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思想的革新与拓展
——李双元先生国际私法思想整理与述评*

2016-04-11 05:03李久红
时代法学 2016年2期
关键词:趋同化民商国际私法

李久红

(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 长沙 410005)

国际私法思想的革新与拓展
——李双元先生国际私法思想整理与述评*

李久红

(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 长沙 410005)

李双元先生一直致力于国际私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在国际私法许多领域都做出了开拓性的贡献。法律趋同化、国际社会本位理念及国际民商新秩序的构建三者较全面的反映了先生的国际私法思想。法律趋同化是先生国际私法研究的起点,国际民商新秩序为国际私法功能与作用的新定位,也是先生国际私法研究的归宿,而国际本位理念则为国际私法立法与实践的指导理念,三者具有紧密的联系。这些全新法律概念和思想的提出既是当代国际私法基本走向的理论概括,也必将对整个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国际私法;法律趋同化;国际社会本位;国际民商新秩序

商鞅曾言:故圣人之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项而功寡。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开拓者们“观时俗”、“察国本”,孜孜以求、锲而不舍地促进国际私法的进步与成长。作为新中国国际私法的奠基人之一,李双元先生学养深厚,著述甚丰,在国际私法诸多领域均作出了开拓性、建设性的贡献。先生的法学思想展现了高度的人文关怀和宽阔的国际视野,这源于他对时代命脉的深切把握和对国际政治、经济和民商秩序的深邃洞见。

先生曾以“国际私法趋同化”、“国际社会本位理念”和“国际民商新秩序的构建”三者概括自己的思想精要。本文拟围绕先生这三个最具代表性的思想进行整理和叙述,希望藉此梳理出先生国际私法思想的脉络和框架。三者具有密切的逻辑联系,国际民商新秩序的构建是国际私法功能的新定位,以构建国际民商新秩序为目标的国际私法应以国际社会本位理念为指导,并以法律趋同化为实现途径,法律趋同化的过程便体现了国际社会构建和谐法治环境的一种努力。

一、对21世纪国际社会法律发展基本走势的科学展望

古语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对21世纪国际社会法律发展的基本走势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既是法学研究本身的重要课题,也对法学研究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李双元先生说:“处在历史转折点上的法学研究工作者,尤其是社会科学工作者,应义不容辞的承担历史责任,立足于各自的领域深入思考21世纪人类社会的图景,时刻注视社会发展的走势,及时或超前抓住重大而敏感的课题,开展新的开拓性研究,为推动社会进步作出贡献。这对于法学界,也莫能例外。”*李双元.走向21世纪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与法律的趋同化(法学家自选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43.在《21世纪国际社会法律发展基本走势的展望》一文中,他认为以下几个走势具有普遍或决定性的意义:第一,在和平与发展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两个主旋律的时代,在下一个世纪,意识形态的对立对法律发展的影响将相对减弱或淡化,法律的普遍的社会的性质与功能都将不断加强;第二,随着市场经济在全球的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公、私法的划分不但会继续存在,而且以民法为主体的私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将得到更大的提升,从而将成为规范社会生活的基本法;第三,在下一世纪的国内、国际立法、司法活动中,“国际社会本位”的观念将大大加强;第四,国际社会法律发展的协调性和趋同化趋势将不断加强。

