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琳娜(太原警官职业学院 山西太原 030000)
刑事诉讼案件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思考
贾琳娜
(太原警官职业学院山西太原030000)
内容摘要:目前,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案例不断增加,但实践中存在法医鉴定人员对出庭作证认识不足,出庭作证流于形式,出庭作证缺乏有效保障,出庭费用受制约,法官对法医鉴定的过分信任等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完善刑事诉讼案件法医鉴定出庭作证制度:调整法医鉴定人和鉴定意见的定位;完善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建立健全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保障机制;完善专家辅助人机制。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现状;原因;制度完善
刑事诉讼案件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是鉴定人法定的义务,但也需强调其资格的合法性。笔者认为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必须要具有证人身份,具体包括熟悉案情,具有是非辨别能力,且能够准确表达思维。另外,证人出题作证要求其无出庭豁免权,且必须是司法机关确定出庭的证人和鉴定人。
根据我国新出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二是人民法院认为法医鉴定人有必要出庭作证,换而言之,就是在法庭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控辩双方存在意见分歧,而法院在分析双方辩护和其他证据的条件下,仍无明确鉴定意见是否正确,因此,要求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另外,若诉讼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法医鉴定人出庭可证实自己的鉴定意见或是反驳与自己不利的鉴定,皆可向法院申请通知专业人员出庭,就鉴定意见进行分析。
事实上,刑事诉讼案件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也是其法定的义务,依法应当出庭的鉴定人,在受到人民法院通知后未出庭作证的,其鉴定的意见将不作为刑事诉讼案件定案的证据。但是,刑事诉讼案件法医鉴定人有正当理由或是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到庭作证,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期审理,以等待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作为刑事诉讼案件法医鉴定人,没有正当的理由或是不可抗拒因素,无故拒不出庭作证,不仅其法医鉴定的文件失去法律效力,还要承受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刑事诉讼案件中法医鉴定出庭作证不管是从法律层面还是从科学角度分析都有其必要性,因此就其必要性的分析,笔者将从这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一)法律角度分析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从法律角度来讲,刑事诉讼案件中法医鉴定出庭作证不仅仅是法医鉴定人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也是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重要依据和法院审查司法鉴定的需求,对当事人而言,更是实现平等诉讼权利的需要。法医鉴定人员出庭作证,能够实现对法官和政府权力的监督与约束,达到维护社会公平和司法公正的目的。
(二)科学角度分析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从科学角度来分析,刑事诉讼案件中的法医鉴定具有较强的科学性,但是其所具有的科学性并不代表绝对的权威,更不代表它可以跳过质证程序而直接被法官采纳,因为法医鉴定本身也存在不可避免的局限性。
首先,法医鉴定人员自身主观局限。法医鉴定人自身的专业素质、从业经历、职业素养等各不相同,导致其最终的鉴定结果各不相同。另外,法医鉴定人员自身的七情六欲也会对最终的鉴定结果造成影响,由此可见,法医鉴定本身具有不可避免的主观性局限。其次,案件事实对法医鉴定的影响不可避免。刑事诉讼案件中,法医鉴定不可能脱离案情,甚至许多法医鉴定的项目都依赖于案情,案情的变化导致最终鉴定结果的变化。再次,法医鉴定设备科技水平参差不齐。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法医鉴定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但实际的科技水平却参差不齐。科技水平的高低也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最终鉴定结果的科学性。最后,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得不到有效保障。法医鉴定工作中鉴定材料对鉴定的结论也有着重要影响,但是鉴定材料一般由送检人提供,其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却得不到绝对的保证。在法医鉴定中,医学材料的不真实、不完整可能会导致最终的鉴定结果谬之千里。
总而言之,刑事诉讼案件中,法医鉴定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其最终鉴定结果存在缺陷,当事人甚至是法官也难以通过书面的文字发现其中不足,而法医鉴定人出庭质证,才是及时纠正错误,保证审判结果公正的有效途径。
刑事诉讼案件中法医鉴定人不出庭作证已经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其原因却是多种多样且具有一定复杂性的。
(一)法医鉴定人员对出庭作证认识不足。
目前,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意识不强,许多法医鉴定人只愿意出具书面性质的鉴定材料,却对出庭作证讳莫如深。许多法医鉴定人员对出庭作证的程序往往不甚了解,无法预计法庭上可能出现的状况,对法庭上所需陈述的内容也不清楚,这种不清楚和不确定,导致法医鉴定人产生畏难情绪,担心出庭作证遇到尴尬或是找不到台阶下的场面。
(二)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流于形式。
刑事诉讼案件法医鉴定资料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虽然有许多质证的流程,但是由于质证人缺乏医学专业知识,因此无法对鉴定意见提出实质性的质疑,导致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流于形式。即使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鉴于鉴定意见的专业性,法医鉴定人有可能需要大量实践解释司法鉴定的基础问题,导致法庭成为一场科普课堂,影响法院案件审理的效率,而且也无法达到实际的效果。
(三)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缺乏有效保障。
当前,我国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出庭作证的法医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生安全的不报基本保障。在刑事案件审理中,法医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对案件最终的审理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牵扯到犯罪嫌疑人的罪名认定。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对案件审理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司法鉴定人保护措施尚不完善,鉴定人或其近亲属容易受到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害人家属的骚扰、威胁、恐吓甚至是报复,导致法医鉴定人不愿意或者说是不敢出庭作证。
