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胡利明(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论孝文化中的自然法思想
文/胡利明(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内容提要:孝文化和自然法分别是中西文化的优秀典范具有众多科学内涵要素,理念融合和价值契合处于主导地位:孝文化是中国(东方)传统文化的核心浓缩;自然法是欧美(西方)法律思想的精髓提炼。孝文化有自然法渗透,契合自然法思想,自然法中有孝文化基因,既丰富孝文化的创新内涵,又为自然法思想提供创新作为领域。
孝孝文化自然法法文化自然法则
有学者认为,孝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农业宗法社会的主流文化[1]。为此,中国学者研究孝文化有“历史前提”,绝大部分从史学、哲学、文学(民俗学)视角着墨,目前缺位法学视角研究,更缺位自然法探析。据此,“国际比较”研究中国传统孝文化和欧美社会自然法,重点“点睛”孝文化中的自然法思想。尽管这是学术创新尝试,有可能导致“学理差错”,但仍将创新研究孝文化,“自然”蕴涵着自然法观念,既扩展孝文化研究新视野,又“零突破”自然法思想研究孝文化,还为孝文化研究贡献“洪荒之力”。
孝文化经历了长期缓慢的发展过程,从简单孝意识经历较完善的孝观念,达到圆满状态的孝文化,形成有精神传承的历史文化,在不知不觉的潜移默化环境中逐渐成型、成熟和完善。孝文化从产生到发展成熟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慎终追远:孝文化的产生;以“亲亲”率“尊尊”:孝文化的成熟;以孝治天下:孝文化的政治化演变[2]。
(一)孝文化的科学范畴
孝与教有天然的内在联系,孝文一体的传统文化成为中国古代文化的突出特色,通过“教”行为方式传承与孝相关的文化内容。古人依托与孝相关的文化体系,非常形象地“设计”出“孝”的字型。“孝”是由“老”和“子”共同构成,即父母辈和子女辈的生命和精神传承形成孝文化。“孝”经历长期的自然积累,形成有中国历史特色的文化特征,既是中国人的一般文化范畴,又是中国特色的文化体系,更是独立的特有文化系统。另外,孝的基本含义将与人类共存,它具有超时空性,如感恩、爱亲、养亲、事亲、敬亲、尊亲和谏亲等思想,都是可以批判继承的。
孝文化的范围非常广泛,核心精神集中于“孝道”,以不同层面的“孝”集中展现科学范围。“孝”的内涵包括:存身惜名,不忧亲,不辱亲(详文略)[3]。据此可归纳:子女要保存强健自然身体报达父母,用齐名爱护精神名声,共同推进孝文化,子女对父母物质、精神赡养,向上追逐来源,感恩民族和国家,以成就扬名报达父母,让先辈“感受”到晚辈的孝道。
理解孝文化的科学内核,必须依托于中国传统文化。从宏观角度理解孝文化,既等同中国传统文化,又成为当代社会价值核心,还是中国社会对孝文化的价值需要;从具体角度分析,传统孝文化是民族生命力的内在动力,珍视生命、传宗接代,与敬爱父母、尊祖敬宗构筑孝的基本内涵,传宗接代被上升到孝的最高要求,生育子女成为刚性道德义务。其实,孝文化促成了中华文化中特有的生育文化,促进了延续民族文化的延续,是中华民族生命力的内在动力。没有孝文化中的生儿育女来传宗接代,中华文化必然在人类历史上成为“断代体”;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传播取决于生命延续,丰富多彩的生育文化发挥着现代效用,成为中华民族生命力永远旺盛的根源所在,核心在于自然生命上的永续传承。
孝文化具有中国特色,与所在地的民族文化相互作用,形成丰富多彩的科学特征,“孝”的特性足以印证。“孝”具有普遍性、地域性、时代性、族群性、信仰性、思想性、个体性,从不同侧面有力地证明了“孝”是一个历史范畴[4]。孝文化的民族特殊性表现为多彩多样的科学特征,自然性是连贯上述特征的核心精髓,反过来表明孝文化具有自然属性。
(二)孝文化的自然属性
