素养和综合素养;个人需求分解为个体知识结构、具体业务需要和学习偏好。调查目标之第三层次细分,即将第二层次调查目标具体化为系列问题,例如政治素养这一调查目标可以具体化为以下六个问题:(1)履行检察职能所应具备的基本政治理论知识;(2)有关国家社会发展的政治理论最新发展之了解;(3)当前政治理论主要观点之了解;(4)国内外时政局势之了解;(5)运用政治理论分析社会问题之意识;(6)运用政治理论分析社会问题之能力等。
(二)调查方案设计
1.调查对象。检察教育培训规划具有全局性,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检院”)到基层检察院各个层级的检察官皆为相关人(培训对象及其上下级),因而都属于调查对象的范围。根据规划的类型和需求要素细分如下:第一,中长期规划主要反映组织需求,调查对象设定为地州市院及以上层级的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以省级院为主要调查对象;第二,年度规划主要反映岗位需求,调查对象设定为省级院及以下层级的中层领导及普通检察官,以地州市院和基层院为主要调查对象。
2.调查方法选择。调查设计的第二步是确定调查的具体方法。常用的调查方法主要有文献调查、访谈式调查、问卷调查等。检察教育培训规划需求调查由于调查对象地域分布广、人数较多,而教育培训组织者难以投入大量人力和时间进行访谈,因而文献法和问卷调查是较具可行性的常规调查方法。
文献法适用于对“高检院”检察教育培训相关政策导向的把握,以及“高检院”各厅局对各自条线业务的统计数据分析,主要通过收集整理工作报告、领导讲话、相关研究成果、统计资料等文献,分析其中体现的检察教育培训组织需求和岗位需求要素。问卷调查适用于省级院及以下层级的大范围调查。
3.样本设计。出于效率、成本、操作性的考量,通常并不进行全员调查,而需要选择部分样本作为调查对象。样本选择方法有:简单随机抽样、系统随机抽样、分层随机抽样、聚丛随机抽样、多段复杂抽样等方法。[2]
检察教育培训规划需求调查对象具有多属性特征,要确定一个调查对象,至少需所在地、检察院层级、本人职务层级、所在部门类型等属性限定,因而除获得基础数据为目的的摸底调查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培训班次的调查外,以多段复杂抽样方法为宜。具体过程例举如下:第一阶段,按照地域分类,在各类别地域内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元,每个单元根据所辖地州市级院数量的比例,简单随机抽样选出样本地州市院;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选出的样本地州市中,按照各自所辖基层院数量的比例,简单随机抽样选出样本基层院;第三阶段,在样本地州市院或/和样本基层院中,按照职位、部门类别选出调查对象。
由于检察业务的地域特点大体上与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分布相关,为提高抽样的效度,可以对第一阶段抽样的省级地域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民族分布等维度进行类别划分。
地域样本产生之后,视每次调查类别,每个样本检察院根据院领导、检委会委员、部门负责人、业务部门一般人员、综合部门一般人员的分类选出具体调查对象。
4.调查问题设计及问卷编排。检察教育培训规划需求调查,前述调查目标所包含之政治素养、业务素养、综合素养3个单元,应当以行为经验题项与知识程度题项结合,构造问卷;而个体知识结构、具体业务需要及学习偏好单元,则应加入态度意向题项。关于选项设计,考虑到受访者填写及问卷回收统计之便利,同一单元的题项,宜采用大体结构一致、数量相同的选项排列。此外,题项设计还应考虑到调查对象的职务差别,部分单元可以采用职务分类问卷。例如关于普通检察官业务技能的掌握,检委会委员、部门负责人、检察官本人会有不同的视角和判断,很难用相同题项涵括。
题项逐一设计之后,重要的步骤是问卷编排,使问题排列体现一定的逻辑次序,便于受访者理解填写及问卷整理分析。一般而言,应根据题目的类别和内容,确定题项排列顺序,相同性质、目的的问题尽量放在一起,题目应当由简到难、由浅入深;但在前后题目有相互影响关系时,为避免同化效应、对比效应的出现,需要对这些题项的排列作出调整。
5.实施方案设计。检察教育培训规划需求调查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其一为基础调查,与组织需求对照,为中长期规划制订提供依据,调查对象为全部省级院、半数地州市院和部分区县院,每3-5年1次;其二为年度规划需求调查,旨在了解岗位素能状况,参照岗位需求,为年度培训规划提供依据,对象为部分地州市院和基层院。