这种展望具有严谨的内在逻辑和法理基础。其中处于基础位置的,是他指出的意识形态对法律影响的相对削弱以及法律社会功能的增强,这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对中国法学的研究有着显著意义。有学者指出,中国法哲学的研究范式已发生了从阶级斗争范式向权利本位范式的转换*于宁.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A].载张文显.法学理论前沿论坛(第一卷)[C].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 邓正来也认为在中国法律理想图案的构建中,“权利本位论”取得了对于“阶级斗争论”的胜利。二战后自然法学派在世界范围内的复兴也表明人类对于民主、人权、平等、自由等法的基本价值的再度青睐和关注。进一步分析,意识形态对法律影响的相对削弱以及法律社会功能的增强,引导我们重新审视公、私法的关系。在李双元先生看来:公权力以维护私权利为归宿,公法以维护私法为归宿,这一点在任何时候,即使是在社会暴力革命的时候,亦复如此*李双元.我的自述[A].载李双元.走向21世纪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与法律的趋同化(法学家自选集)[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与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区分公法和私法,是市场经济本身的要求。李双元先生指出,在人的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是民事生活;人的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也是民事关系。而不管国家怎样干预和介入,其目的只能是为私主体权利的实现和拓展服务。基于此,李双元先生批评了我国传统的因受列宁有关论述影响而否定公、私法划分的观点,以及有学者提出的民法与经济法在调整市场经济中的“二元价值观”的观点。先生理论的可贵之处还在于,他将这种展望进一步深化到了国际法律制度领域。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各国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日渐加深。各国在解决共同面临的发展问题、安全问题、人口问题、能源问题、人权问题、环境问题时,取得了广泛共识。这些共识推动了“国际社会本位”理念的产生,国际法调整的范围不断扩大,国际法的内容和形式不断更新,各种国际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兴起,国际统一立法活动和统一国际私法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对象,对传统的国家主权原则进行新诠释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同时,在国内法方面,各国为适应共同发展的需要,致力于解决不同国家国内法方面的冲突或抵触也逐渐成为各国政府的共同行动*李双元,孙劲,蒋新苗.21世纪国际社会法律发展基本趋势的展望[A].载李双元.走向21世纪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与法律的趋同化(法学家自选集)[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46-547.。

李双元先生对21世纪国际社会法律发展基本走势的科学展望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其一,他的研究本身就是对基本走势的一种积极回应。“法律趋同化”、“国际社会本位理念”、“国际民商新秩序”无不表明和切合了这些基本走势。其二,对国内法理学和各部门法的研究也产生了积极作用,为中国法制现代化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视野。顺应时势,李双元先生提出了中国法律理念的现代化,在《中国法律理念的现代化》一文中,他阐述了法律理念之于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同时针对中国的实际情况指出了中国法律理念现代化的基本取向。其三,从国际视角来看,这些基本走势正在形成或将进一步强化,双元先生的理论构建必将对国际法制建设的进程产生影响。《21世纪国际社会法律发展基本趋势的展望》一文的一个英译本被收入中南大学举行的《1995年亚洲科学与技术发展国际研讨会》的英文文集。

二、国际私法趋同化——通向和谐之路

法律趋同化的理论是李双元先生在80年代末期深入研究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现状以及应怎样使其进一步趋于完善和发展,还有研究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历史成就和经验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从1989年首倡法律趋同化的观点以来,李双元先生先后相继发表了一系列的论文和《中国与国际私法统—化进程》、《市场经济与当代国际私法趋同化问题研究》等专著,从不同角度反复阐述。国际私法的趋同性作为国际私法的一个本质特征,预示国际私法在新的世纪必然更进一步地走向协调。

(一)国际私法趋同化的法理解读

所谓法律的趋同化,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随着社会需要的发展,在国际交往日益发展基础上,逐渐相互吸收,相互渗透,从而趋于接近甚至一致的现象*李双元,张茂.中国与当代国际社会法律的趋同化问题[A].载李双元.走向21世纪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与法律的趋同化(法学家自选集)[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85.。法律趋同化的途径有二:一是各国在国内法律的创制和运作过程中,越来越多地涵纳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与国际惯例;二是越来越多的国家积极参与国际法律统一活动。

李双元先生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背景对国际私法走向趋同和协调进行了深刻分析,并着力进行了哲学考察。博登海默认为:“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在这些价值中,较为重要的有自由,安全和平等”*[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国内也有学者指出,在全球化进程中那些法律的内在价值就是康德哲学中所谓的“常在的”和“本质的”东西,正因为如此,尽管世界可以分为几大法系,多种政权形式等,但是,它们在实现最基本的权利和正义,在追求人民幸福与最大利益方面,都是相同或相通的*易继明.私法精神与制度选择[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30.。

