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沈阳师范大学马立武教授主持完成的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美国高等教育发展中少数民族平等权利法律保障研究”(课题批准号:DAA100190),日前通过了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结题鉴定,现将成果报告如下。
在现代社会,教育权利具有法定和平等的普遍特征。任何一个国家政府都有责任通过制定相关的公共政策,保证所有公民的教育机会均等。高等教育平等权利保障是社会公共政策特别是高等教育宏观政策必须关注的重要内容,也是高等教育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指标。
作为弱势群体的少数民族(主要指非洲裔美国人、美国印地安人和拉美裔美国人、亚裔美国人等)高等教育平等权利问题是现当代美国社会关注的焦点。二战前少数民族的高等教育权利并没有受到重视,二战结束以来,随着美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在高等教育的民主化、大众化的发展进程中,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平等权利保障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美国具有鲜明的民族和种族的多样性特征。美国高等教育平等权利法律保障,主要是针对因为缺乏经济或社会机会而在美国高等教育领域长期处于不利地位的高教弱势群体,包括少数民族即非洲裔美国人、美国印地安人、拉美裔美国人和低收入家庭出身的大学生。美国高等教育中平等权利的保障政策主要涉及公立大学的入学政策、平等的学业成就和就业机会均等政策。由于美国政体的分权制,高等教育平等权利的法律保障主要是由司法、立法和行政三个方面体现的。随着美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高等教育中的弱势群体平等权利保障也不断发生变化。
该课题通过对美国高等教育中少数民族等弱势群体平等权利法律保障的历史和现实考察,分析和总结了美国高等教育发展中平等权利法律保障的基本特点和经验;通过对中美高等教育中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法律保障的历史和现实的比较,对我国高等教育中学生、教师的平等法律保障提供具有价值的建议和意见。
该课题从教育法学视野出发,以当代教育和法律中的核心问题——平等受教育权利为重心,分析现代美国高等教育发展中的少数民族的受教育权及其法律平等保障问题。该课题从3个维度展开研究:其一,从美国高等教育发展历史的角度分析少数民族平等受教育权的特点及规律;其二,从美国重要高等教育立法的角度分析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其三,美国三权分立的国家制度出发,从高等教育以外的重要教育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机构—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裁决为线索,分析少数民族平等受教育权的特点。
该课题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因素分析法、案例法和比较法。
高等教育平等权利保障政策涉及到高等教育与政府的关系、与政治的关系,以及各类社会利益集团的关系。所以该研究注意从高等教育为社会发展服务的角度,通过美国高等教育与社会的关系的考察,研究高等教育与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城市的关系,关注高等教育中的政治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因素、种族和文化因素、国家安全等因素。对高等教育法问题而言,除了外在的制度性的因素、经济因素外,还有内在的深层背景因素的影响,因此该课题研究涉及到文化、宗教、政治、种族、民族心理等问题对高等教育法的影响。
历史法是该研究的一个基本方法。对于美国现代高等教育平等权利保障政策的研究,不能仅从横向上分析,更要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分析以便发现其发展变化的基本规律保障政策发展中的重要历史意义的决定是该课题关注的重点之一,如1954年的“布朗案”;1964年的“民权法案”以及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肯定性行动计划”是该课题的重要关注内容之一。
由于美国各州高等教育发展上的差异,为了全面把握美国高等教育平等权利保障政策,不仅要从联邦政府分析,也要从美国50个州中的具有典型性的高等教育政策为主要分析对象。该课题将选取东部、西部和中部三个地区的主要州如纽约州、加州的高等教育政策为案例来分析。同时美国重要的联邦司法案例对美国高等教育平等权利保障政策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该课题也重点分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重要判例。
尽管中美两国在社会和法律制度、文化传统、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等方面都存在着诸多明显的差异,但是在高等教育与社会的(法律)关系上,在高等学校的管理体制及其社会功能的实现上,有着很强的可比性和对应性,都有若干可以相互借鉴之处。在高等教育平等权利法律及政策保障的研究中,注重中美在历史文化传统、政治、经济以及教育发展水平等发面的不同点以及相同点,找到可以借鉴美国经验的切入点。
由于美国政体的分权制,高等教育平等权利的法律保障主要是由司法、立法和行政三个方面体现的。该研究的主要结论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美国政府、各州、地方及高校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为少数民族教育平等权利提供了多层次、多元化的法律保障。从立法层面看,不仅有综合性法规,还有教育专项法规,其中的印第安人还有专门的高等教育法规,这些都为少数族裔高等教育平等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立法的内容也全面,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美国现代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平等权利保障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呈现出联邦化、团体化和制度化。同时在立法和司法意见方面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进行一定的修订和调整。在高等教育少数民族等弱势群体平等权利法律保障上,美国既有特殊性,也有普遍性的基本规律和经验。
美国关于少数族裔高等教育平等权利的立法内容和法院的司法意见常随社会发展而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改与调整,最高法院能够灵活而创新地解释宪法。正是这种灵活实用的多次修订,使美国在相关方面的教育立法内容和司法判决在各个时期都能准确反映现实问题,确保立法目标得以实现。
第三,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考察美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也可以看到宪法长时期在高等教育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大学中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得到保障的最有力、最根本的制度就是宪法可以直接成为权利司法保护的依据。美国高等教育中少数民族权利的保障一方面得益于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教育立法和政策,另一方面,联邦最高法院在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平等权利的保障中起到了独特的作用,有关高等教育的司法判决对美国高等教育政策的形成具有决定意义,作用要大于联邦和各州的教育政策,甚至成为全国最具效力的高等教育政策。对全国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平等权利保障也具有重要影响。
第四,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中的平等权利保障是少数民族团体和个人不断斗争的结果。综观美国宪法权利的发展,可以发现,平等权利的实现在宪法中不是给予的,而是争取的。美国宪法修正案的第9条规定:“本宪法所列举之若干权利不得解释为对人民固有之其他权利之排斥或轻忽之意。”宪法中对“人民之其他权利”的解释很不明确,这一观念使宪法增加了适应性与伸缩性,为人民权利的继续增加提供了前提。随着人民争取权利的斗争不断深入,美国宪法才在修正案中不断地增加一些权利。这种滞后性表明了权利不是“天赋的”或恩赐的,而是人民不断斗争取得的结果。黑人和其他少数民族在高等教育中的宪法权利保障的改善,妇女在高等教育中地位的提高,性别歧视的取消等等,都是同黑人民权运动、妇女运动联系在一起的。
从美国高等教育领域宪法权利保障的过程中可以看到,几乎每一次权利保障的改善,都是经过了不断的甚至是激烈的斗争后获得的。广大美国大学师生和其他团体的人民一起争取公民权利的斗争也不限于立法,不限于争取司法机关的保护。许多教育司法案例表明,他们不计个人得失,敢于面对威胁,进行长期坚决的斗争,甚至是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正是美国人民的大无畏精神和坚持不懈的斗争,才为自己争取到了一定的公民权利,权利的保护的范围也获得扩展。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英勇斗争的精神是值得我们学习的。这也应该是美国教育法制发展中给我们的一个重要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