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紫零
(中共揭阳市委党校,广东揭阳 522000)
论生态女性主义法哲学对环境法的变革
文/王紫零
(中共揭阳市委党校,广东揭阳 522000)
随着逐渐脱离边缘化的环境保护运动和妇女解放运动,女权主义思潮产生。生态女性主义以传统女性从未有过的姿态,展示了现代女性主体意识、平等的觉醒、发展和趋向成熟,并以此推动法学理论的反思与重构。生态女性主义法哲学思潮对完善和推动环境法理论的发展和对传统法学理论进行了创新和超越,生态女性主义法哲学将法学研究方法和范围深入扩展,具有革命性、科学性,是现代环境保护的必然要求 ,是现代环境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生态女性主义 环境法 自然观变革
法国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傅立叶说:“妇女的解放是衡量一个时代人类解放的尺度”,随着妇女的解放程度不断加深整个人类社会的文明程度在逐渐提高,只有到了女性主义法治时代整个人类得到更为自由和全面的发展——男女平等、人人平等,这时社会文明才会发展到一个高的程度。
生态女性主义是伴随当代西方环境运动蓬勃发展和女性运动崛起而汇流成的一种主动适应社会变革需求的社会思潮。
20世纪70年代一系列的生态灾难引起了一些女性主义的强烈抗议,女性积极参与到生态保护运动中来,便产生了生态女性主义理论。
1974年法国“女性主义”学者弗朗索瓦在《女性主义·毁灭》一书中首次提出生态女性主义概念,她指出女性受到的压迫与自然受到的压迫有着直接的联系,她试图呼吁女性领导一场生态运动,重新认识和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1]
世界知名环保活动家和第三世界生态女性主义最为重要的领军人物席瓦,她以女性与自然相结合的视角,探讨第三世界人们关心的发展、性别与环境等问题,运用“生存必需”的观点批判资本主义父权制发展模式,主张建立一个非掠夺、非殖民、非父权制且尊重自然的新社会,致力于捍卫生物与文化多样性,寻求自然与女性的共同发展。[2]
生态女性主义学家波鲁乌德把生态女性主义归结为女权主义运动的第三次浪潮,其思想特征是强调对妇女的统治与对自然的统治之间的联系,要求把环保运动与妇女运动结合起来。[3]
一直以来女性在环境保护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全球的环保意识就是由女生物学家蕾切尔·卡逊的著作《寂静的春天》唤醒的;英国女经济学家和作家芭芭拉·沃德发布了 《只有一个地球》的报告,是最早倡导可持续发展概念的人之一;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领导的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影响全球的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20世纪70年代印度山区的女性发起了 “契普克”抱树运动;巴西数万名女性橡胶采集者发起了保护雨林运动;肯尼亚妇女发起了“绿色林带”植树运动。
生态女性主义在我国的实践自1995年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后,一批关注此专题的专家、学者、环保主义者开始认真探索“妇女与环境”之间的联系,并出版了《地球·女人》论文集。1996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首先支持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在山东、江苏、北京举办了3期“妇女·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培训班,受到广大妇女的欢迎和热烈响应。1997年,在UNDP资助下,又启动了《中国可持续发展进程中女市长、女乡镇企业管理人员的能力建设》项目,旨在提高广大中国基层女领导的环境意识,使她们积极参与并带动身边的妇女投身到中国的可持续发展进程之中。
经过三十年的发展,生态女性主义在环境哲学、生态伦理学中都取得了相当大的影响。女性在环境保护中重要作用的发挥不是偶然的,而是由女性与自然之间特殊的联系决定的。生态女性主义是一种新的思考方式与生活态度,它赞颂自然和女性的和谐关系,主张建立一个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和谐关系。
