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广兰
当代中国诚信问题的权力解读*
田广兰
诚信危机侵蚀社会信任,消解社会认同,阻碍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基于对中国社会历史与当下的审视和反思,不难发现,权力是导致社会诚信危机的深层原因。第一,社会权力结构转型解构了社会诚信的外在支持和压力系统;第二,现代社会权力主体诚信品质的“负范式效应”误导了他者对于诚信的认知与选择;第三,未被有效规范的个体权力欲望是主体僭越诚信的恒常且强大的力量。可以说,权力是传统中国社会诚信生态生成和持存的力量,也是导致当代中国社会诚信危机的根源,还是当前建构社会诚信需要规范、依靠和合理安排的力量。
诚信问题;权力;权力结构;权力主体;权力欲望
在当下的中国,诚信已成为人们共同关注的一个社会焦点问题。从政府到民间、从组织到个体,各种不诚信事件使中国人的生活充满了焦虑和风险。究其原因,学界给出了各种解读:传统的诚信美德破碎与丧失,现代信用制度建设不完善,诚信教育不到位,监管机制不健全,社会发展“断裂”带来道德真空,大型陌生人社会的到来,等等。但是,从根本上看,这些都是诚信问题普遍发生的诱发因素,而“隐藏”在这些因素背后的“权力”则是可以从根本上诠释诸多诚信问题产生的深层原因。在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大背景下,导致诚信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包括社会权力结构转型、权力主体诚信品质的“失范”以及未被有效规范的个体权力欲望等。显然,诚信问题甚至诚信危机的出现,使诚信不再只是关乎个体品质和修养的道德问题,更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必须正视的社会问题。
诚信是每一个个体应该坚守的道德底线,也是社会上任何正式或非正式组织言说与行动应遵循的道德原则,还是社会整合与治理必需的伦理资源。在中国传统社会的道德语境中,诚信是由“诚”与“信”这两个密切相关的向度构成的。“诚”主要聚焦个体的内心状态,指的是人内心“真诚无妄”的品质。人的“真诚无妄”源自于对天的本质特征的效法,正如《礼记·中庸》所云:“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天是人的榜样,是人应该追求的最高境界和终极目标。天没有意志,也不会言说和有所行为,所以不会有虚妄。人有各种欲求、意图和目的,可能为了某一目的(欲求或意图)而背离甚至歪曲真相,并尽力掩饰和辩护,于是产生“伪”。故“诚”要求人像天一样真实,在做人做事上真诚,不欺人亦不自欺。“信”是用来衡量和评判个体外在语言与行为的范畴,“信”的本意是“从人”“从言”,即“以言立身”。它要求主体信守承诺、遵守规则,不可失信于人。正如袁采在《袁氏世范》中所说:“有所许诺,纤毫必偿;有所期约,时刻不易,所谓信也。”许下的诺言,一分一毫都必须兑现;与别人约定的时间,一时一刻也不可更改。这就是信。合而言之,诚信就是内诚于心、外信于人。内在的“诚”通过外在的“信”表现出来,外在的“信”也确证了内在的“诚”,“诚”是“信”的心理动机和道德基础,“信”是“诚”的外在实现与确证。诚信是中国传统社会中重要的道德操守,在儒家思想谱系中,诚信是交友、齐家、经商、为政、治国必须遵守的道德命令。到了现代社会,诚信的内涵并没有发生大的改变,仍是指个体或组织诚实无欺、信守承诺、践行约定,但是其主体、生成机制以及诚信生态与传统社会已有很大的区别。除却民众、商人、官员和士绅这些传统的诚信主体外,各种新的个体身份(公民、网民等)和新的社会组织,特别是大量的非政府组织(慈善组织、环保组织等)成为新的诚信主体。由于熟人社会和儒家伦理孕育社会诚信的生成机制已经消失,相对稳定和封闭的社会诚信生态也已被打破,因此当前中国社会在经济崛起的同时陷入了令人担忧的“诚信陷阱”。
