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俊贵,罗 萍
虚拟社会治理的泛珠三角合作创新
谢俊贵,罗萍①
摘要:在网络利用广泛普及的今天,虚拟社会治理泛珠三角合作作为社会治理泛珠合作的组成部分,已是泛珠合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泛珠三角区域对虚拟社会治理高度重视,其中公安部门开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之先,取得较好合作成效。当然,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仍处于初创阶段,现有的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远非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的全部内容,合作治理的主体结构、内容分布、方式方法等也都还值得不断创新。为此,加强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创新研究很有必要。
关键词:虚拟社会;网络社会;社会治理;泛珠合作;社会创新
泛珠三角区域即泛珠江三角洲地区,简称泛珠三角或泛珠。这一概念是2003年7月在国内正式面世的,即知名的“9+2”经济地区概念。泛珠三角区域涉及中国华南、东南、中南和西南的9个省份及2个特别行政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福建、江西、贵州、四川、云南、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泛珠三角区域覆盖了中国1/5的国土面积和1/3的人口。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经多年推进已取得可喜的成绩。不仅经济发展合作成效显著,社会治理合作也稳步进行。在社会治理合作中,不仅现实社会的治理力度非凡,而且虚拟社会的治理也正在推进。本文拟从虚拟社会的空间流动与现实社会的空间区隔这一矛盾关系的协调出发,对泛珠三角虚拟社会治理合作创新进行一种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探析。
一、虚拟社会治理区域合作的学理分析
在网络社会学中,虚拟社会也称为网络社会或网络虚拟社会。在空间社会学中,虚拟社会也称为虚拟空间或网络空间。虚拟社会是相对于现实社会或现实空间的一种提法。它是当代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和网络利用广泛普及的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形态的社会,是人类社会空间分割的产物。虚拟社会作为人类社会一种新的社会空间或社会场域,其原初意义乃一种“无空间之空间”“无地域之空间”,或如卡斯特所说的“流动空间”。*[西]曼纽尔·卡斯特:《网络社会的崛起》,夏铸九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466页,第506页。可见,基于互联网所形成的虚拟社会,乃是一种跨区跨境的社会,一种超越地域的空间。
与虚拟社会相比,现实社会却是一个具有明显地域界限和空间区隔的社会。迄今为止,人们所讲的现实社会,都与地域空间紧密相连。尽管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中已出现过多重社会空间分割,如原社空间与自然空间的分割,乡村空间与原社空间的分割,城市空间与乡村空间的分割,*谢俊贵:《空间分割叠加与社会治理创新》,《广东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但这些社会空间分割,往往都与地域空间分割连在一起。尤其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国家治理阶段,由于国家治理分层分区的需要,更存在着不同层次的行政空间和区域空间的分割。可见,在虚拟社会出现之前,人类社会的空间分割本质上是地域分割。
很明显,作为现实社会的人类社会空间分割,最典型的莫过于行政空间分割或行政区域分割。国家将一国之内的疆域划分成若干行政区域,各行政区域依据国家治理总目标和总原则对区域社会进行治理,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至于其他区域的事务,哪怕是相邻区域的事务,不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既不便管,也不会管。即使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也必须在问题出现后遇事协商,一事一议,依据具体情况解决具体问题。这种行政空间分割或区域空间分割,体现了区域治理中“自扫门前雪”的明晰的区域行政责任。
然而,信息社会的来临和网络社会的崛起,促成了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分割。虚拟社会从现实社会分割出来后,完全突破了现实社会的地域界限,一方面使不同区域之间的经济活动不断在空间上得以延伸,形成了“无形城市”“数字城市”“网络经济”“虚拟经济”等,*周毅,汤茜草:《无形城市》,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5年,第14~20页。这些都有力促进了区域经济在更大空间范围的发展;但另一方面也使得区域社会治理面临诸多问题,如区域社会空间的网络虚拟化问题、区域社会空间的跨区界放大问题、区域社会空间的交叉重叠问题、区域社会空间的相互影响问题等。
