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郊结合部:新的矛盾聚焦点

2016-04-11 06:14吴传毅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结合部新房建房

文/吴传毅

(湖南行政学院,湖南长沙 410006)

城郊结合部:新的矛盾聚焦点

文/吴传毅

(湖南行政学院,湖南长沙 410006)

农民有序建房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盖建新房是富裕后的农民普遍诉求,而尤以城郊为甚。但近年来,城郊结合部农民建房形成了新的矛盾聚焦点,原因在于规划滞后带来农村建房无序,当地国土部门制定的建房标准不合农村实情以及城建执法不公等。化解城郊结合部农民建房的新矛盾,地方政府的规划必须先行,建房标准必须符合实情,建房执法必须规范。

城郊农民 盖建新房

近年来,城郊结合部形成了新的矛盾聚焦点,一些农民为建房与当地国土部门发生矛盾纠纷,甚至建房农民与当地国土执法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建房农民以及执法人员被打伤的情况时有发生,当执法人员与建房户发生肢体冲突时,围观群众较多,有的甚至起哄。政府形象因此受到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受到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农村基层政权的稳定。

一、盖建新房:城郊农民富裕后的普遍诉求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来,农村面貌发生了根本改变,农民生活水平普遍有了很大提高,富裕起来的农民大多有盖建新房的愿望和要求,即便在外打工创业的农民也会在老家盖建新房,哪怕一年只有春节短短十几天时间住在自己盖建的新房里。这尤其以城郊结合部的农民最为突出,城郊结合部的农民甚至也把在农村老家建房当作投资选项。可以说,盖建新房成了城郊农民富裕后最直接最突出的利益诉求。

(一)城郊农民拥有盖建新房的经济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除受益于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共享成果外,主要还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农业税的停收。2006年1月1日,我国废止了《农业税条例》。这意味着在我国沿袭千年之久的这项传统税收的终结。作为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停止征收农业税,不仅减少了农民负担,增加了农民经济权利,体现了现代税收中的“公平”原则,同时还符合“工业反哺农业”的趋势,它标志着中国进入改革开放转型新时期。停收农业税的同时,农民还可以获得种粮补贴款,这“不出反进”的差距,使得农民收入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提高。缘于此,近些年来,我国城乡差距开始缩小;二是国家启动了农村养老保险和农村医疗保险的投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惠及民生的重大举措,使“老有所养”的目标得以进一步实现,它有利于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破解城乡二元的经济和社会结构,有利于扩大内需和国民经济发展,从而间接地提高了农民收入。而农村合作医疗则是由政府支持、农民群众与农村经济组织共同筹资,在医疗上实行互助互济的具有医疗保险性质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即农民每年上交一定数额的合作医疗资金,集体与政府也可投入一部分,共同形成专项基金,农民就医时可按一定比例报销医药费,虽然农民能够报销的医药费用比例不高,但也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农民负担,从而间接地使农民增收;三是农民工工资的提高。过去农民外去务工收入不高,一天大概只有几十元,但现在不一样,随着务工工资的普遍提高,农民外去务工一天可以收入一两百元,全年下来除去个人开支可以节存三四万元,务工三五年时间,除去家庭开支大概可以有十来万元存款。这使得农民收入普遍得以增长;四是城郊结合部由于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征地拆迁进度很快,部分农民因征地拆迁可能获得一定数额的补偿款,农民也可借此盖建一套新住房。

(二)中国传统文化对盖建新房的影响

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置业会成为相对富裕起来的农民首选,而置业的重要内容是建房,甚至是建宽敞的大房子。正是基于这一原因,中国农民房屋自有率也很高。据2012年西南财经大学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的《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披露:“中国家庭自有住房拥有率为89.68%,这其中包括农村在内。与国外相比,中国家庭自有住房比发达国家高:世界水平为63%,美国为65%,日本为60%”[1]。201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发布调查报告称,“目前中国的家庭住房自有率为93.5%,较2011年提高了1.9个百分点;其中城镇家庭住房自有率为89.6%,较2011年提高了1.7个百分点。18.6%的家庭拥有两套以上住房”。报告还称:“在中国人所有的梦想中,‘收入增加’、‘家人平安健康’排在前两位,紧接着下来的就是‘安居梦’。在调查中,问及‘今后5-10年最希望实现的个人愿望’时,18.8%的人表示是‘改善住房’[2]。此外,一些地方受农村文化观念的影响,要是没有新建住房,儿子娶亲会相对成为难事,媒人把女方带到家里,最先要看男方家是否有新房,新房有多大,装修如何,这也剌激了农民盖建新房的愿望,即使已有足够旧住房,但仍需盖建新房。假若盖建新房款不够,仍会从亲戚家筹借。一般来说,亲戚也会愿意借,这缘于几千年的中国传统文化。旧中国的农村及城市就有“打会”的习俗。即是说,某个人或某个家庭需要办大事,其他人或其他家庭都可能借钱。事实上,从亲戚家借钱建房也成为一般农民家庭的常态。