中国的诚信问题变得尖锐是近三十年的事情。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中国在经济总量快速增长的同时,也面临着诚信危机,包括个体诚信、商业诚信、政府诚信和司法公信在内的社会诚信系统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这对公民的日常生活秩序、正常的商业交易、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合作互信以及政府的行政治理造成了困扰,并侵蚀了社会信任与公民的道德精神。人们无可选择地置身于一个风险社会,在享有丰裕物质生活的同时陷入了精神上的“怀疑”和“焦虑”状态。因为“能否预料到日常生活中那些(看起来是)微不足道和周而复始的东西,与心理上的安全感的关联十分密切。如果这种惯常性的东西没有了——不管是什么原因——焦虑就会扑面而来”[1]。无论政府抑或公民个体都吁求改变现状,建构社会诚信。
学界对于当代中国社会诚信“坍塌”的原因,从经济、社会、制度、历史、文化、心理等视角予以了解读和分析,取得了很多有益的研究成果。诸多原因都直接或间接地共同指向一个因素——权力。这里的权力是指一种可以产生特定后果的力量,并非指称完全集中于国家或政治权力机构的力量(它们的确是权力的重要载体),而是如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所强调的无处不在的多种多样的力量关系。[2]它们是人们在彼此互动交往中产生的力量强弱关系,较强的一方相对于较弱的一方所具有的强制、规训、控制、影响、诱导或说服的力量。该力量可以是武力,也可以是身份、地位,还可以是知识、信息、财富、能力、信仰、道德,等等。当一个主体在其中的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相对于与之交往的对象有优势时,他就对这一客体拥有一定的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生活中的很多因素都可以还原为权力。
从表象上看,“权力”与“诚信”之间似乎鲜有必然的逻辑关联,而事实上,诸多原因背后的“权力”之手才是我们应该认真对待的深层原因。包括宰制性的显性权力和诱导性或说服性的隐性权力在内的权力系统,既是传统中国社会诚信生态生成和持存的力量,也是现代中国社会诚信危机产生的根本原因,还是建构社会诚信所必须规范、依靠和进行合理安排与设计的力量。本文拟从社会权力结构的变迁、权力主体的品质和主体内在的权力欲望三个方面阐释当下中国社会诚信问题的发生机制。
权力是一种无所不在的力量和关系,每一个特定的社会形态都有一个由自觉建构加自发生长而构成的权力结构系统。在中国传统社会,培育和支持社会诚信的权力结构是一个由国家法律制度、儒家道德思想、社会精英阶层和熟人共同体构成的四维权力系统。尽管对于前现代中国社会的诚信度问题,学界并没有达成共识。如以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戈登·雷丁(G.Redding)和费孝通为代表的一批学者认为,传统中国社会是低信度的,因为人们彼此间的诚信承诺只局限于以血缘或地缘为基础的熟人关系圈,而且还呈现出“差序格局”,社会整体的诚信度较低。也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的人格诚信模式在真实性、强度和范围上都优于西方个人中心的契约诚信模式。[3]但无可非议的是,传统中国社会在熟人关系圈内部一直都保持着较高的诚信度,社会的相对封闭性和低流动性特征使得绝大部分人都生活在相对稳定的空间地域和人际关系中,前现代中国社会就是由一个个熟人关系圈构成的整体。因此,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人们实际上是生活在有着较高诚信度的社会氛围中的。熟人关系圈能够保持较高的诚信度与当时的社会权力结构有着密切的关系。
第一,国家的法律制度对违背诚信的行为会实行较为严厉的制裁。传统中国社会是一个伦理政治化且礼法相融的社会。一方面,儒家道德思想中的孝、义、仁、信、恭、顺、敬等进入法律系统,违背这些道德要求就意味着触犯了法律。另一方面,儒家知识分子在审理案件时使用的“引经决狱”①“引经决狱”是指两汉时期儒家学者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抛开国家法律,引用《春秋》等儒家经典作为依据审理案件的司法活动。的方法更强化了道德在制度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以礼入法自战国末期始,到汉武帝时期实现“礼法交融”,至隋唐形成了“礼主刑辅”的中华法文化系统。