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塞罗的哲学立场与自然法*

2016-04-11 05:03
时代法学 2016年2期
关键词:西塞罗共和国柏拉图

何 为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论西塞罗的哲学立场与自然法*

何 为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西塞罗哲学立场上的双重性模糊了人们对其关于自然法问题的真实看法。作为哲人的西塞罗,深刻地意识到哲学与政治的冲突以及政治生活的内在局限性。因此,他在普遍意义上借用了廊下派的自然法学说为其政治目的服务,这构成其写作《论共和国》和《论法律》的真实意图。然而,即便西塞罗基于廊下派的自然法学说的不足而对其进行了“改造”,也并未使其获得了一种“西塞罗式的自然法学说”,因为其原初的哲学立场决定了他的自然法学说的本质乃是柏拉图式的古典自然正当理论。

西塞罗;哲学立场;自然法;廊下派;柏拉图;自然正当

表面上看,西塞罗的哲学立场具有较为明显的双重性,即时而呈现为学园派怀疑论,时而为廊下派。西塞罗认可学园派的主张和方法,从他将柏拉图捧上天的态度,以及模仿柏拉图的写作内容(《共和国》、《论法律》)、次序和方式(对话)可见一斑。然而,在部分著作中,他似乎又带有明显的廊下派立场:“在《论法律》、《论义务》以及其他作品中,西塞罗却采纳了廊下派的立场”*〔2〕尼科哥斯基. 西塞罗的苏格拉底[M].刘小枫,陈少明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1. 89.90.。于是,评断西塞罗真实的哲学立场立刻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鉴于此,后世注疏家们的通常做法就是有意识地避而不谈〔2〕。

如果说西塞罗在《论法律》中真的采取了一种廊下派的立场,那么是否可以像通常那样认为,就西塞罗记述并传播了廊下派的自然法学说而言,他的自然法思想与后者一脉相承;反之,如果有明显的证据表明西塞罗对廊下派的自然法学说进行了较大的改造,那么就可以理所当然地主张一种“西塞罗式的自然法学说”*列奥·施特劳斯. 自然权利与历史[M].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 154.?《论共和国》、《论法律》这两部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将为我们提供答案。

一、哲学与政治

在《论共和国》中,西塞罗并没有成为对话者之一,而是以问题引导者的身份出现在绪论部分(《论共和国》1.1-13)*《论共和国》、《论法律》以及《论义务》引文均采王焕生译文(西塞罗. 论共和国[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西塞罗. 论法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西塞罗. 西塞罗政治学文集·政治学卷[M]. 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部分地方据Loeb本有改动(Marcus Tullius Cicero. On the Republic, On the Law.C. W. Keyes(translate), Loeb Classical Library, 1928;Marcus Tullius Cicero. On Duties. W. Miller(translate), Loeb Classical Library, 1989)。。在那里,他首先抛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究竟是哲学的生活还是政治的生活。在确证了政治生活的优先性后,他才得以顺利转述鲁孚斯对一群智慧之士关于国家问题的讨论的描绘,此时,斯基皮奥(Scipio)成为对话的主角。

斯基皮奥承担了几项关键任务,其中之一就是讲述罗马起源的故事。然而,斯基皮奥并没有依赖西塞罗在《论法律》中提出的不同于诗歌叙述法则的历史叙述法则,即仅仅描述那些真正的事实而非进行虚构想象(《论法律》1.5),而是在事实与想象之间完成了一次完美的结合。如果说罗马起源的故事本该是纯粹历史事实的叙述,那么经由这次添加了诗歌叙述法则的过渡,则最终在卷6步入了一个纯粹想象的世界——“斯基皮奥之梦”,在这个臆想的世界中,哲学与政治之间的张力似乎在被悄然“化解”。

