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鹏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刑事法学论坛】
暴力伤医行为的法律规制
吴 鹏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近年来,我国频频发生暴力伤医事件,法律机制体制建设不健全是造成此类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我们应加强对现阶段医疗体制发展、医护人员权益保障、法律规制等体系建设的研究,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完善暴力伤医行为的法律规制,进一步改善医疗环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以维护社会秩序。
暴力伤医;法律规制;意外伤害保险
近年来,我国频频发生暴力伤医事件。法律作为有效保护人权的重要途径,在暴力伤医行为中是否发挥了作用,法制建设是否完备,这些都是需要进行考量的问题。暴力伤医事件的发生并非我国独有,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均存在类似事件。因此,需要充分借鉴国外成功司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暴力伤医行为进行有效规范,从而保护医护人员的人身权益。
暴力伤医或医疗暴力或称为医院暴力,主要指的是医护工作者在医院工作场所中遭受到病患、家属及其亲朋好友等的辱骂、威胁和攻击,且已经对医护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1]此概念规定了暴力伤医行为的根本特征,具体包括暴力发生场所、行为、主观态度等因素。通过探究暴力伤医的行为属性及其产生的后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对违法行为有效进行规范,并正确引导此行为,维护医疗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建设的公平与正义。
(一)暴力伤医行为的法律关系主体
暴力伤医当中行为主体并非是某一类型的特定社会群体,其中受暴力侵害的主体主要是指医疗工作者。暴力行为的实施主体一般是患者、家属及其亲朋好友等,除此之外,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第三方,例如可能是以帮助病患维护合法权益为名的“职业医闹”,也可能是在医疗纠纷中发生群体性事件中的群众。由此可知,暴力伤医中形成的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被认定为与医疗行为或者是医疗纠纷有关联的不特定主体。
(二)暴力伤医行为侵害的客体
暴力伤医行为侵害的客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暴力伤医行为可能会直接损害医护人员的身体健康、人身安全等;二是暴力伤医行为会扰乱医疗卫生公共秩序,也将对其他患者的权益造成损害。
(三)暴力伤医行为主体的主观心理态度
暴力伤医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医护人员身体健康受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其主观恶性表现得十分明显。总之,暴力伤医行为是在医疗互动当中产生的、不特定的主观故意支配的、针对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实施的一种损害合法权益,继而造成医疗卫生公共秩序及安全受到损害的非法行为。[2]
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医疗机制体制并不相同,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的文化观念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医患之间的关系仍然属于同一种社会关系,均认为医患关系需要得到缓解,暴力伤医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应当被禁止。了解不同国家和地区关于暴力伤医行为的法律态度及规制建设有助于完善我国法律规制体系。
(一)美国
美国就暴力伤医行为事件发生主要采取的是加大惩治力度,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加强各州的专门性立法,有效保护医务工作者的人身安全。[3]当前,美国各州均建有完善的保护医护工作者权益的法律机制,法律规定对暴力袭击医护值班人员等行为,按照重罪处罚。如爱荷达州法律规定对医护人员实施暴力最高可判处3年监禁,造成严重伤害的加重处罚;伊利诺伊州法律规定对医护人员实施暴力属于3级犯罪,可判处2至5年监禁。
(二)俄罗斯
与许多国家解决医患纠纷时采取调解优先原则不同,俄罗斯采取法律优先原则。[4]俄罗斯对患者权益的法律保障在多部法律中都得到体现,如行政违法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刑法、民事和刑事诉讼法、医学司法鉴定法。如果患方认定自己的健康或生命受到了医疗事故的侵害,他们便可向相关医院等提出索赔要求。另一方面,俄罗斯也利用法律保护保障医生,对医方造成的医疗事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是一棍子打死。
(三)我国香港地区
暴力伤医事件也曾在我国香港地区频发,香港特区的立法会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了质询机制,并针对暴力伤医事件进行干预。[5]香港公立医院方面对暴力事件中受到伤害的医护人员进行补偿,相关管理部门也结合事件发生的具体情况给予相应补偿,法院也有义务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尽管目前香港地区并没有十分详细的民事或者是刑事法律对暴力伤医行为进行规制,但就立法会的质询机制来看,其对暴力伤医持“零容忍”态度。
解决暴力伤医问题,需要着力解决立法、司法以及行政执法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借鉴国外和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构建对暴力伤医行为的法律规制体系。
(一)加强立法,完善法律规制体系
建议制定专门的医护人员权益保护法律,加强对医护工作人员权益的保护。现阶段,我国关于维护医疗卫生工作人员权益的专项立法主要有《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等。根据《护士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扰乱医疗公共秩序且阻止护士依法执业的行为,或对护士进行侮辱、威胁以及殴打等侵犯护士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关法律虽然规定了对医护人员权益的保护,但是内容相对单一、抽象,可操作性不强,无法形成有效的法律保护体系,真正对医护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效果甚微。为此,建议立法机关制定专门性的法律,针对不同类型的暴力伤医行为实施精准打击,切实保护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
