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 青岛教育发展研究院,山东 青岛 266071)
根据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我国高等教育管理工作已经进入了“治理转向”阶段。“治理转向”后的高等教育将面对更加复杂多变的内外部环境,高等教育管理活动也将呈现出新的特性。认真分析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的“治理转向”过程,了解转向后高等教育管理活动的特点和当前的重点工作,对于破解高等教育的深层次矛盾,推动高等教育发展、深化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英语中的“治理”(Governance)源于拉丁文,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后来引申为在特定范围内行使权威。数百年的时间内,治理一词虽然经常被使用,但却一直不是政治和学术界的流行语。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新公共管理思想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和发展,治理活动不断出现新的范式,其影响范围也越来越广泛。
20世纪90年代是治理思想发展最迅速的时期。1992年,联合国成立了“全球治理委员会”,世界银行发布了题为“治理与发展”的年度报告;1996年,联合国开发署(UNDP)发布了题为“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治理、管理的发展和治理的分工”的年度报告;1998年,《国际社会科学杂志》第三期刊出以“治理”为主题的研究专辑。[1]1这些有国际影响力的事件表明,到上世纪末为止,世界范围内公共管理的“治理转向”已非常明显。
1995年,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曾在年度报告中给“治理”做了以下定义: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认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2]这个论述经常被引用,可谓影响广泛,但却并不是治理的“标准”定义。实际上,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术界特别热衷于对治理做出新的概念界定,甚至有学者认为,“过去15年来,它在许多语境中大行其道,以至成为一个可以指涉任何事物或毫无意义的‘时髦词语’”。[3]所以,我们只能尝试综合众多论述,并将治理概念所涵盖的基本要素做适当总结。比如,有学者指出,管理是一种人类社会实现组织目标的创造性活动,治理是人类组织规模和结构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须采取的特殊管理形式。因此,现代意义上的治理应该具备以下四个特征:一是在形式上上强调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合作,二是在模式强调主体的多样性,三是在性质上强调政府对公民的服务,四是在技术上强调引入市场机制。[4]3-13这种概括比较准确地说明了管理与治理的关系,也比较全面地概况了治理的主要特征。
具体到高等教育领域,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各国不约而同地采取各种措施,改革高等教育管理系统,强化本国高校的“整体行动力(ability of collective action)”。比如,各国均更大范围地推行高校校长选聘制并赋予其更大权力,普遍在大学设置董事会或治理委员会,让经济界和其他社会人士在学校的政策制定过程中发挥更大影响等。经过这一阶段的改革,世界高等教育管理模式整体上呈现出明显的多样性特征,包括(外部管理)系统的多样性、教育计划的多样性和(内部管理)结构的多样性等。虽然各国政府对于新公共管理思想的接受程度并不一致,所采取的具体改革措施也有很大差异,如在高校内部管理权的分配问题上,受新公共管理思想影响较深的英国、荷兰等国普遍倾向于给校内行政团队分配更多权力,而受新公共管理思想影响较弱的法国,则倾向于让大学学术委员会保留更多权力。但整体而言,高等教育管理的“治理转向”已是世界范围内的趋势。[5]400-411
和欧美国家相比,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的形式和内容更具自己的制度特点,“治理转向”也更加缓慢而曲折。根据这个过程中的若干重要历史节点,可以尝试将其大致划分为从“管制”到“管理”,再从“管理”到“治理”,最后实现真正的“治理转向”等三个主要环节;而根据高等教育治理的理念、模式和手段的成熟度,又可将“管理”向“治理”转化的环节更加细分为若干个不同阶段。
1.高等教育从管制到管理的转变(1978-1990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我国普遍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模式,各种社会权力,包括高等教育的管理权都高度集中于政府中上层,具有明显的管制特征。相当一段长时间内,高校的设立和撤并杂乱无序,大学是政治斗争而非科研与教学的场所。高校知识分子被长期歧视,和社会其他成员相比,他们所承担的精神桎梏更为沉重。[6]40-41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当然也是我国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在此基础上,始于1985年的教育体制改革加速推动了我国政府与高校的关系演变。在当年颁布的历史性文件《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与高等教育相关的两个向度的“简政放权”是非常重要的内容:一是从中央向地方的放权,即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心城市三级办学的高等教育办学体制;二是从政府向高校的放权,即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高校可以在计划外接受委培生和招收自费生;有权调整专业方向,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有权与社会单位合作进行科研和技术开发;有权提名任免副校长和任免其他各级干部等。值得注意的是,这是“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说法第一次出现并得以落实。[7]687-690可以认为,这个阶段是高等教育突破“管制”枷锁,向正常管理转变的阶段。
