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家庭社会风险成因分析与防范措施构建

2016-04-11 06:11曾维涛毛家慧李仪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南昌0000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边缘化独生子女群体

文/曾维涛毛家慧李仪(...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南昌0000)

失独家庭社会风险成因分析与防范措施构建

文/曾维涛1毛家慧2李仪3(1.2.3.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南昌330000)

内容提要:独生子女家庭是风险家庭,独生子女的离世将导致家庭潜在风险转化为现实风险。在失独家庭与社会群体的相互关系中,根据群体的接纳目标与个体的吸纳目标的不同,可以将失独家庭的社会风险划分为集体风险与社会风险。导致失独家庭社会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失独家庭的边缘化困境、失独者自组织形成,政府扶助力度较弱,失独家庭权益保障乏力等。要化解失独家庭的社会风险应从改善个体与集体的关系出发,解决失独家庭边缘化困境。政府应该构建与失独家庭的交流平台,妥善处理失独家庭的诉求回应、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意识,加大对失独家庭的扶助力度,防范失独家庭社会风险的传导及其爆发。

失独家庭边缘化社会风险

一、问题的提出

失独家庭是指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不能生育和不愿收养子女的家庭。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表示,预计到2050年,中国将产生1100万失独家庭。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经济蓝皮书:2015年中国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认为,中国目前的总和生育率只有1.4。而一个国家的人口若想保持稳定,其生育率至少要达到2.1,否则几代人过后将会出现严重人口萎缩。为缓解社会矛盾,解决人口老龄化危机,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全面开放二孩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失独家庭数量增加的风险,但是给已经不具备生育能力的失独家庭无疑又是一种打击。一方面国家的生育政策改善了,可他们已步入中年甚至晚年,再生育不可能也不现实,失去自己独生子女的心理创伤再度触及;另一方面,尽管从2007年起,全国开始逐步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但相关扶助仍然是杯水车薪,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失独”家庭面临的实际问题。随着中国失独家庭发越来越多,积累的问题也在不断增加。失独家庭成员成为被制度、被社会遗弃的一部分,很可能成为失独家庭社会风险爆发的导火索。我国学者蒲俐虹、王文涛(2013)试图从风险社会理论视角下分析中国的失独家庭问题,并指出失独家庭风险问题成为当今社会主要风险之一,解决失独家庭问题是实现和谐社会的良性发展道路。徐晓军(2014)从个体和群体关系视角出发分析失独父母边缘化是造成失独父母社会集体风险和个体风险产生的原因。在借鉴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主要从国家放宽二胎政策的视角探讨失独家庭的社会风险问题。

二、失独家庭风险类型

(一)集体风险

个体之间交往互动的基础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一致性规范,失独家庭往往选择离开原有的生活群体,融入到与自己具有较高的一致性的群体当中,一个群体的形成除了个人渴望接纳的程度还应当考虑群体对个人的吸纳程度。当个人融入目标与群体吸纳目标高度一致时,失独家庭将会形成一个新的集体,他们对外的标识是“失独”,对内却互相成为“同命人”。这部分的失独家庭呈现的特点是失独父母的文化层次较高,语言表达具有层次性和逻辑性并且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他们能够明确的了解自身的利益诉求也了解一定的法律依据,在为养老、医疗等方面的权益进行抗争时,由于群体内部强大的一致性可能会把集体风险推到反政府、反社会的层面。