1.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建议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内容进行修订。从职责界定方面分析,医疗卫生公共场所中治安工作主要是由公安机关负责,事业单位以及相关机构的日常秩序则由内部设置的保卫处负责。因安保人员在事件处置中没有法律赋予警察的质询等权利,所以单纯依靠医院安保人员并不能够对暴力伤医等相关人员形成震慑,也难以对医护人员权益和医疗卫生公共秩序进行安全的保护。为此,建议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把医疗机构明确规定为公共场所,辖区派出所民警应当对其进行管辖并通过巡逻等方式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公共秩序,对发现存在医闹、辱骂甚至殴打医疗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民警应予当场制止,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罚。对于后果较为严重的,可以直接介入医疗暴力事件处置中,依法对其进行询问,合法取证。这样就会有力地震慑暴力伤医者,避免发生严重后果,有效保护医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2.建议制定《医疗机构治安管理条例》,可作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法》配套应用的法律内容。在条例中应规定以下内容:一是辖区派出所可派遣警力进驻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保卫处通力配合,联合依法整治公共秩序,这样既解决了警力不足问题,又能够弥补保安人员存在的缺乏法律威严以及无处罚权等问题。二是医疗机构所在地的派出所可以通过安排民警对辖区的医疗机构进行巡逻,并及时掌握该地区医疗机构的实际治安情况,对发生暴力伤医行为可以进行及时处理。三是辖区派出所也可以直接在医院等医疗机构设置警务室,派出警力进行值班,针对出现的暴力伤医以及相关治安案件进行及时处理。
3.对暴力伤医行为加大刑罚惩罚力度。对暴力伤医行为采取“零容忍”度,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医疗暴力罪”,有效预防和打击医疗暴力犯罪。就医疗暴力行为的危害和影响来看,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负面影响是严重的,将医疗暴力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是因其严重危害社会的本质,应该为刑法严厉禁止。执法人员要从暴力伤医事件的表象看到本质以及事件背后的潜在后果和隐性危害,要对暴力伤医的违法犯罪人员进行严厉打击,特别是对医护人员已经造成人身伤害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从重处罚。针对医疗暴力罪量刑分析,要从多角度进行权衡,与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以及故意杀人罪进行比较,从入罪门槛标准上看应比普通的暴力犯罪要高些,从量刑幅度上可与普通暴力犯罪相持平。
(二)构建受暴医护人员法律维权救济机制
遭受暴力行为侵害的医护人员隶属于医疗卫生机构,在医护人员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个人利益受到侵扰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切实维护职工利益,就医疗暴力行为给出合理说法,并努力构建可维护受暴行为人合法权益的救济规制。
1.医疗机构作为用人单位要从内部成立专业的法务科,配置专业法律顾问人员。一旦医疗机构出现暴力伤医事件,用人单位就要保证其专业法律人员立即到位,对现场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并帮助医护人员进驻现场证据收集,保全固定证据。根据事件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若需要法律维权,其受害医护人员诉讼代理律师将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2.医疗机构中需要结合暴力行为发展现状,设置专项资金,以此保障暴力伤医事件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当暴力伤医事件发生后,医疗暴力受害者若受到身体伤害或精神损害应及时进行医治,而医疗机构通过设置专项资金为其受害人进行资金支付,使其在第一时间得到医治,将受损害程度降到最低。在正常理赔程序中其周期较长,无论是工伤或是诉讼赔偿,无法保障治疗费用及时到位,若没有专项资金,将会耽误暴力受害人的医治。
(三)医疗机构为医护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医疗机构为在职医护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将这一规定作为医疗机构的强制性义务,要求医疗机构保障医务人员合法权益。[6]作为用人单位,医疗机构保护在职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是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近年来医疗暴力伤医事件发生频率不断攀升,暴力等级也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医疗机构内部医护人员与患者人数比例不平衡,我国医疗卫生机制尚未出现进一步的改进,这会造成医疗卫生领域转变成为一个有高风险的职业类型。工伤保险的起点较高,赔偿机制中需要达到的标准也会更高,只有达到法律明确规定的标准才可以获赔,从商业保险角度分析可知,其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也就是通过赔偿数量以及标准及赔偿范围来看,其规定都相对灵活,能够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自身权益。为医护人员购买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能够弥补医护人员受到暴力行为后造成的损失。所以医疗机构针对暴力伤医事件中医护人员的无过错行为判断后,要为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就可以通过职业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灵活地进行赔偿,这是对医护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补充。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其保费承担形式可根据情况而定,如采取医疗机构全额承担形式、医疗机构与医护人员、政府按比例承担形式等等。
综上所述,暴力伤医属于违法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医院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更是一种扰乱医疗公共秩序的行为。为此,法制建设不可以再固守现状,而是应当与时俱进,配合当前阶段医疗体制发展情况,需要从立法、司法以及行政执法角度充分完善。因为法律规制建设是实现医护人员方面的人身权益的重要后盾,同样也是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的应对之举,其甚至是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保障的重要武器。“人皆生而平等”作为一句不朽的名言,也需要通过法律武器进行维护。患者虽作为弱势群体,但也应在医疗侵权案件中承担相应责任。暴力伤医行为使医患关系发生失衡,医护人员转变为弱势群体,通过法律武器保护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对暴力伤医的法律规制研究可以更好地完成我国依法治国的艰巨任务。
[1]张 洁,邓 蕊.医疗暴力行为的法律规制探析[J].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15(2).
[2]张 思.依法治国视域下防治暴力伤医的法律途径[J].中国医院管理,2015(2).
[3]杨淑娟,孙璐露,赵凌云.医院暴力之现实与法律思考[J].医学与法学,2015(6).
[4]林宇虹.“医闹”相关刑事法律问题探析[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1).
[5]张 洁.医疗暴力行为的法律现状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14(10).
[6]吴君斌.新医改过程中和谐医患关系建设研究[D].西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5.
(责任编辑:李江贞)
2016-10-09
吴 鹏(1972-),男,河南荥阳人,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刑事法学。
DF624
A
1672-1500(2016)04-008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