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半农
试析家庭成份①在地方志中的记载和缺失
——以上海首轮10部县志和21部乡镇村志为例
褚半农
农村划定各家庭阶级成份先后进行了两次:1951年土地改革时首次划定,1964年“大四清”中重新划分。1979年废除,实行近30年。涉及每户家庭、每个成员的政事,理应是地方志重点记叙内容。但在上海首轮10部县志和21部乡镇村志(其中6部是2000年后修纂的)中,或记载,或不记载,尤其“大四清”,大部分县志没有记载。即使有记载,内容也很不完整。
划分家庭成份;上海;县志;乡村镇志;记载缺失
划分农村家庭的阶级成份,简单说来,是指在土地改革运动中,依据土地占有、是否劳动、有无剥削三大标准,将各个家庭分别划分为地主、富农、贫农等不同的阶级(注:因本文专析农村家庭的阶级成份,城镇、城市中同样实行的家庭阶级成份不涉及)。划定各家庭阶级成份是1949年建立新政权后的重大政事,这既是土改中变更地权的理由,更成为确立新政权在乡村中合法性的基础。上海农村则是在1950年代初期施行,阶级成份名称有雇农、贫农、下中农、富裕中农(后又称上中农)、富农和地主等。各个家庭就此被分属不同阶级,这也为日后长期开展的阶级斗争提供了依据和对象。
1960年代,全国农村先后开展了两次同名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前一次后简称“小四清”,没有涉及家庭成份。后一次“四清”中共中央文件明确为“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②《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目前提出的一些问题》(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集的全国工作会议讨论纪要,一九六五年一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通鉴》第二卷,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12月第1版,第618页。,后简称“大四清”,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是重新评定各家庭的阶级成份。简单说有两种评法,一是“向下评”,如土改中评为中农、富裕中农的,这次改评为贫农或下中农。二是“向上评”,如土改中评为中农、富裕中农的,这次改评为富农或地主;这些对象称“漏划地主”或“漏划富农”。家庭阶级成份重新评定后,对此次评上地主、富农家庭的男女主人,则要根据其表现,分为戴地主、富农“帽子”和不戴地主、富农“帽子”两类。戴上“帽子”的称地主分子、富农分子,明确为阶级敌人,属无产阶级专政对象,实施政治管制。
1950年代土改划定的家庭阶级成份,后又经1960年代“大四清”的重新划分而强化,一直到“文革”结束后的1979年全部废除,全国前后实行了近30年。阶级成份对每个家庭、每个成员极为重要,尤其是地主、富农等这些属于剥削阶级的高成份,将直接影响、限制、拦阻其家庭成员的入学、工作、参军、婚姻、入团、入党、提干等。那些年月里,凡个人需要填写表格时,都得如实填写家庭成份,不得隐瞒。农村中连年终分配、家庭造房申请、结婚登记、学生申请学费减免等表格上都得注明各自成份,而后区别对待,这被称之为贯彻阶级路线。
如此重大、重要、时间跨度长且涉及每户家庭、每个成员(包括未成年人)的政事,理应是地方志重点记叙内容。综观1980年代上海首轮10部县志和21部乡镇村志(其中6部是2000年后修纂的),对土改中划分阶级成份和“大四清”中重新划分阶级成份有记载的,也有不记载的,尤其是“大四清”中重新划分阶级成份,大部分县志没有记载,好像上海农村从来没有发生过这样的大事,也从未实行过这项政策。而有记载的,内容也很不完整,没有明确是重新评定阶级成份。当然,也不仅是上海的地方志是这样。
一
1950年代初期进行的土地改革运动,核心任务是划分、评定各家庭阶级成份,没收(征收)地主、富农等的土地并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户,颁发土地证等。上海首轮10部县志都在大事记和正文中,记述了运动中发动群众、培训骨干、宣传动员、没收征收、果实分配等几个阶段,对划分、评定家庭阶级成份,县志又是怎样记载的呢?如:
1.(1950年)12月土改全面展开,至1951年3月结束。全县共划出地主1862户,富农3172户……①《南汇县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3月第1版,第27-28页。
2.土改一般分五个阶段进行,即土改思想教育,评议土地赋册,划分阶级成份,没收、征收土地,分配胜利果实。②《南汇县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3月第1版,第259页。
3.(1950年)7月全县开始土地改革。至年底,共划定地主900户、工商业占有土地(者)748户、半地主式富农191户、富农224户……③《川沙县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11月第1版,第29页。
4.土改全过程分5步……第三步,划分阶级,全县共划出地主900户,工商业占有土地(者)748户,半地主式富农191户,富农224户。④《川沙县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11月第1版,第152页。
5.(1951年)3月,全县土改结束,共有76054个农业户领到土地证,其中地主1111户,占农户数1.46%;富农1666户,占农户数2.19%。⑤《松江县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8月第1版,第35页。
6.按照政策和各户经济状况,划分阶级成份。着重将地主阶级的户划出来,以防遗漏,各户划定的阶级成份,须经村民小组会评议,在村民大会上通过。⑥《松江县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8月第1版,第303页。
7.(1950年)8月,县委在朱泾、新泖两乡进行土改试点;并以5个区的重点乡为县的副点,先后交叉进行阶级教育、归户并册、评议赋册和划分阶级的工作。⑦《金山县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10月第1版,第229页。
上引县志记载有几个特点:一是都提到“划分阶级”或“划分阶级成份”等内容,这表明划分阶级成份是各县土改中必经步骤和取得的成果。在上海首轮10部县志中9部是这样记载,唯有《崇明县志》一字不提划分阶级成份,致使正文“土改中各阶层得益表”中,凭空出现的10种阶级成份让人感到很突兀,不知是怎么来的,逻辑文理也衔接不上。二是具体内容选择性记载,重点全在没收(征收)地主、富农等的土地及将这些土地分配给贫农等。这是土改其中一项内容,但有个前提,只有将地主、富农以及贫农、雇农等的成份划定出来,此项工作才于法有据,才能进行下去。三、土改划分阶级成份不仅仅是划分出地主、富农,而是全部划分,即还有中农、富裕中农、贫农、雇农等其他成份,整个划分家庭成份的过程及全部结果9部县志全付阙如。地方志应全面记载一地之情况,保存第一手资料,仅从这个角度看,上述县志记载都是很不完整的,属重大遗漏,至于1部县志一字不提划分阶级成份,更属重大失误。
划分、评定家庭阶级成份是土地改革法定任务,也是土改工作进程之阶段性标志。只有在划分和明确了各家庭阶级成份后,土改的其他任务,如没收(征收)土地、分配土地等有了对象而才能进行。试问,连地主、富农的家庭成份都尚未划分、确定,没收(征收)他们土地的依据何在?将这些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户,依据又何在呢?就是说,地方志中要记载到没收(征收)地主、富农等的土地,以及接着将这些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户,其前提必须是先划分并确定好各家的阶级成份,完成这个法定任务。用这个基本要求衡量,上海首轮县志的记载,9部有缺陷,1部有重大缺陷,都没有完整、准确地记载土地改革这场运动。而且,如果这里记载是完整和准确的,十几年后开展的“大四清”重新划分阶级成份也有了依据。
二