由上可知,在现有的区域行政框架下,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分割,必然地带来现实社会治理与虚拟社会治理的空间错位,给区域社会的全面治理造成许多无形的空白,引出某些突出的矛盾,其中主要的矛盾就是虚拟社会超越地域空间与现实社会注重地域治理的矛盾。要解决好这一主要矛盾,单纯依靠现有的那种“自扫门前雪”的区域行政体制是有困难的。因此,突破现有行政体制的束缚,加强区域之间的虚拟社会治理合作与创新,建立一种既可“自扫”、也可“互扫”的虚拟社会协同治理体制,成为区域合作的重要议题。
虚拟社会治理的区域合作议题已经成为一个受到广泛关注的社会治理议题。在国际上,针对网络犯罪日益猖獗的问题,美国司法部部长就指出,各国应加强司法方面的合作,要对网络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在国内,关于虚拟社会治理的区域合作,相关研究领域已有深度关注,有作者便提出“实行区域协作,加强与周边地区公安机关的沟通配合,对跨区域实施的涉网违法犯罪进行联合打击”*百度文库:《虚拟社会防控体系建设的探索与思考》,http://www.docin.com/p-469995294.html,2014年8月2日。的虚拟社会治理合作思路。可见,虚拟社会治理区域合作的必要,不仅在学理层面上得到认可,而且在实践层面上受到重视。
二、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的发凡起例
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的提出,其背景有四个方面:一是前述的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分割背景;二是现实的泛珠区域联系背景;三是庞大的泛珠网民群体背景;四是已有的泛珠网络事件背景。就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分割来讲,泛珠三角中的任何一个区域,在现实社会中当然有各自的地域界限,但在虚拟社会中,任何区域都已非一个具有明晰界限的区域,而是一个远超地域界限的区域,它不仅超过本区域的地域界限,而且超越了泛珠三角的区域界限,甚至超越了国家的界限。任何区域的虚拟社会治理都需放宽眼界。
就泛珠区域的联系背景来讲,改革开放以来,泛珠三角地区不同区域,在现实社会中事实上已经形成了十分密切的区域联系。这种区域联系包括经济联系、社会联系、文化联系等多个方面。顺应这种社会趋势,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于2003年得以形成。目前泛珠三角经济活动中已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泛珠三角的某些省份,大量的人员在珠三角地区或其他地区流动,他们或在跨区域投资办厂,或在跨区域做生意,或在跨区域打工。面对这些联系,跨区域社会治理已成为一种现实的需求,并受到了多区域的重视。
就泛珠三角区域的网民背景来讲,泛珠三角区域的网民群体非常庞大。据中国互联网中心统计,2013年,泛珠三角区域的9省区,包括手机上网者在内,共有网民20 958万人(其中广东6 992万人,福建2 402万人,海南411万人,广西1 774万人,湖南2 410万人,四川2 835万人,贵州1 146万人,云南1 528万人,江西1 468万人),占中国网民总数的33.9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4年,第19页。从日常观察发现,在泛珠三角区域的网民中,离开户籍地到外地发达地区打工的“流动人口”所占比例很大。这些“流动人口”利用网络进行交流的情况很多。更为值得注意的是,在特殊情况下,一些“流动人口”还利用网络开展地域攻击,酿成某些不良网络事件。
就已有泛珠网络事件来讲,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与泛珠三角区域多个重大网络事件密切相关。据有关资料显示,2001年8月7日,广东警方破获了一宗以网上传销方式进行非法集资的特大诈骗案,共有20多万人上当受骗,涉及金额高达2.3亿元。2006年,广东省总共查处网络犯罪案件622起,其中侵财型案件198起,占总数近三分之一。泛珠三角诸区域的网络虚拟社会状况也非常严峻。不仅如此,跨区跨境的网络犯罪也表现十分突出,其中不少网络犯罪或网络失范案例涉及泛珠三角区域各省及相关地区。
近年来的考察表明,泛珠三角地区已客观上成为一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共同体。由于泛珠三角地区各区域之间的经济社会关联度极强,许多人对于该经济社会共同体中的区际差别、区际事务等也就特别关心,进而形成各种不同的社会感受与社会行为。现实社会的社会感受与社会行为必然在虚拟社会中得以反映,一方面可能通过虚拟社会的特有功能,放大和强化这种社会感受与社会行为,另一方面也通过虚拟社会的特有功能,扭曲和外生这种社会感受与社会行为,从而在泛珠三角地区引发某些公共问题和社会冲突。
由上可知,在当今网络时代,社会治理显然已不止于现实社会的治理,还应包括虚拟社会的治理。跨区域社会治理也是一样,不仅应有跨区域现实社会的治理,而且应有跨区域虚拟社会的治理。由于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既有相互割裂、也有相互联系,既有社会冲突、也有社会共振,同时还具有比现实社会更强的隐蔽性和更大的跨境性。因此,在某种情况下,跨区域虚拟社会治理显得比跨区域现实社会治理更为重要。为此,高度重视网络时代跨区域虚拟社会治理合作,理当成为泛珠三角合作框架的题中应有之义。
事实上,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是在泛珠警务协作中发展起来的。在警务协作中,公安部门感觉到,泛珠网络资源丰富,电子商务发达,是我国网上信息流的重要集散区,网上舆情相对集中,涉网犯罪相对密集、跨地区特性突出,从而开始利用原有的泛珠警务协作平台,来建立各城市区域防范打击涉网违法犯罪的协作机制。2010年,单是海口警方便协助泛珠三角区域警方协查处置舆情信息2 500余条,调取涉网案件证据和线索460多次,接待泛珠三角区域警方到海口办理涉网案件50多次,抓获嫌疑人90多人。*付美斌:《泛珠三角11城市公安局长海口签署警务协作协议》,http://www.chinanews.com/gn/2010/12-07/2706626.shtml,2010年12月7日。
