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图传统赋税思想中的公平与正义

2016-04-11 15:47杨洁高孙尚诚
山东工商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杨洁高,孙尚诚

(1.九江学院 文学与传媒学院,江西 九江 332005;2.湖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长沙 410082)



理论经济研究

李嘉图传统赋税思想中的公平与正义

杨洁高1,孙尚诚2

(1.九江学院 文学与传媒学院,江西 九江 332005;2.湖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长沙 410082)

[摘要]李嘉图提出了“均等”的赋税思想,考虑到了代际公平和阶层公平。新剑桥学派分析了不均等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使收入均等化的一系列税收政策。李嘉图传统的赋税思想存在着一些局限,但仍然给予了现代税制设计以启示,其中最突出的贡献是考察了基于人权的经济正义:第一,税制设计必须考虑当代人在基本经济权利上的人权;第二,税制设计也必须考虑后代人的未来人权。

[关键词]李嘉图; 新剑桥学派;均等赋税

现代税制设计越来越多地考虑到了公平和正义,在我们进行如此考虑的时候,也许一个经济学派的赋税思想可以提供诸多启示。这个经济学派就是李嘉图传统,包括大卫·李嘉图本人的思想和学说,也包括后来新剑桥学派对李嘉图主义的传承。李嘉图对产品分配与赋税原理等的分析论证了社会各阶层对立的根源,启蒙了后来的经济学派,尤其是当代新剑桥学派对经济政策之普遍公正内涵的要求。关于李嘉图的学术贡献,马克思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在《资本论》中,全书就有近百处提及李嘉图。承袭了李嘉图的经济理论中将分配问题作为研究中心的传统,新剑桥学派的经济伦理思想集中体现于对国民收入分配及其分配政策的论述上。该学派试图通过一种改良性的收入分配政策来实现社会的“均等化”,进而医治各种社会问题和终结各种社会困惑。

一、李嘉图的“均等”赋税思想

在对工资、利润等经济现象进行分析时,李嘉图不止揭示出了经济现象背后的利益对立与社会冲突,并且,他试图为消解这种种对立提供一种“均等”之路的启蒙。李嘉图的“均等”思想集中表现于其赋税理论。

(一)赋税不均等的两种表现

在李嘉图这里,赋税的不均等集中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代际的不均等(尽管李嘉图本人并未强调这一点);二是阶层的不均等。

在《政治经济学及其赋税原理》的第八章中,李嘉图说[1]:“赋税是一个国家的土地和劳动的产品中由政府支配的部分,它最后总是由该国的资本中或是由该国的收入中支付的。”资本通常可以由增加生产或减少非生产性消费而增加,对资本征税,显然会减少再生产的能力;而对收入征税,则会削弱社会消费能力。作为英国资产阶级的代言人,李嘉图主张生产和再生产的不断扩大,他认为[1],“一国的生产量必然会随着资本的减少而成比例地减少;所以,如果人民方面和政府方面的非生产性开支继续不变,而年再生产量又不断减少时,人民和国家的资源就会日益迅速地趋于枯竭,贫困和灾殃就会随之而来。”为了扩大生产,就必然要减少对资本的征税,因为这种征税会“损害维持劳动的基金,因而也就会减少国家将来的生产。”事实上,李嘉图看到了对资本征收赋税可能造成的后果:代际的不均等。尽管在他那个时代,工业的繁荣几乎让所有人都陷入了一种发展的狂热,很少有人会顾及和考虑到工业生产等等对子孙后代的影响,但李嘉图显然前瞻地看到了在当代消费和后代消费之间应该维持一个均等性,不能以当前的消费来侵占和损害了后续的生产和发展。为了不让当代消费挤占了后代生产发展的空间,李嘉图要求征税不要落在资本上边,而是要利用税收的调节作用鼓励人们减少常年享受,以达到一种代际平衡。