1.维权行为而导致的集体风险。具体上诉是指上诉群体有明确的诉求目标而采取的集体上诉的行为,此类事件占失独家庭集体性事件的80%以上。计划生育政策是国家为缓解人口压力制定的基本国策,在实施计划生育政策40年后,中国的人口增长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是由此带来的1100万的失独家庭的生活保障却被抛到了极端的困境当中。当前中国经济突变式增长更加拉大了贫富之间的分化,进一步激化了社会矛盾,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失独家庭利益遭到损害,失独家庭不得不采取维权上诉的形式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失独集体采取具体上诉的目的包括养老保障、住房保障、医疗保障等等。对于具有较高个人渴望接纳程度和群体吸纳程度的失独家庭组成的组织,组织行动具有较高的一致性,他们不会通过个人自残或者报复社会的行为进行发泄,而往往是通过具体上诉维权的形式,通过合法途径阐述群体利益诉求,但是也是由于较高的内部一致性,当诉求得不到满足的时候,集体行为容易演变成反社会的行为。大部分以集体为单位的上诉都伴有具体的上诉要求。失独父母大部分经历过国家20世纪50年代的经济困难,60年代的文革动乱,在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只生了一个孩子,然而几十年后唯一的子女不幸离世,他们一夜之间与社会主流队伍相脱离,成为了亲人朋友同情怜悯的对象,也成为了邻里街坊议论的对象,不仅如此,唯一的子女的离世也意味着他们将面临老无所依的困境。中国传统意义上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表现为“父养儿小,儿养父老”,然而对于失独家庭而言,失去独生子女就相当于是失去了家庭的精神支柱,同时也使得失独父母老无所依,巨大的精神压力、经济压力以及对养老问题、对未来生活的彷徨使失独家庭产生了潜在的社会风险,并且这种风险随着失独家庭人数的增加其影响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2.无诉求的集体风险。无诉求的集体风险是指无利益相关的群体组织的以情感宣泄为主要目的的无组织无诉求的临时性集体行为。无诉求的集体事件往往由外源性突然事件导致,事件的行为主体以弱势群体为主,而且该类事件因其事前无组织、无计划多为地区性、行业性社会泄愤事件。在该类型的社会风险中个体的非理性的情感、谣言、传闻等因素在事件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主要的推动作用。该类事件一般持续的时间较短,组织行为也呈现出零散、偶发的状态。总体来说,失独家庭无诉求的集体行为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失独家庭无诉求的集体行为没有明确的组织和计划,行动的参与人员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多半基于谣言的煽动。子女是家庭感情的支柱,失独家庭的父母情感脆弱、缺乏理智,在谣言的鼓动下原本对外界对社会的不满情绪高涨,长期的压抑情绪一瞬间爆发,使得该群体丧失理智作出过激的情感宣泄行为。而传播谣言者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激发群体性矛盾,参与集体行为的行动者起初也是受到谣言的支配,只是到后来则借机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不满情绪。尤其在信息高速现代化的今天,信息传播的速度非常快,但是目前又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网络上传播的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最终直接导致了失独家庭无诉求的集体性行为发生;二是失独家庭无诉求的集体行为常常基于偶然事件。如2014年4月21日来自全国的240余名失独父母代表进京向计划生育委员会递交了《关于要求给予失独父母国家补偿的申请》,但是自申请以来一直未等到正式的答复。政府机关的漠视行为容易引发失独家庭社会风险的爆发,失独家庭社会风险由原本的维权行为而导致的集体风险转变为无诉求的集体风险。该类事件的导火索通常是事件、地点、方式不确定的偶发事件,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这使得该类事件看上去实属偶然,但是实则是偶然中存在必然因素。失独父母长期承受着来自外界的压力、内心痛苦的折磨以及直接利益得不到申诉和保障,社会矛盾就像定时炸弹随时可能引爆。失独家庭无诉求的集体事件往往是矛盾冲突在长期的积累后,以偶发事件为触发点形成的具有相当规模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三是参与失独家庭无诉求的集体事件的行为人具有群聚群散的特点。无诉求的群体事件从时间的爆发来看并没明确的领导者,参与行动的个人有真正意义上的申诉利益者,但是也不乏借机生事的不法分子。这些人参与到失独家庭的集体性事件当中,因为事件的偶发性参与者对彼此的身份并不熟悉,不法分子正好借此机会煽动群众,但当事件规模和影响范围不受控制不断扩大时,煽动事件的不法分子却不会站出来控制局势,而真正的失独家庭也没有能力控制局面,而只能依靠外界的力量来控制。当然也因该类事件的主体具有无诉求的特点,使得事件持续的时间不长,事件参与者往往在情感得到宣泄之后就会离开,具有群聚群散的特点。

