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有限责任公司僵局

2016-04-07 03:25王海宁张嘉良
经济研究导刊 2015年25期
关键词:状态

王海宁 张嘉良

摘 要:公司僵局是有限责任公司因其特殊的人合性和封闭性而产生的一种普遍现象。通过对公司僵局产生原因的分析,介绍几种破解公司僵局的途径。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僵局;状态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5-0011-02

一、公司僵局的概述

我国人大法工委编制的《公司法释义》将“公司僵局”定义为:“因股东间或者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公司的有效运行失灵,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因对方拒绝参加会议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议案,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一种瘫痪状态。”

在《公司法》中,以经营困难为表象,以管理困难为实质,即:严重困难可能表现为经营困难,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经营困难都是严重困难,必须是由于管理困难引发的经营困难才能认定为“严重困难”。

(一)僵局公司主体具有对抗性

僵局公司的主体一般会呈现出两种情况:一是公司股东或者董事的派系在管理、决策等方面一直处于一种抗衡的状态;二是公司内部存在一部分拥有否决权的股东或者董事。但是,无论是哪种情况,都必然存在一个结局:公司的内部对抗导致公司无法在必要的时间内形成一个有效的决策指导公司的运转。

(二)僵局公司类型具有特定性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僵局多发生于具有人合性和封闭性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对而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开放性公司则很少出现公司僵局。

(三)僵局公司状态具有持续性

公司僵局的持续性主要体现在:首先,公司的一切事物处于一种瘫痪状态;其次,这种瘫痪状态必须是持续的,而非短暂的、可以自愈的暂时性经营困难;而且,这种瘫痪状态会使公司陷入“自杀”的境地。

(四)僵局公司具有非违法性和非违约性

公司僵局的非违法性和非违约性是指导致公司僵局的行为本身并不存在法律或者协议的非难性,而是在法律、协议许可的范围内的行为。

二、公司僵局的危害

(一)对公司而言

由于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一旦陷入公司僵局,将无法形成有效的公司决策,公司的各项业务势必受阻,就连公司的声誉、商标等无形资产也有可能因公司僵局受到影响。公司法人无法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从而丧失发展机遇,浪费发展资源。因此,发生公司僵局首当其害的就是公司本身。

(二)对股东而言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4条的规定,股东的资产收益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而股东的利益则是通过公司的高效运营来实现的。与此同时,在公司僵局之中,控股股东很有可能利用其控股的优势“折磨”少数派。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之间往往是亲朋好友,知己知彼,这样的“折磨”对少数派股东的利益而言,往往是残酷的甚至是致命的。

(三)对公司的债权人而言

公司一旦陷入经营活动停滞状态,势必导致其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减弱,从而减少市场活力、削弱交易安全,大量经营业务无法处理,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实现,极易引发关联企业的连锁反应,引发诸多的社会矛盾和危机。

除此之外,由于公司处于僵局之中,公司职工因公司经济停滞待工在家,没有经济来源,生活窘困,面临失业危险,很可能因为劳资矛盾引发社会矛盾。

三、探究成因,破解僵局

(一)造成公司僵局的成因分析

1.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基础的恶化。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特征。但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全部或者大部分都会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他们不仅会谋求股权利益,更会着眼于公司的控制权。人对权力的欲望以及与生俱来的趋利避害性会迅速地使公司的人合性土崩瓦解,从而丧失股东、董事之间沟通的基础,出现因私人关系变化而引起的公司僵局。

虽然公司人合性基础的恶化是造成公司僵局的原因,但这只是表面原因,更深层次的原因还应该从公司制度、公司组织形式上来逐步探究。

2.有限责任公司自治性本身的异化。为了维护公司资本安全,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不得抽逃出资;与此同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僵局也不属于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情形。因此,股东想要退出公司僵局必须要寻求其他途径,比如转让股权等方式。

3.有限公司组织形式的僵化。一方面,转让股权要经过内部程序。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如果要进行股权转让首先要将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当公司僵局已经出现,股东的股权转让申请是很难在股东会上通过的。即使依据法律或者其他股东勉强通过,股权转让的价款也会遭到拥有优先购买权股东的极力打压,成为一种“变相抢劫”。那么,转让股权的股东又怎么会放任这种情况出现呢?自然就会持续僵局状态。另一方面,股权的对外转让可能性降低。由于公司僵局已经导致公司处于瘫痪状态,外部受让人对这样一种状态的公司的期待利益是极低的,必然会望而却步。