(一)生态女性主义法哲学内涵
生态女性主义法哲学是女权主义运动及理论在法学领域的表现,生态女性主义是女性主义与生态环境保护运动相结合的产物。它从环境和性别的双重视角进行法学研究,不仅汲取了女性主义的理论精髓,继承和发展了社会文化的批判理论,而且吸纳了生态伦理视角。基于这些理论和多维理论视角,生态女性主义以其独特的女性主义立场和环境主义立场,对女性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类与自然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号召人们关爱女性与自然,最终使人与自然、男性和女性和谐相处、协调发展。
(二)生态女性主义法哲学演进于环境正义
生态女性主义的根源之一,是来自环境主义。女性在父权体制下,往往被分派于从事和自然直接相关的工作,如饲养家禽、家畜,取得材薪、处理食物等,这使得女性被认为是较接近自然的。
历史发展证明,女性进入环境保护、生态保育相关之行业与非政府组织的人数往往多于男性,但她们却发现男性往往占据其中最重要地位。这使得这些已经对绿色思潮、深层生态学、动物解放等具有相当丰富知识与专业、运动经验的女性开始思考生态与性别之间的关联性。
反之,现代女性生态思潮又影响、促进着环境革命的历史进程。生态女性主义法哲学以从未有过的姿态,展示了女性与自然、妇女权益与绿色正义的一致性,发挥法律女性在环境保护中的特殊作用,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寻找到一条新的法治路径。
(三)生态女性主义法哲学的特质:融合法律之道与自然之道
生态女性主义法哲学以特有的"女性气质",反对男性对自然和女性的"野蛮征服"和"粗暴超越",提倡自然界主体性与主体地位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可能,生态女性主义法哲学更关心如何在法律上以对话的方式回应自然界。这种哲学认为,要很好地解决把非人类自然作为一个对话者纳入绿色公共领域这个环境难题,一种关注性别的、解放的分析必不可少。同时,它也像把自然界排斥于伦理-法律关切之外的"传统"哲学那样,追问一些基本的哲学问题。
1.认识论上。(1)反对人类中心主义。人类中心论是生态女性主义主要反对的核心观点之一,人类中心论是要把人类的利益作为价值原点和道德评价的依据,它认为人类是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认为人类是中心,在宇宙中至关重要,认为人类是衡量一切的标准,即人是目的,以人类的价值和经验为准则,人类利益至上,自然是客体,人才是主体。因此,人类在利用和改造自然时,一方面创造了辉煌的业绩,另一方面也成了自然界的掠夺者、生物生存空间的入侵者。对自然界的过度侵害造成自然界一系列反应如:温室效应、旱涝灾难、海啸、地震等等。
生态女性主义改变了西方传统文化对女性与自然创造生命力的冷漠与歧视,对女性与自然生命的存在及联系提出新的理念,认为大地孕育万物与母亲孕育人类生命的形式是一致的,从女性与自然的天然联系方面,强调了女性身体与精神的自由选择及自然的生态选择的同构性。因此,女性更接近自然,更适合考虑和理解人与自然的关系。
生态女性主义对人类中心论的批判使我们认识到:人类依赖自然,不能没有自然界,人类是自然界的一个部分,人类与自然界的其他成员存在共生关系,人类应该对自然予以应有的敬畏,学会约束自我欲望、寻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之道、保持应有的平衡,这才是人类摆脱生存困境的必由之路。
(2)反对男性中心主义。男性中心论从本源上来说就是人类中心主义在性别上的细化,它强调人类社会中男性的权力,贬低女性和儿童的地位,其实是主客二元对立的又一层划分。在男权制社会中,女人被归类为生孩子和照顾家庭的工具,她们被男性边缘为“他者”。男性中心论坚持女性、儿童和自然都应该在男性为中心的父权制控制之中,这种二元体系把男性推到了至高无上的中心,而妇女、儿童以及其他生物都成了男性的遵从者和附庸。在男性中心主义环境下:在私人的家庭领域内,男性借助于他们作为女性丈夫或父亲的身份,对女性进行直接控制和压迫;另一方面,在公共的社会领域内,男性掌握着政治、经济、军事等权力,女性无任何地位。
在生态女性主义的视野中对女性的歧视和对自然的统治都根源于父权制的二元论和统治逻辑,要想使女性和自然获得彻底的解放,就必须根除父权制。因此女性在解放自身的同时必然向解放自然的方向延伸,妇女运动与环境运动的结合也就成为必然,妇女成为环境运动的引领者也决不偶然。