(二)个体风险

失独家庭的个体风险来源于失独家庭的父母在失去子女之后的自由状态下的社会风险。其状况又可分为二类:一类是没有融入群体意愿的失独成员,他们不愿以群体存在的规则和价值观念为约束,对于这类的失独家庭父母而言,子女就是生存的意义,失去子女生活只是为了维持活着的状态,这些父母始终活在失去子女的痛苦之中,既不愿意与社会接触也不愿意去申诉痛苦寻求帮助;另一类是有渴望加入群体意愿的失独家庭成员,但由于他们的客观经济条件,受教育程度等方面条件的弱势特征,使他们无法融入群体。这部分失独家庭一般生活在社会的底层,失去独生子女对他们而言相当于是破灭了人生的希望,由此更加速了他们边缘化的程度,来自于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双方面的多重困境导致了结构性劣势的产生,也加剧了失独家庭与社会群体沟通的难度,失独家庭与社会群体渐行渐远并逐渐被集体隔离开来。这两种类型的失独家庭由于群体目标接纳程度低,社会影响力弱,很难形成集体风险。对于这两种类型的失独父母而言,他们处于主动或被动的原因与社会保持着低频的参与度和活跃度,在社交活动中他们选择逃离,对过去的事情避而不谈,在家中他们努力维持着子女物品不变,这是他们从内心深处不愿接受突如其来变故的表现。在内外力的双重作用下,失独家庭父母长期与社会解绑,与现实社会之间的纽带逐渐松脱,从而固化了失独家庭边缘化状态。不仅如此,独生子女家庭在失去子女之后还很容易引发夫妻之间的矛盾,子女作为维系家庭的纽带对家庭关系的维持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失独家庭的父母双方受到失去独生子女的沉痛打击,双方甚至可能存在相互抱怨、不理解的情况,长此以往,失独情绪得不到疏导容易导致失独家庭内部矛盾的爆发。2013年《请你原谅我》的节目现场就有一对来自德州武城的夫妻,在失去独生子女后,夫妻双方因为一次口角而动手,妻子更是因悲伤过度几近疯癫,丈夫也常年生活在悲伤和绝望的双重折磨下几近崩溃。具有个体风险的失独家庭内心深处觉得自己低人一等,加之群体对失独家庭的排斥,社会中不可避免的边缘化现象,失独父母逐渐产生了对他人、对社会的敌意。大量累积的负面情绪以及经济上的压迫更加剧了失独家庭的个体风险。长期的抑郁得不到疏导和倾诉,来自于失独家庭内部的互相指责和抱怨,使得失独家庭在绝望、封闭的状态下容易做出一些非理性的行为,严重者甚至可能做出危及性命和社会安全的行动。

三、失独家庭社会风险形成的原因

失独家庭是计划生育政策下不可避免的产物,深刻的反映了社会政策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冲突,失独家庭数量的不断增长为社会治理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挑战。截止2012年我国已有超过1100万的失独家庭,并且其数量还以约每年7.6万个增长。[1]虽然当下已经出台了二孩政策,在一直程度上缓解了失独家庭的社会风险,但是我国仍有2.18亿的独生子女,年龄在15-35岁的死亡率至少为40/10万人,这些家庭的父母已经丧失了生育能力,二孩政策的实施无法改变独生子女家庭的现状,仍然有成为失独家庭的风险。失独家庭数量的不断增多也使得失独家庭的社会风险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失独家庭社会风险形成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些失独父母边缘化困境,生存状况恶劣

