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文化遗产的概念、分类与方法论

2016-04-03 23:52
内蒙古艺术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学文物

熊 寰

(中山大学历史系,广东 广州 510275)

略论文化遗产的概念、分类与方法论

熊 寰

(中山大学历史系,广东 广州 510275)

本文论述了文化遗产与文物的区别与联系,并依据不同的性质,尝试对文化遗产进行了分类,以及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文化遗产研究的方法论。

文化遗产;文物;分类;方法论

文化遗产是改革开放后引进的外来概念,内容纷繁复杂,涉及众多学科,是一个跨学科及多学科研究的典型案例。也正因为如此,近些年随着文化遗产热的兴起,社会各界对文化遗产内涵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本文就其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试做探讨。

一、文化遗产概念

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文化遗产正式成为共识性的称呼及受保护对象。不过公约并未涉及文化遗产的内涵,而是在第一条中以规定文化遗产外延的方式对其进行了限定,定义如下:

1.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

2.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3.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其后,鉴于日本保护无形文化遗产的经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于2003年颁布了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进一步规定了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两大部分,于是1972年的公约就实际上变成了规定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准则,而上述定义就成为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规定的物质文化遗产定义。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目前的文化遗产概念事实上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有所不同。随着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文化遗产概念开始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社会上文化遗产热也随之兴起,在这个过程中,可移动文物也被纳入到了文化遗产这个大概念里,与不可移动文物共称为物质文化遗产。也即,中国如今往往把文物等同或者基本等同于物质文化遗产,但仔细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的(物质)文化遗产概念进行辨析,似乎存在以下两方面区别:

首先,从上述1972年的公约中可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均属于中国的“不可移动文物”范畴,但该公约中文版却使用了“文物”一词。查公约英文版原文,其实是用“monuments”一词,中文直译应是“纪念碑、遗迹、遗址”(《朗文当代英语大辞典(英英·英汉双解)》,商务印书馆,2004年),显然属于不可移动文物范畴。众所周知,中国的“文物”既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又包括可移动文物,因此“monuments”无论是从词义上还是公约中所指内容上都与中国习称的“文物”含义并不相同,不可替换。事实上,在198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决定》中将“monuments”译成了“古迹”,[1]显然比“文物”一词更准确。

实际上,在197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颁布了新的公约《关于保护可移动文化财产的建议》中,已经明确指出“可移动文化财产”应被作为人类创造或自然进化的表现和明证并具有考古、历史、艺术、科学或技术价值和意义的一切可移动物品,包括下列各类中的物品:

(Ⅰ)于陆地和水下所进行考古勘探和发掘的收获;

(Ⅱ)古物,如工具、陶器、铭文、钱币、印章、珍宝、武器及墓葬遗物,包括木乃伊;

(Ⅲ) 历史纪念物肢解的块片;

(Ⅳ)具有人类学和人种学意义的资料;

(Ⅴ)有关历史,包括科学与技术历史和军事及社会历史、有关人民及国家领导人、思想家、科学家及艺术家生活及有关国家重大事件的物品;

(Ⅵ)具有艺术意义的物品,如:用手工于任何载体和以任何材料做成的绘画与绘图(不包括工业设计图及用手工装饰的工业产品),作为原始创造力媒体的原版、招贴、照片;用任何材料组集或拼集的艺术品原件,任何材料的雕塑艺术品和雕刻品,玻璃、陶瓷、金属、木材等质地的实用艺术品;

(Ⅶ)具有特殊意义的手稿和古版本书、古籍抄本、书籍、文件或出版物;

(Ⅷ)具有集币章(徽章和钱币)和集邮意义的物品;

(Ⅸ)档案,包括文字记录、地图及其他制图材料、照片、摄影电影胶片、录音及机读记录;

(Ⅹ)家具、挂毡、地毡、服饰及乐器物品;

(Ⅺ)动物、植物及地质的标本。

从该公约可看出,“可移动文化财产”正与我国文物中所指的可移动文物涵义一致,其英文为“Movable Cultural Property”,因此,“monuments”并不能翻译成“文物”,也并非指可移动文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方文件对“monuments”之中文翻译实有误导之嫌。