生态女性主义反对男女二元对立,反对男性对于女性、儿童和自然的掌控。生态女性主义坚决抵制和反对男性中心论,男性只有真正尊重和理解女性,才能真正理解女性更容易亲近儿童、自然界其他生命形式的原因,从而更好地建立一个和谐相处的世界。
生态女性主义认为,应该从人性完满的角度出发来建立一种不带性别偏见,相互爱惜、相互尊重的理想两性关系,它痛斥“男尊女卑”的陈腐思想,主张两性社会角色的重新定位和人格形象的重新塑造,呼唤妇女迅速觉醒,去追寻属于自己的自由和平等。
(3)女性生态主义认识论的基础——生态的整体观。传统法学方法论依据以人类为中心的“主客二分”认识论,将人类与自然相互隔离,将整体的、系统的自然世界客观规律人为地划分为“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两个相对独立的领域。这种“主客二分”的哲学思想和人类中心主义的哲学观正是生态问题产生的深层根源。
生态的整体观从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中超脱出来,认为人类抑或是男性作为一种生物与自然相比,其存在与发展的规律在物质世界里并不特殊。生态的整体观、系统观要求对于每一个现实存在的个体的研究都要关注其两面性。
生态女性主义本身就包含生态的和女性的两大成分,生态女性主义认为女性有爱好和平、理解并爱护自然的天性,反对父权制下男性对女性的压迫以及对自然的侵略,生态女性主义号召反对一切压迫,认为解放女性和解放自然是不可分割的,它主要反对人类中心论,坚持去中心化,积极地提倡爱、关怀和公正的伦理价值观,追求和谐相处。生态女性主义强调人与自然应该和谐相处,以维持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生态女性主义用生态运动的观点来阐明这样一种立场,即宇宙万物是没有等级制度的,无论是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的其他生物之间,或者是自然界的其他形式之间都应该是平等的,人类只是地球上无数物种之一,地球上所有的生命都是一个互相联系的网,生态系统在微妙的平衡中维系着。
2.方法论上。(1)开创对二元论的批判。近代哲学鼻祖笛卡儿首先提出了“主客二分”认识论,将物质世界分为人类社会和自然界,即将整个世界一分为二,将人类或人类组织作为法律的主体,将非人类的“它”作为法律的客体。因此“主客二分”认识论也就成为法学方法论的认识基础。
以人类为中心的“主客二分”认识论将人类社会与自然界隔离,将整体分解为主、客两部分的认识论和研究范式,使人们产生与自然界的分离感,自然界被作为人类社会之外的独立部分。在此认识论引导下,人类为了自身眼前的社会利益,常常不惜干预甚至破坏人类之外的自然界的运行,以致产生种族歧视、性别歧视、人对自然的破坏和污染等等一系列不和谐的因素。以人类为中心的“主客二分”认识论为人类征服和统治自然、忽视生态环境提供了思想认识上的根据,导致整个“人与自然”系统的不可持续发展,使人类陷于困境。
于是,女性生态主义开始反思引导“现实的发展秩序”建立的传统法学方法论存在的问题,重新剖析传统法学方法论的以人类为中心的“主客二分”认识论。[4]
生态女性主义认为宇宙万物是没有森严的等级制度,无论是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界的其他生物之间,或者是自然界的其他形式之间都应该是平等的,人类只是地球上无数物种之一,地球上所有的生命都是平等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生态系统在微妙的平衡中维系着。一个健康而平衡的生态环境,应该是地球上所有的生命形式按照其本身的规律发展,保持多样化状态。因此,在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社会问题逐渐凸显,两级分化日趋加大的情况下,用生态女性主义的基本观点和理念来审视现代社会的发展和规划势在必行,人类的发展不应该以牺牲自我生存的环境和自我毁灭为代价,以长远的眼光消除父权制的壁垒,建立一个和谐平等、可持续发展的世界是造福千秋的功业,构建一个包括人类社会在内平衡和谐的生态体系是生态女性主义的终极目标。
(2)“自然歧视”与“性别歧视”的结合。人和自然之间的生态关系与性别关系具有内在的关联。生态女性主义认为自然创造万物,女性繁衍生命,两者在这一过程中具有相类似的生物性。将“自然歧视”与“性别歧视”联系起来,并置于社会政治、经济权力的历史背景下加以考察。性别歧视和自然歧视之间存在逻辑与历史联系,女性解放与自然解放存在不可分割性。