党员领导干部蜕变成“两面人”“两面派”,除了畸形的主观因素外,还是这些地方恶劣的政治生态共同作用的结果。

失独家庭父母由于失去独生子女后社会角色的转变以及主体心理角色的转变使其产生边缘化特征明显。所谓边缘化是指主体边缘人格的形成过程以及主体占据边缘社会位置的状态。而边缘性则是指主体在人格特征、行为方式等方面偏离社会规范和标准的社会情境。[2]导致失独父母边缘化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失独父母在客观结构上不可逆转的边缘处境。结构上不可逆的边缘处境主要是指以个体自身的力量无法改变或逆转的边缘化社会处境的客观结构性情境。一方面,失独父母面临着社会角色的变化。孩子是维系家庭和父母关系的主要纽带,失独家庭父母在失去独生子女之后,家庭关系产生巨大变化、情感受到猛烈冲击、生活环境也随之产生变化。由此,其家庭由原本的正常家庭向失独家庭转变,这样的转变不仅是一次社会角色的转换,同时也意味着差异甚至隔离。另一方面,失独父母存在着社会互动的困境。失独父母的社会角色发生变化之后的互动包括与失独父母的互动以及与非失独父母的互动。在成为失独父母之后“失独”已然成为失独父母的主要社会角色,被置于其他社会角色之上,其个体的特征被逐渐弱化,拉大了失独父母与非失独父母之间的异质性,双方缺乏一致性规范的交流基础,两者之间的互动存在困难。另外,来自于非失独父母以及外界对失独父母表现出的同情也引发了失独父母的排斥,更强化了失独父母与非失独父母之间互动的困境。同时,失独父母之间的理解与互动建立起来,失独父母选择脱离原有的社会群体,加入到与自己有相同社会经历的失独父母的群体当中,失独父母群体的出现加大了其群体融入社会的困境,社会互动的困境由个体层面向群体层面转变,加剧了失独父母群体与外界社会的隔阂,失独父母边缘化困境进一步加深。第二,失独父母在心理上难以剥离的边缘人格。心理边缘是失独家庭最直接的后果,反映的是失独者的自我认同与社会认同之间的混乱,这是在对原群体与新群体之间进行选择时产生的心理矛盾,主要表现为一些边缘性人格,包括缺乏自信、高度敏感、紧张不安、意识混乱等等,长此以往容易产生抑郁或者自闭倾向。一方面,失独父母面临着情感能量的弱化。失独父母的社会参与度显著下降,外界的情感能量水平急剧下降,并且失去能够给父母带来积极情感能量的子女之后,情感能量获取中的积极情感与消极情感的比例发生变化,情感能量的性质发生变化。而且,人们倾向于选择情感收获高的互动方式,失独父母给外界带来的积极情感能量非常少,外界与失独父母进行互动的意愿低,降低了失独父母与外界互动的动机,迫使边缘化人格产生。另一方面,失独父母存在着社会认同的混乱。所谓社会认同是个体对自己所处的社会群体的认识,以及个体从群体获取的情感和价值意义的认识。失独父母是一种新的社会角色,失独父母主体要重建自我认识,在这个过程中,失独父母的自我保护意识驱使其回避原群体,减少对外社交,两者之间的异质性增强;而群体中的其他个体也在重塑失独父母的个体认同,在这个过程中,受因果报应等封建迷信思想的支配,强化了失独父母的道德污名,最终导致失独父母原有的自我认同与社会认同遭到破坏,失独父母的生活受到内外冲击,精神高度焦虑和抑郁,失独家庭风险加剧。