因此,这种内外交困的市场形势,使股东在公司僵局时用脚投票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再加上股东之间的“面子之争”更会加剧公司僵局的危害性。

(二)破解公司僵局的途径

1.公司章程预防公司僵局。(1)限制利害关系股东的表决权。如,我国《公司法》第16条规定了转投资和担保的表决权回避制度。为了防止公司僵局,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就表决权回避的有关事项做详细的约定。但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数限制,针对需要多位股东回避的情形应予以考虑并做出特殊约定。(2)约定股权转让制度。笔者认为,为了解决陷入公司僵局后,股东无法退出公司的情形,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小股东可以在发生公司僵局时要求控股股东以固定价格收购或者以固定的计算方式购买股权。但是,如果股东退股后会出现公司中只有一个股东的情形,必须要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否则采取其他方式退出。(3)约定解散事由。我国《公司法》第181条规定了公司解散的法定原因,其中第5款就是对出现公司僵局时股东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强制解散公司。笔者认为,只要股东同意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如果出现公司僵局可以解散公司,由此就将司法强制解散转化为约定解散,即,符合该条第1款规定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情形。

通过章程的个性化约定,会使公司章程不仅仅是一纸格式条款,而是真正体现股东的意思自治的“内部宪法”。

2.调解程序化解公司僵局。公司僵局出现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公司的“人合性”遭到破坏,调解程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双方的敌对情绪。因此,可以将调解程序作为司法程序的前置程序。通过调解程序化解公司僵局的优势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调解程序具有保密性,公司内部人员可以不将矛盾公之于众的情形下,悄无声息地解决公司僵局,一方面可以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另一方面也避免影响公司声誉。其次,公司僵局的解决有时候并不是需要一个判决者或者是判决,而是一个能得到僵局双方信任的中间人,通过中间人的调解可以有效地引导双方看到共同利益,扭转僵局。再次,公司僵局双方可以在调解人的引导、促进和帮助下,达成一个相互妥协的方案甚至是比之前任何一个方案都更具创新性的方案,从而不仅会将公司从僵局中拉出来而且可能创造出新的赢利点。最后,运用调解方式化解公司僵局。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都具有一定的程序性,因而必然会耗费时间和财力解决问题。但是调解方式没有固定的程序,而且调解费用也会大大低于仲裁、诉讼的费用。

在司法实践中,临时董事和律师比较适合作为调解的中间人。临时董事通过推动当事人在董事会上进行交流,提出新的观点或者解决争议的新方案,能够实现调解功能[1]。律师作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的专家,可以从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两个方面帮助僵局双方分析当前局面,从而使双方实现共同利益。

3.司法程序突破公司僵局。(1)仲裁。相对于诉讼程序而言,仲裁可以高效快捷的解决公司僵局,只要僵局双方愿意将案件提交仲裁,就可以通过了解公司法立法过程、具有公司治理经验、熟悉公司运作惯例的专家做出相应的仲裁,从而在能保护公司声誉、商业秘密的情形下解决公司僵局。(2)诉讼。作为公司僵局的最终解决机制,诉讼无疑是最适合不过的了。但是我国《公司法》183条,寥寥数十字,是无法为发生僵局的公司股东提供一个可以有效适用的依据的。因此,如果要适用183条,首先要明确“公司僵局”的范围;其次要设定特定的前置程序,例如调解;再次要明确诉讼主体是持有全部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最后要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参考文献:

[1] 阳东辉.论建立我国的公司僵局临时董事救济制度[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2):59.

[责任编辑 吴高君]

猜你喜欢
状态
一种基于ResNet的车钩状态识别方法及其应用
极端的状态
化学平衡状态的判断
状态联想
“0”心态,“1”状态
生命的另一种状态
三七总皂苷胶束状态与超滤分离的相关性
极度生存状态下的人道主义
热图
坚持是成功前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