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38)
美国警察枪支使用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李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38)
近年来暴力犯罪与恐怖活动的现象日益增多,枪支的使用已成为人民警察打击犯罪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必不可少的手段。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美国警察使用枪支的规定已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其枪支使用的有关法律制度来进一步明确我国警察使用枪支的程序、条件以及健全法律体系。
枪支使用;美国;分析;完善;法律体系
(一)警察使用枪支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法律制度规定,警察是依法佩戴枪支的执法者,但法律对于使用枪支情形的规定并不完善。目前我国警察使用枪支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了15种情形下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条也规定了警察使用武器的情形,即人民警察在遇有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以上法律对警察用枪情形的规定比较笼统,欠缺操作性。
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利益格局不断调整,暴力事件不断发生,警察的伤亡率也在攀升。良好的武器和防卫装备是保护警察生命安全的一道防火墙,在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公安经费逐渐提高,公安装备不断更新。但是,各级公安机关在装备使用方面的情况却不容乐观。重装备、轻使用是大部分公安机关的一贯做法。这与我国有关枪支管理法规的疏漏有关,我国法律只规定公安人员携带武器执法而没有配备防卫装备。而犯罪分子的武器在不断更新,这就造成了在面对暴力违法事件时警察的人身安全不能得到充分保障。
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警察开枪之后必然会对其行为的合法合理性进行评估。我国对此也做了规定,却没有规定评估的细则。评估制度的缺失会给开枪的警察造成严重的心理压力,降低警察工作的积极性。因为警察在开枪之后心理上会受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影响,由于没有严密的警察用枪评估机制,会使警察在使用枪支时畏首畏尾。甚至用自己的身体堵住了犯罪分子的枪口。
(二)警察缺乏枪支使用的实战训练
警察使用枪支的标准是准确地射击目标,迅速地拔枪以武力震慑犯罪分子,而我国的警察射击技能离这一标准还相差很远。例如,近些年警察开枪时误伤群众与同事的事件屡屡发生,这种情况的发生与我国的警察用枪培训模式是有关的。我国的射击训练还拘泥于传统的精度训练,当然精确度是射击的前提。但是,仅仅局限于精确度而不注重实战训练会导致训练效果与实际需要相差甚远。另外,我国警察射击技能的培训时间不足,甚至有的警察不会开枪,即使带上枪也是无用。
与过分局限于射击精确度一样,缺乏开枪的心理素质的训练以及体能训练也是警察使用枪支的水平不能达标的原因。第一,快与准是实战用枪的两大特点,而缺乏心理素质的培训使警察在面对暴恐案件时不能快速观察情况,不知如何正确处理,结果导致警察的牺牲。第二,大部分警务技能的实施都离不开良好的体能,我国的枪支使用培训往往将射击与体能相分离。若要符合实际的需要,应将射击与体能训练相结合,打破传统的训练模式。
(三)缺乏适用枪支的善后处理机制
如今互联网发展迅速,媒体舆论对社会的影响越发重要。警察既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中坚力量又拥有特殊的权力,因此警察是媒体密切关注的对象。由于个别警察执法不规范,造成了警察形象危机,特别是警察开枪执法之后会被一些媒体无限放大警察的公权力与公民之间的矛盾。在暴力事件不断上升的今天,警察的开枪行为仍不能得到公众与媒体的正确看待,甚至造成死者家属围攻政府的群体性事件。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一方面是缺乏与媒体的沟通,另一方面是没有对被击毙犯罪分子的家属进行说服教育。
我国法律规定警察开枪之后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且及时通知相关检察院。虽然在立法中对开枪的调查机制做了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对开枪的事后处理仍然有所不足。一方面,一些地方的检察院在认定警察开枪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时办案效率低,长时间不能公布警察开枪是否合法、合理。另一方面,在开枪后的调查程序中,勘验、调查工作仍由公安机关进行。若把勘验、调查工作比作是一场赛跑,公安机关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使公众对调查结论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美国宪法规定人民有携带武器的权利,此种规定也产生了相应的暴力因素。因此,美国警察使用枪支维护社会秩序成为一种常态,其有关枪支使用的法律制度也相当健全。
(一)允许美国警察开枪的法定情形
警察开枪的法定情形在不同法系的国家,规定有所不同。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法律,并对枪支使用的情形都有明确的规定,这是美国警察使用枪支的主要法律依据。美国曾有23个州通过了“重罪脱逃犯法则”,只要符合该法则的规定警察就可以开枪[1]88。即重犯在脱逃或激烈抵抗时,经警察口头警告而无效的,警察可以采取武力,甚至枪支。但是在1985年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只有在警察具有合理理由断定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或第三人的人身安全已经造成伤害或具有极大威胁的情形下才可以开枪,这被称为“生命威胁”原则。“重罪脱逃犯法则”之所以被宣告违宪,其原因是这一法则在政府保护法益与侵害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程度上是不符合比例原则的。
除了州立法和法院判例对美国警察使用枪支的条件做了规定外,警察机构也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对开枪与不准开枪的情形做了具体的阐述。当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若不及时制止则可能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时,警察可以使用枪支[2]14。美国财政部、司法部的政策对开枪情形也曾做过规定,执法人员在合理地确信犯罪嫌疑人将会对执法人员或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紧急威胁时才可以使用枪支。总之,执法人员要根据具体情形来决定是否有开枪的必要性。美国的警察行政机构也规定了一些不得使用枪支的情形,例如不得因示警而鸣枪。因为鸣枪不仅可能会造成误伤他人的风险,也可能会刺激犯罪嫌疑人的情绪。又如,行为人的行为不至于造成警察或他人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形下不得随意使用枪支。总之,美国从多个层面为警察使用枪支提供了严密的法律体系。
