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勤,刘秀光
(广东白云学院 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广州 510450)
财政金融研究
互联网银行与传统银行的关系探讨
欧阳勤,刘秀光
(广东白云学院 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广州 510450)
[摘要]互联网银行是科技进步的产物,也是银行业创新的结果。互联网银行极大地扩展了传统银行的功能,使金融服务的手段日趋多样化,互联网银行已经成为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互联网银行问世以来,互联网银行对传统银行是不是颠覆性的议论就随即而起。从法定货币与电子货币的关系以及各自的职能的角度分析,互联网银行既不是传统银行异化的产物,其支付体系也不是真正的脱媒。虽然未来货币形态和银行结构的变革可能会彻底颠覆传统银行,但在今天互联网银行对传统银行颠覆性的结论还是难以成立的。
[关键词]互联网银行;传统银行;颠覆性;异化;脱媒
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中期,诞生了全球首家互联网银行——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2014年3月,国务院同意互联网民营银行的试点方案。2014年12月12日,国内互联网巨头腾讯公司旗下民营银行——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正式获准开业,2015年1月4日,完成了第一笔放贷业务。此后,浙江网商银行、温州民商银行、天津金城银行和上海华瑞银行批准筹建。2015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要“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2015年12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在多地开展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2015年7月23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6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8.8%。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5.94亿,占总网民数的88.9%。我国网民网上购物人数为37 391万,网上支付人数为35 886万,网上银行用户规模为30 696万,互联网理财用户规模为7 849万,网民规模不断地扩大,互联网理财以及网上支付规模与网民规模之间的显著差距意味着未来互联网银行业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由此可见,互联网银行迎来了发展的有利环境。
尽管对什么是互联网银行众说纷纭,但利用互联网提供金融服务是其基本特征。例如,根据美国货币监理署1999年发布的电子银行手册,互联网银行是指能够使得银行客户不去实体店面,而是通过个人计算机等移动终端即可查阅个人账户、购买银行产品和享受银行服务的一整套系统设施。Singh指出,互联网银行就是客户通过移动终端,而不是实体店面体验银行服务。Sullivan、Wang将互联网银行看成是一个创新的过程,即客户逐渐实现自己处理自己银行业务的过程[1]。可见,互联网银行的营业方式与传统银行不同,它没有传统银行那样的营业网点,其客户来源、风险控制、金融服务都是通过互联网来完成的。
近些年来,每当一种新的业态出现,就往往被冠以“颠覆性”。例如,施俊认为,随着P2P网贷的崭露头角,互联网金融、供应链金融等概念的推广与普及,对传统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的“颠覆性创新”正在迅速发展[2]。马光远认为[3],互联网金融将引发金融界革命。传统银行如果不主动加入互联网金融的浪潮,肯定会如恐龙般灭绝。谢平等认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颠覆性影响[4]。
所谓颠覆性是指事物的某种改变,而改变的事物与原来的事物的性质完全相反。互联网银行的确扩展了传统银行的功能,并且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特征。例如,互联网银行在实施规模扩张的过程中,只需要添置“键盘”而不需要增加“砖瓦”,就能够迅速而低成本地完成规模扩张的目标。互联网银行能够利用网络技术将金融服务延伸至全世界需要提供金融服务的区域和客户。