其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强调的物质文化遗产使用了“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描述,也即一般的或较为重要的都不能纳入。而根据中国《文物保护法》(2007),对文物的认定只是要求遗物、遗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或具有“重要的”意义,并非到“突出的”程度,所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选的“世界遗产”大多是从大量不可移动文物中筛选而得。因此,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物质文化遗产不能纳入大量不属于“突出”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

简言之,从中国所说的“文物”概念理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规定的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其实是指少数具有突出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

明晰了这两个不同后,关于本文所称的文化遗产,仍主要是依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原文概念,暂时不考虑可移动文物以及一般性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文化遗产的分类

文化遗产研究本质上是一个平台,其研究内容须与各专业领域结合,这也正说明其研究内容之广泛,但相互间联系却并不紧密。基于此,试图对其进行分类是困难的,但笔者认为又是必要的,因为这涉及到如何更好地认识、研究和传承文化遗产。笔者认为,对不同类别的文化遗产要区别对待,就性质而言,中国目前的文化遗产可分为四大类:物质性文化遗产、记忆性文化遗产、技术性文化遗产和社会性文化遗产。

物质性文化遗产是指如故宫、半坡遗址等这类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主要特征在于所承载和“生产”的文化已经消亡,关注点在于“物”及其逝去的文化。它不存在传承和复兴的问题,而是属于如何妥善保护、保存的问题。

记忆性文化遗产是指口头传说、节庆仪式等与集体记忆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其共性都是依靠人的记忆传承,如果中断了,就无法再恢复。该类遗产虽然体现的是社会文化内涵,但受社会文化变迁的束缚较小,如果受到社会重视,容易得到传承和复兴。

技术性文化遗产是指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类技艺虽然也主要依靠师徒间的记忆传承,但在一定程度上可通过分析其原理的方式恢复。例如传统制瓷技艺,历史上许多釉色或品种的制作技艺都失传了,但后世仍可依靠其制作原理使用传统方法基本复原,使遗产得到复兴。它与社会文化关联不密切,但与“物”的研究联系紧密。

社会性文化遗产是指以物质为载体,但重点关注与其密切相关的社会文化内涵,如乡土建筑、传统服饰等。同时,社会性文化遗产中的物质也不仅仅是载体,它还“生产”与之相关的社会文化,本质上仍属于文化研究。该类遗产受社会结构和文化的影响大,难以进行实质性传承和复兴。①

三、文化遗产研究的方法论探讨

文化遗产研究的一大问题是受前述概念混淆的影响,把文物研究也纳入到文化遗产研究中。但其实正如文化遗产概念与文物概念有明显区别一样,整体来看,两者研究方法也是有明显不同的,文化遗产研究注重的是遗产的社会文化现象,虽然物质本身也是其关注点,但却是从社会文化角度进行研究,本质是文化研究,而国内目前的文物研究注重的是器物本身,本质上属于历史研究,无论是研究重点还是方法论上,都存在很大的不同。

诚然,文化遗产如前文所述,本质是一个平台,内容广泛而联系松散,因此试图总结文化遗产研究的方法论是困难的,也未必是可行的。笔者认为应该首先对文化遗产进行分类,然后将同类文化遗产作为研究对象进行方法论探讨,会更有针对性,也可以与其他类别文化遗产起到相互借鉴作用。笔者根据上文对文化遗产的分类,在这里对其中最为复杂的社会性文化遗产的方法论进行探讨。

社会性文化遗产之所以复杂,关键在于文化遗产中的社会性,因此它需要不同的学科视野,进行多角度的综合性研究。此处以文化遗产中非常重要并有代表性的研究内容——乡土建筑为例进行分析。