基于上述认识与实践,2010年底,在泛珠警务合作平台上于海口召开了一次以“加强警务协作,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主题的第六届泛珠三角省会市暨副省级市警务协作会议。来自泛珠9个省会城市和深圳、厦门2个副省级市的公安局领导出席会议并作了发言。会上共同签署了《泛珠三角省会市暨副省级市互联网虚拟社会管控和防范打击涉网违法犯罪合作协议》。此即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的发凡。由此,泛珠三角区域不仅强化了现实社会治理的泛珠合作,而且正式走上了虚拟社会治理的泛珠合作之路。
这次协作会议提出,泛珠三角的城市要切实构建虚拟社会防控体系,建立高效运作的网上办案机制,实施全警网上巡控,着力打造网上网下高效结合的“虚拟社会综合监管系统”。会后,据有关媒体报道,《泛珠三角省会市暨副省级市虚拟社会管控合作协议》得以逐步落实,在各城市公安部门牵头下,目前,已经形成了一种由多个政府部门通力合作,虚拟社会管理社会化、多元化、法治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并进一步带动网络治安防控和虚拟社会管理方法和手段创新,进而形成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创新。实行区域协作,加强与周边地区公安机关的沟通配合,对跨区域实施的涉网违法犯罪进行联合打击。
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成效显著,不仅在泛珠三角省会市暨副省级市的合作中取得重要成果,而且在与香港、澳门的合作中有着重要收获。2012年,14家香港金融业及证券公司网站遭黑客攻击,导致客户不能正常访问,同时每家公司被勒索人民币10到30万元。其中有4家公司为保证正常的网络运营,被迫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银行账号汇入人民币共计31万元。2012年8月,这一犯罪团伙被湖南警方与香港警方联手摧毁。*李俊杰:《多名敲诈香港金融业网站嫌犯落网 警方吁加强合作》,http://www.chinanews.com/fz/2012/08-09/4096889.shtml,2012年8月9日。2014年,广东省公安厅与澳门警方等合作,一举破获一起波及全国9省17地市、涉案金额4 848亿元的“千亿级网络赌博案”。*詹奕嘉,毛一竹:《广东千亿级网络赌博案:金字塔”犯罪结构致追赃难》,http://www.chinanews.com/fz/2014/03-31/6010430.shtml,2014年3月31日。另外,各种未形成协议的泛珠合作也为数不少,如泛珠三角区域众多网站间的“友情链接”,事实上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网站推展合作。
三、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的度长絜短
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通过9省区11个省会城市或副省级城市公安部门的共同努力,已经形成了虚拟社会防控层面的合作框架,并在一定范围内得到某些实质性的推进,这是值得高度肯定和赞赏的。然而,由于虚拟社会的空间流动特性,各种网络犯罪、电信诈骗等已在更大的社会空间肆意妄为,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从主体范围、治理内容到治理方式等,都远超我们已经涉及的层次和面向。事实上,我们现有的工作和业绩,与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的整体架构和设想还存在较大的距离,表现出某些方面的严重缺陷。
(一)合作治理层面相对较窄
泛珠合作总体来讲是泛珠三角区域9个省区加2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合作,合作的层面较高。然而,目前的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仍然多在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中进行,合作层面尚未达到省区和特别行政区整个区域的层级。万事开头难,作为发凡起例的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行动,我们必须给予充分的肯定,没有理由对其评头品足。但客观地来讲,从虚拟社会治理的整体来看,当前的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的层面确实较窄。泛珠三角区域有100多地州市,如果不把它们纳入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框架,显然不够完善。另外,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尚未纳入其中,更显示出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层面相对较窄。
(二)参与合作主体范围较小
