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环境公益诉讼研究

2016-04-07 12:01朱继娟
经济研究导刊 2015年25期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公众参与

朱继娟

摘 要:近年来,虽然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日益重视,特别是以城市为重点的生态环境得到很大改善,但是农村的生态环境侵害没有得到良好的控制。十八届四中全会把把生态保护的公众参与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在农村让公众更好参与到生态保护中来,尤其是当农村的生态环境受到侵害时,运用法律途径寻求救济。通过农村环境公益诉讼这条途径,使更多的社会群体关注农村的环境侵害问题,让农村的生态环境得到改善。

关键词:农村环境侵权;环境公益诉讼;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5-0032-02

一、农村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探索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在公共利益受到侵犯时,自然人、政府组织、法人、非政府组织向法院提起的针对环境权受到侵犯的诉讼。法律为维护农村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允许公民、团体、政府组织在因为行政机关等公共权力机构或者公司、企业、其他组织、个人的行动原因,造成农村环境损害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农村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

1.农民的环境权论。农民享有利用资源的权利和在良好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享有在环境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救济的权利。农民的环境权包括环境资源使用权和程序性环境权利等实体性环境权利,如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侵害请求权。农民环境权是农民生存和发展的一项基础性权利。农民是公民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其主体地位的自然性和社会性,应当给予一般公民的环境利益诉求以及由其自身特殊性决定的特殊环境利益诉求权利。

2.公共信托理论。公共信托的观念是,一旦信托关系成立,受托人从委托人转移来的财产就成为信托财产,受托人必须以委托人的真实意愿管理为前提来处分信托财产,从而把信托所得利益转交给委托人。环境公共信托就是一种以确保环境的可持续利用为目的,将环境资源作为一种公共财产,委托给社会团体或者相应机关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一种公共信托。把环境资源定位为公共信托的角度,有利于在信托理念基础上更好地理解环境权利义务关系。

3.私人检察长总论。此理论最大的亮点在于,确立了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私人检察长总论是指,在涉及到环境公益性事件的时候,检察长或者其他公权力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同时任何人出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目的也可以正当性地行使诉讼的权利。这里的任何人行使此权利时要有正当的理由,同时这里的任何人和他人没有直接的关联关系。实现公民环境参与权,离不开私人检察长总论这个理论基础。

二、农村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一)农村生态环境救济的特殊性

首先,引起农村生态环境破坏的原因很多,责任不能很好地落实。例如农村地区的河流污染,可能会来自于企业,可能来自于生活,可能来自于城乡垃圾,但到底具体是那种造成的,是很难落实的。举证责任原则在一些情况下也不能对加害者很好地追究责任,从而使加害者逃脱了法律责任的追究。

其次,政府监管的限制性。一些地方政府从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对造成大量环境污染的企业,往往会采取默许的地方保护主义,这使得政府监管在解决农村环境损害救济上能力有限。

再次,薄弱的农村居民环境维权意识,农民对环境保护的参与行动较少。因为农民本身的文化水平较低,农民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不知道化肥、农药给环境所造成的危害,从而给农村环境侵权救济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最后,诉讼成本问题。在农村环境公益诉讼中,由于农民自身条件的特殊性和限制性,原告面临最大最现实的问题就是庞大的诉讼成本问题。由于环境诉讼案件还在理论研讨和探索阶段,诉讼由谁分担分配问题,有待完善解决。

(二)环境公益诉讼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价值

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农村环境公益诉讼能够促使更多的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关注农村环境侵害,因其不要求原告与环境纠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任何人在公共环境受到侵害的的基础上,都可提出诉求,赋予更多的人原告资格,让更多的人为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尽一份力量。

三、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

首先,农村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依据新环保法第58条的规定,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将公民、检察机关一律排除在外,只有符合条件的公益组织才能提起。在我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把直接利害关系作为起诉条件。以保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为前提的环境公益诉讼,其实质上是允许没有直接厉害关系的人提起诉讼。所以,公民、法人、社会团体特别是像保护协会这样的团体,根据公益诉讼的要求,应纳入到公益诉讼中去。