认识法律趋同化的思想我们必须着意了解市场经济与法律趋同化的关系和坚决摒弃那种“斗争就是最高哲学,斗争就是一切的观点”*李双元.当代国际社会法律趋同化的哲学考察[J].武汉大学学报,1998,(3):28.。这种观点只会使中国的法学研究陷入阶级斗争范式的泥潭不能自拔。他说道:我们之所以要提出当今国际社会法律趋同化走势大大加强的观点,其理论主旨的另一个方面正在于进一步批判那种否定法律在纵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继承性,在横的方面看不到不同国家的法律有可借鉴性的错误观点*李双元.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29.。国际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切实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而谋求国际社会法律制度的协调和一致。同时,他又指出,当前国际私法的趋同化倾向,不只是在个别问题上的趋同或走向协调一致,而是指在历史发展的总趋势上,在今后国际社会的基本走向上出现的趋同化的倾向。另外,趋同化作为一种倾向,一种走向协调或一致的总趋势,并不否定各个国家的国际私法的民族的,历史的、经济的以及社会的种种差异的存在*李双元.走向21世纪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与法律趋同化[M].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9.417.。

可以看出,相较于“法律世界化”、“法律国际化”、“法律全球化”等概念,李双元先生法律趋同化的思想有更加清晰的概念界定和坚实的法理基础。“法律世界化”、“法律国际化”、“法律全球化”等概念的出现只是晚近的事情,法律的趋同却是法律的一个本质特征,自有法律交流便有趋同的存在。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的借鉴和移植是一种必然,关键在于如何协调趋同与差异的价值取向。

(二)国际私法趋同化的实证分析

如果说从法理和哲学角度考察国际私法趋同化,这是一种“应然”的话,他还特别注重对国际私法趋同的“实然”研究,进行了大量的实证分析。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主要表现在改造传统冲突规范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的适用上、改造传统立法模式上等。国际私法统一法也是重点研究的课题之一。当代国际私法趋同化走势的加强,直接表现在国际私法统一法活动的日趋发展,其中最为重要的表现之一便是区域性和世界性规模的多边国际私法条约的大量增加。国际统一私法蓬勃发展的动因在于国际私法趋同的本性,而统一国际私法的进程则为国际私法趋同的表征和体现。李双元先生对于国际统一私法的讨论包含统一国际私法组织论、方法论、法源论。在《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一书中,详细介绍了各种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组织在国际私法统一化过程中所起的积极作用和取得的历史成就,尤其以专编介绍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这一统一国际私法最为重要的国际组织,向我们全面展现了国际统一私法蓬勃发展的图景。先生并不满足于对国际统一私法和国际统一私法运动作一种简单的叙述,而是要建立国际统一私法完整的规则体系和方法体系以促进国际统一私法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完善和发展。在此,我们对统一国际私法组织论、方法论、法源论进行一一介绍,但国际私法统一法却是法律趋同最有力的证明。

(三)法律趋同化与中国国际私法之完善

李双元先生对国际私法趋同化的研究意旨之一,还在于促进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与完善。他是最早对中国国际私法立法欠缺予以高度关注和系统考察的学者之一。国际私法趋同化在改造传统立法模式和冲突规范等方面的先进立法为中国国际私法的完善提供了参照标准。另外,积极参与国际私法统一运动也是实现中国国际私法现代化的途径之一。他更进一步指出,所谓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绝非仅仅在国内立法中,结合中国的国情,采纳一些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和增加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在我国国际私法法源中便可以实现。首先还必须有观念上的更新,必须探讨国际私法是否应该以及如何从传统观念和传统制度中解放出来*李双元.关于中国国际私法近期发展的基本态势[J].武汉大学学报,1996,(2): 48.。

先生把中国法律趋同化方面的表现形象地概括为“对外开放”和“对内改革”,即在法律文化上大力推进和国际社会的交流以不断引入先进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并大量采用国际惯例和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充实和改造我国国内立法。这正如苏力教授所指出的,法律规则的生搬硬套和“忘意得形”只是法律移植和借鉴的最为糟糕状况,更为理想的情形应该是“得意忘形”。当然,李双元先生也充分注意到了法律趋同化的困难,探讨了法律趋同在国内和国际层面上展开时面临的各种障碍。

