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论文“高度相似”中的导师责任追究*
——关于研究生导师“任性”指导方式的反思

2016-04-12 23:17党亭军
山东高等教育 2016年6期
关键词:学位选题导师

党亭军

(运城学院 教育与心理科学系,山西 运城 044000)

一、问题的提出

学位论文不仅需要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地撰写,而且还应具备一定的学术创新,这是学术研究的基本价值追求,没有创新的学术不是真正的学术。但部分学位论文并未达到学术创新的要求,反而在平庸之余,其学术“创作”过程屡屡违反学术规范,甚至逾越了学术研究的道德底线。尽管教育部在2013年1月1日出台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次年又开始实施硕博士学位论文的抽检,不断加大对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以及相关导师甚至于学位点的惩处力度,但是学位论文作假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甚至于就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开始付诸实施的当年,山东大学一硕士学位论文不仅抄袭他人论文,而且就连文末的致谢词也不放过,可谓“高度相似”[1]。客观地讲,学位论文抄袭甚至于高度相似现象有日益严重之趋势!这一问题固然有研究生本身不可推卸的主体责任,但指导教师的“不作为”也是重要原因。从理论上来说,学位论文不仅需要研究生本人独立撰写,在总结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独立地思考和发表自己的“真知灼见”,而且还需要导师参与到论文选题、资料搜集、研究方法的选择、大纲拟定以及论文撰写质量的审查等各环节。事实上,也正是这种全程式的参与,才能够使得导师的指导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唯有如此,研究生的基本学术素养才能够得到实质性地提升。从学位论文的实践来看,部分导师由于指导人数过多、兼职过多、外出访学、责任心缺失或指导能力不足等诸多原因而在学生培养质量上出现严重问题。此外,加上指导教师管理制度本身的缺陷,使得严格的学术培养蜕变为导师个人的“掌中玩物”:尽管指导可多可少甚至于可有可无,但是学位论文合格与否还是导师说了算,甚至于就连论文的答辩和盲审都难以摆脱导师的人际关系的影响。如此“任性”的指导方式,俨然已成为孕育学位论文高度相似的温床。

二、导师“任性”指导方式的表现

(一)指导教师的“名不副实”

无需置疑,部分“导师”徒具虚名——在研究生就读期间,所谓的导师并没有针对性地培养起其在论文选题、资料搜集、研究方法确定、论文大纲拟定、正文撰写以及参考文献的标注等事关学术研究诸多方面的基本能力。尽管课程考试往往是采用论文写作的方式进行,这是培养学术能力的有效途径,但却在论文的反馈上存在着诸多问题[2]。甚至于部分教师(包括导师)常年没有发表论文,因而缺失了学术论文指导的针对性[3]。也正是由于缺失了最为基本的学术规范的系统训练,才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学位论文高度相似现象频频发生。导致导师这种名不副实问题的原因在于:他们或由于指导研究生人数过多或行政任务过重或社会兼职与活动偏多,从而导致在研究生培养上投入时间或精力明显不足,甚至于还有导师常年外出访学甚至于长期在外留学而难以有效地指导学生。此外,尚有少数导师由于自身的指导能力不足,难以发挥出应有的指导作用。当然,在责任心缺失的前提下,导师的所谓指导也难以具有实效性。因此,在指导不足甚至于导师极度缺位的状况下,学位论文的写作过程就极易失控。

(二)论文选题和开题论证中的“我行我素”