但是,互联网银行对传统银行是颠覆性的吗?本文主要从互联网银行是不是传统银行“异化”的产物,以及互联网银行的支付体系能否“脱媒”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讨论这些问题,旨在正确认识法定货币与电子货币的关系以及各自的职能,从而让互联网银行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二、互联网银行不是传统银行的异化
所谓异化(catabolize)是指将自己拥有的东西转化成同自己对立的东西。讨论互联网银行是不是传统银行异化的意义在于,互联网银行是不是在排挤传统银行,最终促使传统银行的消失,归根结底是互联网银行和传统银行的关系问题。
银行业的金融创新确实存在着某些异化现象。例如,最初为了规避货币当局限制设立分支机构,银行设置了自动取款机。这一金融创新的结果实现了银行规模的扩张,并且直接降低了经营成本,但相对于扩张的规模而言,的确减少了银行雇员的数量,银行雇员数量因自动取款机的出现而减少就是这种异化的产物。
银行的历史是一部银行结构的演化史。银行演化初期的钱庄或票号只是简单地为客户保管缴存的货币,现代商业银行不仅取代了钱庄或票号,而且银行体系从100%准备金银行体系转变为部分准备金银行体系,于是银行能够创造货币并且致力于资产负债管理。与此同时,银行经营管理的对象也从贵金属转为不兑换的法定货币。现在,科技进步又催生出了电子货币(e-money)与互联网银行。
因为互联网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既依靠电子货币又不能摆脱法定货币,所以,回答互联网银行是不是传统银行异化的产物,就不能脱离法定货币与电子货币的关系。法定货币与电子货币存在着源流关系[5]。法定货币是源,而电子货币则是流。
第一,法定货币是现代信用货币体系中的基础性货币资产。自从货币产生以来,任何时代的经济体系都有一种基础性货币资产,它既可以用来定义商品和劳务的价值标准,又能够作为社会普遍接受的最终支付手段。金本位时期作为本位币的黄金,以及现代经济体系中的国家或超国家强制发行的法定货币如美元或欧元等,都是这样的货币资产。金本位时期的黄金和现代经济体系中的法定货币其区别在于,前者的供给受自然资源制约,而后者的供给则由国家或超国家权力决定。
作为私人货币的电子货币其主要缺陷是,电子货币本身并不存在国家信用,因此在执行货币职能方面它可以执行某种职能如交易媒介,却不能独立地执行所有的货币职能,而只有法定货币才能执行货币应当承担的所有职能。但是,由于法定货币与电子货币之间的源流关系,电子货币能够间接地执行法定货币的(几乎是)全部职能。
第二,运用正统银行理论不能全面解释互联网银行的运作,理由之一是,互联网银行经营的货币不是形态为纸币和硬币的法定货币而是电子货币。不过,互联网银行经营的电子货币与传统银行经营的法定货币都担负着交易媒介的职能。尽管二维码支付、微信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不断翻新,然而,货币这种“交换的润滑剂”只不过使用了电子货币而已。
但是,电子货币并非脱离法定货币而“外生”。中央银行的名义负债——法定货币作为价值标准,并且代表着货币体系中的最终支付手段。尽管在货币体系中允许存在着包括电子货币在内的多种可供选择的支付手段,但都是与中央银行提供的最终支付手段相联系的。或者说,“即使一个货币体系中可能存在多种交换媒介,也必然有一种独一无二的资产,在既定的社会背景下明确地充当着最终的结算手段”[6]17。
传统银行和互联网银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银行的要求权如果能够被人们接受,银行就必须存在一些被普遍接受的结算中介。不过,这些结算中介并不只是现金,只需要能够代表最终支付手段。例如,电子货币和互联网银行出现之前传统银行普遍使用的支票;电子货币和互联网银行出现之后的结算中介,有信用卡结算、电子支票结算、借记卡结算等方式。支票和电子货币这些结算中介是由银行发行并由法定货币作为最终支付手段的。
第三,法定货币作为价值标准并且代表着最终支付手段的含义是,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商品和劳务以及由此引起的收益或报酬,都是以法定货币来计量的,整个社会报酬结构的形成也依赖法定货币的收入与支出来实现。尽管其“计量”和“实现”的过程,在互联网金融时代可能更多地使用电子货币来表示,但最终依然都要归结为法定货币。因此,即使电子货币能够标示商品的价值,也不过只是法定货币的代表。