总之,和谐社会的构建要求我们抛弃斗争至上的哲学思想,或者说斗争应该是谋求更高层次的和谐。和谐社会的构建包括国内与国际两个层面,而这当中最为重要的是和谐法治环境的营造。李双元先生法律趋同化的思想,与这一大的时代背景是十分契合的。以发展的眼光来看,随着网络、通讯、交通、物流等技术颠覆性发展,国际交往愈加紧密,必然推动法律趋同的走势不断强化。这恰恰印证了先生法律思想的前瞻性。已融入国际社会的中国,其法律实践的基本取向当不言自明。

三、国际社会本位理念——国际私法指导理念的提升

在《21世纪国际社会法律发展基本走势的展望》一文中,李双元先生提出,国内、国际立法、司法活动中,“国际社会本位”观念将大大加强,会成为一个基本走势。其后在《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法学新视野——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社会本位理念论析》中,对其进行了更加系统、丰富的论述。贯彻国际社会本位理念成为先生法学研究和实践的一个鲜明特点。

(一)全球化视野下法律“本位”的革旧鼎新

(二)国际社会本位的价值探问

国际社会本位产生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已无需赘言。国际社会本位观念的提出对21世纪国际私法的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国际私法某些制度的变革,因为国际社会本位观念赋予了国际主权原则以新的内涵*刘益灯.崭新的全球化视野——李双元教授国际私法理论述评[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3):50.。

李双元先生所提出的国际社会本位理念,既体现了国际私法的最高价值取向公平合理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同时又与我们还不能完全抛开国家主权理论的现实状况相贴切。在先生看来,其意义:第一,提升国际社会本位理念是构建和谐的国际法治环境的现实途径;第二,提升国际社会本位理念,维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和保护弱方利益以推动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推进全球问题的解决;第三,提升国际社会本位理念,维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和保护弱方利益,推动人类社会共同可持续发展,已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越来越多的国家的重视;第四,近年来我国致力于推动世界的多极化进程和提出“和平崛起”的国家发展战略,则更是国际社会本位理念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法领域的新的实践方向;第五,无视国际社会本位理论,损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和他国利益,进而危及整个人类社会的共同可持续发展,必然遭受世人谴责。其意义在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以及国家立法层面和实践中已有了实质性的体现。

(三)对国际私法实践中狭隘的国家主义的批判

狭隘的国家主义在国际私法中的典型表现就是立法中对外国法适用的任意排除和无端扩大法院地法的适用。法官视冲突规范为任意性规范或根本无视冲突规范的存在或者以其他方式扩大法院地法的适用。这种做法基于一个前提,那就是认为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必然保持一致,而事实上并不尽然。国际私法从本质上来说仍是私法,并不能一切都从国家主权原则来看待国际私法规范的适用。国家本位理念和绝对主权论曾一度在国际社会法律制度的构建中占据了统治地位,而在全球化浪潮中彰显出来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对此提出了严重挑战,对国家主权重新进行诠释也成为国际法学界亟待解决的课题。李双元先生对传统的狭隘的国家主权观念,以及法院无端扩大法院国法的适用是持严肃批判态度的。当然,我们也注意到,民族国家和国家主权在国内、国际政治中仍处于核心地位,我们并不赞同有的西方学者所主张的国家主权放弃论、不可定义论的观点。

概言之,国家主权观念的深刻变革引导了国际社会本位理念的产生,为国际私法的立法与实践开辟了新的视野,其最大的理论价值在于,摒弃了狭隘的国家主义、民族主义的限制,成为国际私法趋同的思想基础。正如有学者主张,一种与全球化进程相适应的全球秩序已经出现,传统的国家间合作或国际合作应当向全球治理转变*俞可平等.全球化与国家主权[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38-44.。法律作为一种治理手段和工具,如果无视国际社会本位,必然会阻碍国际交往。事实上,国际私法的历史逻辑起点正是在双边冲突规范出现以后,也就是说,国际私法的本质就是要平等地对待内外国法。

四、构建国际民商新秩序——国际私法功能与作用的新定位

在提倡国际社会本位理念、系统研究国际私法趋同化的过程中,李双元先生开始深层次思考国际私法功能与作用的新定位。为此,他提出了与国际政治新秩序、国际经济新秩序相对应的全新概念——国际民商新秩序,并通过专著《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理论构建——国际私法的重新定位与功能转换》和一系列论文对此进行了多层次、多角度探讨。