李嘉图更多考察的是社会阶层之间的均等性。当然,同样基于其资产阶级代言人的立场,受其时代的局限,他要求的是在征收赋税时给予新兴资产阶级一个“均等”的负担。关于这一点,在论述农产品税一章中,他提出:谷物税虽然看起来是一种均等的税,但实际上是不均等的税。通过提高谷物价格的方式,农场主可以将税收负担转嫁给消费者。这种税就其对消费者发生影响来说是一种均等的税。但人们不能忘记这种税收还有另一种效果——它会提高工资。由于农产品是一种生活必需品,当它的价格上涨以后,劳动者原先的工资就不能维持生活并延续其后裔了,于是,工资无可避免会增加。增加劳动工资将减少农场主、商人和制造业者的收入,却不会对地主、股票持有人以及其他固定收入享有者造成影响。因此,这就在社会两大阶层中间造成了一种不均等,这种税收损害的是以农场主、商人和制造业者为代表的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既然存在不均等,就需要有一个调节性措施。李嘉图主张[1]:“如果这种税的作用是不均等的,就应当由立法机关直接征收地租税和股息税使它均等。”

(二)尽可能减少赋税和最优赋税

总的来说,李嘉图是反对赋税的。在他看来,赋税是对自由的限制,使用不当会造成和加剧社会不平等。“凡属赋税都有减少积累能力的趋势。”但他并非一味强调资本和消费的对立。李嘉图也看到了投资和消费之间的某种联系,在《论赋税》的注释里,李嘉图说[1]:“如果认为资本能由于不消费而增加,便是大错特错了,如果劳动价格贵到一定程度,以致资本虽然增加,也不能有更多的劳动被雇用,那我就应当说,资本的这种增加,仍然作了非生产性的消费。”李嘉图要反对的说到底是对后续生产发生影响的赋税——不管这种赋税是以对资本征收的形式存在,还是以对收入征收的形式存在。“赋税并不因为课加在资本上面就一定是资本税,也不因为课加在收入上面就一定是所得税。假定我的收入是每年一千英镑,规定要纳税一百磅,如果我满足于只花费其余的九百磅,那就是真正的所得税;要是我仍然消费一千磅,那就是资本税。”在他看来,赋税的巨大危害倒不在于课税目的的选择,而在于最后所造成的总效果是否影响了生产的继续和扩大。

在他看来,任何形式的赋税都只是流弊与流弊之间的选择问题。所以,两害相权取其轻,就应当选择一种最优的赋税形式。最优的标准就是:不妨碍再生产的前提下尽可能负担均等。按照这个赋税标准,最理想的赋税莫过于对利润征税。李嘉图分析说,“课加在支出上的赋税,守财奴是可以逃避的;他可能每年有万磅收入而只支出三百磅。”利润税不论是直接的,或是间接的,获得利润的经济个体都无法逃避。基于这种考虑,李嘉图十分赞同类似与基督教十一奉献的什一税,即缴纳相当于产品十分之一价值的税收。在他看来,这种固定货币税才是一种符合均等精神的赋税。

二、新李嘉图主义的公平税制设计

新剑桥学派对经济学界历来把社会制度和社会经济关系视为外生变量的分析法持严厉的批评态度,并力图把人与物、物与物的分析拉到制度和社会关系上来,该学派在政策主张方面比任何其他学派都更重视分配制度体现出来的普遍公正,在对社会进行深入分析的过程中,新剑桥学派认识到了收入分配不公对整个社会产生的致命影响,并强调要通过经济政策的力量实现普遍公正,以期最终解决贫富分化所引起的劳资矛盾等社会问题。

(一)“不均等”产生的原因

P·斯拉法在《用商品生产商品》中建立了一个“标准体系”,把利润和工资的关系表达如下:r=R (1-w)。斯拉法延续了李嘉图传统将工资和利润对立的思路,进一步明晰地将国民收入分成两个部分,其中,r为利润率,即利润在国民收入中占有的比重;w为工资率,即工资在国民收入中占有的比重;R则是工资为0时的利润率。斯拉法通过这个公式要表达的是:利润与工资之间不止是像李嘉图所说的那样存在对立,而且是明白地存在着一种此消彼长的线性关系,当工资率w为0时,利润率达到最大值R;工资越高,利润率就越低。在斯拉法的标准体系里,工资是工人的劳动收入,利润指除企业管理收入在外的资本家所获的股息和资本收益。上述线性关系表明,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分配决不是公平、合理的分配。