电子货币与法定货币的上述关系,如同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该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在库、在途、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与此相对应的是原材料、库存商品、在产品、半成品、发出商品等。如果没有这些真实的“存货”作为资产负债表上的“对应物”,该资产负债表就一定是缺乏真实性的。
在经济活动的交易过程中产生了信用——赊销与偿付:签订商品的购买合同、交付商品以后收到货款。货币在这种交易过程中的作用是,以货币为标的合同条款得以订立,货币执行的职能是价值标准;以货币作为债务清偿的工具,货币的作用职能依然是价值标准。因为在商品的买方没有得到商品之前,货币担负了延期支付的职能。买方一旦收到合同所规定的商品,货币的延期支付就自动担负起价值标准和最终支付手段的职能了。
与上述交易过程中货币所起的作用不同,那就是以其他资产例如一幢房产作为订立合同条款的标的物,而作为债务清偿工具的也是该幢房产,这表明在货币之外还有许多资产都能担负价值标准最终支付手段的职能。这种情况在物物交换体系中是成立的,即只要交易双方都愿意接受这种资产(的价值)就可以完成交易。然而,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上述情况就不能成立。因为作为交易过程价值标准的该幢房产,其价值需要由法定货币来衡量。因此,就不难理解电子货币能够作为交易媒介,而最终支付手段一定是法定货币的结论。
第四,科技进步会改变许多物质的形态,也会改变生产与交换的方式,正如曾经存在过的非货币性的物物交换被以货币为交易媒介的交换方式取而代之一样。自从发现了货币作为交易媒介以来,政府就从来没有企图放弃这样的媒介。即使在历史上出现过的黄金非货币化,那只不过是为了摆脱黄金对纸币的束缚,脱掉金融体系的这件“紧身衣”,使生产与交换的过程更为便捷而已。
尽管互联网银行的金融服务使用电子货币而不使用法定货币,但人们相信电子货币所表示的价值只是法定货币价值的代表并且最终会转化为法定货币,于是就产生了对电子货币的“隐含信任”。在这种“隐含信任”中包含着人们对所有形态货币的共同认知:货币是一种社会惯例和价值的社会约定,因此其他人也一定会接受它。正如弗里德曼和施瓦茨所说,由于货币是一种社会惯例人们才广泛接受货币这样的虚幻之物[7]。既然如此,比纸币更为虚幻的电子货币迅速被人们接受的原因就不言而喻。
综上所述,随着网络使用普及率的不断提高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承担交易媒介的任务越来越多的被电子货币所占据,法定货币的作用似乎在许多方面让位于电子货币了。不过,电子货币虽然能够间接地执行法定货币的职能,但并不能改变法定货币的本质与职能。因此,互联网银行是传统银行的异化也就不会成立。
三、互联网银行支付体系不能真正脱媒
传统银行的基本功能可以概括为信用中介、支付中介、金融服务和信用创造,而这些功能是通过现金和支票(或支票账户)来实现的。互联网银行不仅极大地扩展了传统银行的边界,而且,互联网银行的转账汇款、缴费支付、信用卡、个人贷款、投资理财、货币互换、期权以及其他复杂的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都是通过电子货币来完成,其支付方式是无纸化的。在此情况下,人们认为互联网银行支付体系脱离了传统银行作为金融中介实现了脱媒(Disintermediation)。
电子货币的出现以及作为互联网银行支付体系的工具而言,互联网银行支付体系似乎实现了脱媒。不过,这样的脱媒只是短暂的、表面的。互联网银行通过电子货币来处理银行间的交易,例如,客户的存款取款都能够使用借记卡、信用卡、储值卡等来完成;互联网银行的电子支付取代了传统银行通过寄送支票来支付账单的方式。上述过程给人的印象是脱媒的。但是,被货币的职能所决定,互联网银行的支付体系不可能真正脱媒。因此,分析互联网银行支付体系是否脱媒,仍然不能脱离货币的职能问题。否则,只会引起货币理论和货币实务方面的混乱。
首先,货币的职能是否一定要由一种资产全部承担。货币史上不同阶段货币理论,对货币职能的强调有所不同。奥地利学派的门格尔在其经典著作《国民经济学原理》中阐述了货币的起源。他指出,货币产生的原因是人们需要一种最适合交换的商品,这种商品不用于消费而是用于交换。自由银行学派主张消除政府对通货和银行事务的干预,强调货币作为交易媒介的职能。它们并认为,如果将注意力放在货币使交易更有效率这一点上就能重构货币理论。20世纪80年兴起的新货币经济学,提出了货币职能分离理论。该理论认为,货币的交易媒介和价值标准相分离的理由是,可以有多种又不断变化的交易媒介,并且不局限于金融机构的负债,还包括可流通转让的债权等,这些交易媒介的单位价值随市场条件的变化而改变;作为价值标准的可以是某一种实物商品,也可以是一揽子商品。
