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节困境”与“工匠精神”
——法治中国建设路径探究

2016-04-11 12:25王雪梅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人情工匠细节

王 晨,王雪梅

(曲阜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曲阜 273165)



“细节困境”与“工匠精神”
——法治中国建设路径探究

王晨,王雪梅

(曲阜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曲阜 273165)

在以全面依法治国为目标的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法治”本应渗透至国民生活的每处细节,但现实生活中的许多细节仍然充斥着“非法治”,中国法治陷入细节困境。究其根源,中国传统文化以“人情+权力”为核心的社会观念的作用不容忽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可以尝试通过中国传统文化中“工匠精神”的法治化、多元化延展为法治中国的建设创设一条有益路径。

细节困境;工匠精神;法治中国;路径

在倡导法治成为主流的今天,我们的法治生活细节之处仍令人担忧,中国的法治建设依然在艰难中行进。现实生活中的“非法治”甚至成为一种常态,法治细节呈现大量扭曲与缺失状态,中国法治陷入细节困境。法治中国建设要走出细节困境,需要辨证地认知法治细节困境,从貌似琐碎的细节出发,审视中国法治问题,对法治细节进行建构,秉承中国传统的“工匠精神”,在其法治化、多元化范畴内为法治中国的建设创设一条有益路径。分析中国的法治问题就要在对其进行大胆地实际考察的同时进行谨慎地逻辑推理,并展望前景。

一、“细节的缺失与扭曲”——法治细节建构的困境

法治是一种秩序形态和生活方式,也是一种运行机制和制度创设,它不应仅由宏观的法律条文构成,还应渗透到无数微观法治细节中。法治的实现离不开人,而康德曾经说过:“人以及一般而言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都作为目的自身而实存,不仅仅作为这个或者那个意志随意使用的手段而实存,而是他的一切无论是针对自己还是针对别人的行动中,必须始终同时被视为目的。”[1]437因此对于法治的建设必须渗透到人的生活之中,运用法治手段实现法治生活的目的。法治中国的真正实现是法治从工具性到目的性的过程,也就是从法律条文到法治生活的过程。如今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细节上的扭曲,使法治不能够实现从工具性到目的性转变,在法治细节的建构上出现了许多极端困境。

1.“法律规范”之“细节缺失”。细节不是与普遍相对应的特殊,但细节往往在特殊的时候发挥特殊的作用。美国总统就职宣誓的顺序是副总统先于总统,就是为了避免总统遭遇不测导致一国无君的局面出现,这一立法的细节就在美国的特殊时候发挥特殊作用,虽然这种特殊时候不一定会出现。一旦出现,细节就发挥了重要作用。西方有句谚语:“魔鬼藏在细节之中。”检视以往我们在强调法律规范的同时,是否也注意到细节问题了?是否也堵住细节漏洞了?答案是否定的,我们为了顺利通过某一法律规范,往往就把细节忽略掉了,这就造成了一些法律在细节上不够周密。可见,法治建设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建设,更加需要细节的完善。

如果将法律规范整体比作一栋建筑,目前来说,我国对于起建筑框架作用的法律体系已构建完成,但仍存在规范标准这类实用价值很高的建筑装修内容不少仍为空白状态的情况。在民事领域,例如对中医的安全性监管以及中医领域内发生的民事侵权问题,具体立法甚至与作为引入中医疗法的欧盟相比都有很大差距,实际案件的立案、审理更是困难重重。中国作为中医发源地,法律规范却在此细节缺失,这会让民众在接触中医时感觉缺少了法治保障,法治生活的细节就无法得到保障。在行政领域,“我们现在最大的欠缺就是缺乏落实一些政治权利的若干法律制度”[2]。确实如此,我国直到2010年才制定了《社会保险法》和《人民调解法》,随后修改了《保密法》《国家赔偿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这些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不仅弥补了法律规范上的许多空白,更重要的亮点在于法治技术细节方面的完善,其在法治建设进程中的程序意义大于实体意义。例如,原《保密法》有限度的回收了定密权,对定密的主体限定有助于纠正国家秘密范围过宽的现状,但这种改善是有限的。国家秘密所涉及的内容,非常敏感,可能今后还需要进一步上收。但这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规范中的细节缺失。诸如此类的法律规范的“细节缺失”现象还非常严重,此处只是冰山一角,我们还存在着更多需要中国法律界关注的“细节缺失”领域。