孝文化的科学内涵丰富多彩,历史传统有主线,现代主题有“材料”,自然属性更有生物血缘。据此,孝从家开始,家由男女双方共同组成,通过性爱交媾产出子女,以此形成全方位的家庭系统,既延续自然生命,又延续文化精神,还保存和发展家庭社会和国家社会。正如“孝”字所记录的是早期汉语中的“家庭”的“家”,因为构成家庭的基本要素是夫妻及其子女,夫妻是通过交媾结合成的,子女则是夫妻交媾后的“产物”[5]。可见,孝文化依托于生命的自然延续,主要由传统家庭中的夫妻交媾出子孙后代,父母和子女代际形成家庭纵向发展,其中对孝文化传承的决定性要素是男女交媾的生物学上的自然属性。另外,爱护、保护自己的生物性生命是孝的起码要求,是最低层次的孝;生子立嗣,焚香继火,以延续家族的生物性生命,是孝的第二层次;继志续事,立身行道,以延续家族的精神性生命,是孝的最高层次。因此,孝文化的自然属性至少包括:个体生物学生命、家庭生物学生命和家族性精神性生命,分别构成低、中、高层次的自然属性。
自然法思想源于自然,属于大自然的“神赐”,不需要现代法理根据,只有“义务道德”地尊重自然法规则,这在自然属性上高度融合孝文化精神。自然规律是自然法的经验总结,自然法有独特的法内涵,与哲学观念是一脉相承的科学体系。自然法并不取决于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是依靠内心上的理性规则力量信仰和反复性规则主动性完成,成为理性的规则箴言。
(一)自然法学和自然法历史
1.自然法学的基本观点。自然法学是自然法规律的科学根据,理解自然法思想需要先行掌握自然法学的相关理论,尤其是自然法学的发展变化历史。自然法学有古典自然法学和新自然法学之别:首先,自然法学的基本观点:自然法源于上帝(神)的意志,或是人类的理性,它的存在不证自明;二元的法律观,即自然法和人定法的对立统一;人人平等观念;自然权利(天赋人权)观念;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论;寻求和信守和平,关注社会正义[6]。古典自然法学的基本观点:自然法来源于人性的理性,具有不证自明的天然属性;人人生而平等;自然权利和自然状态;追求正义和和平。另外,限于篇幅只能“忍痛割爱”新自然法学思想,读者可自行探寻之。
2.自然法历史。自然法来源于无法掌握、无法控制和无法解释的大自然社会,完全是大自然规律的经验法则,既突破超越神法的非理性,又归纳不证自明的客观真理,更为实在法提供了原始客观根据。其实,自然法有历史来源,罗马时期西塞罗认为,法律来自于人的本性,源于自然,贯彻始终就是正义、理性、自然和神明。在法律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的、最高的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是普遍适用的,为人神共有,人类是自然所创造,自然也就被赋予了正确的理性和法律;自然是永恒的,作为自然的法则的自然法也是永远有效的;自然法是最高,源于是神意的体现。据此可知,自然法来源于大自然界,居于最高、最核心地位,属于客观理性永远符合正义的科学标准;既有最高法律效力,又永远有效,更是裁判的法定标准。
(二)自然法的科学范畴
1.自然法的科学属性。自然法是属于客观真理的规则经验总结,本质上归属为自然规律。不依任何人的意志为衡量标准,不依任何主观意愿有所不同,不依人为干涉改变准则,不依事实行为否定客观正义标准。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既是理性的准则,理性是绝对正确的东西,所以自然法便是绝对真理,是完全不能改变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自然法是一切法律的根据,它是建立在人性基础之上。另外,他还认为,自然法是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本性的理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历来的行为[7]。自然法是绝对正确的理性规则;属于绝对真理,不因任何外力或意志而改变;原始根据来源于人性基础的自然规则;属于正当理性命令,符合公平正义标准和基本的道德准则。