诚信是儒家道德系统中的重要德目,理所当然地被纳入了法律系统。如《唐律疏议·杂律》对违背诚信的行为曾给出了详细的规定:“诸私作斛、斗、秤、度不平,而在市执用者,笞五十;因有增减者,计所增减,准盗论。”如果商人在计量器、秤上做手脚以赚取利润,将会受到“笞五十”的刑罚;短缺了多少,将按偷盗了多少来定罪量刑。“诸医违方诈疗病,而取财物者,以盗论。”(《唐律疏议·诈伪律》)如果医生违反处方欺诈疗病以谋取钱财,将以盗窃罪论处。除此之外,《唐律疏议》还对身份、户籍、公私财产、官私文书等方面的不诚信行为作出了明文规定。法律制度作为最强有力的显性权力,以肉体的惩罚或对自由与财富的剥夺为制裁手段,有效地支持了社会诚信。
第二,古代中国的主流意识形态自汉以后即儒家思想,其典籍中有大量关于诚信的论述,如在《论语》中“信”就出现了38次,孔子更将“信”作为他教育学生的四个方面的内容之一,如《论语·述而》载:“子以四教:文、行、忠、信。”《论语·学而》载:“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论语·颜渊》载:“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孟子则将诚信问题提升到“天道”的高度来加以认识,明确指出“诚”乃天的本质属性,也就是说,诚信问题不能仅仅从人言为信的层次上来把握,而应充分呈现它绝对性和神圣性的一面。这些有关诚信的教诲借助自隋以后的国家科举制度成为每一个读书人都必须诵读、理解、认同并阐释其微言大义的经典,成为流淌在炎黄子孙血脉中的文化基因。
第三,社会精英阶层对儒家文化的认同和践行是诚信从文字见诸行动的最好范本。按韦伯的权力、财富和声望三个标准来界定,传统社会中的社会精英应该包括政府官员、士绅阶层和知识分子,他们是社会结构中的成功范本和榜样,对于普通民众具有较强的影响力。而这些人的成功和社会声誉都与科举考试有些许不可分的关系,他们的声望与权力的维持和提升都与儒家思想有密切的关系,而诚信正是他们遵守并且影响和教化普通民众的道德义理之一。
第四,社会精英之所以谨守诚信美德并实现他们对普通民众的教化功能,除对儒家经典的阅读与认同外,传统社会的低流动性特征所形成的熟人共同体生存模式则是更为重要的原因。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点所形成的熟人共同体及其必然包含的舆论压力,是人们谨守诚信美德的强大的隐性权力。熟人共同体在给每个人提供亲近感、归属感和安全感的同时,也会释放出强大的舆论压力,特别是当其成员尝试着逾越共同承诺的准则规范时,舆论就会成为一种权力形式,这种权力运作的结果就是剥夺人们所珍视的价值,如利益、名誉、身份等。在前现代中国社会中,诚信是大家共享的道德规范,也是集体行为的准则之一。当一个人——特别是该共同体中有身份、有地位的精英人士——有违背诚信的冲动时,他立刻就会意识到可能随之而来的价值剥夺以及需要长时间背负的舆论压力,因此,在大多数情形下他们都会选择按照诚信原则做人做事。如果人们按照诚信原则去行动,随之而来的就会是赞赏、尊重、荣誉等令人愉快的报偿。因此,熟人共同体就像一只无形的“权力之手”,利用人们对“剥夺”的恐惧和对“奖赏”的喜好来引导人们自觉地服膺于它的道德控制。
可见,在前现代中国社会,从国家法律系统的设计到主流意识形态的规训和教化,从精英人士的影响到熟人社会生存模式的制约,形成了一个较为缜密、严格的支持诚信美德的四维权力系统。其中,儒家道德思想和熟人社会的生存模式是最重要的两项决定性权力。反过来,诚信也很好地发挥了社会整合和社会治理的功能。
但是,前现代社会所形成的诚信美德可以诠释为道德诚信或特殊诚信,具有情感性、关系性和狭隘性的特征。因为传统诚信是以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为基点而逐渐生长起来的社会习俗,因此,社会成员彼此间的承诺一般而言并不具有普遍性的制度规约特征,而是带有浓厚的情感规约特征,且对于不同承诺对象的情感表现出费孝通所说的“差序格局”,情感的差异也就导致了谨守诚信的程度差异,那么没有任何情感和关系的陌生人就成为诚信承诺的边界。所以说,前现代社会的诚信是一种基于我—你关系的特殊诚信。但是传统社会是一个只有少量陌生人的熟人社会,我—他关系是不常见的、偶然的,所以对陌生人的不诚信行为只是小概率事件。