(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在要求

城乡差异一定程度表现在住房差异上。改革开放之前,农民基本上住的是泥土房。改革开放之后,农民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高,住房理所当然要得到改善。2005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议》,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活宽裕”是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也是衡量我们工作的基本尺度。只有农民收入上去了,衣食住行改善了,生活水平提高了,新农村建设才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而“生活宽裕”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农民盖建新房作为标准。农民盖建新房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要考量指标,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在要求。与此同时,农民盖建新房,也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不能外出务工的农民可以选择在本土本乡从事建筑工程,帮助他人建房,以此获取务工收入,从而改善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最近十几年,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房地产是巨大引擎,不仅如此,它还带动了大批相关产业的发展。但就目前而言,城市房屋需求相对有限,而农村房屋需求还有较大空间,农民建房不是为了出售,仅仅只是为了自己住得宽敞,提高生活质量,甚至于城郊结合部的农民而言,还带有投资性质。

二、困境解构:城郊农民建房的矛盾

有序的农村建房从一定意义上讲有利于 “三农”问题的解决。但是,无序的农村建房会带来了很多问题,既占用过多的农田水塘,使得我国有限的国土耕地面积减少,农村土地没有得到有效使用,加之农村建房缺失规划,从而使得农村房屋建筑错落无序,朝向不一,不仅破坏了村子原有的自然美感,而且还会造成交通不畅,排水不利,引发邻里纠纷,影响农村环境整治,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相背。

(一)规划滞后带来农村建房无序

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农民盖建新房要进行总体规划,只有总体规划好,才能保证农村新面貌,才能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农村建房规划没有积极跟进,而农民却不愿意无限期地等下去。于是,农村新房建设便“各自为政”、“各显特色”,不仅没有总体美感,更不利于农村日后的发展。“许多富裕起来的农民在建新房屋时不考虑实际的需要,建房往往选在公路旁,建在农田中,一味图大求宽,又不拆掉旧房,致使老宅闲置着,又在耕地和基本农田上建新房,建房面积普遍超标,土地资源浪费严重,使农村耕地逐年减少”[3]。当前,农村无序建房的表现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未批先建。少数村民认为建房是自家的事,想怎么建就怎么建,于是置国土法律法规于不顾,在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兴建;二是随意乱建。有的为了抢占地盘,故意超面积多建;有的突破政策底线,擅自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建房,导致群众相互攀比,违法用地现象屡禁不止。“伴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掀起了农民进城打工的浪潮。当他们逐渐富裕起来以后,回家盖房成为投资首选。农村建房大面积增加,私搭乱建的无序乱象也随之频繁出现。究其原因,并不在建房的增加,而在于村庄规划的缺失或是规划执行管理的缺位”[4]。笔者调查的城郊结合部,被市政府定位为城市“后花园”,但无序的建房造成“后花园”名不符实。一些有见识见地的农民也看到了这个问题,要求政府进行整治,要求政府规划先行。但是,绝大多数农民不会考虑长远,不少农民认为,“迟建不如早建,现在不建,以后更难建,说不定以后农村建房还会收房产税”。尽管规划没有出台,当地国土部门对农民建房也不能放任不管,于是,出台了一些政策,规定“拆迁户可以建,无房户可以建,危房户可以建,旧有住房不达面积的可以建,但都必须先报批。此外,所有建房都不能占用农田和鱼塘”。但是,除拆迁户外,报建一时半载批不下来。农民建房的正常审批程序,是先由村民个人提出申请,村组召开村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由行政村签署意见送到乡镇国土所,国土所报国土分局,国土所与国土分局现场勘察认定符合建房条件后,再由乡镇政府审查后送到县国土局审核,县国土局审核后报区县政府审批。加上城郊结合部一般都建了高速和高铁,盖建新房不占用少量农田和鱼塘又很难。完全要农民建到山坡上去,农民不愿意。他们一般都会在原来住房基础上改建,把原来住房的规模扩大。于是,过去的农村建房原本没有规划,新建的住房仍然没有规划,甚至相比过去更没有规划。“农民原来建房基本上没有统一规划,集中建设,选址多数选择在自家的自留地、承包地或交通较为便利的县乡村道两侧,绝大多数的农民新房建设见缝插针,哪里地势好、‘风水好’就在哪里建,造成新房旧宅斑驳错杂,房子大小、高矮参差不齐,极为混乱”[5]。