2.高等教育管理的不断成熟和治理思想的萌芽(1990-2000年)
90年代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也是中国高等教育改革深入发展和取得实效的时期。1993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要求继续以“简政放权”为纲领,推动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深入。在这种思想指导下,高校法人身份得以确立,政府与高校的关系进一步理顺,逐步建立了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体制。[8]451998年3月,国务院进行机构调整,原国家教委改组为教育部,原机械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冶金工业部、中国纺织总会等九个部门管理的高校大部分划转地方管理。这种调整改变了原来“条块分割”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加强了社会参与,有利于高等教育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同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诸多有助于推动高等教育管理现代化的要素得以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比如,该法第三十九条明确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并对高校内党的职责和校长的职权分别做了具体规定。从第四十一条到四十三条,该法又分别规定了高校行政组织、学术组织和群众组织所拥有的权力和行使职权的不同形式(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9]总之,随着思想的不断解放和制度的不断完善,这一时期中国高等教育管理理论和实践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在市场经济逻辑和各种西方现代教育管理思想的共同影响下,我国高等教育管理思想不断发展,多元融合的新型管理理念得以确立。而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结构的不断复杂和管理理念的多元化,社会和高等教育自身对治理的需求都越来越强烈,教育治理思想开始萌芽。
3.高等教育治理思想的发展(2000-2010年)
我国学者在2000年前后开始关注社会治理问题。相对于社会治理,高等教育治理问题的研究稍微晚了两年,但却在2003年后异军突起。激发起这些研究的直接原因之一,是当年引起较大社会反响的北大人事制度改革。①这一时期,若干所中国高校开始实行人事制度改革,特别是北京大学借鉴美国高校“准聘长聘制度”(tenure track system)进行的改革,在校内外引起了较大争议。首先,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北大人事制度改革触及的“已经不仅仅是利益之争或仅仅是观念之辨,它已经深入到人们对大学精神的本质、教育机制与社会体制的根本问题的重新认识”。[10]其次,在北大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学校的行政权力、学术权力、教师个体以及社会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都有了充分表达,改革方案三易其稿,至少在形式上满足了现代治理所要求的多元参与、民主协商和理性妥协等要素。综合北大人事制度改革在高等教育治理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意义,可以将其视为我国高等教育治理转向过程中的一次艰巨实践。另一方面,这一时期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迅速,高校毛入学率于2002年达到15.3%,高等教育开始进入大众化阶段,这是高等教育实现治理的现实基础。[11]
对这一时期的高等教育重点建设工作(主要是“211工程”和“985工程”)进行分析,可以更好地体会我国高等教育思想从管理向治理的转变过程。我国历来重视高等教育重点建设工作,但进入21世纪后,这项工作明显经历了从只重注“人员和学科建设”到更注重“高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的提升。始于1995年的“211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学校整体条件、重点学科和公共服务体系,②此处的公共服务体系是狭义的高等教育内部服务体系,主要包括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图书文献保障系统和现代化仪器设备共享系统等三项内容,而非广义的、以满足外部社会性需要为主要目标的公共服务体系。基本上没有涉及学校的管理体制;同样,始于1999年的第一期“985工程”也只对高校的人员和学科建设提出了要求。但自2004开始,“985”二期工程却明确提出要改革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人事与分配制度、科研管理与学科组织模式、绩效考核与评价机制等方面的创新。这些要求是对一种偏颇认识的纠正,即在缺乏合适的内外部治理环境(学术自由和成熟的内部管理制度)下,试图凭借大量经费投入建立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因此,这些要求虽然没有直接提及“治理”一词,但无一例外都涉及现代高等教育治理的内涵要素。正是在此背景下,张维迎、康宁、王建华、李福华等学者相继发表论文或专著,对我国高等教育治理的概念、理论基础、组织形式等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高等教育治理思想得到了长足发展。