而且传统社会的诚信并非绝对的道德命令,当它与其他道德要求(“孝”“义”“仁”等)发生冲突时,其他道德要求可以逾越诚信。在特定的情境中放弃诚信不仅不是错误的,而且是应该的。《论语·子路》中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的亲亲相隐的教诲。《唐律疏议》中也贯彻了“同居者相隐”的法律原则,规定审问官不得逼受审者亲属作证,不得告尊亲属,告祖父母或父母为不孝,处绞。此原则自西周时起一直延续到清代,这充分说明了孝德具有超越诚信、超越法律的力量。所以,传统社会的诚信是因人、因情感、因关系、因具体情境的不同而不同的道德智慧,并非统一的、普遍的、制度性的道德原则。这就是很多学者主张前现代中国社会是一个低信度社会的原因,这一诚信道德的特征也为现代社会诚信问题的产生埋下了伏笔。但这一诚信道德与传统社会结构相合,所以在前现代中国社会,诚信并未成为令人焦虑的社会问题,相反它发挥着良好的社会治理功能。
随着中国进入现代社会,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进,中国开始了大规模的社会结构转型,最重要的转变是从先前的“只有少量陌生人的熟人社会”逐渐变成了“只有少量熟人的陌生人社会”,我—他关系取代我—你关系成为占主导地位的人际交往模式。尽管法律、主流意识形态以及精英阶层仍然是支持诚信的力量,但种种原因使得这三种社会权力的功能大为弱化。因此可以说,支持传统诚信的四维权力结构系统已经解体。而现代社会对诚信在性质和范围上的要求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诚信美德即使没有坍塌也无法满足今天的诚信需求,因此诚信危机的出现就自然不可避免。首先,陌生人社会的来临使得人们违背诚信的成本和压力急剧减小。尽管现代社会以工业化、城市化为特征,但聚集在城市中的人并未因交往频率和机会的增加而变得相互熟悉,恰恰相反,交往的偶然性、短暂性、流动性和匿名性特点使得人们相互之间并不了解,也不可能了解,即使有人有违背诚信的行为,也只是在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时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现代社会,人们再也不会像过去那样需要背负沉重的舆论压力,或面临名誉、财富、身份、权利等价值被损害或剥夺的风险。当一个人在一个共同体中因自己的不诚信行为而要背负一定的道德压力时,他可以选择离开,也可以较为容易地在另一个城市或组织中重新开始生活,这就使得社区或组织对人的诚信品质的规约功能大为弱化。其次,虽然法律和主流意识形态仍然支持着诚信,反对或惩罚违背诚信的行为,如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信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之一,要求公民诚实劳动、信守承诺、诚恳待人。但同样无可非议的是,法律只会制裁那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诚信事件,小规模的、未导致严重后果的不诚信行为仍然需要其他方法或制度去规范。随着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一方面是传统权力的衰退、弱化和分散,另一方面是文化和价值观的多元化,因此主流意识形态在现代社会中的影响力与儒家思想在传统社会中的影响力相比,已大为弱化了。
从权力的视角看,与传统社会相比,现代社会的公民个体或组织持守诚信的外在压力和影响力系统已经萎缩甚至消失,同时现代社会还衍生了大量诱使人们背离诚信的强大因素,如财富、权利、荣誉等,人们有更多的不守诚信的机会、理由和诱惑,却面临更少的外在压力和代价,这是诚信危机形成的主要原因。退一步讲,即使传统社会的外在权力系统没有被解构,传统社会的诚信美德也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相反会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羁绊。传统诚信须经历现代转型方可能成为社会发展的道德资源。