西塞罗的斯基皮奥清楚地意识到柏拉图《王制》中所构建的最佳政制在现实中是不可能存在的,然而,他仍然愿意遵循柏拉图的原则和方法,因为唯有如此,才能像柏拉图一样触及到“公共的善与恶之起因”(boni publici et mali causam),并进而阐明“政治事物的本性——城邦的本性”*〔6〕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 政治哲学史[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59.149.(《论共和国》2.52)。不同的是,为了迎合罗马民众的需要以便为其所接纳,他不得不以早期罗马共和国这样一个具体的实例充当最佳政制的典范〔6〕。

而在此之前,斯基皮奥业已界定了国家的真正本质:

“国家(res publica)乃是人民的事业(res populi),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律的一致同意和利益的共同性(iuris consensu et utilitatis communione)而结成的集合体。这种联合的首要原因主要不在于人的软弱,而在于人的某种天生的聚合性”(《论共和国》1.39;另参1.48-49,3.43)。

国家由人民组成,之所以称作“人民”,不在于随意性的聚合,而在于以某种正确或正当的方式有序构成,共同的法律和利益则是国家的基础和目标。就此而言,国家的产生源自人的自然性,即人天生要过一种政治的生活。而人的此种自然性又服从于人为的构建,法律一定程度上就是此种人为的构建。

斯基皮奥曾多次强调卡托的观点,罗马国家的存在依靠的是众人之智,其强大和昌盛亦非一蹴而就,而是由许多代人历经数个世纪建立起来的(《论共和国》1.2,1.37)。基于利益的考虑,国家的统治权“自然地”会被委以那些德才兼备者,因为这些最优秀之人可以凭借他们的智慧、才干和审慎照管好公民的利益,由是之故,高贵者统治低贱者也就成为自然的正当安排(《论共和国》1.51;3.36-37)。因此,倘若依照自然法,正义的要求就变成了根据自然的等级秩序而给予每个人其所应得,而非基于契约式的由人为制定的法律所赋予的公民权,因为自然法只会把事物的所有权归于那些知道如何使用它同时不会对其造成伤害之人(《论共和国》1.27)。

绪论部分的政治与哲学之争,连同罗马起源中关于智慧和正义的论证,为随后莱利乌斯与菲卢斯就正义和非正义与国家之间关系的问题做好了准备,正是在这场“正义之辩”中,莱利乌斯援引廊下派的自然法学说为正义抗辩。而“正义之辩”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出了“斯基皮奥之梦”。从整体上看,上述三个方面可以视为西塞罗真实意图形成的三个不同的阶段,它们分别对应着“政治”、“哲学”以及“政治的哲学”。因此,《论共国》实际上已经为《论法律》奠定了一个明确的古典政治哲学式的基调,而由此引申出的“政治生活的内在局限这一概念”则在后者中表现得尤其突出*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 政治哲学史[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149.。

二、“正义之辩”与自然法

西塞罗那段著名的自然法表述并非首先出现在《论法律》中,而是出现在《论共和国》中。正是《论共和国》卷3中对自然法的简单勾勒成为《论法律》卷1的主题,后者为前者作了详细的阐述和补充。在卷3中,西塞罗让菲卢斯佯装攻击正义,而莱利乌斯则成为他的对手,两人就正义问题展开了一场激烈的争辩*从现存的篇幅来看,倘若整部著作完整而无残缺的话,“正义之辩”大致处于全书的中心位置。。实际上,西塞罗借菲卢斯之口表达的是卡尔涅阿德斯的观点,这位新学园派的掌门人就正义和非正义进行了相反的演说论证。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卡尔涅阿德斯自我论辩的次序同菲卢斯和莱利乌斯就正义之辩的顺序截然相反。菲卢斯在转述卡尔涅阿德斯观点接近开头的部分就明确区分了正义的自然与约定之别,而这一最为关键的区别则派生出正义与明智、正义与有利、正义与非正义等一系列的区别,从而在实质上否定了自然法(ius naturale)的存在。为了回应菲卢斯的习俗主义,莱利乌斯提供了一长段关于“真正的法律”(vera lex)的解说,值得引用如下:

真正的法律(vera lex)乃是正确的理性(recta ratio),与自然(naturae)相吻合,适用于所有的人,稳定、恒常,以命令的方式召唤履行义务,以禁止的方式阻止犯罪行为,但它不会徒然地对好人行命令和禁止,以命令和禁止感召坏人。企图改变这种法律是亵渎,取消它的某个方面是不被允许的,完全废止它是不可能的;无论是经由元老院(senatum)还是人民(populum),我们都不可能摆脱这种法律的束缚,无需寻找说明者和阐释者,也不会在罗马是一种法律,在雅典是另一种法律,现在是一种法律,将来是另一种法律,对于所有的民族,所有的时代,它是惟一的法律,永恒的,不变的法律(《论共和国》3.33)。

“真正的法律”具有明显的“自然”特性,完全不同于那些基于“有利”(utilitas)而制定的“本民族的法律”(gentis suae leges)(《论共和国》3.20-21)。

表明上看,西塞罗对廊下派的自然学说赞赏有加。在《论共和国》中,他借莱利乌斯之口阐述了廊下学派的自然法学说,而在《论法律》中,他又让朋友阿提库斯积极地支持该学说。然而,西塞罗不止一次地提及民众的观念。为了照顾民众的观念,他将那些允行禁止的成文戒规(scripta sancit)称作法律,即成文法(scripta lex)(《论法律》1.19),同时指出苏格拉底对那位令“义”、“利”相互分离从而导致一切不幸之人表达了强烈的不满和批评(《论法律》1.33;《论义务》3.11)。从西塞罗的态度中可以明显感受到如下的事实,即便法律是最高的理性、正确的理性,但它也从未否定民众的观点以及有利原则。

一开始,当阿提库斯提议西塞罗就市民法(iure civili)发表自己的看法时,西塞罗纠正了阿提库斯的错误,他认为与国家法(ius civitatis)相比,市民法的问题显得琐屑和肤浅,但即便如此,他对市民法也并非完全不屑一顾,而是通过对人民有益这一事实肯定了其在政治生活中的必要性(《论法律》1.14)。从接下来的对话中同样可以发现西塞罗纠正阿提库斯的核心之所在,有比市民法更为重要的事物,即整体的正义和法律(universi iuris ac legum)问题,因此市民法只能退居次席,被限定在狭小的范围中(《论法律》1.17)。阿提库斯似乎很快就领会了西塞罗的教诲,因此提议后者像他最钦佩的柏拉图那样在讨论完最佳政体后继续探讨何谓最好的法律。西塞罗接受了建议,并以“道义”(honesta)*Dyck, Andrew R. A Commentray on Cicero, De Legibus. Ann Arbor: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2004. pp.100-101.和“幸福”(delectatio)作为这首完美的“法律之歌”的开端*Benardete, Seth. Cicero’s De Legibus I: Its Plan and Intention.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108, No.2 (1987). p.307.。这首法律之歌的序言由五个部分的问题构成,而“法律和正义的根源”(fons legum etiuris)便隐藏在对这五个问题的解答中(《论法律》1.16;1.5)。这似乎表明,只有对人事的深入探究才能完善哲学上的认知。正义的本质源于人的本性,因此,正义以及自然法首先被视为植根于人性中,自此开始,卷1便展开对正义的“哲学研究计划”*〔12〕Asmis, E. Cicero on Natural Law and the Laws of the State. Classical Antiquity, Volume 27, No. 1 (2008). 5.1-33.。不惟如此,想要阐明正义之本质尚需审查各国的法律以及各民族实际制定的法令,包括罗马的市民法。后面两部分则同时在卷2和卷3中展开,正是在随后的两卷中,西塞罗以一种政治学的研究视角揭示了他本人对国家法律的看法与廊下派对自然法的看法上的深刻差异〔12〕。