(二)政府扶助力度较弱,权益保障乏力

2007年国家出台的《中国计划生育条例》是我国第一份有关失独家庭的帮扶规定:要求地方政府应该对发生意外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独生子女家庭给予必要的帮助。但是规定中并未明确指出地方政府的必要帮助的具体标准。同年人口计生委与财政部联合通知:在全国范围内试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补助,政府每月给符合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发放不低于100月的扶助金,直至父母亡故为止。2008年全国各地纷纷开始对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实施150元-360元不等的补助。直至2014年,根据经济发展以及物价水平,中国加大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扶助力度,城镇扶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扶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并且在此基础上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尽管随着失独家庭社会保障问题和社会风险问题的爆发,中国已经在不断完善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从整体上看,对失独家庭的政府扶助政策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政府扶助力度不足,现阶段中国的失独家庭社会扶助的金额远远低于社会生活的需要,扶助金的增长速度远低于经济的发展速度。另外,子女养老一直以来都是中国养老的主要形式,在失去家庭唯一支柱的子女之后,失独家庭父母在精神上面临重大打击,经济上也遭受重创,这也严重影响了失独家庭的自身养老的功能。政府筹资渠道狭窄,政府对失独家庭的扶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由于失独家庭数量的剧增给政府财政带来巨大压力,政府无力承担过高的扶助金额,最终导致失独家庭无力改善自身的养老现状,从而产生社会风险隐患,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运行;二是政策缺乏稳定性和统一性,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悬殊较大,地方政府能够负担的扶助力度不同,这就导致了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地方政府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由此导致地区之间在失独家庭扶助资金方面的巨大差异,而且中国的失独家庭扶助政策尚且在发展探索阶段,政策稳定性较差,全国也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对失独家庭进行登记管理的机构,地区之间的差异化管理会激化失独家庭的社会矛盾导致社会风险的产生;三是失独扶助资金申请程序复杂、繁琐,政府在对失独家庭扶助的时候充当的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帮助者的姿态,失独家庭被置于一个绝对弱势的地位,政府忽略了这部分家庭的真实需要和自身的能动性,而且复杂的申请程序也导致许多文化水平低的家庭无法独立完成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落实的及时率低,这无疑也激化了政府与失独家庭之间的社会矛盾,为失独家庭社会风险的爆发留下了隐患。

(三)普遍二孩政策实施,社会风险激化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在坚持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的基础上,全面推行普遍二孩政策,允许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这是继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之后的又一次生育政策的调整。“普遍二孩”政策的实施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可以在数量上减少我国现存的独生子女家庭数量,防范失独家庭产生的风险。具体来说对于原本是独生子女家庭的社会群体在尚且拥有生育能力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方式来缓解本身的独生子女家庭风险。从绝对数量上来说,可以减少失独家庭的数量,并且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也可以改变我国人口生育率不断下降的现状。另一方面,“普遍二孩”政策的推行在失独家庭群体中引起轩然大波。现阶段,我国并未出台明确的、合理的对解决失独家庭养老、医疗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失独家庭的权益没有得到合理的保护,而此时“普遍二孩”政策的实施,无疑是对失独家庭的一种精神刺激。首先,失独家庭的父母已经不具备生育能力,二孩政策对他们而言无济于事,这一政策的实施对失独家庭是一种强烈的精神刺激;其次,尚未解决的生活保障问题显得尤为紧迫,随着失独家庭群体数量的控制,失独家庭群体在社会上的呼声也越来越小,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很可能会被永远搁置,来自精神和经济方面的双重压力,使失独家庭的社会风险加剧,甚至面临着演变成社会危机的风险。

中国现阶段处在失独家庭社会风险的积聚阶段,随着失独家庭数量的增加,其涉及到的领域也更为广泛,一旦发生偶然事件促使社会风险的爆发导致社会风险间的共振和联动性增强,社会危机影响的范围更为广泛。社会风险的生成到传导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而掌握好每个风险节点,在每个风险节点尽量释放风险防止风险的积聚是化解社会风险的有效措施,因此,必须以导致失独家庭社会风险产生的三个原因为出发点,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失独家庭社会风险的爆发。