(四)法医鉴定人出庭费用受制约。
目前我国《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中只规定了民事案件中对证人的经济补偿,却未涉及到对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在新出台的《刑事诉讼法》中亦是如此,只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助,对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补助却没有规定,法医鉴定人出庭费用来源何处,若无法及时支付,谁将为这部分费用负责这些现实问题,至今仍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五)法官对法医鉴定的过分信任。
在刑事诉讼案件审理实践中,许多法官对法医鉴定意见较为信任,甚至有可能是无条件的信任,因此在对法医鉴定意见的审核中往往不够严格,或是在未能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状况下,就将法医鉴定意见作为了刑事诉讼案件定案的依据,使得法院通知刑事诉讼案件法医鉴定人出庭的概率降低。小部分法官的这种做法,不仅剥夺了当事人质证法医鉴定意见的权利,甚至可能案件审查的错误,造成冤假错案。
欧美等发达国家在刑事诉讼案件法医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设相对较为完善,笔者在研究欧美国家相关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对完善刑事诉讼案件法医鉴定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展开了思考。
(一)调整法医鉴定人和鉴定意见的定位。
本质上来讲,法医鉴定意见属于言辞证据,只能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参考。但是现实的情况是,法官过分信赖鉴定意见,致使鉴定意见演变成为了最终的判决者。要完善法医鉴定出庭作证制度,最首要的任务就是要转变鉴定人和鉴定意见的定位,鉴定意见必须通过严格的质证程序,才能成为有效的定案依据。
(二)完善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
完善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鉴定意见必须要有庭前公示的程序,为法医鉴定人出庭质证做准备。公示阶段工作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实现纯技术问题的书面交流,也是为了避免在法庭上争论毫无分歧的问题,节省刑事案件庭审的时间,提高庭审的效率。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获取相关信息,以便于其提前准备庭审质证,如此方能在开庭质证时逻辑清晰,思路明确,形成一问一答分庭抗礼的局面,确保质证的公平性。二是,明确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核心问题在于在法庭上,如何通过一问一答的形式,将鉴定意见中所包含的信息最大限度的展现出来,并尽可能解决当事人的疑问,同时在作证的过程中能让法官判断出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并最终决定是否采用鉴定意见。在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过程中,只有控辩双方形成旗鼓相当的辩论对抗,才能最真实的反映出鉴定意见可能存在的问题,也或者说才能更有效的证明法医鉴定材料的准确性。
(三)建立健全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保障机制,要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经济利益,也要保障出庭作证人的人身安全。构建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机制。新出台的《刑事诉讼法》中,强调了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却忽略了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应享受的权利。经济利益是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所应享受的权利,适当的经济利益能够提高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完善的鉴定人出庭经济补偿机制,应该明确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者的补偿项目,补偿金额,补偿费用支付主体等。笔者认为,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费用应由法院支付,因为法院拥有最终的决定权,当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还是控辩双方权利平等的一种表现。
建立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人身安全保护机制。新出台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对法医鉴定人的司法保护措施,但其仅停留在原则层面,具体的操作性尚有待加强,缺乏可操作性意味着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应当建立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证人人身安全保护机制,确保鉴定人出庭作证在庭上庭下的人身安全都能得到保障,以消除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心理障碍。
(四)完善专家辅助人机制
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在刑事诉讼案件中,控辩双方可根据需求向法庭申请通知专业知识人员出庭,但却未对专业知识人员的资格进行明确规定。规定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所指的概念笼统,所指范围也较广。所谓的“专门知识人员”有可能具备法医鉴定的资格和能力,也有可能是从事鉴定以外的工作,虽然拥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但是却不具备相关经验。要完善专业辅助人机制,就应该要明确专家辅助人资格,包括了其专业水平、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等,而这些内容也正是日后相关法律应该要完善的内容。
总而言之,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但其不出庭有其个人原因,也有体制的原因,要改变这个现状,必须要转变法医鉴定人的思想观念,更应该从体制入手,完善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具体包括了调整对法医鉴定人和鉴定意见的定位,完善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建立健全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保障机制,完善专家辅助人体系等方面。笔者相信,通过各方的努力,法医鉴定人出庭制度必然不断完善,我国司法公正也必然走向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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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宗侯)
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612(2016)01-0062-04
收稿日期:2015-12-26
作者简介:贾琳娜,(1979-),女,山西武乡人,硕士,太原警官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