这主要是因为:其一,陌生人社会已经是既存的事实,熟人社会已经成为历史,陌生人之间的紧张、疏离、冷漠和不信任是构建社会诚信面临的现实和挑战,回到传统、回归国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现代社会的诚信问题。其二,传统诚信美德的特殊性、关系性特点不符合现代社会的要求。现代社会人际交往的流动性、匿名性、偶然性和平等性等特征,颠覆了血缘、地缘和业缘所形成的情感、关系,若用传统的诚信思维处理现代的人际交往,社会诚信的坍塌就是必然的。传统社会的诚信以陌生人为边界,而当下的我们正身处陌生人社会,如何让疏离、冷漠和互不信任的陌生人谨守诚信美德,是当下建构诚信社会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就诚信与权力结构在前现代中国社会和现代中国社会的比较来看,伴随着中国社会结构的转型,诚信危机的出现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而传统社会的诚信思维并非解决问题的捷径,相反却可能使我们在诚信危机中越陷越深。
权力是一种无处不在的力量。权力主体是指在人们的交往互动中具有更强力量或更大影响力的一方,它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群体,还可以是组织或组织与组织的联合等;被其控制、规训或影响、渗透而形成相应的预期行为或效果的一方则是权力客体。相对于权力客体而言,权力主体在力量、财富、地位、知识、能力、声望或道德上具有相对优势,这些优势对权力客体而言或是直接宰制性的规训,或是说服性、诱导性的引导,并对权力客体的行动、选择、道德、心理或思想产生一定的影响。诚信是个体或群体在社会生活中生成的品质,它的生成、变化都基于复杂的社会机制和道德主体内在的自我修养,除了前面论证的社会权力结构的制约与影响外,权力主体的“规训”“教导”和“范型”功能也是决定社会诚信度高低的重要因素。
在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现实政治结构中,在诚信道德方面给广大民众以示范和影响的权力主体主要是作为社会精英的士绅阶层。这是因为帝制中国的皇权并不能抵达社会基层,维系基层社会秩序并实施道德教化的是一种非正式权力,它填补了皇权的权力真空,这一非正式权力的主体就是士绅阶层。士绅“是外在于国家行政系统的,在地方享有一定政治和经济特权的知识群体,涵盖了居乡的官员和所有科举功名之士”[4]。他们通过科举考试获得功名、学品和学衔,享有一定的特权(赋税和徭役的优免权和法律上的特别保障权),占有一定的社会资源(田产和人脉),定居乡里,具有共同的价值标准和文化趣味,履行地方精英的公共职责,既是黏合国家与社会的中介,也是国家权力向基层的非正式延伸。因此,对于传统中国以乡村社会为主体的社会结构而言,对普通民众影响最大的权力并非皇权,而是士绅阶层的治理和教化。但这些地方权力精英与帝国官方共享相同的主流意识形态——儒家价值观,实际上士绅是儒家思想在民间普及、推行和教化的主导力量。他们向民众传递的道德准则必须是也只能是儒家道德思想,因为从童蒙教育和私塾开始,儒家经典就是他们学习和诵读的主要内容,科举考试也主要是考察他们对儒家经典的理解和阐释。为了能够成为领导基层社会的地方精英,保持自己来之不易的社会地位和身份特权,他们首先必须在礼治秩序中成为道德表率,同时掌握对礼治背后的道德价值的解释权。因此,士绅阶层可以被看作前现代中国社会的道德教化的最主要的权力主体,是老百姓的礼仪、秩序、道德、行为的垂范和榜样。对于士绅来说,在所有的道德要求中,诚信是最基本的德性和要求。这是因为:第一,儒家经典中有关诚信的教诲自童蒙时期起就会刻印在他们的头脑中而成为基本的教养。第二,诚信也是他们取得社会影响力的道德资源。士绅通过皓首穷经的苦读和科举考试换来社会地位的提高,他们也要通过对伦理纲常的教化和实践来巩固自身的社会地位,任何不诚信的言论或行为都可能有损他们所珍视的声誉和影响力。第三,士绅长居一地,深得本地区民众的敬重和信赖,比政府行政官员更为亲切、更被民众熟识,同时他们也需要具有比官员更强的诚信自律意识以维护自身的权威和地位。