保罗·奥利弗在著名的《世界乡土建筑百科全书》一书中对乡土建筑进行了定义:“乡土建筑包括人们的住屋和其他全部建筑, 惯常是由屋主或共同体利用传统技术建造,目的是为了满足特定需要,并将乡土建筑源文化的价值观念、经济性与生活方式融合一致。”[2]199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墨西哥又颁布了《乡土建筑遗产宪章》,其中明确指出,乡土建筑“是社区文化最重要的体现,是社区文化与其所处地域关系的基本体现,同时也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3]这些概念都清晰地说明了乡土建筑的文化性。那么,当乡土建筑涉及到文化层面时,其内涵和外延已绝非是建筑学所能涵盖的,它涉及多学科内涵,包括人文地理学、历史学、民族学、民俗学、建筑学、生态学、社会学、人类学、哲学、艺术学、传播学、博物馆学等等,纷繁复杂。也正因为这样,乡土建筑的交叉学科研究特征明显。笔者认为,从文化遗产角度研究乡土建筑,主要可聚焦以下四方面视野:

一是建筑人类学视野。建筑人类学是将文化人类学应用于建筑学领域,不仅研究建筑自身,还要研究建筑的社会文化背景。

研究建筑自身对文化遗产研究非常重要,因为文化遗产的重要特性之一便是注重对传统的传承,甚至“首先应从‘传承’视角去理解文化遗产。”[4](129)文化遗产既包括物质文化遗产也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以这种传承既有建筑形式的传承,也有承载于其中的制作技艺方面的传承。那么如何研究这类“传承”呢?柳田国男认为其核心就是“观察有识阶级之外的或者那些以有识阶级自许的人们的生活中,以文字以外的方式保存下来的过去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思考方式。把这些当做学习、了解人生的手段加以广泛地观察。”[5](13)这就要求我们在研究乡土建筑时,不仅要了解清楚它的建筑结构,更要了解它的制作工艺,应包括大量的、细致的建筑物质形态记载内容。由于乡土建筑非官式建筑,历史文献上少有记载,需走访大量民间老艺人获得相关知识,而一旦某类乡土建筑因其特色和濒危性成为文化遗产,再获得相关知识的难度陡增。因此在相当意义上,对“物”的全方位研究非常重要,它是文化遗产视域下乡土建筑研究的基础,也为建筑实践提供基础知识,这种重要性和特色是其与一般性乡土建筑研究的主要区别所在。

其次,建筑人类学还注重研究建筑与社会文化的关系。埃莫林克在《建筑人类学的内涵与外延》一文中对建筑人类学进行了定义:“建筑人类学是以人类学为导向的关于建造人类据点、房屋与其他建筑物,以及建成环境的活动和过程的共时性与历时性研究。”[6](3)既然以人类学为导向,那么与乡土建筑相关的社会文化就是研究中的重中之重了。需要强调的是,这种文化主要是与乡土建筑密切相关的,如建筑活动、建造过程以及由乡土建筑所形塑的文化,不能脱离建筑本身进行研究,因为“建筑人类学不是和人类行为的空间维度研究同义的”。[7](2)否则的话,就会变成人类学而非文化遗产研究了。②

二是哲学视野。哲学理论众多,关注于人类社会的深刻本质,普适性强,对许多人文和社会科学具有指导意义,可以从中汲取有益养分。哲学对乡土建筑研究的重要性正日渐受重视,如空间生产理论,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理论,对乡土建筑研究有重要指导作用。但总的来说,在文化遗产和乡土建筑研究中,哲学视野仍较少见,这也是需要拓展之处。

三是历史学视野。文化遗产的重要特性之一是“传承”,历史学通过搜集史料,包括文献资料和口述资料进行“重构历史”和“解释历史”,以证明其根基历史和传统的真实性,起到群体认同和延续传统之目的。另一方面,历史往往承接于传统中止时,也即集体记忆淡化或消失时,因此对文化遗产“传承”的遥远追溯往往存在后人建构的成分,有的甚至完全是后人建构的产物。这类情况在客家乡土建筑研究中颇为典型,如缺乏较全面的历史学视野,客家围龙屋则容易受传统“客家中原说”的影响,被强行溯源到汉代北方兴起的坞堡。