在对劳动——资本进行静态分析的基础上,新剑桥学派还对收入分配关系进行了动态的分析,建立了一系列的经济增长模型,如琼·罗宾逊的一般经济增长模型等等。所有模型最终都揭示了同一个趋势[2]:即琼·罗宾逊所讲的“富裕中的贫困”“迄今为止,在最富有的国家里,‘增长’还不曾消灭绝对贫困。很明显,也不能指望它会消灭相对贫困。”新剑桥学派通过模型分析的方法凸现了贫富分化、收入分配不公这样一个社会现实,并据此认为收入分配不公造成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新剑桥学派通过分析归纳出[3]:食利阶层的存在是“不均等”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食利者(rentier)即作为财富所有者的资本家(和作为企业家的资本家相对立)。“食利者的收入中包括股利以及利息,并且包括自己是业主的企业家交给他们的家属的钱”。这种收入完全不取决于食利者是否劳动,但他们又拥有财富,掌管着社会资金的流动速度,进而掌管着社会的经济增长速度。当他们将财富放出用于经济发展时,经济的增长又使得他们的资金进一步扩大和回流。这就形成了一个不断拉大贫富差距的经济循环,造成了社会的“不均等”。沿袭了凯恩斯在《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中的思路,新剑桥学派认为“食利者”是一种暂时的社会现象,消灭这种不均等的现象需要政府在施政制度上进行相应的限制性调整。

(二)收入均等化

新剑桥学派的收入均等思想主要体现在他们的税收理论上。他们把税收视为调节需求水平,保持宏观经济稳定的工具;同时,他们也特别强调充分发挥税收在缩小贫富不均方面的作用,也就是说,他们要通过税收来创造一种后天的公平,从而实现收入均等化。

首先,新剑桥学派主张要在税制设计上体现公平。他们主张应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不同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来体现公平原则。他们在此所强调的公平主要是一种纵向公平。第一,在所得税的税收制度设计上,有必要采取累进的税率设计,即不同收入阶层实行不同的税率,高收入者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这将使得高收入群体手里的财产通过税收的形式被转移出来,对于这些被转移出来的部分,可以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来实现收入均等化目标。第二,具体考虑到征收面积比较普遍的消费税,则应该对高消费的奢侈品予以征税,同时减少生活必需品的税收负担。此外,新剑桥学派特别主张实行没收性的遗产税,以便在相当程度上能够抑制、消除和防止私人财产的过度集中,使得“食利者”阶层失去存在的一个重要基础。而与此同时,政府通过遗产税所取得的财产及其收入,则可以用于公共建设事业。这里必须提及的是,该学派在遗产税的提议上还考虑到了一种例外原则,即在征收没收性的遗产税时,应考虑给寡妇、孤儿留下适当的终身财产所有权。这一原则也是该学派关于公平的经济正义思想表现。

其次,新剑桥学派强调政府对社会公平的重大引导性作用,他们意识到,在制定税收政策时,一些政治因素很容易左右政府的税收决策,从而使得税收在缩小贫富分配不均方面的作用打上了一些折扣。如何使得税收杠杆在调节收入分配趋向均等和公平的问题上更为有效,在新剑桥学派看来,政府显然必须作出如下的几个考虑:谁最终是公平的最大受惠者?更通俗来说,这个问题可以拆成两个问题:如果减税,好处由谁获得?如果增税,负担又由谁承受?在对减税这个问题进行微观经济分析的基础上,可以区分出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使得低收入者受惠。这种情形可以通过提高税收起征点等方式达到。第二种情形,不对社会收入高低进行区分,全面减免。这是最容易做到的一种。第三种情形,税收政策倾向于高收入阶层,例如实行封顶式税率,当收入超过某一定点后,就对超出的部分不再征收或者征收极低的税率。新剑桥学派认为,只有第一种情形是符合收入分配均等化要求的,而后面两种情形都违背了公平原则。依照同样的方式,也可以对增税产生的负担由谁来承担依次类推地进行分析。不论是分析减税还是分析增税,新剑桥学派收入均等化都表达了一个这样的倾向,即对高收入阶层的收入抑制和对低收入阶层的收入宽容。这种宽容也同时表现在他们对弱势群体进行补助的政策主张中。他们主张,对于社会的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群体,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助。同时,通过政府力量,有组织有计划地提高失业者的文化技术水平,来解决就业问题。