就普通民众而言,他们能够谨守诚信美德,这与士绅阶层的垂范和管理休戚相关。第一,他们也潜在地受到熟人共同体的约束而谨守诚信。第二,他们最为熟悉的权力主体——士绅——给了他们最好的诚信示范。罗素曾说:“他所能做到的是在可供选择的许多现成事物中进行选择。”[5]167即在既存的可能性中进行选择,当没有其他类型的道德理论与儒家伦理竞争时,人们一般会非反思性地以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德高望重的人为榜样和参照物来塑造自己的品质和德性。第三,士绅和家族共同制定的包括诚信要求在内的类制度性规则(乡约、族规等)是对普通民众的直接规范和引导。若有人触犯了相关规定,将会受到从精神到身体、从声誉到财富的各种惩罚和剥夺。人们对惩罚的畏惧抑制着人们不诚信行为的冲动。正如罗素所说:“在教会丧失了权力的地方,除少数特殊的人而外,道德并未真正成为个人的事情。就大多数人来说,道德是由舆论代表的,有一般邻里的舆论,也有有势力的团体的(例如雇主团体)的舆论。”[5]191人们在由帝制官方和地方精英这些权力主体共同营造的道德情境中生活,尽管有朝代的更迭,但社会总体结构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也未受到外来思想的冲击。因此,在权力结构的约束和权力主体的榜样示范的双重作用下,熟人共同体内部能够保持较高的社会诚信度。
随着中国进入现代社会,在新的社会治理方式下,国家权力能够自上而下地一直抵达社会基层,传统的与乡村社会黏合在一起的士绅阶层逐渐转变成现代知识分子,与基层社会和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日渐疏远,失去了发挥功能的空间和必要。由此,传统社会中培育民间德性的主要权力主体逐渐消失。在进入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后,与相对稳定的传统权力主体相比,现代权力主体呈现出分散化、多元化、去中心化和不确定性等特征,而且权力主体的德性垂范功能也大大弱化,除国家行政权力外,商界精英、科技精英、公共知识分子、公众人物等也都成为现代社会中有较大影响力的权力主体。近年来整体社会诚信度的下降与权力主体的“负范式效应”有着较为密切的逻辑关联。
政府官员的权力腐败、各类企业的制假售假、各类组织的弄虚作假、互联网上的各种虚假信息、公众人物的各种过失行为和不当言论,等等,都对普通公民的诚信价值观产生了负面影响。在信息时代,互联网信息的开放性、平等性突破了过去以纸媒为载体的信息的线性传播、可控性以及传递空间的有限性等特征,普通民众更容易获知那些拥有一定身份地位的权力主体的真实状态,他们是普通民众的偶像或奋斗的目标,他们的价值观最能影响社会公众的判断、选择和行为。当大量的不诚信现象充斥于人们的阅读空间,而且这些不诚信现象几乎又覆盖了社会结构中的所有领域,政界、商界、学界、演艺圈甚至慈善组织等都爆出了一系列诚信问题,根据心理学的“光环效应”,人们通常会根据已有的认知去推测和想象其他类似主体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于是,从一些政府官员的腐败现象,人们就会推测几乎所有的政府官员都是腐败的,从而不再信任政府;从一些企业制造假冒伪劣产品,人们就会认为所有的商品和服务都值得怀疑;从互联网上传播了虚假信息或品牌电商销售了劣质产品等现象,人们就会认为虚拟世界的信息不可信;从一些公众人物的不负责任的行为和言论,人们就会推理出所有罩着光环的公众人物都是不择手段、尔虞我诈……当不诚信现象在社会各领域广泛出现时,互联网又将所有的信息收集、汇总、传递,使人们在心理上产生一种错觉,即我们的社会诚信已经崩塌,我们身处一个由大量不诚信的人和组织所充斥的风险社会,这就成为人们新的社会共识。在这样的社会中,怀疑和不信任逐渐成为一种生活习惯,人和人之间更为隔阂、疏离和冷漠,每一个人都深受其害又无能为力,这是其一。其二,当前由精英人群和有影响力的组织所构成的新权力主体拥有现代社会中为人们所追求和渴慕的身份、地位等,他们夹杂着各种负面因素的成功向人们暗示是否持守诚信并不重要。权力、财富、能力、知识等已取代道德成为现代社会精英的标志,并被设定为现代社会的人生奋斗目标。社会精英是社会中最有说服力的范本和榜样,作为权力主体的社会精英对普通民众的引导和示范影响会超越所有的教育和宣传。现代社会中的部分精英人群对诚信美德的疏离甚至背弃会直接影响人们的价值选择,人们会在谴责的同时也降低对自身的诚信要求。而且日常的不诚信行为尽管会带来一些压力,但不会导致惩罚性的财富、身体或声誉的剥离与损害,所以权力主体的“失范”“光环效应”和人们对权力主体的效仿也是现代中国社会出现诚信问题的重要原因。