法律在这些领域的规范空白已经导致了许多纠纷问题不能依法解决,而已有法律规范中细节的缺失,更使纠纷解决的法律依据不完备,这些都是法治建设中非常严重的脱节现象。虽然法律规范是解决那些一般的、普遍的问题,是为人的行为提供基本规范,不可能面面俱到,但是这并不等于可以忽视细节。法律之间层次分明,下位法可以说是上位法的细化,完善上位法的同时也要弥补缺失的下位法细节。但真正地将“书面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才是让人民法治生活得到保障的落脚点。

2.“熟人社会”之“转型升级”。自古以来中国的社会结构形成了以血缘、亲缘、地缘为纽带的人际交互关系网络,因此一种普遍而且必然的典型熟人关系为主的社会逐渐自然、自发及自觉地形成,“熟人社会” “关系社会”包含了中国人特有的生活方式。因此“书面上的法律”在落实到“行动中的法律”时悄然发生了变化。

费孝通在《乡土本色》中对此也进行了描述,“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3]9,在传统的熟人社会里,事情便变得相当有趣,一曰礼治秩序,二曰无讼,三曰无为政治,四曰长老政治。熟人社会的基础就是熟悉,乡土社会中的人经常会有这样一句话,“我们大家是熟人,打个招呼就是了,还用得着多说么?”[3]10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存在着一种私人关系,人们通过这种私人关系联系起来并构成一张张关系网,形成彼此之间的信任。中国的法治建设就是在这样一个特殊的背景下开始的。随着社会法治的发展,对“关系”的运用也从传统的以“无讼”为目的的运用逐渐演变为现今的以“胜诉”为目的的运用,“熟人社会”经历了非典型性质的转型升级。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冲突、矛盾等问题的类型也愈来愈多样化,但运用传统的熟人社会中各种关系解决问题的原理与途径也随之丰富发展,这种现象也当然地体现在了人们的法治生活层面。为应对这种附生在传统“熟人社会”中的“关系运用”影响正常法治的情况,我国在程序法立法时制定了有关回避的规则,但对于受传统的“熟人社会”因素影响至深的中国法治环境来说还是远远不够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此时显得尤为无力,“关系恢恢,疏而不漏”在实际的法治进程中似乎更为凸显。

且不说地方性普通案件,仅自党的十八大以来的重大反腐案件折射出的因私人关系践踏法治的现象足以令人触目惊心。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强调“不允许搞团团伙伙、帮帮派派,不允许搞利益集团、进行利益交换”[4],体现了新形势下“熟人社会”的“转型升级”。新型“熟人社会”中的“小集体”“小班子”表面上打着团结和谐的旗号,实际上野蛮地践踏民主,任性地破坏党的形象、对社会财富进行掠夺、对法律进行蹂躏。“关系”问题已经深深影响到我国的法治建设每一个细节,使得法治细节的建构出现扭曲。

3. “寻租性腐败”之“法学文凭交易”。每个国家的法学院都是其法学发展的希望所在,在我国却频频爆出许多著名高校法学院为政府官员创造“寻租性腐败”的“法学文凭交易”机会,严重阻碍了法学正常发展,扰乱了我国法治建设进行。关注近年来我国诸多落马官员的学术背景,竟然大量存在中国著名法学院的学历背景。本来官员具有法学背景可以更好地服务于法治中国建设,在这背后我们看到的却是“寻租性腐败”悄然进入到法学教育领域乃至学术领域,法学文凭的交易成为一些心怀不轨的官员寻租性腐败的手段。