四、失独家庭社会风险防范措施构建

(一)双管齐下,改善失独父母边缘化困境

失独父母的边缘化困境起源于失去独生子女这一客观事实,客观结构上不可逆转的边缘处境以及心理上难以剥离的边缘人格是造成失独家庭边缘化的原因,并且直接决定了失独家庭边缘化的强度。因此要改善失独父母边缘化困境,必须从这两方面出发:一方面,通过积极的宣传引导广大志愿者等社会慈善群体介入失独者的情感疏导和生活帮助,将改善失独者个体与社会群体的关系以及失独群体与社会群体的关系作为工作的重点,引导广大失独父母根据自身的实际,调整自身的社会认同和个体融入群体目标,尽量降低个体吸纳目标与群体接纳目标之间的差异,使得个体吸纳目标与群体的接纳目标相一致,提高对失独父母的群体接纳程度,降低失独父母的个体边缘化的可能,防范失独父母个体风险。另外,鼓励、支持和引导失独父母成立失独者群体,组织适应失独者的社会集体活动,提高失独父母的社会参与度,通过广泛开展活动减少失独父母的消极的情感能量,增加社会对失独父母的情感回馈以及积极情感能量的积累,尽可能降低失独父母的社会排斥感,丰富失独父母组织的类型和功能,倡导失独组织与社会其他组织互动,扭转失独群体和个人的边缘化趋势,引导失独父母与社会形成良性互动,降低失独父母群体边缘化的可能,防范失独父母集体风险;另一方面,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改变人们封建迷信思想,纠正社会上对失独父母不公平的言论,消除负面的社会舆论氛围,积极营造正面的社会舆论氛围,树立对失独父母的正确认识,剥离失独父母的社会污名,从社会大环境出发降低失独父母的边缘化体验,提高原群体对失独父母从心理上的接受程度,防范失独父母个体边缘化。另外,还应该给予失独父母必要的心理辅导,鼓励失独父母将内心的悲痛倾诉出来,接受子女离世的事实,树立新的生活目标和希望,削弱失独父母对自身的错误认识,否定低人一等的自身认识,鼓励失独父母勇敢走进社会,勇敢面对与非失独父母以及外界的交流,培养坚毅的人生态度,积极为失独父母重新参与社会群体提供必要的条件。失独父母边缘化困境是导致失独父母集体风险和社会风险产生的根源性因素,既然失独父母失去子女这一不可逆转的事实无法改变,那么只能通过改变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方式,通过微观的社会工作和宏观的政策宣传的方式改善失独父母的边缘化状态,从根本上防范失独父母因边缘化而导致的集体风险和社会风险。

(二)构建沟通平台,妥善选择回应方式

失独父母者群体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之间的紧张关系来源于双方沟通方面的障碍以及政府选择的回应方式的不恰当。要缓和失独父母群体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紧张关系必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首先,从失独者群体方面看,失独者作为群体中的一份子起到的作用不应该是跟风、闹事,而应该是理智的看待问题、处理问题,明确个人利益诉求与群体利益诉求之间的差异,不能单纯地为了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唯恐天下不乱”,这样只会恶化失独群体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影响合法权益的伸张。除此之外,失独者应当学会辨别信息的真伪,失独者群体中的参与者互相之间都不了解,有的家庭在失去子女之后就产生了报复他人、报复社会的思想,因此,失独父母应该将在组织中获取的信息进行检查,而不是一味的盲从,在申诉的权益遭到驳回的时候应该理智的处理问题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处理,争取以合理合法的方式申诉个人和集体的权益;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方面看,中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为的是缓解资源和人口承载能力压力,作为政府号召的响应者,失独家庭父母为集体、为社会节约了资源,可以说是为社会其他人做出了贡献,独生子女家庭原本就是风险家庭,因此当这些风险发生时政府不应当袖手旁观,在面对失独群体的诉求时,政府部门应当抱着倾听者的心态,多听失独者的诉求,多与失独家庭沟通,在此基础上应该建立与失独家庭的沟通渠道,形成良好的沟通环境与氛围。面对失独群体不合理的要求时不应该一味否定,而应该心细解释、分析政策,多与失独家庭进行沟通和协商,努力使双方的目标达成一致,防止社会风险的进一步激化。

