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繁英
(内蒙古警官学校,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70)
【法学纵横】
新形势下监狱保障服刑人员申诉权之思考
王繁英
(内蒙古警官学校,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70)
新形势下监狱最大程度地保障服刑人员的申诉权,应当成为社会的共识和行动方向。改变申诉不减刑的观念和做法,突出问题意识和纠错意识,彰显纠正司法不公和维护司法权威的理念,运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畅通服刑人员申诉渠道,建立有效的申诉保障制度是大势所趋,也是规范化、法治化文明监狱的必然要求,监狱对此责无旁贷。
监狱;申诉权;保障机制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永生教授曾对20起典型冤案进行分析,发现在这20起冤案中,17起是因为发现真凶,另外3起是因被害人“复活”。但没有一起案件是司法机关因为当事人的申诉而主动启动救济程序的。这个调查分析的代表性和准确性姑且不说,单就结论以及我们能够了解和掌握到的事实来看,的确值得深思,其中的原因固然复杂,但这些充满偶然性的冤案平反事件背后,折射出的是服刑人员申诉权利经常性落空的现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2015年2月份专门下发了《关于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强调,对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不认真办理在押人员、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申诉,对存在冤假错案可能的案件不受理、不办理、不依法转办、不督促办理或者玩忽职守的,要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这一《意见》要求,在同样的语境下,监狱从监管改造高标准严要求的视角应如何重新审视自身的工作,保障服刑人员的申诉权,同样值得我们深思。
随着一批冤案错案的昭雪纠正,社会各方面对国家司法行为投入的关注越来越多,加之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媒体监督作用的强化,司法的公信力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一起刑事案件从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的机关,处于这个链条的终端,同样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近几年针对监狱发生的监管改造中曝光的问题充分印证了这一点。
提出申诉、取得国家赔偿是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服刑人员的基本权利。近年来,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坚持执法为民、服务大局,不断加大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的保障力度,但是该项工作仍然薄弱,多数监狱在执法理念、制度机制、能力素质等方面都需亟待改进。
2014年司法机关纠正了12起冤假错案,表明了国家有错必纠的坚定决心,也是人民群众对良好司法环境的共同期待。应该承认,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办理的,对案件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也能经得起社会舆论和时间的考验。但不能否认少数判决或者裁定可能存在错误甚至是非常严重的错误,这些极少数的冤假错案对公民个人及其家庭、对社会、对国家造成的负面影响是深远的,其中有些受害人失去自由被关押在监狱里服刑,极个别受害人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我们也不能否认监狱里服刑人员申诉权没有受到应有重视的情况。因缺乏畅通有效的申诉渠道或者申诉得不到及时反馈,监狱在押服刑人员的申诉权缺乏有效保障,为此带来的心理和情绪变化,对监管安全造成了不稳定因素,增加了监管改造工作的难度,这一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监狱既是预防犯罪的安全阀,又是维护稳定的减压阀,新形势下监狱如何认真对待并处理好服刑人员的刑事申诉,既关乎服刑人员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关乎监狱的监管安全,也是对司法机关公信力的检验,更是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需要。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狱,理应担负起职责使命,依法管理、规范管理,不让一起正当的申诉案件在监狱里终止,确保服刑人员的申诉材料能够反映并及时转递和反馈。让司法正义的阳光照射进大墙内,让服刑人员通过自己的案件感受到法律的公平。
1.监狱干警陈旧落后的工作理念,导致长期以来服刑人员的申诉权得不到重视。司法实践中有些监狱一直在执行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即把服刑人员是否进行申诉作为认罪态度好坏的一个考量,并直接与减刑和假释相挂钩,这一做法理论上来源于犯罪标签论。犯罪学标签理论指出,服刑人员往往被视为事实上的犯人,常年坚持申诉被认为是抗拒改造的表现,他们提交申诉材料的行为,往往被视作通过再审逃避刑罚,这种观念导致服刑人员的申诉往往得不到严肃公正的对待。《意见》在纠正冤案错案方面改变了过去一些不科学的思想和做法,不再将长期坚持申诉视为在押人员“抗拒改造”,这是观念的创新,理念的变化,体现了人文关怀和司法工作的人性化。
2.监狱对服刑人员申诉权的法律宣传和普及弱化,使得部分服刑人员权利观念淡漠甚至无知。有些服刑人员不知道有申诉权,有些知道有申诉权但不知道如何申诉,还有一些服刑人员认为申诉后不但起不到作用,反而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影响,甚至影响减刑和假释,因此服刑人员放弃申诉权的有之,不敢申诉的有之。
3.监狱干警和驻监检察官一定程度上存在懒政、怠政思想,致使服刑人员的申诉出口不畅。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检察工作体制自身存在的制度及工作机制缺陷,驻监检察人员提出的刑事申诉审查意见得不到回应,影响驻监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监狱干警向法院或检察院反映的问题或转递的材料得不到相关部门的认可和反馈意见,对监狱干警的此项工作带来了消极影响;第三方面,部分干警主观上认为服刑人员进行申诉是对法院既定判决公正性的公然不服和挑战,纠正案件将会面临意想不到的难度和阻力。出于费力不讨好,自找麻烦,怕担风险的心理,造成长期以来干警对申诉工作消极对待甚至阻挠,源头上阻滞了服刑人员的申诉渠道。
