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文君
经济管理探究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对策研究
罗文君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湖北武汉430205
当前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虽然初具雏形,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市场分割、法律制度缺位、排放权份额分配缺失、碳排放权定价不合理以及企业参与度低,市场未充分发挥作用。鉴于此,我国应该学习发达国家经验,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政府对市场监管力度,制定控制排放总量目标,科学分配初始配额,引导金融机构参与,鼓励碳金融产品创新。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最终通过市场机制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起规范、科学、活跃、可持续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对策
据全球碳项目(GCP)公布的数据表明,2015年全球人类活动碳排放量已达到490亿吨,按现有排放强度,科学家估算地球的碳总容量20年后将达到饱和状态。因此,全球减少碳排放迫在眉睫。但是,近年来我国的碳排放总量却连年直线上升,占全球年度总排放量的29%,而美国和欧盟加起来只有25%。从人均碳排放量来看,我国人均排放7.2吨,欧洲人均排放6.8吨,已然超过欧洲。无论从国际或国内形势来看我国都应该加大投入,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作用,最终实现低碳排放。
迄今为止,国际上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要包括以项目和配额为基础的两种类别。以项目为基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其法理基础是建立在《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CDM),主要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履行实施。我国目前主要建设的就是以项目为基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04年,国家发改委联合相关部门发布了《CDM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使我国以CDM项目为基础的碳排放权市场建设有了正式运行的法律基础。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当前我国已经变成全球CDM项目的最大供应国。据世界银行统计,截至2015年底我国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上登记的CDM项目数量已达到3875个,在发展中国家CDM项目实施中占比51.10%(见图1),居于首位。
图1主要发展中国家CDM项目实施分布图
在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平台建设上,我国于2008年8月开始建立了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及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三大平台。随后,广州、大连、昆明、河北、武汉、杭州、安徽等地相继设立了综合性的环境权益交易所,为碳排放交易提供了舞台。2010年,国务院颁布《“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提出“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接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七个地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特区”,如同改革开放一样,“特区”建设成功后,将经验推广向全国。截止到2014年10月,上述七个示范区共完成二氧化碳交易13789万吨,累计成交金额达到6亿元人民币左右。2015年参与主体与范围不断扩大,一些企业纳入,多地成立了环境交易所。在碳金融产品的供给方面,碳汇、碳期货也正在不断筹备发展过程中。
1.市场分割,尚未形成规范统一的市场体系
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还非常不成熟。从市场构成上来看,目前主要以CDM项目为主,配额市场还非常不发达,市场呈现分割状态。现有碳排放权交易场所的运作机制不完善,对企业没有产生足够的吸引力,尚未形成有特色的、可以优势互补的或者可以相互竞争的交易环境。
2.在配额市场上,初始配额分配不科学
在一些综合性的环境权益交易所或者碳排放权交易所,已经有出现采用配额制进行交易的举措,但效果不是很理想,显得比较冷清。主要原因在于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方面存在很大的问题。一方面是,我国的碳排放量统计体系不科学,没有将大部分企业纳入到统计体系中来,导致在碳排放量初始免费配额过程中,对企业的需求把握不准,给企业造成困扰,担心企业发展壮大后,配额不能满足需要,使其自愿参与减排的动力不足。
3.法律保障不健全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法律规则,具体是指在环境总体容量一定的情况下,确定某地区一定时期内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碳容量,通过办理碳排放许可证获得排放权,排放一定的温室气体,并允许对碳容量进行交易的一种制度规则。我国现行阶段相关立法仍然相当匮乏,现行法律在对碳排放权交易的重要环节,例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管理权限、初始配额分配、碳排放量监控、企业排放计划实施进度、相关奖惩措施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主要以政府行政命令、红头文件为管控手段,惩罚力度十分局限,法律约束力不够。
4.市场流动性差