4.高等教育治理思想的确立(2010-至今)
2010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提出“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为重点,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这是“服务型政府”行政改革理念在教育管理领域的反映,教育治理的整体规划呼之欲出。再具体到高等教育,《刚要》要求“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治理转向”已经是中国高等教育管理的明确目标。[12]2013年11月,党的十八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13]2014年1月,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提出“完善科学规范的教育治理体系,形成高水平的教育治理能力”。[14]这些事件说明,国家决策层实施高等教育“治理转向”的方针已经确立,全面实施高等教育治理的内外部环境初步形成。
高等教育管理的“治理转向”是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符合高等教育管理规律的合理行为。因此,“治理转向”后的高等教育管理更具合法性。
从“法的条文”和“法的精神”两个层面考察,治理转向的合法性都可以得到充分体现。两个概念中“法的条文”比较容易理解,它所指的就是明确可查的法律条文,进一步扩展后,还可以包括其他社会权力机关制定的规章制度。比如,在我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颁布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础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都有对我国高等教育治理的原则、内容、形式进行规定和说明的条文,这是我们依法推进高等教育治理必须遵守的基本依据。
“法的精神”则是一个形而上的概念。从法哲学的角度,马克思认为它是一种“……自由的肯定存在”,表明了“……人的行为本身的内在的生命规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因此,“(实践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15]26-36也就是说,在正式的法律文本之外,还有一种更能代表社会利益、保障社会正义的基本价值观,我们可以据此对各种社会行为进行更深刻的合法性讨论和历史性判断。所以,对于许多符合历史潮流、处于比较激烈的发展变动期的事物,比如我们正在讨论的高等教育治理,就不能仅仅从是它否符合现存的法律条文来判断其合法性(legality),还要从它是否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来判断其合法性,即判断它的“合宪性(legitimacy)”。[16]100而在一般意义上,治理所倡导的平等、尊重、合作、协商精神比管理所要求的统一、服从、指挥、控制精神更能代表人类管理的发展趋势,更符合人的全面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要求,因此也更具合法性。
谈到教育治理的合法性问题,我们还有必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的若干缺憾进行分析。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这两部法律都将是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的法制基础,对于推进我国高等教育的“治理转向”具有重要意义。但就两部法律中关于治理的若干具体条文而言,有些表述实际上比较模糊甚至是冲突的。比如,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必须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这之前(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则规定“学校的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由于没有“党委领导下的”作定语,学校的领导体制实际上就应该是“校长负责制”。在这一点上,后颁布的、作为下位法的《高等教育法》实际上是和先颁布的、作为上位法的《教育法》相冲突的。[17]97另一方面,这两部法律都只对高校校级党委的领导形式做出了规定,并未进一步明确大学学部或二级学院党委的领导形式。
毫无疑问,我们必须在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前提下改革和完善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但也必须注意到这种法律规定之间的模糊与冲突,并尽快修改完善。而法律条文修改的原则,则应符合前述“法的精神”,要尊重社会先进思想,保持进步性,以便推动教育改革不断深化。比如在对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关系的改革实践中,有高校试行将党、政“平行双线”管理结构转变为党委领导、行政管理,行政对党委负责的“单线链动”式领导结构,使党政职责更加明晰,即强化了党的宏观领导,又提高了管理效率。还有学校提出取消二级学院行政级别,在厘清行政性事务和学术性事务边界的基础上,扩大以教授为代表的学术权力在学术事务管理中的权力。这些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和实践都应积极鼓励,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还可以考虑将其总结上升为政策甚至法律,以持续强化高等教育治理的合法性。