(三)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加大扶助力度

20世纪70年代政府为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在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的一系列法规、法律中承诺对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给予养老支持和独生子女的教育支持等。[3]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40多年后,我国人口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的各种社会风险不应该由独生子女家庭单独承担,而应当由政府、社会和家庭共同承担。当独生子女家庭子女死亡后,独生子女的家庭转化成现实风险,此时,政府应该主动承担主体责任,将失独家庭的经济扶助资金列为政府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政策成本,还应该体现出政府对失独家庭的关爱,而不是以居高临下的资助者的姿态对失独家庭进行扶助。而政府扩大对失独家庭的扶助力度,承担自身的主体责任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实施:第一,建立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和重大疾病保险机制。我国目前仍有2.18亿独生子女,在未来的发展中仍会有失独家庭的产生,因此政府应当未雨绸缪,建立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和重大疾病保险机制,减轻对失独家庭的财政负担和失独家庭的精神压力以及经济负担。对于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和要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进行投保,用提前的低廉的保费投入来缓解政府负担,抵御失独家庭的养老风险。对失独家庭的救助通过社会的自发难以完成,因此政府必须要充当组织和引导的职责,将独生子女的家庭风险纳入社会风险防范体系当中,承担主体责任。第二,建立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和重大疾病社会救助机制。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依照政策和法律的规定,向那些因各种原因导致基本物质生活陷入困境、自己无力维持最低生活的个人,提供各种形式救助的一种社会制度。一直以来,社会救助制度都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补充。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已有40多年的历史,失独家庭是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下的特殊困难家庭,国家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并不包括对失独家庭的风险保障,在这个前提下,可以考虑将现有的失独家庭纳入社会救助的领域当中,这不仅可以完善中国的社会救助体系,也可以防范独生子女家庭的失独风险,更好的体现社会公平、缓解社会矛盾、防范社会风险。第三,建立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和重大疾病无偿法律救助机制。许多独生子女死亡家庭面临着赔偿问题,而子女的死亡给父母和家庭带来巨大的伤害使得父母无力顾及损害赔偿的问题,部分父母因为不了解法律规定并未主张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该给失独家庭提供无偿法律援助机制,帮助失独家庭合理索要赔偿或者督促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减轻失独家庭的经济负担和养老负担,化解失独家庭的社会风险。

(四)合理解释二孩政策,化解社会风险

失独家庭对“普遍二孩”政策的排斥来源于对政策的不理解,因此,政府有义务要向失独家庭合理解释“普遍二孩”政策实施的深层含义:中国当前面临着来自两方面的人口压力——第一,人口老龄化现象严重,劳动力人口缺乏,进而影响到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目前,中国的人口生育率低至1.4,已经接近国际公认的“低生育陷阱”。人口生育率低以及人口老龄化现象严重,给中国的养老问题带来巨大挑战,加之人口红利的减少,中国由劳动力过剩向劳动力短缺转变,使得中国在竞争力上少了一张盾牌,这也是导致中国近几年GDP增速一直低于10%的原因之一;第二,男女比例失衡,社会问题频发。计划生育政策推行以来,受到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城市实行普遍“一胎”政策,农村实施普遍“一胎半”政策,不合理的性别偏好加大了男女出生比例,截止到2014年中国的男女出生比例处于115.9的超高位。失独家庭长期沉浸在失去子女的痛苦之中,不愿与他人、与社会接触,也是导致失独家庭无法正确理解国家政策含义的原因。面对这种情况,为了释放和化解由于“普遍二孩”政策实施带来的社会风险,政府应该主动肩负起对失独家庭进行政策解读的职责,并且应该通过沟通和交流化解失独家庭的不安心理,同时配合实施和完善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措施,化解失独家庭社会风险。

[1]我国每年新增(失独家庭)7.6万个[EB/OL].新华网《2013年全国两会专栏》(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er/2013lh/2013-03/02/e-11486358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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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唐若兰

F323.89

A

1008-6323(2016)05-0072-06

1.曾维涛,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2.3.毛家慧,李仪均为年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

201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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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
独生子女可以直接继承房产吗?
被边缘化的节能司?
关于文学边缘化的不同看法
独生子女不能完全继承父母遗产?
农民工陷于“双重边缘化”困境
萨娜的“边缘化”写作
关爱特殊群体不畏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