2.自然法的科学规则。自然法是科学规则,主要包括自然状态、自然规则和自然理性,是所有法律规则的“母法”和法的价值衡量准则。自然权利理论强调人的自由、平等、财产和生命是不可剥夺的与生俱来的权利[8]。例如,卢梭认为:“自然状态是每一个人对于自我保存的关心,最不妨碍他人自我保存的一种状态,所以这种状态最能保持和平,对于人类也是最适宜的。”[9]西塞罗认为:“凡被自然赋予理性者,自然赋予他们的必定是正确的理性,因此也便赋予了他们的法律,因为法律是允行禁止的正确理性。如果自然赋予人们的法律,那也便赋予人们法。因为自然赋予所有的人理性,因此也便赋予所有的人法。”[10]可见,自然法是自然状态,重点关注自我保存,然后才能保存自然权利,符合自然理性的规则,自然为人们提供科学的理性规则,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规则成为有机协调的整体,共同构成自然法的科学规则。
3.自然法的科学价值。自然法引导理性的价值取向,以科学理性为核心,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其实,法治的精髓在于规则,规则的效力主力来源于主动遵守,它的威望在于法的神圣精神。另外,自然法是一种代表人类公平正义的精神,体现了人类追求真、善、美的理性,是一系列高于实在法并对其进行约束引导的基本原则,是规范人类乃至整个生物界使其和睦相处(和谐)的法则。自然法追求科学价值,倡导理性规则,引导积极的价值观,打造真、善、美的理性环境,规范和约束自然界的行为,最终形成科学理性的自然规则,完善自然状态,打造自然权利。
孝文化是是基于自然规律自发产生的结果,起源于人类基因延续的自然规律,属于在历史进化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并世代传承的民族传统文化。人类需要自我保存延续,要求纵向长幼辈传导生命,首先取决于生物学生命再创造,以此为物理依托形成孝文化。自然法思想也基于类似原理,先于人类之前存在,在尊重客观自然规律前提下形成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规则,高度契合孝文化精神。
(一)宏观精神契合要素
孝文化是中华文化的优秀代表,在精神理念上整体契合西方自然法思想。(孝文化)经历代的弘扬和发展,“孝”已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孝丧、孝祭和守孝;孝敬事亲,奉事父母;孝继,立身扬名,以显父母;孝行是治国之本。孝的这些文化内涵,通过一定的思想或物质的形式展示出来,成为中华民族的孝文化,其延伸渗透的部分,则成为东方文明的精神支柱。孝文化主要包括孝道、孝敬、孝继和孝行,既成为东方文明的鲜明特色,又成为中国文化的“注册商标”,更成为中华民族的“文化圣经”;自然法则、自然权利和自然状态是自然法的精华浓缩,既是西方法理学的精华,又是西方法文化的基础,更可以指导全球法律文化向自然规律靠拢。据此比较,孝文化整体理念上契合自然法思想,既来源于自然法的类似原理,又有与之类似的状态、行为和规则,更有源于自然的自然法规律。
人本思想顺应时代潮流,孝文化追逐时代潮流。另外,儒家孝文化中的传统人本思想包括:注重人的生命权、注重人的平等权和注重爱人的普适性[11]。据此联想自然法原理,自然权利高度契合人本思想,生命权和平等权和普适性都是自然法的重要范围;自然权利同样体现以人为本思想理念,高度融合人本思想。
(二)微观技术契合要素
孝文化既是中国优秀历史文化传统,又是全社会的发展导向,更是个人品德修养的直接体现。另外,道德伦理的重点并不在于行为的目的与成效,而在于主体内心的善良良心意志,作为善良、优劣和理性的判断标准。据此,自然法特别重视道德的规范作用,道德成为自然法则和重要行为方式,道德准则成为自然法的重要衡量标准;孝文化修养展示个人品德修养,自然法重视道德的积极作用,两者在价值理念上“不谋而合”,相互契合提升价值档次。