如果站在经济现实的角度分析,从强调资产的价值来说,任何一种东西如果不能作为价值储藏手段或储藏购买力的工具,也就不可能被当作交易媒介。从重视资产的回报率来看,并不意味着货币就是整个社会中最好的价值储藏手段。经济社会中存在着一些回报率高于货币的价值储藏手段,但它们作为交换中介却不能被普遍接受[6]18。这是由于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有许多资产例如股票、债券、房地产和黄金等,其回报率往往高于货币。
电子货币能够执行交易媒介职能,并不具有真实的价值储藏手段,电子货币也不能独立地产生资产回报率。化解这些矛盾的关键是,在互联网银行支付体系中,虽然最终支付手段不是电子货币而是法定货币,但电子货币是间接地执行法定货币的所有职能。也就是说,互联网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表面上只有电子货币,最终都要归结为法定货币;在银行卡中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在资本市场买卖股票的股息和红利,这些资产的回报最终都是用法定货币来计量的。
其次,电子货币只是间接地执行法定货币的职能,互联网银行支付体系就不能脱媒。针对支付体系中除了货币作为交易媒介以外,有多种可供选择的替代性交易媒介的问题,有的货币经济学家指出,各种替代性的交易媒介都必须以某种形式与最终的价值标准建立联系,需要对支付若干单位的作为价值标准的资产做出可信的承诺,有关货币经济的潜在不确定性的基本问题正是来源于这种关系。这是因为当这些交易媒介具有较高可信度时,整个经济体系就不断扩张。一旦出于任何原因而对这些交易媒介的信任消失,经济体系将会突然变得比以前更加不稳定。那时,这些替代性的交易媒介将不再被轻易接受[6]29。
既然电子货币间接地执行法定货币的职能,那么电子货币会不会丧失可信度,从而导致经济体系的不稳定。由于电子货币的可信度依赖于法定货币的信用,所以,只要某个经济体系内的法定货币具有可靠的信用,该经济体系中的货币体系就必然是稳定的。如果电子货币表现出升值或者贬值的趋势,通货膨胀或者通货紧缩,甚至货币某种程度可信度的丧失,都是来自于法定货币而不是电子货币本身。这就是为什么货币当局乃至社会公众更关注互联网金融和互联网银行的安全,而不是电子货币本身的可信度问题。事实证明,互联网金融首当其冲的问题是安全,并且突破了传统金融的安全边界。如果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是不安全的,人们的金融资产就可能在瞬间化为乌有[8]。因此,假设互联网银行是缺乏安全性的,互联网银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
货币史总是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当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变革货币体系的时候,那个时代的货币就被另一种形态的货币取代。例如,金和银是重商主义时代的货币。20世纪30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危机,许多国家先后脱离金本位和银本位,从此开启了信用货币时代。然而,对于银行的稳定经营来说,整个货币体系的稳定以及作为货币体系基石的基础性货币资产,必须同时具备价值标准和最终支付手段以及它应该执行的职能,这是消除生产决策和商品交换过程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前提条件。这说明,科技进步可以改变货币的形态,但一定要维护基础性货币资产的职能。
互联网银行称得上是银行业的创新与革命,互联网银行是科技进步的产物,是不是可以无所不能呢?实际上,互联网银行和传统银行都不能独立地提供全部金融服务项目。例如,在互联网银行可以迅速汇出数万元的款项,却无法取出一元的硬币。在传统银行很容易取现,却不能办理电子转账业务。可见,互联网银行的支付体系既没有脱媒也不能真正脱媒。无论哪一种支付方式和支付工具,最终都要表现为真实的货币而不是电子货币。如若不然,只有当法定货币完全由电子货币所取代,法定货币的货币发行机制被彻底改变,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脱媒。