寻租理论的创始人塔洛克认为:寻租是“一种不能提高产出,甚至降低产出,但是能给行为主体带来特殊地位或垄断权的投资行为”[5]17。寻租是一种社会内耗,它会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和浪费,对社会整体来说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竞争行为。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布坎南对寻租理论进行深入探讨:寻租是人们凭借政府保护进行的寻求财富转移而造成的浪费资源的活动。而且关于腐败的众多研究中,从经济学领域入手的寻租理论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同,这就形成了“权力寻租”理论,而这种“权力寻租”就是产生大量腐败的根由。腐败作为人类社会的一个共同现象,是寄生在各个政治共同体内的一种“病毒”,而且它总是能适应人类各个阶段的政治过程。官员手中掌握着对社会价值进行权威性分配的权利,所以官员腐败可以说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最严峻的挑战之一。

文凭本来是国家权力对个人受教程度认可的体现,官员或企业的高层却在此利用手中的国家权力,避开各种控制、法规以及审查,以手中的权力来换取个人的学历及文凭,从而达到寻求或维护既得利益的目的。这不但损害了高校的学术风气,也使社会公平、信用的基础受到动摇,更助长了官员的造假之风、不正之风。权力与文凭的交易俨然已经成为了“寻租性腐败”的一个新的表现领域。在这许多的文凭中,腐败官员最喜爱交易的就是法学文凭,整个社会对法律科学越来越重视,但对法学教育监管却尤为不力。因此,腐败官员越来越多地进入法学院,法学学历的大量注水严重阻碍了社会法治建设的发展与进步,更加导致整个法学教育质量急速下滑。官员们追逐学历的原因只有一个,就是利用手中的权力获得一纸文凭去换取一个冠冕堂皇的升迁理由,最终也是为了获得更大的权力以满足自己在权力方面的私欲。用权力寻租理论透视我国目前法治细节建构中的扭曲现象,可以深入地认识“腐败官员进法学院”。

二、传统的“人情+权力”社会——法治细节建构困境的根源

“人情”“关系”等日常概念虽然不见于儒家经典文献,但却受儒家“仁”“义”“礼”思想的影响,与“仁”“义”“礼”具有一定的承接关系。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是古代对于制约权力思想的总结,而“仁”“义”是支持统治者权力的基石,权力要通过“施仁政”来实施。传统的人情和权力与现代的法治精神并存是今天的中国社会的一大特点。随着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发展,社会建设出现了矛盾体:中国既是民主社会、法治社会、契约社会,又是身份社会、人情社会、权力社会。但是这种被人情与权力浸染的社会环境无疑对于法治细节建构少有益处,传统的“人情社会+权力社会”正是使法治细节建构陷入困境的根源所在。

1.中国社会是一个“人情社会”,讲究人情的社会必然是关系社会。《礼记·礼运》有言:“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弗学而能”;翟学伟认为,“中国人际关系的概念由人缘、人情和人伦构成,其中‘人情’是核心,指包含血缘关系和伦理思想而延伸的人际交换行为”[6];孙春晨则认为,“‘人情’是礼节应酬和礼物馈赠,是公众认可的日常交往行为准则,是情面和恩惠”[7]。由此可见,人情在中国文化中基本有三种含义:遇到不同生活情景时可能产生的情绪反应,进行社会交易时馈赠对方的资源以及人与人相处时所遵循的社会规范。人情使我们所处的人与人关系不是那么生硬,不那么冷冰冰,即使遇到规章制度的约束,也能最大限度地利用弹性,变通甚至逾越之。关于人情的知识可以统称为人情世故,传统的人情世故在我们当前社会仍然起着作用,它隐而不彰,但无所不在。在双轨制时代,人情就是钱,特别当权者的情面更是最紧俏的资源。例如:上学、提干、评奖等,凡有利益的地方就有可能有人情和关系的作用。总之,人情是中国熟人社会最重要的社会现象之一,它是中国人人际互动的纽带和准则。人情存在于熟人社会中,而熟人社会也离不开人情,人情对于熟人社会的组织和结构意义重大。中国人为什么如此看重熟人社会中的人情?首先是因为人情被认为是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道德伦理规范即礼治秩序,更重要是因为中国人生活的便利和改变,个人的成长和发迹,家族的兴旺和发达都需要人情来打点和疏通。找靠山、撑腰、走后门、托人办事已经成为中国人司空见惯的日常行为。之前提到过,中国社会可以被称为是一个熟人社会或者关系社会,这是几千年中国传统留给我们的无法抹去的印记。虽然中国文化不断地在发生或大或小的变化,但是中国人讲人情、讲关系的现状并没有变,人情渗入到中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国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中国人的生活本身。而中国的现代法治建设与中国经年既久的传统文化有着激烈的对抗,人情与权力慢慢腐蚀中国并不完善的法治建设,这是对于中国法治建设来说非常难以逾越的“中国式陷阱”[8]4。