孝道文化是孝文化的典型范例,主导孝文化的发展脉络,对社会秩序和谐发挥着核心效用,有助于家庭、家族和国家和谐。孝道是中国传统理论的核心观念,自儒家建立关于孝的系统理论以来,它一直成为中国人生道德的支柱。自然法是理性的箴言、道德准则和道德良知,与孝道的核心理念一脉相承,既成为支配人类行为和价值判断的重要道德标准,又成为符合公平正义理性标准的思想准则,更成为孝道文化的价值追求。
古代中国形成孝文化,追求目标是自然和谐状态。儒家孝道文化在本质上是一种追求自我和谐、社会和谐、自然生态和谐文化,它是孝亲为圆心、以爱有差等的仁爱精神为半径,不断地将孝道思想延伸推广到仁爱人民和万物方面,从一定意义上讲,“仁民”和“爱物”是家庭伦理之孝逐渐放大的同心圆。可知,孝道文化和谐追求自我、社会和自然生态和谐,将孝道思想扩展到人民和万物(自然)范围。据此推之,孝文化追求自然和谐,契合自然状态,自然法追求自然生态和谐,所追求完全相同的目标,所选用的方法相同或相似,所达到高度基本相同,所涉及的基本理念大致相同。
自然法思想中蕴涵孝文化基因,探寻与孝文化相契合的因素,发掘自然法中的孝文化理念,既有利于丰富自然法思想,又有利于扩展孝文化的范畴,更有利于融合双方理念精神;既构筑自然法思想环境中的孝文化新常态,又构建西方法理文化的孝文化升级版。
(一)宏观精神蕴涵要素
自然权利重视主体的自我保存、自我延续,只有主体自我存在,自然权利才有依附的“衣架”,为此自然法特别强调自我保存和自我延续“主体”,完全相通于孝文化中的生命保存和生命延续,解决了生命源泉、生命归宿和生命延续问题,这迫切要求珍视并保存生命。孝的实质在其生命论,不仅重视超越之生命永恒,而且重视现实生命并力求加以保护;珍惜生命,不仅要分别珍视自己与父母之现实生命,而且要相互保护,孝是人类亲代之间(或者说个体生命历程的不同阶段)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相互保护的机制,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生命个体相互保护的手段和机制[12]。可知,生命成为孝文化的核心重点,契合自然法中的生命自然权利,相互融合、相互渗透,形成有孝文化特色的自然法;自然法思想中生命是重要保护的对象,自我保存生命思想完全契合孝文化中自我保存、自我延续观念。
自然法相当于宗教中的“圣经”,自然理性是自然法中的“圣经”。自然法追求自然理性,源于自然的理性是构成自然法的核心精髓,原因在于它是理性的箴言;孝文化同样具有自然理性,既源于自然,又是正义的理性,符合自然法中的自然理性箴言标准,显现自然法的思想基因。
自然法思想和孝文化观念既属于自然规则,又属于理性规则;既是行为规则,又是道德规则;既属于自然法规则,又属于道德准则。可知,自然法的自然理性和道德理性,可以成为孝文化的价值理念和行为准则,孝文化反过来又依托于自然法规则;孝文化既成为“义务道德”,又成为“追求道德”,全面贯彻落实自然法思想。
(二)微观技术蕴涵要素
1.自然状态。自然法倡导尊重自然,保持自然状态的良性秩序,一切来源于自然,一切服务于自然,一切以自然利益为优劣判断标准,融合相通于孝文化遵从的自然秩序。例如,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是自然法赋予人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权利,即自然权利。可知,自然法保持自然状态,自然权利不可被剥夺、不可被转让,正好融合贯通孝文化倡导的良性秩序(自然状态);孝文化是自然条件状态下顺其“自然”,完全吻合自然法环境中的自然状态。
2.自然法则。法自自然是自然法的重要原理,自然法则是法律规则的前提基础,既来源于自然,又遵循自然法则,人人平等是非常重要的自然法则,不是来源实在法,而是来源于自然法的天性。其实,孝文化既是源自自然的自然法则,又是在长期生活实践中形成的自然规则;自然既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又成为价值判断标准,还成为约定俗成的自我规则。