自然作为有机体的观念自古便有,有机理论的核心是把自然、尤其是地球与母亲的形象等同起来,这样对人类的行为本身就具有一种文化上的强制力。古代哲学中的这种自然有机论观念在文艺复兴时代发展成一系列关于自然的有机论哲学,它们的共同前提是:宇宙的所有部分同处在一个有机的整体中,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所有的东西通过相互吸引和爱联结在一起。而到了十七世纪,商业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催生出的一种机械论取代了“有机论”的自然观。这种观点把自然看成是死的、把质料看成是被动的,并且认可了对自然及其资源的掠夺、开发和操纵。
面对当前自然资源被耗尽的危机,现代生态学扎根于有机论,麦茜特所倡导的生态女性主义也是如此。但是,她已经无意于重新确立“自然母亲”的形象,让妇女继续接受由历史派定的养育者的角色,而是要考察妇女与自然相关联的价值,考察现代妇女解放运动和生态运动对传统自然观的冲击,以粉碎旧世界的方式呼唤一个新世纪的到来。
女权主义法学作为一种新兴的学术思潮和一种全新模式视角的法理学,以其所蕴含的伦理观为环境法的发展开辟了新的视野,对传统法学和环境法学都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一)新理念催生环境法新视角新思维新价值
1.提供一种新的研究视角。生态女性主义为我们对生态危机的解决和妇女的解放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以往我们对法律的研究却缺乏“女性”这一视角,这对人类思维的多样性是一种损害。现在,当我们在开始思考和研究社会性别与法律的结合时,同样应避免对其他分析方法的排斥,避免基于性别分析方法对法律制度的单向清算。
生态女性主义以一种全新的视角把女性解放与自然解放的目标连接起来,试图通过批判机械论自然观和父权制文化,寻求解决生态危机的办法,重新捍卫女性和自然的价值,建立起一种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相处的新型社会生态关系。
2.为环境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思维模式。生态女性主义以颠覆性的、独特的视角看待生态环境的发展,为人们解决环境危机提供一种新的思维模式和生活方式。生态女性主义以一种多元的、联系的、广泛的、整体性的思维方式来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而对传统环境伦理学提出了挑战,并在此过程中积极批判父权制和父权制下形成的二元思维,重视女性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积极的倡导生态的世界观和伦理观等。
生态女性主义对既有社会规范,正义、自由、平等的社会价值以摧毁性的冲击,以新的公正平等的规范取而代之。为此,需要从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家庭等领域中制定新的生态正义规则,这正是环境法律的介入点。
3.形成一种新的价值取向。博登海默曾经讲,法有三个基本价值:自由、平等和安全,这三种法价值的统一体又称作“正义”。生态女性主义认为,自由和平等应当是包含男女平等、摆脱男权束缚的自由。法的目的或主旨是要让人们过得安宁和幸福,而男权主义下的女人却被一张密不透风的法网束缚住,而且,从世界进步与发展的高度来看,人类社会正面临着一个比“人权安全”、“国家安全”更严峻的安全问题,就是生态安全问题,它是人类21世纪面临的根本问题。因此,女性生态主义的价值观重塑了环境法的价值,安全是环境法的第一项使命,甚至是法所追求的核心价值。
法的价值是一个纵深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法价值的变化包括法的价值内涵的深化和价值主体的扩大,二者通常相互交织且不可分离。从价值角度来看,法由原来的“人类中心”演变为“生态中心”,由原来的“男权中心”演变为“男女平等”,法的价值追求也从传统社会中的以安全价值为核心,发展到现代社会的自由价值为重;而这段价值变迁历史同时也是价值主体范围得到进一步地扩展的历史,是从奴隶主扩大到奴隶,家父扩大到家子的一个过程,以前没有落入法律眼帘的女人、有色人种和智障人等都一跃而成为法的价值主体,甚至成为法所有意偏爱的对象。许多原来属于“女性关怀”的超法律价值,都已经随着主体范围的扩大和价值内涵的深化而转化为法价值的应有之义。