国内虽然早于2008年设立了较大的三家环境交易所进行碳排放权的交割,之后陆续建立了一批地方性的环境权益交易机构,但迄今为止,我国仍然只是处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雏形阶段,并没有形成真正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市场流动性差。在交易所已有的交易活动多为节能、环保技术的转让,碳排放权转让交易微乎其微,不成规模。一部分市场长期处于空白状态,在成立的试点“特区”中,天津、广州、上海的碳市成交金额一直处于下滑状态,重庆碳市长期没有交易,只有北京碳市场成交量有所起伏。
5.缺乏合理的定价机制
我国碳市场目前尚未把握碳排放权交易的真实价值,由于各种数据缺失,参考标准不统一,加之初始配额规定不明确,致使碳排放交易权的价格发展受人为因素的干扰,出现市场价格高于真实价值,市场活力无法真正被激发出来。
在碳排放权交易发展较早的国家例如日本、欧盟和美国,目前获得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比较显著,例如,日本把碳排放权交易看作是“21世纪第一个巨大商机”在世界各地大量购买碳排放权,然后再转让,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收入。美国以激励机制促进低碳发展的气候政策来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德国在20世纪晚期创立碳排放交易体系,实现了经济和环境双赢。下文介绍国际上比较成熟的三大碳排放市场。
依法管水科技兴水能力不断提升。七大流域综合规划得到国务院批复,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等一批重大规划编制完成。水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水利综合执法稳步推进。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出台《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启动水利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考核制度,全年未发生安全事故。水利稽察工作力度显著加大。全面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先进技术引进推广力度,水利技术标准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水文和水利信息化工作取得新成效。
1.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成立于2005年1月1日,有28个国家,近1.2万个温室气体排放实体参与。EU ETS以强制性配额为典型特征,它不仅是最早成立的政府层面的碳排放交易系统,也是体量最大的、参与范围最广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在世界碳市中具有示范作用。World Bank 2015年度报告指出,2015年世界碳市现值达到3658亿美元,其中EU ETS的成交额为1922.8亿美元,占世界成交总额的53%,成交量和成交额均居首位。EU ETS运用把控总量和配额成交相融合的操作体系,即各成员国根据事先规定的排放总额向企业分配配额,再由企业之间通过碳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来调剂碳排放额,逾额排放的企业不仅仅要面临高额罚金,而且下一年度的碳排放许可排放量配额中也会扣掉去年超出的份额。
2.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2003年成立于美国,是北美最大的囊括六种温室气体种类的非强制性碳排放交易所,现已在欧洲设立了气候交易所,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设立了分支机构,正向全球布局碳排放交易市场。CCX遵循联合国标准碳交易体系设立,以自愿减排为宗旨,并在法律的管制下完成承诺的减排指标。CCX涉及航空、电力、环境、汽车、交通等数十个不同行业,加入CCX的会员必须作出自愿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承诺。
3.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温室气体减排体系(The New South Wales Greenhouse Gas Abatement Scheme,NSWGGAS),成立于2003年1月1日。主要涉及电力行业,宗旨是降低该州电力生产消费中所产生的温室气体。NSWGGAS以法律为保障,强制要求电力生产者根据市场份额的大小减排相应比例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如果超额排放,必须到政府部门办理减排证书,如果继续超额,将要承担相应的罚款和法律责任。
1.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力度
发达国家经验表明要想建立完善的碳排放交易市场,首先需要以法律为基础,制定严格的履约框架,并以高额罚金作为辅助手段。因此,一方面,全国人大要加强立法如《碳排放权交易法》,为碳排放市场建设提供法理依据。同时,各级人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同时可以吸收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经验,制定地方性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法规,先行在本地区内以行业为突破口来加强碳排放市场建设。另一方面,政府要提高自身的执法能力和监管能力,科学管理,完善项目核批机制和排放统计体系,为碳排放市场的有序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2.制定控制排放总量目标,科学分配初始配额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先以免费配额的方式吸引成员国广泛参与,最后则以拍卖的方式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并且根据不同成员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有差别的配额体系,保证了碳分配的合理科学。