(一)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理论自觉

国际社会关系大体可以区分为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三个层面,即国际政治关系、国际经济关系及国际民商关系。这三个层面的国际关系在法律上分别表现为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二战后,国际社会先后树立起了国际政治新秩序和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大旗。但不无遗憾的是,国际社会对处于更加基础性地位的国际民商关系未予顾及,植根于旧的国际关系体制的国际民商旧秩序己不能满足现在国际民商关系发展的需要。正因为如此,李双元先生阐述了构建国际民商新秩序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完成了理论自觉。

萧琼驭马驰骋,快如风驰电掣。一里地远,一个苍劲的身影比马更快。苍劲的身影从道旁丛林闪出,如影随形贴向驰骋的骏马。在萧琼大惊失色时那身影长臂舒展扣住了马的缰绳。

国际民商秩序有两重含义:一是指国际民商领域中各国共同协议或承认的价值观念体系;二是指规范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结构,或者说国际民商秩序的法律秩序。所谓国际民商新秩序,它是针对国际民商旧秩序而言的。在旧的国际民商秩序中,因为强权政治、霸权主义、新老殖民主义的阴云笼罩,国际私法很大程度上俯首听命于政治需要,反映在法律秩序上便是较大程度的无序性、一定程度的封闭性和秩序模式僵化,缺乏灵活性。新秩序则是对旧秩序的扬弃,它必须克服旧秩序中不公平、不合理、不科学的成分。首先,国际民商新秩序是全球整体意识不断加强的产物。这种在国际共识基础上建立的国际秩序应是一个有序、开放、灵活的大系统,它的建立和维持需要一套健全科学的国际民商法律体系。国际私法居于基础性地位;其次,这种国际民商新秩序必须谋求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人们之间民商事交流的开展和他们民商权益的平等保护。为此,必须废除各种不平等的互惠,采取有效的法律和经济措施,把形式上的各种平等落实为真正的实质上的平等;最后,国际民商新秩序与国际政治新秩序、国际经济新秩序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国际政治、经济领域中的一些基本原则,诸如主权独立,平等互利,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也是指导国际民商活动的重要准则*李双元,徐国建. 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理论构建——国际私法的重新定位和功能转换[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65-66.。李双元先生进一步指出,国际民商新秩序的建立并非权宜之计,而应是适用于国际大家庭的永久性秩序。

(二)以构建国际民商新秩序为目标的国际私法重构

作为国际民商秩序法律层面上的反映的国际私法,尽管经历了二战后出现在欧洲和美国的“改革”运动的冲击,却尚未有人提出建立国际民商新秩序的口号。即便是这样的“改革”,也只是注重个案的裁判,而忽略国际私法理论应有的引导和构建功能。市场经济全球化呼唤国际民商新秩序的构建,而国际民商新秩序的构建呼唤国际私法功能的新定位,国际私法应以构建国际民商新秩序为终极目标。

传统国际私法理论认为国际私法只有冲突规范,最多只需要考虑不同国家间法律选择的“冲突正义”问题。传统国际私法虽然在理论上已形成自己的体系。但可以肯定的说,这个体系还仅只有冲突法制度方面的理论体系,或主要只包括冲突法制度方面的理论体系,与如今蓬勃发展的国际民商事关系是极不协调的*李双元,郑远民,吕国民.关于建立国际民商新秩序的法律思考——国际私法基本功能的深层考察.载李双元.走向21世纪的国际私法(法学家自选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2-23.。

在当今时代,再对国际私法的性质和范围做出一种非此即彼的判断,或以静止的眼光来看待这个问题就不合时宜了。正如李双元先生所指出的,国际民商新秩序的建立即使不被国际社会明确地作为一个口号,一个纲领,一个目标或任务提出来,却仍然是不言而喻的事情,国际私法自然而然地必须担当起这一重任,这就必然导致国际私法规范调整国际民商秩序手段和方法上新的拓展*李双元.国际私法(冲突法篇)[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51.。因此,对国际私法范围更为科学的界定是包括冲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