20世纪60年代的“四清”运动是在最高领袖毛泽东直接领导下,根据中共中央部署进行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尤其是“大四清”运动,当时是1949年后规模最大、声势最大、“成果”最大的政治运动。上海的“大四清”由上海市委直接领导部署,市委和各县县委两级为此组成和派出的工作队(组)队伍庞大,人数众多,以至每个生产队都有工作队(组)人员,如浦东鲁汇公社平均每个大队30人,①《鲁汇志》,1998年内部印刷本,第11页。浦西莘庄公社平均每个大队33人。②《莘庄乡志》,1987年2月内部印刷本,第6页。工作队(组)的任务就是贯彻中共中央文件精神,确保运动开展深入。运动开展以后,随着对阶级斗争形势估量的越来越严重,重划阶级成份的问题被逐渐提出并确定。③郭德宏:《四清运动中重划阶级成分始末》,《安徽史学》2010年第3期。1964年9月10日《中共中央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一些具体政策的规定(修正草案)》明确提出要重划阶级成份:“经过群众的充分讨论,对每一个家庭的成分进行审查和评定,并且建立阶级档案。凡是过去划错了成分的,都要改正过来。”④《中共中央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一些具体政策的规定(修正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通鉴》第二卷,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12月第1版,第587页。如此大规模、涉及每户家庭的重新划分家庭成份,上海首轮10部县志的记载情况又是怎样的呢?大致有两种,一种如:
1.(1965年)5月26日中共上海市委派社会主义教育工作团4000余人进驻本县各单位(至1966年7月结束,共清出有“经济问题”干部、群众35469人,合计金额375万余元。清出“漏划”、“漏管”的地主、富农和“暗藏”、“新生”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1534人,其中被带(戴)上“帽子”的585人。以“阶级异己分子”被清除出干部队伍的有156人,党员受各种党纪处分的有1105人)。⑤《松江县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8月第1版,第43页。(注:运动还涉及其他多类对象,本文因专析家庭成份,引文中如有其他内容也不作分析。以下同)
2.(大四清)运动基本过程是:……4、清政治、清组织、清理阶级成份,开展对敌斗争;……运动中清出地富反坏分子101名,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分子192名,资产阶级分子5名,蜕化变质分子8名。全县在对四类分子评审中,摘帽的有415名,不作四类分子和错划改正的有1685名(主要是原定的坏分子),重新戴帽的29名。清出地富反坏706名,已摘帽156名。①《川沙县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11月第1版,第555页。
3.(1965年)6月下旬全县全面开展以“清政治、清经济、清思想、清组织”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称“大四清”)……“清政治”,全县原有地、富、反、坏“四类分子”7535人,运动中又查出863人;查出33起“反革命集团”案……②《上海县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7月第1版,第55页。
《嘉定县志》卷十九中专设“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一节,叙述大小“四清”运动运动始末,有“全县查出隐藏的‘四类分子’(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645名,另有4900人交代了政治历史问题”的内容,但没有重新评定阶级成份的记载。③《嘉定县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12月第1版,第621页。
仅上述4部县志记载有相关内容,运动中“查出”“四类分子”多少人,还有“漏划”、“漏管”的具体人数等,应该就是贯彻重新划分阶级成份政策的成果。但各县志都没有提到是重新划分家庭成份,也没有记载重新划分的其他成份。因为重新划分的不仅是地主、富农家庭,还有中农、下中农等家庭。《青浦县志》大事记中明确记有“并在农民中重新划分阶级成分”④《青浦县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4月第1版,第37页。,但全志也无重新划分阶级成份的具体内容。
其他6部县志全都一字不提运动中重新划分家庭阶级成份,更没有记载到上述4部县志中的相关内容,基本写法大同小异,如:
1.(1965年)5月25日,南汇县……开展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的“四清”运动,至1966年7月结束。对改善农村干部作风和人民公社的经营管理起了一定的作用,但运动中贯彻了“重点整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的极左路线,使一大批干部受到打击,直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进行了复查纠错。⑤《南汇县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3月第1版,第34-35页。
2.1963~1965年,市委在金山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四清运动)试点,工作队进驻县及各个公社,运动从清帐目、清仓库、清财务、清工分逐步升级为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工作队人数达万人。在整顿“三类队”和“大四清”运动中,提出了所谓“民主革命不彻底”“镇反不彻底”,错误地处理了一些党员干部……⑥《金山县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10月第1版,第568页。
记载的都是共性内容。例2《金山县志》大事记中将“小四清”和“大四清”分开记载,第二十编中却没有分清,并不是“运动从清帐目、清仓库、清财务、清工分逐步升级为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的,是前后两次“四清”,故民间就分别称之为“小四清”“大四清”。运动虽同名,但因有大小之分,贯彻文件不同,指导思想不同,运动方式不同、清理对象也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三
乡镇村志是否能较完整、准确地记载这两件大事呢?现以上海县(1992年同原闵行区“撤二建一”后称闵行区)21部乡镇村志为例,作番探究。
首轮修志时,上海县共有21个乡镇,完成志书15部(以出版或内部印刷本为准)。2000年后,当年尚未完成撰稿任务的乡(已升格为镇)已有2个完稿并出版了志书,还出版了4部行政村志。这21部乡镇村志中,对土改中划分阶级成份记载完整的有11部,占52%。它们分别是《北桥志》《陈行志》《杜行志》《华漕志》《梅陇志》《莘庄乡志》《曹行简志》《陇西志》《纪王镇志》《七宝镇志》《九星村志》,内容也比县志完整、详尽、准确,试看几例:
1.在土改中,北桥地区的北桥、大树、俞箕、黄浦、寿华、莺湖6个乡,共划出地主29户,半地主132户,小土地出租44户,中农980户,贫农1622户,雇农108户。①《北桥志》,1987年8月内部印刷本,第73页。
2.曹行地区(曹行、双溪、关港、净土四乡)共划出地主34户、半地主11户、富农105户、小土地出租134户、中农1325户、贫农1194户、雇农56户。②《曹行简志》,1987年内部印刷本,第53页。
《漕河泾镇志》《鲁汇志》等8部志书没有记载划分家庭阶级成份,涉及到的地主、富农等成份是在记载、分析他们占地情况时出现的,有的仅记载划分、评定地主、富农家庭成份,而无划分、评定其他家庭成份。试看几例:
1.土地改革全面开展,年底基本完成。经过宣传教育、评成份、分土地等三个阶段,全乡(现乡境内的各村)共评出地主54户,占有土地4146.29亩;评出富农131户,占有土地3472.85亩。③《颛桥志》,1988年内部印刷本,第4页。
2.土地改革胜利结束,诸翟乡共没收、征收地主、富农土地4429.915亩,有963户3967人分得了3911.394亩土地,彻底结束了封建土地所有制。④《诸翟乡志》,1985年5月内部印刷本,第5页。
例1只提到评出地主、富农的户数,其他家庭成份呢?没有记载。两例都是从占有、没收土地角度记载到地主富农的,但这两种成份是怎么来的?其他家庭的阶级成份有没有划分、评定?这8部志书全无记载。
其中《华一村志》对轰轰烈烈土改运动的记载,大事记中仅10个字:“开展土地改革,年底结束”,第十章中也仅一行字:“解放后,经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⑤《华一村志》,学林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3、第144页。这是我看到的地方志中对土改最漫不经心的记载,这部志书当然不会有任何划分、评定家庭阶级成份的记载。
21部乡镇村志对“大四清”中重新划分阶级成份又是怎样记载的呢?