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从参与合作主体来讲,目前的参与合作主体主要是公安部门。这种合作的主要目的是共同打击网络犯罪。但是,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的目的决非打击网络犯罪一宗,因而从参与合作的主体范围来讲,还有很大的值得拓展的空间。威尔森认为,虚拟社会治理是一种公共治理,应是“政府、私营部门、研发机构和公民社会的协作过程”。*Wilson,III.E.J.,“What is Internet Governance and Where Does Come From?”,International Public Policy,no.1,2005,pp.29~50.根据这种认识,未来的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显然不能仅局限于共同打击网络犯罪,还应有着其他的虚拟社会治理共同目标。目前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的公安主体,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来讲,都不可能担负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的全部任务。
(三)合作治理内容比较单一
虚拟社会治理是融虚拟社会建设、虚拟社会管理、虚拟社会服务于一体的一种社会管理创新活动,有着非常丰富的治理内容。然而,就目前的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来讲,基本上限于网络安全与虚拟社会管控,合作治理内容相对单一,仍留下较多可以发掘的合作内容,如虚拟社会建设的合作、虚拟社会管理的合作、虚拟社会服务的合作等。尤其是虚拟社会建设的合作值得高度重视。我们知道,虚拟社会治理必须坚持建管结合的原则,*谢俊贵:《网上虚拟社会建设:必要与设想》,《社会科学研究》2010年第5期。有建有管是虚拟社会治理的基本要求,否则,便不能说是完整的虚拟社会治理,而只能说是虚拟社会管理甚至说是虚拟社会管控。另外,虚拟社会服务也是值得重视的内容。
(四)合作治理方式相对传统
无论从国际还是国内层面来看,有关虚拟社会治理的方式,事实上都经历过一个政府独自管理到社会协同治理的发展过程。目前的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区域政府分疆而治的格局,这是一种进步。但是,目前的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主要还是一种政府机构间的合作,虽然具有协同治理的性质,但社会协同治理水平还不够高。也即是,在目前的虚拟社会管控合作中,只有政府机构的参加,而缺乏其他网络单位、社会组织等的参加。如何按照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一个融政府间协同与社会协同为一体的高阶虚拟社会协同治理体系,仍然是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体面临的新的课题。
(五)合作推进方法重视不够
毛泽东曾经指出:“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也只是瞎说一顿。”*《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134页。哲学家培根也说过:“跛足而不迷路的人,能赶过虽健步如飞但误入歧途的人。”*转引自[英]W.IB.贝弗里奇《科学研究的艺术》,陈捷译,北京:科学出版社,1984年,第1页。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也有个推进方法问题。不同的合作推进方法会产生不同的合作推进效果,合作推进的方法是影响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然而,目前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的推进,还处于局部性、试探性和经验性的起步阶段,尚未形成相对确定的系统推进理路和科学推进方法,很有必要开展研究,以探寻出可能的推进理路和方法,并据此进行优化,形成有效的推进方法体系。
四、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的拓展创新
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已在省会和副省级城市的网络治安防控方面得以开展,这是一个可喜的进步。然而,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有着比这更为广泛的涵义。一是就虚拟社会治理的合作主体而言,省会和副省级城市之间的合作虽然特别重要,但仅限于此层面的主体还远远不够;二是就虚拟社会治理合作的内容而言,网络治安防控虽为急切需求,但仅仅停留于此还难以满足泛珠三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为此,虚拟社会治理的泛珠合作还需从理念、主体、内容、方式、方法等方面不断拓展、不断深化、不断创新。
(一)合作治理理念创新:切实形成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的协同理念
“协同”作为一个科学概念,乃出自于德国功勋科学家赫尔曼·哈肯(H.Haken)20世纪70年代创立的协同学。协同学(Synergetics)也叫协同论,乃是一门“协同工作之学”或关于“协作”的科学,具体来讲,“可以把协同学看做是安排有序的、自组织的集体行为的科学”。*[德]赫尔曼·哈肯:《协同学——自然构成的奥秘》,凌复华译,上海: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1988年,前言,第9页。Haken认为,协同学完全可以应用于复杂社会系统管理中,可以为复杂社会系统管理提供一种可取的“社会协同思路”和“社会协同范式”。从社会协同学的角度讲,当前的虚拟社会治理也需要形成社会协同理念,开展虚拟社会协同治理。
虚拟社会治理的泛珠合作也是一种虚拟社会协同治理,是一种区域之间的虚拟社会协同治理。它所关注的是区域之间虚拟社会治理的协同工作问题。面对虚拟社会中出现的各种跨越区域的社会问题,包括网络分化、网络失范、网络冲突等,相关区域通过区域间的协同工作,及时有效地解决这些跨区域的虚拟社会问题,从而确保整个区域虚拟社会井然有序,现实社会良性运行。虚拟社会治理的泛珠合作,要求的是实现泛珠三角地区的这种虚拟社会协同治理效果。因此,必须切实形成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的协同理念。