贺卫方认为在中国如火如荼地法治建设与改革进行中,若要重视法治细节,“不仅指向制度,更是改造文化”[8]4。因为中国人文化基因中的“人情世故”根本就是无法割舍的。人情关系从最初的血缘关系,到后来的地域关系,关系的网络逐渐铺张开来,乃至蔓延到整个社会关系,“托关系,找熟人”已经是现在所有人思想中的潜意识,是所有人遇到事情之后张口就来的话语,是所有人办事的第一准则。据报道某地有人驾车违章,被交警当场逮住,交警要扣车罚款,此人好言求饶,那个交警说出的第一句话竟然是“你交警队有关系吗?有关系就先不扣车了,罚款就行。”可见,熟人社会中的关系和人情在中国社会地位是多么“显赫”。现代法治就是建立在这样一个熟人社会与关系社会的背景之下,传统的人情成为了现代法治细节建构上的阻碍,导致法治建设进程曲折难行,这是法治细节建构困难重重的重要根源之一。

2.中国社会是一个“权力社会”。季卫东认为,在中国传统社会,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是多元的,而权力是一元的。权力与法律的关系十分复杂,虽然我们国家正在进行现代法治的建设与改革,但是受传统“人治”观念的影响,法律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法律至上”的观念难以形成。当代中国的法制传统尚在建立之中,这是进行时而非完成时。但人治的传统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现在的法治建设中依然存在一种人治性,政策主要是由领导人掌握,取决于领导人对厉害关系的判断与他们的主观意愿。法治在这种情况下,就具有了人治性,这种“人治底下的法治”[9]494实质上还是一种人治。在现代法治社会,只要权力没有受到控制,就有可能出现以形式上的“法制手段”实现实质上的“人治目的”,把权力关进笼子里也就难免成为一种纸上的“政治宣示”,后果可能越来越具有风险性。

一个崇尚权利的国家,必然会有发达的程序,而一个权力至上的社会必然会形成“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中国传统社会就是这样一个官本位意识带来对权力崇拜和对法治细节忽视的社会,“权力社会”严重影响了法律的程序正义。“权力社会”中存在的“官本位意识”,认为真理掌握在有权者手中,官位越高,权力越大,说话越有分量。“上之所是,众必是之;上之所非,众必非之”“官本位意识”导致权力不受限制,个人凌驾于组织甚至法律之上,他们忽视人民权利,超越法律程序。现在某些政府部门存在“批条子”现象,“条子”的批出没有程序,是随意的,这种现象是对法律、法规的漠视。无论何种社会,只要权力不受控制就可能产生腐败,权力的寻租性腐败与人情相交织将会对法治中国产生更大的破坏力,法治建设将无法喘息。

由传统文化衍生的“人情社会”和现实国情衍生的“权力社会”都是现代法治建设的一种障碍,都具有非法治的本性。中国的法治是一个现代社会建构的内在需要,但是人情与权力作为阻碍法治中国的两块巨石,正在阻碍着中国的现代转型,影响中国的法治进程。法治是与人情世故和权力掌控难以兼容的规则之治,如果在法治建设中总是难以割舍人情与权力,那么现代法治的将停滞不前,中国法治将成一纸空文,法治细节的建构更无从谈起。

三、弘扬法治 “工匠精神”——法治中国建设路径

中国传统文化中“重人情、重权力”的文化渊源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治细节体制建构陷入困境,因此文化改造与体制改造都势在必行。在今年两会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 “工匠精神”一出现便成为热词引起社会各界热议,大国工匠不仅成为制造业的追求,社会各界纷纷响应号召积极践行“工匠精神”。在法治层面重拾“工匠精神”无论对于法治细节的文化建构、体制建构还是精神建构都有重大价值。