(二)建房标准不合农村实情带来的矛盾

农民建房需要审批,这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土地有效使用的必然选择。但是,新建农民住房面积规定标准必须符合农村实际,不合实情难以执行。而笔者调查的城郊结合部地方国土部门规定标准是地面面积120平方米,楼层不超过三层。这一建房标准的规定笔者目标还没有找到有效的法律依据。对于楼层不超过三层的规定,农民大多能够接受,但对于地面面积120平方米的规定,普遍不能接受,它不合农村实情。作为三层楼的建设标准,地面面积120平方米影响美观。一般而言,农民盖建新房地面面积大多在160平方米。所以,即便农民盖建新房得到了地方国土部门批准,但建房面积也会超过批准的120平方米,所以,执法部门执法检查时就会认定违规建房。在检查过程当中,具体执法人员一方面可能考虑地方实情,另一方面则可能以执法为名借此索取“好处”。执法检查认定违规后,建房户也懂得“打点”,一般会送个红包,或送几条烟,执法人员不再干预,但几天过后又会有另外的执法人员过来,如此反反复复,建房户都需要“打点”,直到房子最终建下来。据了解,一般农民给具体执法人员买单前后费用不少。此外,房子在报批过程当中,也可能要走关系,也需要费用。

(三)执法不公加剧了农民建房的矛盾

从宏观方面讲,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但是,这两项法规都规定得比较原则,需要根据各地情况加以细化,以便具有操作性。农民建房在当地国土部门都有一个基本标准,包括哪种情况可以建,建在什么地方,建多大面积。但是,主客观方面原因造成标准执行不到位。一些关系户通过找关系打招呼,一些村委会干部因为与当地执法部门熟识,也可能不遵循上述标准,建的房子比规定标准大,比一般老百姓大,甚至大很多,建的地方可能是农田农塘,甚至是风景区,这让老百姓心理不服。老百姓说,“有关系的可以建,没关系的不能建没道理;村干部可以建,村民不能建没道理”。于是,不管报批与否,老百姓都动手建房。某些村干部在老百姓建房过程中,打着向国土部门疏通关系的幌子,向建房户私自收钱等。极少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想方设法捞点好处。不给好处或好处给的不多,都可能以执法名义阻止建房。某些执法人员借执法之机攫取非法利益,甚至个别执法人员公开对建房户讲,“当官的吃肉,我们只是喝点汤”。一些聘任的执法人员文化程度不高,执法时态度十分强硬,上来就推砖墙。于是,造成与建房户的肢体冲突,甚至造成流血事件,引发群众围观和强烈不满。

三、路径探究:解决城郊农民建房矛盾的对策

农民建房是发展中的问题,发展中的问题需要通过发展来解决。城郊农民建房也是如此,城郊农民建房问题,处理不好是大矛盾,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处理好了,则是小矛盾,则可以得到化解。