同时,应该看到的是,不仅女性生态主义推动了法的价值变化,法的价值也会塑造生态女性主义的内在需要的演化。生态女性主义的价值观开始属于影响偏好价值体系,当它作为共识的价值序列以法价值形式确定下来,必然会反向型塑造社会上人性的变化。
(二)生态女性主义方法论塑造环境法的研究方法
运用社会性别这一专有领域的分析方法研究法律问题是女权主义学说与法学结合的产物。80年代以来,联合国开始将社会性别分析方法作为一个分析范畴和研究领域,用以分析联合国和各国政策、法律等对男女的不同影响,并试图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中,将社会性别主流化确定为促进性别平等的全球战略。1997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了对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决定。把性别问题纳入主流将对任何领域各个层面上的任何一个计划行动,包括立法、政策或项目计划对妇女和男人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
其中,对主流的传统法学理论进行社会性别分析研究,包括对这些知识的基本范畴、理论预设、主要命题、具体观点以及体系框架等方面进行评判。在这一点上,生态女性主义与环境法的历史使命不谋而合,它们对主流、对传统具有反叛精神,它们质疑现存的模式与价值,挑战传统的法学理论。
(三)生态女性主义对环境法的结构性重塑
女权主义法学是对传统法学的继承,更是对传统法学的批判。它在内容与方法上都有自己的独特之处,在新的女性主义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之下,人们开始重新思考许多新的法律问题。
运河通航现实条件允许的最大理论尺度(总长、总宽)远高于《办法》修订尺度,说明理论尺度仅能作为上限原则,主尺度全面放宽尚不具备现实土壤。
1.生态女性主义对法律主体的重构。人类历史上的法律主体自始自终都在变化着。在不同的社会形态,或是同一社会形态的不同发展阶段,权利主体都曾发生过质的变化,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其实就是一部法律主体的扩展史。
法律主体变迁轨迹有两条主线,一是生物意义上的人的内部变迁,一是向生物意义上人以外的实体的变迁。
首先,人的内部主体变迁。中国传统法律受封建族权、父权、夫权的影响,女性的法律地位极其低下。进入近代社会,随着西方资本主义文化的输入,民主、自由思想的传播,女性在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得到确立,女性的法律地位随着社会的变革而得到逐步提高。女性由男性的附庸而渐至自由人,由二等公民而渐至男女平等。
法律主体在“人“的内部变迁还表现为,早期的家长、黑人、奴隶、自由民到全体的人,后期的胎儿和死者主体资格的提出、后代人主体资格的承认,这是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实现了人与人的平等。
其次,生物意义上人以外的实体的变迁。“人”作为主体的特权已经消失,实现了人与物的相对平等。这种广普性权利,是一种对生态、对环境、对自然、对动物的特权。因为,在当代面临严峻的环境问题的情况下,森林、动物等生态环境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能否将非人类存在物也纳入民事主体的范围,的确值得研究,尽管它可能打破现有法律的理论体系。
现实中,法律主体向人以外的实体的变迁,是随着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从法人人格开始的,赋予团体组织一种人格权利。而如今在环境法领域,有学者认为把野生动物作为“准法律主体”对待比只当成客体更能维护野生动物的权利,从而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和发展。由此可见,当法律主体从部分人到全体人,再到后代人,甚至将野生动物也作为“准法律主体”来看待,此时,法学方法论“生态化”下的法律主体的“人的模式”已不是传统法学方法论中的“经济人”、“政治人”或“社会人”,而是带有生态系统观和整体观意义上“生态人”。[5]
2.生态女性主义法哲学催生环境权的诞生。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新型权利,环境权也是生态女性主义对传统法律权利体系冲击的表现。环境权一直是环境法学界以及人权理论领域中的一个重大而又颇具争议的问题。同样,女权主义法学的一个社会理想——男女平等,也冲击了传统的男权中心主义,权利意识的觉醒是女权主义发展的动力。由于法律不仅反映了不平等性别关系,而且也建构、增强并维持着不平等的性别关系,所以一直受到女权主义的强烈关注。