3.自然规律。自然法是不证自明的客观公理,遵循了客观自然规律,落实为客观真理,自然规律是自然法的核心追求。孝文化基于自然条件形成,同样遵循上述原理,既属于客观规律,又定位为客观真理;既属于不证自明的显规则,又主动遵循自然法的自然规律,还符合自然领域内的客观真理标准。
4.公平正义的道德良知准则。自然法中的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完全契合孝文化的道德理念,道德良知是良性道德的重要准则,既是一般的行为准则,又是价值衡量标准,还是良性发展方向,需要公平正义,追求公正价值,实现正义目标。孝文化是公平正义的化身,需要追求秩序公正,实现家庭正义,家庭生命延续和文化传承属于道德良知准则,贯通自然法中的道德原理。
(三)形式外观蕴涵要素:自然法非成文形式
自然法是没有明文条款的非成文状态,但实施的效果非常好,一切归因于自然法的自觉行动和主动实施,既不特别需要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又没有国家强制力可以依靠,还无需外在力量的辅助作用。另外,孝文化基本上为非成文形式,子子孙孙自觉主动运行孝道,基本不可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之。据此,孝文化中非成文地主动行孝,蕴涵了自然法的特定基因,为彼此之间理念融合提供了“润滑油”。
自然法发源于欧美社会,孝文化肇始于中国社会,本来“互不干”,却在相互蕴涵或渗透作用下相互关联起来,形成有自然法色彩的孝文化和有孝文化烙印的自然法状态。
(一)自然性孝文化
1.自然属性孝文化。孝文化源于自然,具有客观的自然属性,不依意志发生改变;自然法源于大自然生命,尊重自然规则,按照自然法则行事,自然属性是本质特色。正如西方哲学家黑格尔认为:“每一个世界历史民族所寄托的特殊原则,同时在本身中也形成了它的自然的特性。”[13]可见,自然法中固有自然属性,孝文化也源于自然属性,这表明孝文化中会有自然法思想要素渗透。
2.血亲孝文化。孝文化的原始来源始于血缘关系,血亲相传是孝文化延续的物质载体,孝文化是血亲延续的精神纽带,紧密关联孝观念。孝观念基于人的自然亲情,其产生与生殖崇拜和祖先崇拜有着密切的关系。早期的孝观念表现为生命延续、传宗接代和尊祖祭祖(前言部分)。据此可知,血亲是人类传承的重要自然纽带,孝文化以血亲为纽带传承家庭文化精神,自然法基于自然形成自然法则,即孝文化中无形蕴藏着自然法素材,自然法思想渗透于孝文化中。
3.生命属性的孝文化。孝文化产生于生命,围绕生命旋转,生命成为物质核心要素,构成孝文化的“运输工具”。自然法认为,“在这种状态中,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人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14]生命也是自然法核心,虽然自然法承认和保护自由,但不能灭失自己和他人的生命,生命既是所有事项的根本,当然是自然法的主体和附着载体。另外,自然法是理性的规则,教育人类自我保存,维护人类自身安全。据此可知,孝文化的生命自然属性契合自然法,自然法思想无形渗透于孝文化,通过孝文化可以透析出无数自然法基因,逐渐感悟孝文化的真谛。
4.自然规则的孝文化。孝文化是源于生物自然形成的中国传统文化,具有非成文规则性,作为自然规则为其成为社会规则准备条件。其实,自然是法治是“原始材料”,自然法治是自然界通行的法治规则。可知,自然既是现代法治的原始基因,又是自然法则基本材料;自然法是源于自然形成的自然规则,基于自然规则原理发展为社会规则。孝文化作为自然规则蕴涵了自然法思想素材,自然规则渗透于孝文化,形成有自然法特色的孝文化。
(二)人文社会性孝文化
1.人文性的孝文化。孝文化既是中国传统思想文化,又是传统的非成文制度文化,其人文底蕴深厚,尤其是中国古典哲学、古典文学有介绍和古代史中有记载,是中国先人千百年来的人文生活的经验总结。自然法产生、形成和完善于欧美社会,既来源于神定法又高于神定法,尤其在工业革命时期达到成熟的顶峰,其所依托的人文底蕴同样深厚,西方文史哲思想为其提供人文根基。据此可知,孝文化和自然法在人文性上“互联互通”,尽管人文性的构成、内容和细节会略有不同,但人文理念精神完全贯通融合,形成一脉相承的中西文化体系系统。