4.监狱对服刑人员的申诉缺乏制度配套运行上的保障,以致法律规定的申诉权难以落实。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正在服刑的在押人员有申诉的权利,这就需要监狱干警不但不能干涉,而且要通过一些制度来保障服刑人员权利的实现。监狱应允许服刑人员委托代理人并配合代理人的工作,这是监狱的义务。这方面的制度显然没有跟上。如实践中,服刑人员通过家属委托的律师在会见服刑人员时,常常遭遇监狱干警对律师工作不给予配合。制度衔接不到位,影响服刑人员申诉的及时处理和息诉工作。如对刑事申诉案件的处理,监狱法及有关监狱管理制度与检察工作制度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对于监狱根据监狱法的规定就服刑人员的申诉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的提请处理意见,人民检察工作没有相应的制度规定。
5.服刑人员申诉权的实现没有刚性的制度保障,造成负责此项工作的监狱干警没有刚性约束,从而工作不力,缺乏一定的危机意识和大局意识。《意见》的出台不仅对检察工作提出了严格责任要求,同时对监狱工作也是一个警醒。
1.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法制教育,强化其法律意识,使其明确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中应开设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课程,教育服刑人员知罪、认罪,进而服法、守法;同时告知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通过一定的程序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如申诉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告知服刑人员依法行使申诉权的条件、程序。这需要干警具备法律思维,掌握法律业务知识,提高以法治的方式处理服刑人员申诉等涉法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2.建立从问题反映到结果反馈的一整套制度及其运行的保障机制。第一,监狱应从原有的监管改造理念中走出来,彻底改变申诉不减刑的观念,树立依法执行刑罚的正确理念,保障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申诉权。依据宪法、法律建立相应的制度,切实保障服刑人员申诉权的实现。第二,通过制度安排,尽快落实《监狱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从监狱对服刑人员提出的申诉材料、监狱法规定的不准扣押、及时转交到有关部门以及结果反馈,都要有相应的制度。要出台明确的规定,包括受理、办理服刑人员申诉的工作部门、职责、条件、程序、时限、问责等内容;对于有法不依、压制阻挠、消极对待服刑人员申诉权的有关人员要有明确的问责制度。第三,完善监狱与驻监检察官工作的有效衔接制度,明确分工与责任。在对待服刑人员申诉权的问题上,监狱与驻监检察室明确分工、加强协作。依法办理服刑人员提出或反映的申诉材料。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驻监检察官的监区巡查制度、良好的协作沟通反馈、及时告知有关申诉处理的结果等机制,共同做好服刑人员的申诉和等待息诉工作,防止其因情绪波动和不稳定带来的消极不良行为。第四,进一步落实司法部关于律师会见申诉人的一些规定,允许代理申诉的律师或者亲友会见罪犯,有条件的监狱应当提供适当场所,设立专门的会见室。会见时,应有监狱干警在场。监狱应当在接到律师会见的申请后一周内予以安排,并通知申请人。监狱应以十八届四中全会建立公职律师的精神为契机,建立和完善服刑人员申诉权利的制度保障,完善律师会见申诉人的制度。第五,加快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对《监狱法》四十八条进行修改,司法部应根据形势需要,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加紧对《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进行修改或补充。
总之,着眼大局,改变申诉不减刑的观念和做法,突出问题意识和纠错意识,彰显纠正司法不公和维护司法权威的理念,运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畅通服刑人员申诉渠道,建立有效的申诉保障制度,是大势所趋,也是规范化法治化文明监狱的必然要求,监狱对此责无旁贷。最大程度地保障服刑人员的申诉权,应当成为社会的共识和行动的方向,这“最后一公里”能否照进阳光与公正,关乎着个体的命运走向,也影响着法治中国的进程。
(责任编辑:苏 涵)
Thoughts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Appeal of Prisoners in Prisonunder the New Situation
WANG Fan-ying
(InnerMongoliaPoliceOfficerSchool,InnerMongoliaAutonomousRegion,Hohhot010070,China)
In should be the consensus and action direction of soceity that the prison protects the prisoners’ right of appeal to the greatest degree under the new situation.To change the idea and practice that complainto is not commutation, highlight the problem awareness and error correction awareness, highlight the concept of redressing judicial injustice and upholding judicial authority,apply the legal thinking and the rule of law, make smooth the channel for complaints of prisoners, and establish an effective complaint protection system is the general trend and is also necessary to standardize the civilized prison by rule of law.
prison; right of appeal;security mechanism
2016-10-15
王繁英(1964-),女,内蒙古警官学校法律教研室主任高级讲师。
DF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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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1500(2016)04-00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