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首先当代人和后代人权利中都包含着女性环境权利在内,同时也是受女性生态主义启蒙而产生的权利意识。其次,环境权的对象包括人类环境整体。它既包括天然的环境要素和人为环境,还包括各环境要素所构成的环境系统的功能和效应,如生态效益、环境的优美舒适等。在这个环境整体中,无一能排除女性权利的身影。第三,环境权是一项概括性权利,虽然我国法律中还未明确规定环境权,但可参照它国,如在美国的一些州宪法中将环境权作了具体的规定,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免受过度噪声干扰权、风景权、环境美化权等。这种对传统法律权利的挑畔,其风格和目的无不类似于女性主义传统法学理论的超越。同样,生态女性主义的环境伦理主张从情感回应、面向自然的体验来建立起深度关怀的环境伦理。第四,环境权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同时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在享有环境权利的同时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是现代权利观的基本要求。基于以上四个方面的理解,公民环境权的内容应当包括环境的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受到环境侵害时向有关部门请求保护的权利。女性权利得到保障无不是因为权利义务相致的法律核心内容而取得的。
3.把社会性别视角纳入环境法治的全过程。尽管,生态女性主义法哲学理论发展的并不成熟,还未深入地切入到法律主流研究领域。但作为一种法律分析方法,其对法律的分析、反思、检审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这种新视角有一种包容的胸怀,纠正和弥补了人类中心主义传统法学的盲点。
从现实角度看,生态女性主义法哲学理论引导人们关注当前生态危机,有助于人们更全面客观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特别是理解和把握什么是理想的性别公正和环境公正,并最终实现法的安全、平等和自由价值的变迁,促使人们关爱自然与女性,关注人类命运和社会发展的目的。
从理论角度看,作为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反思而出现的生态文明,要求在构建当代环境法律制度时把社会性别分析方法纳入其过程,以理性法律制度形式提升女性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在环境保护中的社会地位,进而实现两性平等。
生态女性主义对环境法的冲击是全方位的,除了以上论及的几个方面,其他的还有代际、种际问题等涉及诉权,甚至是公益诉讼的,还亟待环境法研究者进一步研究。
总之,生态女性主义角度对环境问题进行研究,不仅是体现女性对环境问题的关注,也是制定和完善21世纪环境法的一个重要理论准备。虽然生态女性主义在理论上还存在着这样或是那样的缺漏,但其思想本身具有深刻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1][3]陈娟.生态女性主义法哲学范畴研究——基于环境保护法视角[J].中国水运(学术版),2007(05).
[2]郑湘萍.从“西方父权式发展”到“生存必需”的另类发展——范达娜·席瓦的生态女性主义发展观研究.广东省社会科学学术年会论文集,2013.
[4]黄辉.探析法学方法论“生态化”.老行者之家网,2009-05-19.
[5]陈泉生,黄辉等.东南圆桌: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J].东南学术,2005(05).
责任编辑:曹丽娟
DF468
:A
:1008-6323(2016)04-0073-05
王紫零,中共揭阳市委党校副教授。
2016-06-20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项目编号:04SFB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