(一)农村建房规划必须先行

要从根本上解决城郊结合部建房矛盾,政府首先需要加强农村建房规划,规划一定要先行,既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要符合村庄规划。规划要本着尊重历史、方便群众、便于管理、有利发展的原则。“农民住房太分散会给农村环境整治带来很多困难,农村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分散、种类不一,难以收集集中处理”。一些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农村规划管理不到位,对宅基地审批控制不力、建设违法现象查处不严,造成违法建筑在农村蔓延。时间拖得越长,解决这一问题付出的成本越高,最终将影响到新农村建设的进程”。“要治理农村建房乱象,必须加强制定农村村庄规划,让纸上规划落实到实实在在的建设中去”。政府应该利用新农村建设资金把规划做在前面,规划积极跟进后,有利于乡村面貌的改变及日后的发展,把道理给农民讲清楚、讲明白,农民是愿意接受的,甚至政府还可以通过“三通一平”,帮助农民减少建房成本。笔者调研的城郊结合部一直以来就缺失规划,区政府想做规划,但市政府不同意,说规划由市政府来做,担心区政府规划滞后,影响到“后花园”的形象,但市政府规划却迟迟没有出台,而农民却不愿等。于是,在没有规划的前提下,农民们不管批准也好,不批准也好,自己先把房子建起来。

(二)建房标准必须符合实情

现在农村建房地面面积一般在160平方米,少于这个数,农民不愿接受。如前所述,笔者调研的城郊结合部所在的区政府规定,农村建房地面标准只有120平方米,这就与农民愿意和要求相违背。实践当中,农民修建的农村住房地面标准绝大多数在160平方米,即是说都超过了区政府规定的120平方米的标准。就习惯来讲,农民们大多愿意建大一点的房子,他们还有很强的攀比思想。“随着城镇化推进,很多有知识、技术水平的年轻人搬进了城市居住,留守农村的多是老人和孩子,农村现有的很多住房稍加改造,就可以居住。但是,出于盲目的攀比之风,不仅楼房越建越高,而且装饰也越来越豪华,开支越来越大,面积也越来越大,却是十屋九空,造成了资源浪费”[6]。尽管过去农民不富裕,只能建土砖房子,但是,面积也相对较大,一般也有大几间房子,地面总面积也在160平方米以上。据了解,160平方米的地面总面积,农民们还是能够接受;执法人员对合标的农民建房不会干扰,农民不需要为自己建房买单。有人大代表建议:“完善土地规划,健全科学管理模式。已制定规划的乡村,要结合当地实际,尊重农村风俗,考虑农民意愿,尽快加以补充和完善,以减少执行规划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阻力”。

(三)执法队伍必须规范执法

执法人员必须规范执法,规范执法才能带来公平公正,才能做到一视同仁。要是执法人员参杂人情关系抑或利用执法之机进行权力寻租,就会引发社会矛盾。事实上,很多矛盾纠纷的产生都与执法不公有关,一些群众性事件的发生也与农民建房有关。个别农民说的很偏激:“过去基层执法人员靠计划生育捞取好处,现在农民不想多生了,捞不到好处,就想办法在农民建房上捞取好处”。这个说法尽管不合实情,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某些端倪。执法队伍待遇不高也影响到规范执法,从而影响到执法的公平公正。欠发达地区基层公务员待遇不高,一个月就3000多元收入,养家糊口有困难,缺失应有尊严,而他们手中掌握了一定权力,这就难以保证他们不进行权力寻租。一些建房户说,“他们硬想要点好处也可以理解,毕竟他们收入不高,但是,三天两头执法,动不动推砖墙,就让人难以接受”。所以,提高基层公务员待遇也是保证基层执法人员公正执法的重要条件。

此外,农民建房还需要积极引导和教育。富裕后的农民是否都得在农村建大房子,是否应该引导他们注重教育投入,让子女子孙接受更好更优质的教育,在城市购置学区房,以便小孩入学,而不仅仅是在农村建大房子,这就很有必要。教育不仅关系到家庭家族的兴旺,更关系到民族发展的未来。教育始终是立家立业的治本之策。道理讲清楚了,农民们不会盲目攀比,不会一味要求建大房子,不会随意乱建。

[1]西南财经大学在京发布全国首份《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报告称九成中国家庭有自有住房远超世界水平,http://www. vjianke.com/Z2MD0.clip,访问日期:2016-05-02.

[2]社科院调查报告称:家庭住房自有率达到93.5%[N].北京青年报,2013-12-26.

[3][5]罗西俊.当前农村村民建房管理中存在问题和思考[EB/OL].求是理论网,2014-03-19.

[4][6]安杰.农村建房乱象凸显规划不足[N].中国建设报,2012-08-06.

责任编辑:曹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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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6323(2016)04-0005-04

吴传毅,湖南行政学院教授,副院长。

201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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