结合国情,我国应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由于相关企业没有减排经验,对自身的碳排放总量和各项参考指标不甚清楚,同时由于技术手段有限,我国可以考虑采用“政府主导、逐步放手”的分阶段策略。
第二阶段(2020-2025)市场初步成型之后,在统计起步阶段企业的碳排放总量的前提下,减排总量的确定根据起步阶段的历史排放数据的平均值确定基线以及减排目标,这一阶段发放企业的配额应不低于80%,对超额实现减排指标的企业实现部分税收减免,同时对减排技术创新的企业实行税收减免和创新奖励双向优惠政策,取消第一阶段的补贴政策。
第三阶段(2025-2030)采取公开竞拍配额,完全市场化参与。基于前期基础,这一阶段应降低无偿分配比例,通过竞价提高拍卖配额比例,并最终脱离政府行政主导的分配模式,形成以等价有偿分配为主导的市场分配体系,最终使减排配额真正市场化。
3.逐步建立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在我国很难在短期内实现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碳排放政策。但是,可根据各地区的社会条件着手建立“试点”,分区域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不断整合现有资源,扩大区域性碳交易市场规模,逐步完善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分配、买卖、管理机制。
在市场的建立过程中可以结合欧美交易体制的设计原则、组织架构以及管理方式,由政府出资成立专门的环境中介咨询机构为公司提供免费咨询以便减排计划的落实,运用互联网技术搭建平台,实时监控企业的减排计划完成进度,也为企业提供可以注册和进行排放统计的检测平台,统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合作,完成对碳排放量的核算,逐步建立碳排放权的分配、定价、交易、监测、统计、奖励、惩罚体系。
加强国际合作,发挥国际市场的先导作用,逐渐让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挂钩,或允许其在境内成立分支机构,形成标准化的交易平台,逐步建立起我国的碳交易市场的定价体系。
4.引导金融机构参与,鼓励碳金融产品创新
发达国家的几大碳交易所都吸取了期货交易和理财产品的优势,走碳金融发展之路,通过引入外来资本减少风险,推出与碳排放配额相关的期货产品。在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中,也需要不断引入新资本,不断开发新的交易品种,不仅仅局限于二氧化碳,其他5种温室气体都可以参与进来,也可以借鉴期货交易的方式进行现货交易和合约交易,也可以采用基金定投的方式,预计每年可以超额完成多少减排指标,做定向投资,由碳金融交易所给出预期收益率等多种方式提高银行、证券、基金公司等对碳金融领域的投资,让碳金融真正实现市场化。
科斯定理表明,在产权明晰的情况下,资源可以通过市场得到最优配置。尽管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还仅仅停留在起步阶段,市场环境还不成熟,制度体系仍不完善,但是,碳排放权交易作为目前市场经济下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是一种必然趋势,预期在世界各国会被广泛运用。鉴于此,我国应该立足国情,学习发达国家的碳排放市场建设经验,充分发挥政府在碳市场建设中的引导作用,最终建立起一个规范、科学、活跃、可持续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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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春艳王远
Counter plan Researches on Market Construction for Carbon Emission Permit Trading
LUO Wen-jun
(Hubei University of Education,Wuhan Hubei 430205)
Currently,while China's carbon trading market has been taking shape,there are still lots of questions in the course of market operation,such as the deficiency of market segmentation and legal system,the imperfection of share allocation,the unreasonable price fixing,low cooperation participation and inadequate role play of market.In view of this,China should learn experience from developed countries,perfect the regulations and laws,reinforce governmental supervision,set the goal of the total annual emissions,distribute original quota scientifically,guid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participation,encourage innovation on carbon financial products,play government's role in guidance and optimize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to establish a standardized,scientific and sustainable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carbon emission permit;trading;market;countermeasures
X196;F832.5
A
2095-5537(2016)06-00005-05
2016-09-06
罗文君(1975—),女,土家族,湖北省鹤峰人,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数学与经济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环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