(二)美国警察使用枪支的程序
从执法实践中可以看出,美国警察使用枪支的程序除开枪之外,还包括警告和事后报告制度。警察开枪前一般要有警告程序,此处的警告是指口头警告,而非鸣枪警告。理由是鸣枪警告有可能引起对其他人的伤害而且让逃跑者迅速逃跑,使违法者出手更狠[3]50。虽然鸣枪警告具有许多不理想的因素,但在一些情形下也被允许。
美国法律对于警察开枪后的报告制度进行了规定,警察在开枪射击后应当填写《强制力报告表》并提交给单位负责人与督察部门。在开枪警员没有完成报告表的情况下,报告表将会由他的上级主管来完成。除了警察机构内部的报告制度之外, 还建立了一些外部监督机制。美国有成千上万个外部监督机构,其中市民审查委员会具有代表性,其成员大多数由没有执法经验的市民组成。市民审查委员会不仅可以对完成的警队调查进行复核,还可以对警察进行调查。这种监督机制虽然不尽完善,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警察合法、合理地使用武力。
(三)美国警察使用枪支的培训和心理辅导制度
美国警察在使用枪支培训中,其教官队伍的选拔、贴近实战训练的模式以及靶场设计的科学性都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体系。因此,美国警察的枪支使用能力不断提高。首先警察使用枪支技能的提高与职业的教官团队是分不开的。美国警察教官的选任十分严格,他们绝大多数是从警察的实战部门或特种部队中选拔出来的,具有十分丰富的实战经验。教官根据自己所精通的技能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教学,使学员达到枪支训练的标准。其次,美国警察的使用枪支培训以迎合实战为方向,而不是单纯地进行射击训练。他们不仅以真实的案例为素材进行模拟训练,而且非常注重警察的心理素质、临场反应能力的培训。这种将各种必要因素设置在课程中的模式为安全、有效地使用武力提供了保障。最后,为了符合训练目标的需要,美国警察的靶场训练模式十分地灵活。与我们的射击训练不同,他们并不拘泥于25米、15米固定距离的限制,而是从不同方向、不同距离进行训练。这种模式的训练既可以训练射击的精确度,又可使学员适应不同的执法环境。
警察开枪之后往往具有较大的心理压力,即使在合法、合理的情形下开枪也会为自己是否承担责任而担忧,甚至出现辞职离开警队的现象。据美国的有关研究,在致人死亡的枪战发生后,情绪有轻微反应、中等反应和严重反应的警察各占1/3[4]118。美国警方对于警察开枪后的心理辅导机制非常重视,因此在警局内部设立了心理辅导组来减少警察开枪后的消极情绪。总之,为了提高警察用枪的效率和安全性,美国建立了完善的用枪的前置程序和后置程序。
吸收和移植外国经验对我国的发展有重要意义。虽然中国与美国文化不同,但是美国的警察用枪法律制度已经相对完善。为了改革我国的警察用枪法律制度,将美国的相关制度合理地借鉴是十分重要的。
(一)完善警察用枪制度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规定了警察开枪的情形,这为我国警察用枪提供了法律根据。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以上法律所规定的情形在操作上已经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因此应当增加新的开枪情形。与我国的列举相比,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所确立的“生命威胁原则”对我们有借鉴意义。“生命威胁原则”是指警察有合理的理由认为自己或其他人的生命受到威胁时就可以开枪。这条原则虽然简单,但操作性很强,容易判断开枪的情形。这一点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在以后的立法中应增加更有利于司法实践的法律条例。
(二)改进警察枪支训练的模式
自从我国一些地方的暴恐事件上升以来,公安民警因此牺牲的事情也在不断发生,公安部开始重视使用警械的训练活动。虽然警察的实战技能得到提高,但是离我们的目标还有很大距离。开枪不仅是瞄准与扣动扳机那么简单,精确的射击水平与心理、体能、观察力的训练也是分不开的。定点射击的训练模式虽然能提高射击的环数,但与实战不相符,所以我们要对现有的训练模式进行改善。我们应当结合实战经验,按照不同的情况进行射击训练。好枪法是子弹喂出来的,所以我们也要根据警种的不同严格规定射击的课时。刑警、特警、巡警直接与暴力犯罪接触,应至少一个月训练一次。只有经常性地训练,才能保证警察在危急时刻可以准确射击,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健全警察用枪与媒体的沟通制度
警察开枪事件一直备受关注,美国将警察开枪后与媒体进行沟通作为一种工作,从而减少了公众对警察开枪的误解,降低了开枪的负面作用。正确处理警察与媒体的关系是警察的工作能得到公众理解的前提条件。以往我国的警察认为媒体专门报道公安工作的违法违纪行为,因此拒绝与媒体沟通。随着政府行政公开制度的推进,警察也逐渐转变了与媒体沟通的态度。我国建立了公安机关发言人制度,这既是公安机关传达政策的窗口,也是与媒体交流的重要平台。在发达的信息化时代,通过与媒体正确的沟通能够起到稳定民心的作用。我们应当将这种制度进行推广,学习成功经验。
[1] 韩增辉.美国警察枪支使用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警察使用枪支立法与实践的启示[J].公安研究,2010(9).
[责任编辑乐知]
The Disadvantages of Police on Using Guns and the Enlightenment of USA
LI Jiang
(LawDepartment,People’sPublicSecurityUniversityofChina,Beijing100038,China)
In recent years, the violent crime and terrorism is increasingly growing, the using of guns has become the essential mean to fight crime and to protect citizens’ legitimate righ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islation and justice, the regulations that US police use guns have formed a perfect system. We can thorough the analysis of legal system of using guns to clarify the procedure and condition of the guns used and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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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7
李江(1990- ),男,河南商丘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理学方向研究。
D922.14
A
1671-8127(2016)03-003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