除《华漕志》既在大事记、又在“政治”篇“历次运动”中记述外,其余都只在大事记中记述,且内容单薄。又可分为两类,一是记载到漏划地主、富农的,共7部,占33.33%,它们是《三林志》、《鲁汇志》、《华漕志》、《莘庄乡志》、《曹行简志》、《漕河泾镇志》、《龙华乡志》,但叙述中都未出现“重新划分阶级成份”等字眼,对重新评定的其他家庭成份也一字未涉及,如:
1.1965年6月……“四清”清出“三漏”对象36人,其中地主10人,富农19人,反革命分子4人,坏分子3人。对“四类分子”175人进行了评审,其中1人重新戴帽,11人由监督劳动改为候补社员,14人由候补社员改为正式社员,6人摘帽……⑥《华漕志》,1987年内部印刷本,第35页。
2.1966年六月二十九日……运动经过十一个月,经济上定案处理的有204人,政治上处理定案的有“漏划地主、漏划富农、漏划历史反革命分子”59人。⑦《龙华乡志》,1985年7月内部印刷本,第7页。
3.1965年“大四清”……清出认为犯有错误干部304人,占干部总数51%,清出经济总数10.44万元,清出漏划地主、富农34人,反革命分子1人。运动后期,有175人被定性,其中4人戴贪污分子帽子、1人戴投机倒把分子帽子。⑧《鲁汇志》,1998年内部印刷本,第11页。
二是没有记载重新划分家庭成份,连漏划地主、富农的内容也未记载的乡镇村志有14部,占66.67%,如:
1.1965年1月,公社贯彻中央《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目前提出的一些问题》(后称“二十三条”)
1966年7月,四清运动持续一年,在经济上定案退赔的有267人,判刑的1人。①《陈行志》,1985年7月内部印刷本,第6页。
2.1965年1月……开展“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的“大四清”运动,历时十七个月……在“大四清”后期,党员进行了重新登记。②《梅陇志》,1986年12月内部印刷本,第8页。
新出版的《七宝镇志》完整记述了土改中划分评定阶级成份的过程及全部结果,但对“大四清”中的重新划分、评定阶级成份及出现的成份变化却也一字未记:
1.1965年1月七一公社贯彻中共中央《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目前提出的一些问题》(简称“二十三条”)工作。③《七宝镇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7月第1版,第804页。(注:此为病句,本文不作改动)
2.6月22日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县委社会主义教育工作团到七一公社开展“清政治、清经济、清思想、清组织”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大四清”)。1966年7月结束。④《七宝镇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7月第1版,第804-805页。
最新出版的《九星村志》居然有125万多字,本可以充分发挥小志特点,详细记述划分家庭阶级成份的,但它也只完整记载了土改划分成份,同样也没有记载“大四清”重新划分阶级成份,内容简单如下:
1965年6月,中共上海市委“四清”工作队进驻九星大队、李家木桥大队,全面开展以“清政治、清经济、清思想、清组织”(简称“大四清”)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1966年5月基本结束。运动后期,中共党员重新登记。⑤《九星村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10月第1版,第6页。
为什么那么多志书对两次划分农村家庭阶级成份、尤其是对“大四清”重新划分家庭阶级成份的记载,既不同中共中央文件规定的运动内容保持一致,又不同已发生的事实保持一致,要么完全缺失,要么重大遗漏?首轮修志时是有如“宜粗不宜细”等说法,那主要是指政治敏感性内容,如刚过去没几年的“文革”。但同样是首轮修志,有的志书对更敏感的内容,如湖南道县、北京大兴县发生的群众性杀害“四类分子”(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及其子女事件都予以记载,内容也很详尽。划分家庭阶级成份,有的志书对这两项内容也有记载详细的,有的志书已记载了划分阶级成份,只是内容不完整、事实不清楚。到第二轮修志时,第一轮志书中出现的缺失、遗漏等问题,在新修志书中还是一如当初,没有一点改观。看来修纂者或主编、总纂对这段历史的不熟悉是主要原因。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志书中出现如此重大缺失、遗漏,是对历史的不负责任。