学位论文的选题需要理性地论证,需要师生甚至于专业导师组共同商定,切忌单纯凭借导师的主观意志甚至于研究生完全自主地确定,这是从选题与论证环节就谨防论文发生高度相似弊病发生的有效措施。遗憾的是,现行学位论文选题与开题论证基本上由导师一个人说了算。研究生或者是参与到导师的课题研究中,题目选择由导师依据课题的性质和内容来确定;或者是其先行选择一些题目后,再由导师从中确定。这样,无论是哪种形式的论文选题以及开题论证,也无论参与论证的教师提出什么样的观点,学位论文题目的最终确定权都牢牢把控于导师手中。客观地说,多数学位论文开题论证环节都存在着导师一言堂而其余导师则随声附和的弊病,几乎难以见到专业导师为选题论证而发生热烈的学术辩论。导师在论文选题与开题论证上“我行我素”的根源在于我国学术研究中的单打独斗式思维的负面影响,即我国学者明显缺乏合作意识,甚至害怕别人知道自己的研究动向,担心选题以及所可能产生的派生问题为他人所用。从另一方面来看,现行学位论文选题和论证方式几乎默认了导师的权威地位。显然,这种“我行我素”的选题和论证方式本身就为论文高度相似埋下了伏笔。

(三)资料搜集过程的“事不关己”

尽管学位论文中的资料搜集应当由研究生独立完成,但导师应当在此过程中承担起指导者和监督者的责任,即一方面需要培养研究生在论文资料搜集上的能力,既要确保论文资料搜集中的客观性、权威性和全面性,又要对于资料进行学术判断,以去伪存真,另一方面要引导研究生在认真总结已有研究成果特点的基础上,提出该选题的研究趋势或研究薄弱之处,进而明确地提出自己的学位论文将要研究的思路或重点。事实上,这就是学位论文中文献综述部分的核心内容,同时也是凸显自身研究学术价值的关键一环。在这一环节中,导师的有效参与不仅确保了他们在论文资料搜集环节上相应能力的有效培养,更能够提升学位论文的学术质量,而且还能够有效地防止论文抄袭现象的发生。目前的导师中极少有人能够做到这一点,因此在研究生自行搜集论文资料而又缺乏导师监管或审查的情况下,不仅论文资料搜集的数量和质量存在着较大的问题,而且还极易导致论文抄袭或高度相似现象。

(四)写作过程的“指导不力”

就一篇合格的学位论文的撰写过程而言,除了需要研究生主观努力外,尚需要导师对于论文写作进展状况的定期检查和督促,同时给予适时的答疑解惑。但纵观学位论文的整体写作情况,部分导师明显地存在着指导不力的现象。换言之,在学位论文从始至终的过程中,导师几乎处于一种边缘化的境地:要么极少过问论文的进展情况,要么象征性地听从研究生的简单汇报。甚至还有一些导师由于种种原因而无暇顾及所应承担的指导责任,于是采取一种所谓便捷的指导方式:组织一次预答辩,依靠专家学者的集体智慧来集中解决问题。导致导师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指导不力的主要原因在于:学位论文管理中缺失了对于导师进行论文指导过程的监管机制。也正因为如此,一些导师缺失了自律意识,在学位论文的指导过程中极具任性色彩,使得原本严肃的论文指导演变为导师个人的掌中玩物:何时何地进行论文指导,不是依据学位论文的进展与存在着的问题来确定,而是完全凭借导师个人的主观意志。这种任性的指导方式既为导师论文指导的个性化提供了前提条件,但同时也极易导致部分导师不作为。

(五)质量检测中若隐若现的“人际关系”