1.当代“工匠精神”的法治传承要明确什么是“工匠精神”。首先,要有“匠”的才干;其次,要有“匠”的规矩;再次,要有“匠”的坚守。当然,“工匠精神”的内涵不限于此,真正的工匠要将“工匠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当下的中国岂止是制造业需要“工匠精神”,中国的法治建设同样需要“工匠精神”。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设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决定》提到实现目标的措施之一就是“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10]。法治社会迫切需要一大批品行端正、精益求精、技艺娴熟的“法学工匠”来对法治细节进行精雕细琢。但是法治层面的“工匠精神”需要多元化,要求所有的法治中国建设参与者都要具备“工匠精神”,注重法治细节,自上而下,从国家法治工作队伍到公民个人都需要具备法治层面的“工匠精神”。

法治“工匠精神”的需要多元化传承。中国传统文化关于“工匠”的认识分为两类, 一类服役于官府手工业作坊,是为官匠,另一类为主家制作获取报酬或是为自己制作商品交换用以谋生,是为民匠。 好的工匠,无论是官匠还是民匠,对于“工匠精神”的追求从未停止,包括对设计独具匠心、对质量精益求精、对技艺不断改进、为制作不竭余力的理想精神追求,严格遵守职业伦理操守,对于工艺细节容不得半点马虎。今天看来,党和政府秉承“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国家工作人员可谓人民之工匠,中国法治工作者也就成为了服务于人民之法治工匠,是建设法治中国之工匠。法治“工匠精神”源于中国传统文化范畴但也绝不应仅仅局限于此。

2.对于法治细节的文化建构应当继承传统突破局限,弘扬法治“工匠精神”,为法治中国建设奠定文化基石。首先,立法工作者贯彻“工匠精神”:要细化权利义务内容。 国家机器的运行依赖于公民部分权利的让渡与义务的履行。法治国家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一定的法律层面的创设和预定,权利和义务能够由法律确定归属并被自由追求、平等享有和自觉履行是公民认识法律和信仰法律的动因。因此,立法层面上的权力与义务内容的细化,便是公民依赖法律,信仰法律的基础。法律规范中的权利义务内容是法学工匠所关注、处理的对象,每一条每一款都需要细心琢磨。在法律制定方面,词语的使用、条款的设置都要明确具体、精益求精。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更需要法学工匠进行细化,“立法者应该不怕展示出对细小事物的过分关注”[11]158-159。

其次,司法工作者贯彻“工匠精神”要强化司法裁判细节意识。马克思指出:“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率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12]142。在一定意义上,司法裁判是维护社会生产秩序,处理社会关系矛盾的工具,司法裁判中所体现的精神应是社会公众强烈的独立意识和自觉意识,表达的是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种意识是一国理性公民的应有品质,构成法治国家的精神底蕴,因此,司法裁判必须在法治细节方面对社会各方面因素平衡兼顾。司法裁判细节意识更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内在灵魂与精神支撑,所以法治细节意识是公民需要培育的重要品质,尤其是在司法领域。

在现代的法治中国建设,增强司法领域执法、司法人员法治细节意识就是夯实法治建设的思想基础。法治的建设如果没有司法主体在法治细节意识上的自觉,就无法正常进行。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德治思想占主导地位,传统社会一元化的结构以及商品经济发展的制约,中国民众就缺乏法律至上的观念,缺乏法治意识,更别说法治细节意识了。近几年来,我国平反了许多建国之初出现的冤假错案:李久明案的非法取证、赵作海案的超期羁押以及李怀亮案的证据短缺[13]81,187,251等等,都反映出了我国长期在司法裁判中法治细节意识的缺失问题。“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14]193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是损害法律权威、侵蚀社会对法律信仰的重要原因。只有司法工作者贯彻落实“工匠精神”强化在司法裁判中的细节意识,人们对法律才没有疏远和敬畏,并激发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从而推动法治建设的进程。