三、李嘉图“均等”赋税思想的局限

由于近现代功利主义思想在经济学领域内的持续影响,众多西方学者在论述经济思想时,都或多或少地沿袭了功利主义的思维理路。李嘉图和新剑桥学派就是这种情形。这就决定了他们在寻求社会普遍公正的时候,必然在很大程度度上遵循了功利原则。因此,他们的局限事实上也是功利主义公正不可避免的局限。

(一)李嘉图的局限

李嘉图的赋税理论始终在寻求一个公正基础。公正,即公平和正义。按照希腊传统,智慧、勇敢、节制、公正被当作四主德。亚里士多德把公正分为分配的公正(即几何的公正)、纠正的公正(算术的公正),前者是基于不平等基础上不平等的分配;后者是交往和契约中的一种平等的原则。在李嘉图这里,赋税能免则免,因为自由市场能自发达到某种公正,即亚里士多德所讲的分配的公正。如果不得不征收赋税,赋税就要尽可能避免造成社会阶层之间、即时消费和后续生产之间的不均等。他的这种均等启蒙思想,无疑为后来的新剑桥学派开启了税收政策的“均等”之路。

但李嘉图这种“均等”启蒙是十分有限的。首先,他的公平仅仅是在两个阶级(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为新兴资产阶级寻找公平,并没有在整个社会范围内来考察公平的维度。其次,李嘉图在反对斯密的“什一税”时,明显犯了一个错误。斯密认为,什一税以及每一种这类的土地税,外表上虽然完全均等,实际上却是极不均等的赋税。因为,以土地税为例,“当初制定时虽然是均等的,但久而久之必然会按照国内各地区耕种得到改良或受忽视的不同程度而变得不均等。”斯密显然看到了时间和情境对公正的影响,在流变的境遇里,起点公平并不意味着结果就是公平的。但李嘉图则恰恰相反,他认为只要这种税最终是转嫁到消费者头上,“那么只要它当初不是不均等的,就决不会变成不均等的。”这显然忽视了多种社会因素对公正的影响,不能不视为是对斯密的一种倒退,而决非改进。

(二)新剑桥学派的局限

不论是短期或长期政策措施,新剑桥学派都是在寻求使得收入实现“均等”的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新剑桥学派的“均等”归根到底是假言的,他们在所有的主张之前已经给出了一个这样的假设:假如能够使得社会矛盾得到缓解,我们就应当实行收入均等化。他们的最终目的并不是要使“均等”成为一种普遍的权利和社会的伦理基础。普遍公正是他们实行社会改良和经济进步的工具与手段,而决非目的,如果不能为经济服务,普遍公正在他们这里是没有意义的。就此来说,“均等”就沦为了一种单纯的功利主义工具和手段,而本身所内含的价值和意义就被忽略了。

新剑桥学派“均等”之路的另一个致命缺陷是他们不得不面对一个这样的质问:分配政策的调整是否能彻底改变“不均等”的实质?如同马克思所批评的[4]:“那些把生产当作永恒真理来论述而把历史限制在分配范围之内的经济学家是多么荒诞无稽。”分配政策的调整或许能够保证程序的公平,问题是,如果起点本身是不公平的,仅仅以程序公平何以能保证结果的公平? “起点”的确立使得理论研究从公平分配走向了社会正义,这一转向从休谟到罗尔斯再到桑德尔都得到了诸多探讨。“分配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体系的选择。”[5]在社会基本结构中,各阶层最初的经济地位安排直接决定了他们各自以后所能得到的经济利益安排。而一旦最初的经济地位确立缺乏普遍公正,那么,之后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完全以分配来实现真正的均等了,因为此时均等的内涵已经被社会强势群体加上了最有利于他们利益的价值判定。

四、基于人权的经济正义:李嘉图传统赋税思想的启示

由于时代的局限,李嘉图传统所阐述的“均等”赋税思想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局限。但瑕不掩瑜,他们对于现代税制设计的理论启示仍然是十分明显的。最为突出的就是李嘉图本人的代际公平思想和新剑桥学派关于弱势群体的实质性关注,二者突出的贡献就在于他们触及了现代市民社会中的人权问题,后者瞩目了弱者应该被给予的基本经济权利,而前者更是先瞩性地指涉了子孙后代的未来人权。