地方志的功能决定了地方志首先是资料性,上述那么多志书记述的都是一般性、表面性的资料,还产生了记述角度偏差、过程性介绍多、重点抓不住而出现重要内容的缺失和遗漏。记述解放后两次划分家庭阶级成份及结果,不仅要有记载,还要让资料来说话。这些资料在哪里?在区县馆藏档案中。我不敢说所有档案馆的资料都完整,但如此多的志书没有出现这类资料,却不能反推出所有档案馆都没有此类资料的。
四
乡镇志以下的志书,可充分发挥小志特点,将上位志书无法载入或无法详细载入的内容,尽可能多地予以记载,为上位志书补苴罅漏。《褚家塘志》是上海第一部自然村志(亦即生产队志)。这部25万字的小志依据方志写作规范,记载了上位志书、尤其是村镇志应该记载却少记、漏记的很多内容,仅以土改和“大四清”两次划分阶级成份的记载来看,就相当完整,亦同当年法令和中央文件规定内容保持一致,如实再现了当时运动过程和结果,终使乡间具体的自然史变成有记载的历史:
1951年土地改革运动中,根据《城市郊区土地改革工作条例》和《上海市郊区土地改革实施办法》,对农村家庭划分、评定阶级成份……褚家塘共评出地主3户,半地主4户,富农1户。①《褚家塘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12月第1版,第14-15页。
到“大四清”运动时,该村地主、富农等家庭结构已有不少变化,如2户富农划属其他生产队,2户地主全家迁往他处等。记载这段历史时,志书一是明确“重新划定家庭阶级成份”,二是如实记载划分情况:
1964年,褚家塘生产队开展“大四清”运动,内容之一是重新划定家庭成份。土改运动中划定的阶级成份业已发生变化,其一是土改时的户主有的已死亡,有的子女分家后一家成数家,但原划定的家庭成份均由其子女继承;二是部分改变土改划定成份,如土改中评定的中农,重新评定为下中农,也由土改中评定的上中农,重新评定为富农的。此时,褚家塘共有地主2户,富农5户;地主分子2人,富农分子2人,坏分子1人,右派分子1人。另有富农成份、不戴富农分子帽子者3人。②《褚家塘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12月第1版,第15页。
志书紧接着列有两张表格,一是“土改运动评定阶级成份情况表”(第15页);二是“四清运动阶级成份登记情况表”(第16页),表中既有“向下划”、也有“向上划”的家庭成份(资料全部来自区馆藏档案并标明出处),全部记录了全村两次评定的各家庭成份,完整地保存特定时期的特定内容,弥足珍贵,可资作史者参考借鉴。
划分家庭阶级成份后,还涉及到子女问题。到“大四清”重新评定各家阶级成份后,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等家庭的子女数量增加,《褚家塘志》记载的情况是:
“大四清”后,共有“五类分子”子女31人(男18人,女13人,含第三代8人),其中地主、富农子女24人(男13人,女9人。含第三代男6人,女2人)、反革命子女2人(男1人,女1人)、坏分子子女3人(男1人,女2人)、右派分子子女2人(男1人,女1人)(合计数31人中含结婚外嫁者、在外工作者4人。嫁入者2人和已迁出户不计入)。③《褚家塘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12月第1版,第17页。
可以设想,如果家庭阶级成份制度实行至今,这些家庭的子女数量还要继续增加,或会出现第四代、第五代子女。因为家庭成份的不可改变,即使土改中的第一代人员(多数定为戴上“帽子”的阶级敌人)都已死亡,他们的第二代、第三代等还要延续祖上的家庭成份,并继续承担不应由他们承担的责任或苦难。
存史是地方志最主要的功能,育人、资政是在地方志保存大量有价值的史料基础上实现的,所以存史是地方志存在的根本。而对当年长时期内具有重要影响的政治大事,在地方志中要么不予记载而出现那么多的缺失,要么因选择性记载而出现那么多的重大遗漏,大量有价值的史料没有收集,更没有让它按照历史面貌在志书中得到反映,从存史角度讲是缺失的。
K 29
褚半农,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镇志办公室 (上海 201199)
① “成份”一词,《现代汉语词典》中有两种规范写法,一是“成份”,二是“成分”。在实际使用中,两种写法都有,本论文引文中也有两种写法。在上海方言中,是读作“成份”而不读“成分”的,拙文统一用“成份”一词,但引文中如写作“成分”,本文也不作统一。特此说明。
刘雪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