学位论文的质量评定不仅包括学术规范程度的有效检测,而且还需要进行严格的学术价值层面的审核。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措施:论文测重、盲审及答辩。这对于确保学位论文的学术标准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从实践情况看,其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形式化问题。譬如,就最近曝光的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大面积抄袭案例而言,尽管至少经过校内测重和论文答辩的质量审核,但抄袭的问题却丝毫没有被发现,这足以证明高校内部论文测重管理机制存在着极大的漏洞。从答辩角度来看,原本是由校内专业组的导师以及校外专家共同进行的质量审核的最后一个环节。每位导师都可能从不同角度提出论文中的若干问题,然后研究生进行针对性地回答。试想,在这种一问一答的学术探讨中,如果能够有师生辩论甚至于导师间的激烈争论,那注定将是一个令人惊喜异常的场面——那里不仅有师生间的观点碰撞,而且还有导师间思维方式上的激烈交锋,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学位论文答辩。但非常遗憾的是,所谓的学位论文答辩已经蜕变为形式化的只答不辩。导致这种问题日益严重的根源在于学位论文管理上的制度弊病,即一方面是硕士研究生教育规模的持续扩大,不仅导致导师所带研究生数量过多,而且还给现行的论文答辩制度带来巨大的挑战。为了顺利地完成既定的答辩任务,每人的答辩时间大幅缩减。另一方面是传统观念中导师人际关系的负面影响,参与论文答辩的专家基本上都与论文导师有着某种程度上的人缘或学缘关系。这样大多数的学位论文答辩场合就早已被一团和气所束缚,致使答辩委员产生避重就轻甚至于睁只眼闭只眼的提问心态,即便是提出了论文中的若干硬伤,那也在最后答辩表决时碍于导师情面而不得不有所退让。此外,导师人际关系的负面影响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位论文的盲审。现行的论文盲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实则“不盲”的问题。譬如,盲审中提交的在学期间发表论文的情况以及学校及专业信息事实上已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盲审的性质。同时,在部分高校实施着的所谓盲审仅仅是盲学生而不盲导师的制度,即论文盲审仅仅是学生不清楚送审信息,而导师早已心知肚明。

三、建立导师责任追究制的对策及建议

导师“任性”的指导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学位论文从选题直至正文乃至于文末致谢都高度相似的直接原因,鉴于此,迫切需要建立导师的责任追究机制,把“任性”的指导方式框定在必要的制度范围内。

(一)导师要明晰其指导和监督的双重责任

学位论文出现抄袭甚至于高度相似的问题,其除了研究生所应承担的主体责任外,最需要被问责的当属于导师。毕竟正是由于导师的指导不力以及监督责任的缺失,才使得高度相似的学位论文轻易地混过了第一道关卡。事实上,导师不仅是研究生的指导者,更是他们做人做事的榜样。一旦导师严以律己,在学术研究方面恪守基本的学术道德规范,那研究生便不能不受其影响,从而潜心进行学位论文的写作,不大可能去抄袭甚至于大面积地复制和粘贴他人的研究成果。反过来,一旦学位论文存在着高度相似的现象,那导师自身的学术规范意识就颇为值得质疑。为此,导师需要增强自律意识,认真地对于所招收的研究生进行全程式的学术培养,利用专业课教学或课程考试的论文写作以及定期的学术沙龙等方式来具体实施学术研究能力的培养计划。当然,在进行指导外,导师尚需要肩负起必要的监督责任,尤其是对于研究生在学术研究中的基本道德规范进行监督。这是有效解决学位论文高度相似问题的逻辑前提。

(二)规范学位论文选题与论证的管理制度

学位论文的选题和开题论证环节非常重要,这不仅能够有效地利用专业导师的集体智慧,提供多角度的参考信息,甚至于拓展学术研究的思维或视野,从而更好地推动论文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学位论文选题上的重复,把论文高度相似的弊病消除在最初的选题环节。显然,鉴于目前学位论文选题与论证环节上的导师一言堂或我行我素的弊病,亟待建立或规范学位论文的选题和论证制度,即无论何种方式的选题,一旦题目确定就需要进行严格的学术论证。充分地利用专业导师组的集体力量与智慧,来把好学位论文的选题关。因此,既需要论文导师的开诚布公,更需要导师组的齐心协力。在此,可以试行论文题目确定后的院系登记制度,即一旦选题确定和经过论证之后,就要登记在案而不得轻易更改。即便在需要更改时,也务必由导师提请院系学术委员会进行申请、复议和备案。这样一来,师生在选题方面就会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如此,不仅能够防范论文题目高度相似弊病的发生,而且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论文选题上的创新。