(1)基础调查。基础调查旨在了解全国检察官各项工作总体水平,以及各省级院及其所辖院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调查的目的在于全局掌握信息,更加重视每一类地区的共性,因而各类地域等比例抽样;由于上级院较为了解下级院存在的各种问题之共性,因而单位样本偏重于省级院;负有领导职责者较具有全局视角,因而人员样本偏重于负有领导职责者,样本通常应当全面覆盖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部门负责人等职位。题项设计方面,应当注意区分不同层级、职位的差异,例如面向检察长的题项应当较为宏观;面向上级院部门负责人的题项应当既包括对本部门人员的评价内容,也要包括对下级院部门的评价;而面向下级院的题项应当相应包括对上级院业务指导的评价。
(2)年度规划需求调查。年度调查旨在了解检察官的岗位素能状况。由于基础调查已经反映了基本的情况,年度规划需求调查主要是为本年度培训规划提供信息参考,因而要求所收集的信息尽量具体明确,调查样本则尽量覆盖各类实际从事具体工作的人员。考虑到地州市院和基层院具体业务培训需求较大,因而样本主要考虑这两个层级的部门负责人及以下职位的人员。年度需求调查不以主体区分问卷类别,所有调查对象填写相同问卷。问卷题项应当尽量具体化,尽量考虑人员情况的多元化。
二、检察教育培训规划的制定
(一)资料整理分析
回收问卷所得为原始调查资料,在分析之前,需根据调查目的整理。由于检察教育培训需求调查是有连续性的长期调查,调查资料亦有历史对比研究价值,因而每一次调查之后,应将资料录入事先建立的数据库归档,以便长期保存和检索使用。建立数据库时,需要事先设计数据结构,对于问卷类型、地区代码、题项变量等预先设定。
问卷资料分析包括分类分析和交叉综合分析。回收的问卷资料经整理后,首先进行每一类问卷的分别分析,以定向分析同一类人员对调查问题的倾向,并且通过对照比较不同类型人员对同一问题的看法,使调查结论更客观严谨。检察教育培训需求调查之基础调查,还需要采取交叉综合分析,以全面掌握各级检察人员的培训客观需求情况。这一分析须在问卷分类分析基础上进行,主要采用选项加权平均值和题组分数两项数据对比的方法,得出定性比较结果。
(二)培训规划的制定及调整
检察教育培训规划需求调查虽然针对不同地域、人员层级做了样本分层,但鉴于地区差异较大、检察官人数众多,且培训实施时的人员选择与需求调查抽样方案并不完全吻合,因而需求调查在性质上是一项定性调查,其结果的运用应当是倾向性的运用,即作为制定检察教育培训规划时的参考信息运用。培训规划包括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
1.中长期规划。基础调查的结论用以判断各地各部门检察业务开展、检察官素能的一般情况,与组织需求对照,推知未来3-5年检察教育培训的各项基本需求,参照这一需求信息,面向需求较为迫切的地区及业务领域,制定中长期培训规划。
中长期规划包括培训目标、培训对象、培训规模、培训方式四个方面。从培训目标来看,检察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反映的是检察事业一段时期内发展对检察官素质能力提出的宏观要求。从培训对象来看,中长期规划需全盘考虑全国检察官的培训需求,注重共性及地域差异和业务条线差异。一定时期内培训规模的确定,一方面取决于培训目标的要求,另一方面受限于培训对象的数量和培训机构容量的比例关系。中长期规划中通常不宜对培训方式做具体限定,但根据需求调查结论可以给出指导性的意见。
2.年度规划。年度调查结论用以了解培训对象的岗位素能情况,找出各类素能欠缺和不足之处,作为年度教育培训规划生成的指导。
检察教育培训年度规划是根据检察官岗位素能的基本情况调查,提出指导培训机构制定具体培训计划的指导意见,包括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两个方面。当调查结果表明一个地域或一个业务条线的检察官某项素能存在普遍欠缺时,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中就要适度增加针对该类素能的课程。而检察官对于学习途径、方式的偏好,以及对以往参加的培训的评价,反映的是培训方式的适宜性,年度培训计划的制订应当充分考量检察官的分层群体偏好和对培训方式的适应情况。
3.培训规划的调整。检察教育培训规划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不断调整。调整的依据有两个方面:其一是根据培训效果评估调整,其二是根据检察机关本身在内部管理和业务等方面的变动进行调整,即当组织需求和岗位需求发生明显变动时,就需要对规划作出相应调整。
注释:
[1]王健:《我国公务员高效培训系统的构建与评价研究》,天津大学博士论文2010年,第51页。
[2]瞿海源:《调查研究方法》,台北三民书局2007年版,第44页-第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