依据伯纳德特独到的视角,《论法律》卷1中对整体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可划分为两个部分,以此表明西塞罗对法律作了双重说明,节18-35涉及一种目的论的宇宙观,节36至最后则从前者中分离出了对自然正当的讨论。细分来看,第一部分以作为整个宇宙的“最高理性”(ratio summa)的“法律”(lex)开始(1.18),第二部分则以“良知”(conscientia)的现象开始(1.40);第一部分以神开始,第二部分以人开始;第一部分建立了神与人的理性共同体(1.23),第二部分将正义的基础赋予人类的自然情感(1.43);第一部分说我们出生是为了正义(1.28),第二部分则说我们出生是为了公民社会(1.62)*〔14〕Benardete, Seth. Cicero’s De Legibus I: Its Plan and Intention.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108, No.2 (1987). 303.5.。很显然,由于第一部分以目的论的宇宙观为主基调,因此尚且处在廊下学派的形而上学认知中;而以自然正当为主旋律的第二部分则明显是“苏格拉底-柏拉图式”的古典政治哲学传统。如果说第一部分是纯粹哲学化的,那么第二部分则显然变得更加政治化,只有后者才真正关涉到城邦和政治事物的本性。哲学需要依赖城邦,服务于城邦,从而与城邦达成某种一致性。虽然神和宗教对于维护城邦的稳定必不可少,但与城邦产生直接关联的并非宇宙和神,而是人和政治社会。“城邦与人”才是政治哲学的主题。因此,即便西塞罗对法律的认识具有双重性,也并不必然预示了西塞罗在哲学立场上的双重性。

三、哲学立场:廊下派的自然法抑或柏拉图式的古典自然正当?

正如我们所见的那样,《论共和国》卷3与《论法律》卷1中表述的自然法学说是典型的廊下派。然而,西塞罗并没有直接参与其中,他分别借“对于完全而严格意义上的哲学毫不信任”的莱利乌斯以及伊壁鸠鲁派的阿提库斯之口说出。一定程度上,这至少暗示了西塞罗对廊下派学说的不信任和质疑,因为在称赞柏拉图时他丝毫没有这样的遮掩和躲闪(《论法律》1.15)。

在论证“正义是源于自然”(ex natura ortum)的问题时,西塞罗承认他所依循的方法并非出自古代哲学家,而是出自廊下派哲学家,后者被冠以“类似智慧所”(quasi officinas instruxerunt sapientiae)的诨号;与此同时,原初意义上的整全的和自由的知识被切割成了单独的、不自由的知识,阿提库斯也为西塞罗“身陷囹圄”而唏嘘不已(《论法律》1.36)。面对阿提库斯的唏嘘,西塞罗不以为然:“并非经常如此”(Non semper),这是对阿提库斯首次的有力回应;而最关键性的回应——或许称作教诲更加合适,这也符合两位对话者彼此的哲学立场——则紧随其后:“我们谈话的目的在于巩固国家,稳定城邦,医治所有的民族”(《论法律》1.37,1.62;《论共和国》2.3;6.13)。

鉴于西塞罗在《论义务》中对义、利之间关系的认知,我们丝毫不会否认他借廊下派的自然法学说为政治目的服务的意图:“不管怎么说,我们现在在这个问题上仍然主要遵循廊下派,不过不是作为翻译者,而是像我们通常那样,根据我们的考虑和判断,决定从他们的源泉中怎样汲取和汲取多少我们需要的东西”(《论义务》1.6)。事实上可以说,一切符合高贵的政治目的的学说或者修正另一派不足之处的学说都为西塞罗所用,例如,在分析廊下派的自然法时,他就借用了学园派和漫步学派的概念〔14〕。

然而,无论西塞罗为了实际的政治目的借用了何种学派的观点,也不论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廊下派抑或卡尔涅阿德斯是否皆为其哲学来源,柏拉图仍旧是其最重要和最喜欢的那个*Nicgorski, Walter. Cicero and the Rebirth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Cicero’s Practical Philosophy. Nicgorski, Walter(ed.). Indiana: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2012. p.250.。他曾自称“我们学园派”,而他之所以追随学园派主要在于后者通过批判一切观点、拒绝就任何观点作肯定回答的哲学方法来达致真理(《论神性》1.11-12)。因此,作为一位真正的哲学家,西塞罗表面上对廊下派哲学立场的妥协丝毫没有掩盖其学园派哲学立场的本质*列奥·施特劳斯. 自然权利与历史[M].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 107.。