(三)建立学位论文指导过程的监管机制

鉴于目前部分导师任性指导方式对于论文指导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亟待完善指导过程的监管机制。即需要把导师随意的指导方式转变为一种制度范围内的定期指导,并且在院系范围内进行必要的导师指导情况的定期汇报,以强化导师的指导责任。可以试行由院系学术委员会统一组织和导师逐月定期汇报的方式,来切实推进导师指导过程监管的制度化。如此,不仅学位论文高度相似的弊病能够得到有效缓解,而且还能够推动研究生学术能力培养工作的顺利开展,进而提升学位论文质量。

(四)国家专业委员会统一学位论文审查

国家专业委员会负责高校学位论文审查,也即转变学位论文中的高校自主送审制为国家专业委员会的统一质量审查制,可以把高校自主的送审制转变为国家专业委员会的统一审查制,即由每个专业的国家专业委员会承担起学位论文的质量检测责任。具体而言,可以由各专业委员会建立学位论文盲审专家库,由电脑随机派位产生一定数量的盲审专家,盲审结果汇总后由国家专业委员会反馈回高校。此外,在学位论文送审时,需要从各环节切实地隐藏作者和导师的所有信息,也不能出现高校和专业名称,甚至于还需要把正文中所可能暴露作者和导师信息的内容进行技术处理。当然,这种盲审机制的转变也只能是在一定程度上扭转盲审实则不盲弊病的现状,而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尚需要不断地推进盲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五)实施论文答辩的责任共同体制度

鉴于目前学位论文答辩中导师人际关系的负面影响,推行论文答辩中的责任共同体制度,即所有答辩委员都负有质量审查和把关的责任。一旦论文通过答辩而又被查出存在着抄袭甚至于高度相似的问题,那不仅需要处理导师,而且还需要对于各答辩委员尤其是答辩主席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惩处。这样一来,在共同责任感的督促下,答辩委员可能就会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学位论文质量的关注上,而不是在导师人际关系的影响下瞻前顾后而表现出不作为的状态。同时,高校教务处和校学术委员会也应派出代表旁列答辩席,以监督答辩的整个过程。此外,还需要坚决地改革目前程序化的论文答辩制度,同时为了照顾到研究生尤其是硕士人数过多而给予答辩所带来的压力,可以试行学位论文的分期分批答辩制度:依照研究生论文完成和质量审查情况,实行季度答辩制度。即在每年的3、6、9、12等月份分批组织答辩。

(六)建立严格的导师问责机制

督促导师在享受荣誉的同时更能够自觉地担当起相应的责任。导师称呼是一种荣誉,但更是一种责任。现实的问题恰恰在于:部分导师在享受此种荣誉的同时,忘却了所应该肩负着的责任。因此,高校务必建立起严格的导师进退机制,一旦发现研究生学位论文出现抄袭问题,在经过必要的审查以及接受学生的申诉外,按照查处情况给予相应的惩处。在此基础上,启动导师的问责程序,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据最近的新华社网站报道,安徽大学硕士论文抄袭被查后,其导师仅仅被处于停招2年的处罚[4]。笔者建议,论文抄袭一经查实,不仅需要坚决取消导师招生和指导资格,而且高校甚至于教育部还应该建立起导师的黑名单曝光制度,及时通报各高校以及具有研究生招生权的科研机构。此外,为了有效地查处学位论文抄袭,加大对于导师责任的追究力度,笔者建议把目前教育部实施的硕博士学位论文抽检5%和10%的比例扩展至全部。这是教育部在查处学位论文抄袭以及追究导师责任中所必须承担起的监管责任,因此所有学位论文都需要接受检查,谨防“漏网之鱼”逍遥法外。

参考文献:

[1]山东大学硕士论文疑大量抄袭[EB/OL].[2016-01-27](2016-04-22).http://view.inews.qq.com/a/NEW2016012402596104.

[2]张晓报.研究生课程论文的反馈问题初探[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4,(2):23-26.

[3]卢凌宇.论高校“强制发表”制度的合理性[J].重庆高教研究,2015,(1):65-70.

[4]安徽大学硕士论文惊人雷同校方撤销该生硕士学位[EB/OL].[2016-03-24](2016-04-20).http://news.xinhuanet.com/2016-03/23/c_11184152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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