治理区别于管理的重要特点就是主体多元化,层次更加复杂。高等教育治理也是一个复杂的结构体系,包含内、外部治理两个部分。对于这两个部分中的重点工作,不同的研究人员可能有不同的结论。我们认为,从前一阶段各高校实施治理的经验和今后持续推进治理的需要来看,加强高等教育法治环境建设、校长领导力建设和教师评聘制度建设,应该是当前高等教育治理最基础、最紧迫的三项工作。其中法制环境建设和校长领导力建设属于高等教育外部治理要素,教师评聘制度建设属于高等教育内部治理要素。
1.加强高等教育治理的法治环境建设
将法治环境建设列为高等教育外部治理要素,并不是说高等教育内部治理就可以离开法治。实际上,人类进入现代社会以后,法律已成为“整个社会的安身立命之本”,是所有现代管理活动最基本的保障。[18]比如以治理的视角考量,高校学生工作就必须更加重视“正当程序”这一法治基本原则,以提前消弭冲突,实现校园的和谐稳定。[19]但相对于内部治理的小环境来说,高等教育的外部治理更需要成熟的法制保障。
此处的“法治环境建设”包括两个部分:完整的法律文本体系建设(立法)和完善的法律实施体系建设(执法),两个方向的建设互为保障,缺一不可。就第一个方向存在的缺憾来说,前述《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中部分法条的冲突与模糊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应该说,经过30多年的教育体制改革,我国已基本上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法律体系,有效保障了教育的依法管理。但对比法国、德国等教育法治建设更为全面的国家,我国在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①我国法律体系比较接近大陆法系,和法、德两国具有较强可比性,而法国《教育法典》含上下两部18章4300多条,其中数十条又分别对应着一部单行法规,林林总总对法国各级、各类教育行为做了详尽的规定。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不断涌现的新生事物需要新的制度设计进行支持或者规范,原有的一些法律条文也会因为过时而面临适时修订的问题。[20]比如,在高等教育治理视角下,政府与高校关系的分化和重构是必然现象,高校、教师和学生的法律地位都要重新审视,《学校法》、《考试法》、《高等学校组织法》、《高等教育投资法》等法律的制定都应该纳入日程之内。
法律的制定并不能必然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这就涉及到法律实施体系建设的问题。实际上,如何保证主要执法部门,也就是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守法,一直是教育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有学者就此展开讨论,指出了高等教育管理中存在的若干政府违法行为,导致一些高等教育现代管理体制,如高校管理人员的职员制、高校教师的职务制等无法真正建立,高校的依法自主办学权受到侵害等。[21]423-427
所幸的是,在国家进行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大背景下,行政权力的制约工作已进入顶层设计。特别自2014年以来,我国政府机关积极推进“权力清单”制度,主动用法律授权规范政府职权的边界,并已产生良好效果。2016年1月,教育部颁布《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要求切实转变观念,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加快构建教育治理新格局。[22]这些举措对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也将成为高等教育管理“治理转向”的强大法制保障。
2.加强高校校长领导力建设
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领导力”已成为管理学文献中最热门的研究领域之一。任何一个组织,只要面对未来的不确定性,领导力就是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23]158对于一所处在治理转向过程中的高校来说,管理的不确定性是大大增加的,此时大学校长的领导力可能成为治理成败的决定性因素。
对于大部分欧美国家来说,高等学校校长的选拔任命属于内部治理要素,但我国大学校长的产生程序更接近于国家机关的党政干部,受外部因素影响更强烈,正是基于此考虑,我们将高校校长领导力建设作为教育治理外部要素进行考察。由于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的“治理转向”时间较短,国家力量对高等教育实施“管理”甚至“管制”的惯性仍然强大,高等教育自身接受“管理”甚至“管制”的惰性也依然强烈,导致许多高校只是提出了治理的改革口号,却难以落实为实际行动。这种情况下,要打破墨守成规的局面,尤其需要有理念、有愿景、有担当的大学领导(集体)。
自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大学成立以来,蔡元培、梅贻琦、张伯苓、蒋梦麟等著名教育家成为第一代大学校长中的杰出代表,在风雨飘零的环境中坚守大学理念,树立了“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的丰碑,书写了我国高等教育史上的辉煌篇章。改革开放初期,匡亚明、朱九思、刘道玉、潘懋元、张楚廷等一批大学校长和教育家锐意进取,积极探索,将中国本土教育理念和西方现代教育思潮融会贯通,为我国高等教育的恢复和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随着时代的进步,在我国高等教育实现“治理转向”的重要时期,也必然会出现更多洞悉教育规律,掌握时代脉搏,积极引领教育治理改革的大学校长。