(二)合作治理结构创新:积极扩大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的参与主体
泛珠合作既是一种政府合作,也是一种社会合作。政府合作是泛珠合作的基础,没有政府之间的合作,泛珠合作就没有政策平台、缺乏可靠保证,难以有效推进。社会合作是泛珠合作的拓展,没有社会合作,泛珠合作就没有社会力量、缺乏协同活力、难以全面提升。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也是如此,它既应该是一种政府合作,也应该是一种社会合作。因此,积极扩大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的参与主体,是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创新的一条重要思路,也是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走向社会协同治理的特别重要一环。
积极扩大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的参与主体,大致有四项工作要做:一是积极组织政府机构各涉网部门参与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除公安机关外,网络宣传管理部门、电子政务管理部门,甚至网络经济管理部门等都有必要参与合作。二是积极动员网商网站主动参与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三是积极动员涉网社会组织参与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引导相关涉网社会组织发起建立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机构,承接泛珠合作体委托或购买的相关合作治理项目。四是积极推进社会工作进网络,促进网络社会工作的发展。
(三)合作治理内容创新:逐步充实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的治理内容
虚拟社会治理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泛珠三角区域虚拟社会治理的需求也是多方面的。目前,泛珠三角区域各省区信息分化、信息鸿沟、网络分化依然非常严重。除了广东和福建外,在内地的其他各省区,网民占比在全国均未达到中位数的水平,贵州、江西等省排在全国各省市区非常靠后的位置。这表明,目前泛珠三角区域的虚拟社会治理合作,决不能忽视虚拟社会建设的合作,甚至不能忽视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的合作。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不单需要开展虚拟社会管控的合作,而且更需要虚拟社会建设的合作。
另外,目前泛珠三角区域各省区的人员流动极大,经济交融度高,社会关系密切。不少的流动人员是一种“骑墙者”,这些人中的一部分人之所以有的时候闹出事来,主要是因为他们“两头不靠”,两头的公共服务都难以享受,从而产生某些社会怨恨,日积月累从而喷发出来,形成某些“群体事件”。现在,虽然各地政府部门都在实行电子政务,但电子政务的区域界限依然存在,对流动人员的政务服务还难以实现“无空间阻隔”的状态。为此,在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创新中,很有必要开展虚拟社会服务的合作,逐步推进流动人员虚拟社会服务的泛珠合作创新,构建服务性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体系。
(四)合作治理方式创新:有效采用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的协同方式
从社会协同学角度讲,合作并不全等于协同。合作有多种情况,你帮我办事我帮你办事就是一种合作,但这并不完全具有协同学的意义。据有关学者分析举证,“协同”一词在汉语中的意义大致有四:第一,谐调一致,和合共同;第二,团结统一,合作共事;第三,协助会同;第四,互相配合。*吴恺:《论我国高校协同创新的改进与完善》,《兵团教育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由此可见,社会协同学所讲的协同,强调的是在共同目标的指导下,相关参与主体针对同一目标而采取的团结统一、谐调一致、互相配合的协作行动,并且这种协作行动更为注重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
虚拟社会合作治理方式的创新,就是要采用社会协同方式来开展虚拟社会治理,也即运用社会协同理论与方法,在强调政府责任的同时,充分依靠多元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和社会联动,既重视规范行动也重视志愿行动,形成一种有秩序有规则的相互协同的自组织系统,政社协力、建管并举、德法并用,虚实共治,从而提升虚拟社会治理能力、增大虚拟社会治理功效。虚拟社会协同治理的功能强大,不仅能有效解决信息分化、信息贫困等的问题,而且能有效解决网渣肆意横行、网民深受其害而政府管控艰难等问题。
(五)合作治理进路创新:深入探索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的推进方法