就西塞罗对廊下派自然法学说的拒斥而言,至少在下述两个方面是相当明显的:第一,廊下学派的自然法以宇宙论为基础,建立在神意和自然目的论之上,这样一种普遍性准则会产生诸多悖论,而西塞罗在《论神性》一书(卷3)中曾对廊下派的宇宙论作了细致的审查和强烈的驳斥;第二,廊下学派的自然法具有“严格的道德主义”,虽然比之菲卢斯的“色拉叙马霍斯式”言辞更加令作为政治哲人的西塞罗所接受,但就其学园派怀疑论者这一重身份而言,又必然缺少“不言而喻的真理性”*详细的讨论参见列奥·施特劳斯. 自然权利与历史[M].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 156-158;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 政治哲学史[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157;阿拉斯代尔·麦金泰尔. 伦理学简史[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150-153.。

如果说西塞罗实际上拒斥了廊下学派的自然法学说,那么,他的最终目的无非是要表明:第一,廊下派的自然法本身是不一致的;第二,廊下派的自然法与更加可信的柏拉图的自然正当难以相容。就第一点而言,因为如果超验的神是立法者和世界的创造者,那么当这位神成为了自然法的直接来源时,此种法律就不能被冠以严格意义上的“自然”称谓,而毋宁被称作“神法”和“次要的”或“比喻意义上的”自然法;因此,西塞罗本人并没有提出一种可以称作“西塞罗式的自然法学说”,他似乎是用一种超验的神法或永恒法代替了廊下派的自然法。就第二点而言,由于政治社会或人类事务的内在局限性,严格的道德主义或绝对命令的规则难以作为评判标准;相反,亚里士多德式的与政治社会相容的自然正当(《尼各马可伦理学》1134b18-1135a5),由于它恰好“预见性地反驳了廊下学派的那些悖论”*列奥·施特劳斯. 自然权利与历史[M].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 159.,似乎更有可能成为西塞罗心目中的自然法的指导标准*Seagrave, S. A. Cicero, Aquinas, and Contemporary Issues in Natural Law Theory. The Review of Metaphysics, Vol.62, No. 3 (2009). pp.497-498.。

倘若西塞罗的自然法学说,就其与最佳政制完全相符而言,可以被视为一种伪装或“高贵的谎言”,那么,柏拉图的(以及在部分意义上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正当理论才是其学说的本质。而从西塞罗赋予廊下派原初的自然法一套神学的装备——包括法律的神的理性基础以及惩罚,以及为其引入了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正当理论而言,则的的确确为中世纪的自然法学说奠定了基础。

编者按: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是近年来中央高压反腐的重要内容,开展了一系列声势浩大的"天网"、"猎狐"等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学术界也就相关课题进行了探讨,但仍然有不少理论与实际问题值得突破。基于此,湖南师范大学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法律问题研究中心于2016年3月正式成立,旨在为我国逐步建立完善的国际追逃追赃机制,使之成为一种新的立法、司法体系抛砖引玉。本刊将不定期开设这一专栏,陆续讨论与之相关的理论与实际问题。

On Cicero’s Philosophical Position and Natural Law

HE Wei

(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Chongqing401120,China)

The duality of Cicero’s philosophical position obscures people’s true views on his natural law. Cicero, as a philosopher, was deeply aware of the conflicts between philosophy and politics, and the inner limitation of political life. So he used the Stoic natural law teaching for his political purpose, which formed the true intention of writing On the Republic and On the Law. Even though Cicero reformed the Stoic natural law teaching on account of its deficiency, he did not obtain a “Ciceronian natural-law teaching”, since his original philosophical standpoint determined that his essence of natural law is Platonic theory of natural right.

cicero; philosophical position; natural law; stoics; plato; natural right

2015-09-16

何为,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西方法理学、古典政治哲学。

D920.0

A

1672-769X(2016)02-00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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