其次,限制公益诉讼的权利。法律给公民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但并不是代表此种权利就不受限制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最终目标是减少并制止侵害环境的违法行为,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环境,使环境免受侵害。所以如果农村环境侵害者能够及时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并且积极地采取措施消除对环境损害的影响,并且这些行为发生在起诉前,那么这样就会达到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环境的目的,同时也节省了司法工作量。

再次,损害赔偿实现中的困难。农民维权意识弱,证据收集难;诉讼主体资格不明确,立案难;法律服务获得难,获得赔偿的执行难。

最后,诉讼费用问题。诉讼费用是影响诉讼积极性的最大障碍,对于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来说,诉讼费用负担会减少诉讼主体积极性。农民由于本身收入低,况且环境公益诉讼需要一大笔诉讼费用,这是农民和一些社会公众在面对环境问题侵害时,无力申诉的重大原因。

四、 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农村环境公益诉讼

完善农村环境侵权救济的法律法规,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有法才会有依据,进行法制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是制定完善而良善的法律。因此,完善法律是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一些学者认为,构筑一个涵盖“宪法—基本法—单行法—其他部门法中相关法律规范”的针对性强的农村环境生态保护法律体系。

适度的扩大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范围,进一步明确诉讼主体和范围。以提起诉讼原告主体身份为基础,普通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是环境诉讼的两大分类。有学者认为,一般民事诉讼由受害人直接提起,在损害赔偿诉讼中,由环境污染引起的,由加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在其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环境公益诉讼由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提起;环境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由环境保护民间组织提起;对于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由检查机关提起。

加大执行力度,落实判决内容,切实保障受害农民之诉求。在农村生态环境破坏中,农民是最大的受害者,农民在维护自身权利的过程中,花费巨大,提起诉讼,需要支付昂贵的诉讼花费。同时暴力抗拒执法问题,存在于缺乏法律知识的企业主和农民身上,这使得农村的法院执行判决上很是困难。这种情况就导致了在农民胜诉的情况下,也很难得到法院的判决赔偿。因此,需要法院在执法过程中要加大力度,创新工作的方式,找到一个最佳的解决途径。首先,针对农村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多采取一些调解和和解的温和手段予以解决。其次,执行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综合应用拍卖、扣押等多种手段,使农民的受损利益尽量得到最大的弥补,切实保障农民环境侵权诉求的实现。

建立农村环境公益诉讼资金。在这方面,美国环境超级基金制度是很好的借鉴。先是国家进行专项拨款,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从排污企业征收专门费用作为环境基金,补给后续。因此,为环境公益诉讼预先支付部分或诉讼费用可以由环境基金提供。之后在加害者败诉的情况下,环境基金组织机构可以从被告那里追索诉讼费用。一些法律专家认为,应该由社会来承担诉讼的风险并且支付相关的费用,因为诉讼旨在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提高农村居民的环境维权意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采取一些农民所容易接受的方式进行普法,提高农民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在普法的过程中采取结合农民生活相贴合的方式,告知农民依法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尽的义务。

加速司法改革,推动能动司法。推行环境保护案件的专门管辖,在中级法院设立单独的环保法庭,加强环保审判队伍建设,对法官进行专业培训,以适应环境司法的发展。借鉴国外的环境公益诉讼模式,推动法院的能动司法,在审理环境公益案件中充分发挥法院的能动性,调动法院在高校保护农村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主动性。任何法律制度从开始形成到发展完善必须经历一个过程,这一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亦不例外。农村环境公益诉讼的出现,不仅是公众环境意识觉醒和司法进步的表现,它的广泛推行,对扩大公民对环境公共事物的有效参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提高社会的法制化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每个法律人,特别是关心农村生态环境的法律人,对推动环境公益诉讼,推动农村环境公益诉讼,更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参考文献:

[1] 沈红艳.环境公益诉讼[J].法制论坛,2010,(1).

[2] 别涛.环境公益诉讼[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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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李劲.环境公益诉讼新探[J].法学杂志,2008,(5).

[责任编辑 吴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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