首先,他们的均等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指向了税制设计应该予以考虑的一个最基本理念,即以社会普遍公正为基础的经济正义。税收的一个最重要功能便是通过再分配手段来达到普遍公平和经济正义。在这一点上,新剑桥学派不止是提出了思考方向,还提出了比较具体的政策性指导,例如他们对所得税累进税率和遗产税的考虑,就力图通过税收来夯实基于人权的经济正义。现代经济正义建构的充足理由是人权,即每个人作为人所应该具备的基本权利,譬如对维持生存所必需的物品的占有权利,它“要求国家保证财产在全社会分配,以便让每个人都得到一定程度的物质手段。”[5]这种基本权利在现代正义结构中被给予了一种先天存在、不可推翻、不可剥夺的第一位置,并且和其它权利不一样的是,它并不与义务相对称。不论每个人的出身或者品德如何,他(她)都享有一种“充足的平等权利”[6],可以坦然无惧地从社会总财富中拿走属于自己的那一份额。毫无疑问,李嘉图传统的“均等”赋税思想考虑到了经济生活中的基本人权,并力图通过政府的税收政策引导来实现这种权利。

其次,这里必须加以肯定和强调一点:尽管在新剑桥学派的收入分配均等论当中,普遍公正仅仅被当作了一种经济增长过程的必备手段,因而失却了公正本身所应该具备的道德意蕴。但是,并不能因此而说新剑桥学派的均等思想就没有了价值。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关于这一学派的贡献,上面已经进行了简要分析。这里想要补充的是,从伦理学的角度来说,这一学派至少找到了一种一般幸福与个体幸福平衡的途径,他们积极地探讨如何通过合理的税收制度来改变收入分配不均等、如何以政府力量来尽可能消除个体在财产和机会方面的起点不均,等等,这就为功利主义找到了延续和发展的一个可能出口。

最后,使人十分震撼的是李嘉图本人的代际公平思想。直到现代社会,在罗尔斯确立了公平和正义在政治学和伦理学等领域的位置之后,尤其是在近一二十年当代社会的膨胀消费引起了一系列后续危机之后,代际公平问题才得到比较普遍的关注。李嘉图却已经在两百多年前就将这一考虑加入了他的赋税理论。他指出,在征税的时候,必须考虑当代生产和消费对子孙后代的存续性影响,要利用税收的调节作用来保证当代消费不至于侵犯了后代人的生存与发展。从这个以上来说,李嘉图不止是看到了人权,他更是使人惊讶地看到了一种我们在两百年后的现代才有所触及的未来人权。在现代社会,各国的税制设计都尽可能比较完整地考虑了当代公民的平等经济权利,但对于未来人口的同等权利却略略有所忽视,至少是重视得不够。然而,未来人权又必然是需要提上税制设计的思考日程的内容,换而言之,我们这一代人有自由权利要求经济尊重和利益的配给,但我们却没有权利将我们的这种权利建构在后代人的利益牺牲之上,这基于两个坚固的理由:(1)作为未来的人,他们必须享有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即至少是关于生存和发展的、不被侵犯的人权。(2)作为未来的人,后代人从逻辑上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时间的单向性保证,在现存的人们可以使他们的继承者的状况更好或者更糟,而他们的继承者对于现实的一代人的状况的改善与变糟却是无能为力的”[7]。这一无可选择地弱势地位直接给我们提出了一种正义要求,迫使我们有义务警觉我们的选择与行为是否以强势地位侵犯了后代权益。因此,现代社会在考虑税制设计时,就不能回避代际正义问题,即税收作为一种再分配手段不止是应该考虑当代人的人权,也必须考虑子孙后代的未来人权。

[ 参 考 文 献 ]

[1]彼罗·斯拉法.李嘉图著作和通信集第一卷: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M].郭大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2]琼·罗宾逊, 约翰·伊特韦尔.现代经济学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3]乔安·罗宾逊.资本积累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4]琼·罗宾逊.英美经济学家评凯恩斯主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5.

[5]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6]Sandra Fredman. Human Rights Transformed: Positive Rights and Positive Duties[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7]布莱恩·巴里.正义诸理论[M].孙晓春,曹海春,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刘炜]

doi:10.3969/j.issn.1672-5956.2016.03.001

[收稿日期]2015-11-15

[作者简介]杨洁高,1975年生,男,安徽安庆人,九江学院讲师,博士, 研究方向为历史哲学和诠释学,(电子信箱)827741372@qq.com。

[中图分类号]F091.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956(2016)03-00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