再次,公民法治层面“工匠精神”的培养。公民法治精神的培养需要从守法开始谈起。现代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法治秩序没有作为法治主体的公民的守法精神是不能维持的。现代法治所倡导的守法精神已经不单单是消极的守法,更是通过对权利义务的细化,对法治细节意识的增强而形成的遵守法治细节的精神。随着法治建设的快速进行,国家立法部门在各行各业颁布的法律法规数量之多、频率之快,是任何国家和民族都不曾有过的,立法领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为什么社会生活还是没有像预期所想的那样有条不紊的进行下去?其原因主要是我们尚缺乏与现行法律制度相匹配的法治细节精神,致使许多法律未能按照初期的设想发挥其作用。美国人就曾宣称:“美国在探索自治政府的过程中最主要依靠的并不是总统,国会议员或是大法官,而是每一位公民。”[15]221这确实是值得我们中国法治细节建构学习的重要经验。

立法、行政、司法、守法,法治建设的几个中心环节,涉及公民参与的最主要的环节就是守法。表面看来如要培养公民在法治层面的“工匠精神”就是守法,从来对民众在法治层面要求就是做守法“良民”,与作奸犯科者相对存在。中国普通民众并不缺乏守法意识,但是在维权意识大大被遏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处事方式,“无讼”“息讼”的传统思想,都使得民众维权意识受到限制。培养法治“工匠精神”,如今更加需要注重“守法”与“维权”的双重细节。切实把法制知识教育转化到公民的素质教育中去,并使之学科化、制度化、规范化,这是培育民族法治细节精神的必要途径。中国现代化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通过教育的途径,努力增强法治细节意识,培育法治细节精神,使公民具有守法办事的精神气质。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但是传统的人治观念,法律工具主义等的错误观念,阻碍了公民形成真正的法律信仰。现在我们需要秉承法治“工匠精神”,从无所不在的细节出发积极参与到法治中国的建构中,增强法治细节意识,培育法治细节精神,成为法治中国的实际参与者、推进者和受益者,形成民主精神,公民责任和个人担当。只有所有的法治中国建设参与者的共同努力下,才能使法治中国的细节建构从具有可能性变为具有实现性,中国法治才具有光辉的前景。 “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将现代法治这块巨石不停地向前推动,无论千难万难,总有一天会抵达梦中期待的法治社会的顶峰。”[8]355

结语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法治细节的建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任重而道远。亚里士多德曾坦言:“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16]199,传统人情社会和权力社会的人治思想对中国人的影响根深蒂固,所以要真正做到法治细节的建构,不仅需要国家立法机关等的努力,更需要公民自身的努力。一谈到中国的法治建设,常常让人想到“宏大”“抽象”之类的字眼,实际上,法治更是“细微”的、“具体”的,是我们生活的一种方式,可触可摸,是可以通过一个一个细节来反映和折射的。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因此,法治细节的建构将成为中国现代化法治建设的权威与生命。

“熟练工人的直觉为他们的操作提供保障。无数的细节和精密的辨别进入到这种直觉之中,它是通过长期的经验而得到的,这种经验通过反复试错的过程做出取舍,直至有效的行为方式变成了习惯。”[17]51刀越磨越快,技愈用愈精,熟能生巧。对法治细节的关注以及处理法治细节技术的运用,将引领法治中国建设走向光明的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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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10/08/c_1112740663_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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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先霞)

"Details Dilemma" and "Craftsman Spirit"——To Explore the Construction Path of Rule of Law in China

WANG Chen,WANG Xuemei

(School of Marxism,Qufu Normal University,Qufu 273165,China)

In the process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as the goal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construction comprehensively,"the rule of law" should be permeated into every detail of the national life,but many details are filled with "illegal phenomenon" in real life. China's construction under rule of law gets into details dilemma. Investigating the root cause,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with "human + power" as the core concept of the social role cannot be ignored.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we can try to explore a good path for China construction under the rule of law through putting the "craftsman spirit" in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under the rule of law and extending it in diversity.

details dilemma;craftsman spirit;China under the rule of law;path

1009-4326(2016)04-0070-06

10.13600/j.cnki.jpsslof.issn.1009-4326.2016.04.017

2016-07-02

王晨(1992—)男,山东齐河人,曲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4级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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