(三)构建国际民商新秩序对正义的关切与实现

国际民商新秩序应当是秩序与正义的结合体。秩序是我们所见,所侧重的是社会和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而正义所关注的却是法律规范和制度性安排的内容,它们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它们在增进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方面的价值。从最为广泛的和最为一般的意义上讲,正义的关注点可以被认为是一个群体的秩序或一个社会的制度是否适合于实现其基本的目标*[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06.。正如上述,国际私法应是由冲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对应实现冲突正义、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传统理论认为通过“连结点”把该案件同连结点所指向的法连接起来,并且适用该地的法律以达到不论案件在何国法院审理,都会适用同一法域的法律并达到判决结果趋于一致的目的。这种情形,便是我们所谓的“冲突正义”的实现,即平等的对待内、外国法。但是这里隐含了一种危险,即平等的对待内外国法不一定能求得案件实质上公平合理的解决。以至于为了依据冲突法判案,不得不牺牲“实质正义”。20世纪国际私法重大的发展之一便是对于实质正义已开始广泛关注。对于传统冲突法的改造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为了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解决法律冲突、实现实质正义最有效的办法是国际私法统一立法。但这不意味着李双元先生忽略对冲突法的研究。相反,在先生看来,冲突法是国际私法的本体或主要部分,无论国私法学界对国际私法的范围的认识有何分歧,在这一点上却是存在共识的。先生的开拓性著作《国际私法(冲突法篇)》被誉为我国国际私法冲突法研究的经典之作,对程序法的研究同样倾注了先生大量心血。先生所提出的国际民商新秩序的构建,就是要创造一个有序、开放,灵活的世界性民商交往的大系统,谋求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的人们之间民商事交流开展和他们民商权益的平等保护,最大程度地实现三方面的正义,并让三方面的正义有机结合在一起。

可以说,国际私法发展到今天已不能满足于简单地解决法律选择或个案的裁判。正因为国际私法在规范国际关系中处于基础性的地位,李双元先生着重思考了国际私法的功能定位,提出应以构建国际民商新秩序为己任,贯穿于其中便是他所提倡的国际社会本位理念。国际私法也许还不能完全担当起这一重任,但却不容忽视先生理论所能产生的积极意义。

五、结语

李双元先生法学研究的生涯,正是新时期中国国际私法发展历程的展现。先生对国际私法的研究坚持与日俱进的观点,他所进行的诸多重要研究和提出的诸多重要概念,不单单只适用于国际私法领域,而是对整个法学研究都有普遍意义,这也是先生获得崇高声誉的原因之一。作为国际关系中的主权国家,尤其是随着“一带一路”等重大战略的提出,中国应当是生根于国际政治、经济和民商关系的国际私法的构建者和贡献者,而不是无所作为的被动的受调整者和接受者。中国国际私法学说同样必须具备这种“大国情怀”。

在此,引范仲淹《严先生祠堂记》一语为本文作结:先生之风,山高水长。

Innovation and Extension on Theori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Sorting-out and Comments on Mr. Li Shuangyuan’s Thoughts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LI Jiu-hong

(HunanProvincialBranchofChinaConstructionBank,Changsha,Hunan410005,China)

Mr.Li Shuangyuan has been working on the teaching and research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for most of his career and he has made pioneer work in a number of aspects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research. The ideas of Convergence of Laws, Emphasizing the General Interest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ies and Achieving a New Order in Inter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hip reflect his general view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The idea of Convergence of Laws is the start-point of his research; Achieving a New Order in Inter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hip is a new orientation of function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it is the utmost goal of his research. The notion of Emphasizing the General Interest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ies provides guidance of legislations and law enforcement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n a macro-scope, three notions mentioned above have close connection and they are theoretical summary of the trends of current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y will influence the developments of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convergence of laws; emphasizing the general interest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ies; achieving a new order in inter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hip

2015-12-20

李久红,男,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职员,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国际私法,银行法。

D997

A

1672-769X(2016)02-0003-07

编者按:李双元教授是我国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和国际私法学的创始人之一,其学术思想与道德文章堪为学界风范。在即将迎来李先生90华诞之际,为了弘扬他的学术思想和道德文章,本刊特辟“李双元教授学术思想与人生”专栏,陆续发表数位专家、学者的文章,以资庆贺,敬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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