四是民俗学视野。民俗学的主要研究对象——遗留,即“现代人民生活中仍然保留着的那些在过去时代中所产生的现象”,[7](443)也是文化遗产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重要内容,正如周星先生所指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与范畴,实际和民俗学的研究对象亦即“民间传承”或“民俗”几近吻合。”[8](131)需要强调的是,在乡土建筑研究中,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是融织在一起无法分割的,因为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是其物质文化遗产所“生产”的产物,反过来又决定了其生命力。

此外,民俗学的“采访收集”方法,也是文化遗产研究的主要方法之一,正所谓“‘采访收集’是民间传承之根本”。[7](51)民俗学的这种调查方法实质上与文化人类学田野调查法是一致的,同时在研究对象上又与其存在一定程度的交集,故两者在方法论上容易被混淆,但实际上是有明显不同的。“文化人类学原本是以‘异域’为原点,发现不同于本文化的各种‘异议’;民俗学是以‘故乡’为基点,经常需要面对文化的地方性或地域性特点”,因此,“文化人类学较为注重对成为其对象的异域社会或族群他者的日常生活方式进行尽可能细致的观察,它所理解的‘文化’,在相当程度上也就是当地民众的日常生活方式”,而“民俗学更是把‘生活文化’(民俗)的整体作为其最基本的课题,两者之间的研究路径及方法等固然是各有千秋,但它们对于生活方式及生活文化的把握及理解却有许多彼此相通之处,可以说在很多方面都是值得相互参鉴、相得益彰的。”[8](2)

综上,文化遗产研究重要的是发现和阐释文化与遗产的关系,与目前的文物研究在方法和取向上并不一样。如以物质形态存在的乡土建筑研究,反映的是社会文化,社会文化又以其为存在根基,作为记忆延续的物质图像,两者是相联而不可或缺的。

注 释:

①关于该点的具体讨论详见拙文:《空间生产视域下的乡土建筑遗产研究——以广东上长岭村围龙屋为中心》,2015年中国艺术人类学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这里限于篇幅不再展开。

②正如文中所述,乡土建筑涉及多学科内涵,交叉学科研究特征明显。拉普普由此甚至认为创立建筑人类学没有必要,可能还会起反作用,应该称为环境行为研究,而人类学应该成为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与其他学科一起为环境行为关系理论的发展做出贡献(Amos Rapoport, Architectural Anthropology or Environment-Behavior Studies, Mari-Jose Amerlinck ed., Architectural Anthropology, p27-41.)。不过笔者认为,拉普普的提法可能较为激进,因为建筑人类学并不仅被他所批判的双学科概念所概括,但其对物质环境重要性及建筑研究多学科性的强调,是值得重视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决定[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5年33期.

[2]Paul Oliver.Encyclopedia Of VernacularArchitecture Of The World[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3]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官方网站:http://www.icomos.org/charters/vernacular_e.pdf,[BE/ OL]2016.5.10.

[4]周星.从“传承”角度理解文化遗产,载周星主编.民俗学的历史、理论与方法(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5](日本)柳田国男 著,王晓葵,王京,何彬 译.民间传承论与乡土生活研究方法[M].北京:学苑出版社,2010.

[6]Mari-Jose Amerlinck.The Meaning and Scope of Architectural Anthropology, Mari-Jose Amerlincked.[M].Architectural Anthropology, Westport: Bergin and Garvey,2001.

[7]钟敬文 主编.民俗学概论[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9.

[8]周星.乡土生活的逻辑[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责任编辑 徐英】

On the Concept, Classification and Methodology of Cultural Heritage

XIONG Huan
(The Department of History, Sun Yat-sen University, Guangzhou, Guangdong, 510275)

The Passage discusses the difference and relation between cultural heritage and cultural relics.Then the author classifies the cultural heritage 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nature.Furthermore, the methodology of the research on cultural heritage is also discussed.

cultural heritage;cultural relics;classification;methodology

G122

A

1672-9838(2016)02-009-05

2016-04-20

熊寰(1979-),男,江西省景德镇人,中山大学历史系,副教授,南开大学历史学博士,日本爱知大学学术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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