2.社会性孝文化。基于血亲产生的孝文化,具有自然属性和生命属性,还处于世界万物中具有社会性。自然法具有自然属性,还处于自然社会中具有社会性。对此,德国学者塞缪尔·普芬道夫对自然法有独特见解:和所有具有自我意识的生物一样,人最为珍视自己,并想尽一切办法保存自己,努力获取对自己有用的东西,躲避对自己有害的东西;人是一种关心自己的生存、需要,没有同伴的帮助便不能自存,从互助中受益匪浅的动物。为了安全,社会化对他来讲是必要的,这种社会性法律——教导一个人如何使自己成为人类社会一个有用成员的法律——就是自然法,最基本的自然法是每一个人都应尽其所能地培养和保存社会性。可知,自然法优先保存生命,有效避免对自己有害的东西,教导人们成为人类社会的成员,在同伴关心帮助下安全生存,保存完整生命,这需要培养和保存社会性,丰富了自然法思想。其实,孝文化具有丰富多彩的社会性,相得益彰自然法的社会性,共同构成世界万物的社会性。据此,孝文化有自然法的社会性渗透,自然法中也有孝文化的社会性影子。
3.身体力行、精神抚慰的孝文化。孝文化传承延续依托于强健的身体,子辈只要身体健壮可行,必须物质赡养、精神抚慰父母,这既是基于父母给予子辈生物身体的自然动力,又是基于孝文化的道德准则,更是孝文化的主动自然行为。自然法同样要传承生命,自然本能迫切要求长辈抚养晚辈,晚辈既要履行“义务道德”物质赡养长辈,又要履行“追求道德”精神抚慰长辈。可知,孝文化和自然法在身体力行和精神抚慰方面完全相通,物质帮助和精神抚养共同推进,自然法思想渗透于孝文化,孝文化中吸纳更多的自然法思想。
因此,孝文化是中华民族的通识文化,既有全国的通用性,又有地域性民族特色;既有中国特色的宏观特色,又有地域区域性特色。自然法同样具有类似的特征,基于民族特色而生,既有当地当时的通用思想,又有地区局部的特色思想。可见,孝文化和自然法思想都有鲜明民族特色,相互渗透和融合贯通成为必然,逐渐形成独有的民族特色,打造民族特色的孝文化共同体。
综上撰文,孝文化和自然法本来“互不相干”,通过比较探析孝文化和自然法的诸多科学内涵要素,孝文化有自然法渗透,契合自然法思想,自然法中有孝文化基因。孝文化源于人类生物自然性发展为自然规则,保持家国社会的自然状态;自然法始端于大自然,归纳自然规律形成自然法则,属于无须证明的客观真理和不证自明的公理,呈现自然社会的自然和谐状态。这些需要孝文化和自然法的自然善治,追求自然和谐的社会状态。其实,善治是社会自治状态下的最佳理想状态,甚至在没有政府治理的情形下,善治也可以“无为而治”,这是法治的最高追求状态[37]。因此,孝文化主动契合西方自然法思想,自然法也融合贯通孝文化观念,彼此形成共同的思想理念,有助于形成符合自然法标准的孝文化,既丰富孝文化的创新内涵,又为自然法提供有所作为的新领域,更为双赢研究提供学术新尝试;既希望能开启孝文化研究的新学科(法学)视角,又力求把孝文化研究推向“国际前沿”,共同为孝文化和自然法研究提供创新“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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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唐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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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6323(2016)05-0100-05
胡利明,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2016-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