在本文的叙述结束之前我们应当强调指出,要预测货币与银行未来的变化是困难的。在货币与银行的演化过程中,150多年前还没有纸币的流通、信用卡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早期、70年代自动取款机才投入使用、90年代中期开始了网上购物;现代商业银行取代了钱庄或票号、信用货币取代了黄金这种地位至高无上的货币、互联网金融时代电子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双币流通、足不出户就能够在任何时间支付账单。尤其是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金融部门的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许多新的活期存款和储蓄存款的变体被创造出来,许多金融工具可以称得上是颠覆性的。例如,可转让大额存单CD、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等,从而导致活期存款和储蓄存款之间的流动性差异变得越来越小,甚至几乎完全消失,并且使得M2甚至M3、M4等更宽的货币定义逐渐被采用。更为明显的现象是,这一时期创造出了大量的前所未有的上千种地金融衍生工具及其相对应的衍生工具交易市场。由此可见,也许有一天人们的交易行为不再需要今天的现金,关于银行的观念也彻底改变了,那时传统银行也就销声匿迹了。这就应验了一个哲学的结论:凡是存在的,就一定会消亡的。
四、结语
科技进步创造了互联网银行,而互联网银行对传统银行是颠覆性的吗?从法定货币与电子货币的关系以及各自的职能的角度分析,互联网银行并不是传统银行的异化,互联网银行的支付体系也不可能真正脱媒。这说明,互联网银行对传统银行颠覆性的结论难以成立。
讨论互联网银行对传统银行是不是颠覆性的问题,并非不赞成金融创新。其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日益高涨的金融创新热潮中,如何让互联网银行不断完善,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货币与银行理论必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人们已经接受的那些正统货币与银行理论也将受到冲击,进而类似什么是货币、什么不是货币、银行的结构究竟应该是怎样的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将永远伴随着货币与银行演化的历史。不过,由于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要确切地预测货币与银行未来的变化是困难的。不过,只要是社会进步的产物总是备受欢迎的。
[ 参 考 文 献 ]
[1]刘志洋.互联网银行含义及其风险管理研究[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5,(1):87-95.
[2]施俊.金融业的颠覆性创新[J].新财经,2013,(4):16.
[3]马光远.互联网金融将引发金融界革命[J].中外管理,2013,(10):24.
[4]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1-22.
[5]刘秀光.法定货币与电子货币的双币流通[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4,(6):32-37.
[6]约翰·史密森.货币经济学前沿:论争与反思[M].柳永明,王蕾,译.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7]米尔顿·弗里德曼,安娜·J·施瓦茨.美国货币史:1867-1960[M].巴曙松,王劲松,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497.
[8]刘秀光.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安全系统的构建[J].江汉大学学报,2014,(4):27-30.
[9]刘秀光.货币供求短暂失衡现象原因分析[J].西南金融,2014,(1):20-22.
[责任编辑:陈宇涵]
doi:10.3969/j.issn.1672-5956.2016.03.014
[收稿日期]2015-10-23
[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GD13XGL21)
[作者简介]欧阳勤,1977年生,女,江西彭泽人,广东白云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经济学,(电子信箱)kimoy1@126.com。
[中图分类号]F830.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956(2016)03-008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