“治理转向”后高等教育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形势和越来越艰巨的任务,大学校长要承担越来越重要的管理责任,校长的职业化是未来的发展趋势。但综合分析,我国大学校长职业化的条件并不具备,尤其在产生程序和任职资格上特别明显,有必要作出积极调整。[24]227-232
比如,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国家有关规定任免”,亦即高校主要负责人由上级领导部门和党的组织部门挑选和任命。一般来说,在任免过程中会有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环节,以保证程序公正、结果合理。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这种推荐和考核过多呈现政治性,忽视专业性,以至于虽然程序公正,仍然给人强烈的封闭感、神秘感和不确定性,造成了一些不好的影响。为了克服这种弊端,教育主管部门应该尽快建立符合治理理念的新型遴选制度,包括组建高水平的“遴选委员会”,制定公开、统一的政治考核和专业考核标准,拓宽高等教育利益相关者(包括各级政府、高校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参与通道等等,以寻求社会的理解与支持。[25]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教育主管部门仍然可以通过遴选委员会实现大学校长人选的控制权,但这绝不是改革的最终目标,行政权力的逐渐减少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权力的增加必须得到保证。这是实现高等教育治理的一个基本要求,也是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基本标准。
3.加强教师评聘制度建设
在高等教育内部治理体系中,建立合理的教师评聘制度是非常关键的要素。只有在合理的评聘制度的约束和激励下,高校教师的内在的发展动力才能充分转化,备受质疑的高校学术环境才能不断净化,急功近利的短视行为才能减少,高质量的教学和科研才能得到保障。英国著名教育家纽曼在《大学的理念》中呼吁,大学应该成为“一切知识和科学、事实和原理、探索和发现、实验和思考的高级保护力量”,[26]这个目标,只有在建立起合理的教师评聘制度后才能真正实现。
教师评聘制度有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狭义的教师评聘制度只涉及教学科研人员,这应当是高等教育内部治理考虑的重点,制度设计权也应归属各高等学校。广义的评聘制度除教学科研岗之外,还涉及管理、后勤等其他岗位,这必须结合社会其他因素考虑,很多是高等教育外部治理的内容。本文所讨论的是狭义的教师评聘制度。
狭义的教师评聘又有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的认识。纵向方面指的是教师的聘用和晋升制度,重点是在尊重“知识生产”特性的基础上,按照时间轴设计人事合同的起点和阶段性的期限。横向方面指的是教师的薪酬和考核制度,重点是在人事合同签署后,仍然在尊重“知识生产”特性的基础上,设计不同阶段的具体评价指标。
我们认为,“知识生产”至少有三个特征:自由、创新和开放。自由、创新、开放的学术研究不一定能产生真正的知识,因为还要综合考虑研究者的学术素养、对学术规范的掌握、从事学术研究的条件等其他限制因素,但不自由、不创新、不开放的学术研究,一定不能产生真正的知识(超越具体实践的、综合性的理论知识)。基于此考虑,教师评聘制度就要有保证教师学术自由、推动教师从事创新研究和不断增进教师群体开放性的具体设计。
教师评聘制度一直是现代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的重点课题。世界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教师评聘模式主要有欧洲大陆和美国模式两种。其主要差别在于欧洲模式强调身份性,教师一旦入职就按照、或比照公务员管理,薪酬较为固定,可以说是一种“国家主义”模式;美国模式强调学术性,教师的聘用纳入全球范围,薪酬按照“知识生产”的绩效进行管理,是一种“市场主义”模式。对比几十年来两种模式下欧洲和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较为成功的还是美国模式。因此,近十几年欧洲各国的高等教育改革的趋势之一,就是借鉴美国高校的教师“准聘长聘制度”(也称“终身教职制度”,即tenure track system),建立更有竞争力和活力的教师聘任制度。[27]178-187
历史上,我国的教师人事制度较为封闭,改革开放后,受欧洲国家主义模式影响更多。直到现在,提起“准聘长聘制度”方向的教师聘任制度改革,仍有不少人以“过于强调功利性,增加学术短期行为”为理由进行抵制。这实际上是在“国家主义”影响下形成的一种先入为主、固步自封的态度。我们所应该做的,是认真了解这种制度的具体内容,了解这种制度下学术研究所享有的“自由、创新和开放”程度,然后结合自己的国情,设计合理的中国高校教师评聘制度。事实上,我国改革开放后若干高校的人事制度改革,包括2003年北京大学“激进式”改革和清华大学2006年开始的“温和式”改革,都是在借鉴这种模式的基础上推行的。
在教育理念、学科设置、学生培养方式等都已经普遍接受国际经验的背景下,仍然保持教师人事制度的特例是没有道理的。就社会整体系统来说,我国已经建立起竞争性、开放性很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改革行政性、封闭性依旧很强的教师人事制度也是不可能的。不能让教师人事制度成为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甚至是社会体制全面现代化改革的“拖后腿”因素,这是我们对教师评聘制度建设意义的更深层认识。
毋容置疑,中国的高等教育改革远远滞后于经济改革,高等教育治理的任务依然任重道远。虽然当前高等教育治理目标已明确,理念已树立,但要将这些目标和理念真正落实,绝非一朝一夕之功。政府、社会、高校和教师群体都需要改变固有的行为原则和行为习惯,逐渐将治理从外部的规定内化为自身的要求,才能真正不断推进高等教育治理事业顺利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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