显然,现代社会已经无法回到前现代,也不会再有饱读儒家经典并与基层社会密切黏合的士绅阶层,而且现代社会中一般性的规范性的诚信也非区域性的精英群体能够培育,所以中国需要关于诚信的制度性觉醒,而非单纯的道德宣导。规训权力,重塑权力主体的诚信品质,给普通民众以正面的示范和影响,是解决当前社会诚信问题的重要向度。
诚信与权力都直接与人相关,对人性中权力欲望的认知与分析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反思诚信问题的发生机制。毋庸置疑,人是一个复杂的多向度的存在,“经济人”“道德人”“政治人”“宗教人”等都是人的不同存在向度,但可以达成共识的是人性中天然包含着的权力欲望和权力冲动。人天生就具有一种控制、支配或影响自己以外的人、物或环境的欲望,当这种权力欲望无法实现时,人就会失去安全感而陷入焦虑,反之,人会获得满足和愉悦。人的这种欲望并非瞬间的、短期的或暂时性的需求,而是终其一生的持续性需求。汉斯·摩根索(Hans Morgenthau)认为,权力欲望是人自身的罪恶,也是人自身所无法克服和避免的,不论是通过教育还是通过其他人为的约束都不可能消除。虽然不是所有人都想去追逐权力,但丝毫没有权力欲望的人是极少或不存在的。霍布斯、马基雅维里、尼采和罗素等都是这一主张的拥趸。
霍布斯被引用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首先,我把永无休止谋求权力的欲望,至死方休,作为一切人类的普遍倾向。”[6]86他认为追逐权力是人类普遍而基本的动机。但在霍布斯看来,权力并非人的最终目的,对权力的欲望是为了保全生命,因为“一个人并非总是希望获得比现在已经获得的更浓厚的乐趣;并非总是不满足适可而止的权力,而是因为他不能保证如果不再继续获得更多的权力和手段却仍可像目前一样安稳地生活”[6]86。在霍布斯看来,对权力的追逐是保全生命的必要条件,而保全生命是自然法的最高法则,所以,人自然而然地会生长出对权力的欲望。马基雅维里则认为,贪图权力的人类天赋在统治者身上占有绝对的优势,而平民只是希望不被控制。罗素在《权力论》中则直接指出权力欲望是人性中的基本欲望,他说:“在人的各种无限欲望中,主要的是权力欲与荣誉欲……获得权力往往是获得荣誉的最便捷的途径。”[5]3汉斯·摩根索认为人性中的权力欲望根源于“孤独”的人类状况——人们常常无法实现或者获得自己所幻想或渴望的境地,而追求权力正是为了避免抑或超越这种状况。从上述各位思想家的阐述中,我们可以合乎逻辑地认为,人天生就具有一种支配、控制和影响外在的人、物或环境的欲望。
当权力欲望的满足遇到诚信美德时,其结果会怎样?从上述分析可知,权力欲望是根植于人性中的原发性冲动,或者说是人的本能冲动之一,与人的生命存在休戚相关,具有一定的先天性特征。诚信美德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为了个体的好生活和社会的和谐秩序而人为地建构起来的道德要求,是后天的外在约束。与生命相始终且无处不在的个体权力欲求与普遍的诚信要求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相遇的可能,二者相较,前者属于微观个体维度的冲动,后者是基于社会整体视角的道德要求,权力欲望因先天的优势而易于促使人以权力僭越诚信。对此,马基雅维里又从君主的视角作出了阐述。他在君主是否应该信守承诺的问题上提出了著名的“狮子与狐狸”的比喻,并得出结论:“当遵守诺言反而对自己不利的时候,或者原来使自己作出诺言的理由已经不复存在的时候,一位英明的统治者绝不能够也不应该遵守信义。”[7]在他看来,权力具有目的价值,诚实守信的品质只有工具价值,是附属于和服务于权力的,当其有助于权力时就应该讲诚信,当其与权力冲突时,就应该不讲诚信。而且,他还进一步指出,君主要显得具有诚信品质,而不是要真的具有这些品质并且按照这些品质行动。这种反道德主义的政治理论颠覆了自柏拉图以来将道德和权力相结合的政治哲学传统,将道德从权力中抽离出来,将权力作为目的,而使道德沦为附庸和工具。尽管这一思想受到了很多批评,但是在现实的政治生活、商业行为甚至个体行为中却可以常常见到它的实践版本。在当下的中国社会,权力、财富等因素常常成为人们僭越诚信的诱因,无论是官员的贪腐、司法的不公,还是商界的制假售假、学术界的造假剽窃以及花样百出的欺骗等,都可以作为人的权力欲望遮蔽了诚信良知、僭越了诚信要求的注脚:将诚信视为达成权力欲望的工具和手段,当讲诚信有利时就按照诚信的要求去做,如果诚信成为权力实现的障碍就弃之如敝屣。现实生活的真实写照是:一些组织或个体在公共生活或私人生活中都尽量“显得”具有诚信美德,而不是真的将之作为自己的道德信念和行为准则。