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从理论上讲有多种推进方法,按其推进内容与步骤大致可以分为三种:一是星火燎原、自然推进方法。这种方法只提供合作整体平台和合作指导方针,泛珠三角区域的各个涉网单位可根据需要进行虚拟社会治理合作,自然而然地加以推进,以至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由局部而到整体。二是抓住关键、重点推进方法。这种方法即选择几个关键领域开展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解决泛珠三角区域虚拟社会治理的重点问题。三是整体规划、分步推进方法。这种方法是依据虚拟社会治理理论,对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进行整体规划,并在这种整体规划的指导下,分步落实、有序推进的方法。
笔者主张采用第三种推进方法。采用第三种方法有多方面的好处:第一,有利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系统治理”要求,实现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的系统合作。第二,有利于做好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的顶层设计,同时确保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的分步落实。第三,有利于虚拟社会治理建管结合、虚实结合原则在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过程中的全面落实,从而避免以单一的虚拟社会管控合作代替全部虚拟社会治理合作,真正实现由虚拟社会管控合作向虚拟社会治理合作转变。第四,有利于通过合作行动,逐步消除泛珠三角区域的信息分化,为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提供更好网络信息条件。
(六)合作治理服务创新:认真做好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的相互服务
服务是一种合作行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合作本身也是一种相互服务。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最终必须落实到相互服务的关系上。这种相互服务具体有两个层面:一是信息服务层面。所谓信息服务,从一般的意义来讲,就是通过发现苗头,掌握信息,将有价值的信息传递给用户,最终帮助用户解决问题。从这一意义上看,信息服务实际上是收集信息、传播信息、交流信息的一项活动。虚拟社会治理的泛珠合作,首先要有相互之间的信息服务。二是行动服务层面。具体来讲,就是在虚拟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泛珠合作组织的各成员单位在治理行动中要积极配合,相互服务,以达成虚拟社会治理的最佳效果。
目前,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基本上是处于“有事找上门”的阶段。相互之间的主动服务仍然较弱。要主动做好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的相互服务,泛珠合作框架内的各城市必须着力加强合作治理服务创新。一是要切实改变服务观念。在以往的地方行政服务中,行政服务观念狭窄,只求为本身服好务,而对为外地区服务不感兴趣,主动性不强。这种观念在网络时代已严重过时,必须彻底改变。二是要创设服务机构或岗位。泛珠合作框架各单位都应创设必要的服务机构或岗位,其职责是通过对互联网的监测,面向整个泛珠三角合作框架收集信息、互通信息、协调行动,主动做好合作单位之间的相互服务工作。
值得关注的是,虚拟社会治理需要区际合作甚至国际合作,*徐瑞萍:《网络社会控制:基于控制主体的思考》,《自然辩证法研究》2007年第3期。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乃是虚拟社会治理区际合作中一个特定范围的区际合作。开展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有其特殊的意义:一是推进广泛区际合作上的意义,即可以通过泛珠合作积累区际合作的经验,为谋求更大范围的区际合作打下平台基础,提供决策参考,以推进更大范围的区际合作甚至国际合作的发展。二是加强重点区际合作上的意义。根据社会学中“社会关系的接近性”原理,在通常情况下,距离越是接近的区域或主体,其社会关系越密切,相互间的社会互动越多,社会影响力越大,虽然社会冲突也会越多,但化解社会冲突的机会越多,能力越强;而距离越是遥远的区域或主体,其社会关系越疏松,相互间的社会互动越少,社会影响力越小,虽然社会冲突也会越少,但化解社会冲突的机会越少,能力越弱。以此论之,在泛珠三角区域各省区(包括特别行政区)的虚拟社会治理中,泛珠合作乃是其虚拟社会治理区域合作的重点。现实的情况也能充分说明问题,在泛珠三角区域内的各省区,不仅在现实社会中,而且在虚拟社会中,都已经形成了各种密切的社会联系,同时也产生了诸多的社会问题与社会冲突。切实加强虚拟社会治理泛珠合作及创新显然是一种迫切需要。
(责任编辑 陈斌)
作者简介:谢俊贵,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广州市社会工作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罗萍,广州大学岭南统计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广东 广州,510006)。
基金项目:①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虚拟社会治理与社会协同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14ASH011);广东省“创新强校工程”国家级重大培育项目“网络虚拟社会协同治理体系研究”阶段性成果(2014GWXM013);广州市属高校“羊城学者”首席科学家科研项目“社会良性运行视域中的网络虚拟社会建设研究”阶段性成果(12A012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