也许有人会提出反驳,认为日常生活中诱惑人们违背诚信的基本动机是利益,而不是权力。就表面来看,似乎是利益的考量超越了谨守诚信的道德动机,但在罗素看来,经济动机相对于权力欲望而言也只是工具性的,权力欲望才是更为根基性的原因。他说:“当追求商品的欲望离开了权力与荣誉两种欲望的时候,这种欲望也就有限得很了,只需适当数量的财富就能完全使它满足。”[5]3-4“当适度的享受有了保证的时候,个人与社会所追求的是权力而不是财富:他们可以把追求财富作为追求权力的手段,他们也可以放弃财富的增加来确保权力的发展。”[5]4权力实际上可以通过多种形态表现出来,如财富、武力、权威、荣誉、身份、知识、能力、舆论等,现实生活中人们对这些东西的追逐实质就是对权力的追求,是人对周遭环境中的人、物或事态的控制、支配或影响,是渴望获得他人或社会的承认、尊重甚至臣服,并且希望能够维持、提升或者向别人展示自己的这种能力。这种源自人的本性而未得到合理有效的规范和约束的权力冲动往往是现实生活中诚信美德被超越、被放弃的根源。它无法通过什么手段或方法被革除,只能借助刚性的制度设计,或经由柔性的道德规训对其予以适当的节制、规范或引导。因此,如何驾驭人们的权力欲望是解决现代社会诚信问题的又一难题。
当诚信成为一个迫切的社会问题而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时,就会给社会秩序、市场交易和个体生活注入巨大的社会风险,政府的每一个决策、企业的每一个产品、个人的每一个承诺都将受到普遍的怀疑和不信任,国家治理、市场交易和个人交往都将需要更大的成本。无论是就道德维度还是就社会维度来说,诚信问题都是当代中国发展无法回避的一个真问题。对诚信问题生成的根本原因进行正确的解读,是讨论解决方案的前提和关键。中国社会权力结构的变迁、权力主体诚信品质的“失范”以及个体的权力欲望,是导致社会诚信度急剧下降的主要原因。因此,如何建构支持诚信的权力结构与规范、提升权力主体的诚信品质、节制和引导个体的权力欲望,是当下中国建设诚信社会必须认真对待的课题。
[1] 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M].田禾,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86.
[2] Michel Foucault.The History of Sexuality, Volume One:An Introduction[M].New York:Pantheon Books,1978:93.
[3] 周生春,杨缨.信任方式的起源和中国人信任的特征[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1):169-177.
[4] 李世众.晚清士绅与地方政治——以温州为中心的考察[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13.
[5] 伯特兰·罗素.权力论[M].吴友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6] Thomas Hobbes.Leviathan[M].Indianapolis: Bobbs-Merrill,1958.
[7] 马基雅维里.君主论[M].李蒙,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89-90.
(编辑:吴俊)
田广兰,哲学博士,苏州大学哲学系副教授。
* 本文系2014年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权力的变迁与诚信美德”(项目批准号: 2014SJB51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